加拿大劳动法/简介
加拿大劳动法 |
管辖雇佣关系的权力属于联邦和省级议会。根据宪法第 91 条,联邦议会拥有管制以下相关但非详尽领域的权力:贸易和商业;邮政服务;航海和航运;银行;电信;铀矿开采和加工;铁路;以及省际或跨国渡轮。[1]您可以在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网站上查看更完整的清单。因此,受雇于主要属于联邦管辖范围的公司的人员受《加拿大劳动法》和相关的联邦法律法规管辖。[2]然而,各省拥有管制省内财产和民事的权力,这是一项广泛的权力,允许各省管制不属于联邦管辖范围的雇佣关系。[3]
各省的劳动法在各省之间略有不同。各省之间的规则有所不同,它们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定节假日,更长的带薪假期或不同的个人休假覆盖范围。另一方面,魁北克与其他省份有很大不同,因为魁北克遵循大陆欧洲民法传统,而不是治理加拿大其他地区的英国普通法传统。本书在很大程度上不适用于魁北克的劳动法。
根据联邦政府的数据,6% 的加拿大雇员受联邦劳动标准管辖,[4]而剩余部分,约 94%,受省级管辖。
每个省级立法机构和联邦议会都制定了管理雇佣关系的法律。如前所述,《加拿大劳动法》适用于联邦雇员。省级管辖的雇员属于以下立法中的一个
省份 | 立法 |
---|---|
艾伯塔省 | 《就业标准法》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 《就业标准法》 |
马尼托巴省 | 《就业标准法》 |
新不伦瑞克省 | 《就业标准法》 |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 | 《劳动标准法》 |
新斯科舍省 | 《劳动标准法》 |
安大略省 | 《2000 年就业标准法》 |
爱德华王子岛 | 《就业标准法》 |
魁北克 | 《关于劳动标准的法律》 |
萨斯喀彻温省 | 《萨斯喀彻温省就业法》 |
尽管本书主要关注劳动法,但加拿大的雇佣关系也受其他法律的管辖,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形成完整的图景。除了上述表格中提到的关于劳动标准的法律之外,雇佣关系还受关于职业健康与安全(OHSA)、人权、劳资关系和工伤赔偿的法律的管辖。隐私法、国际条约、移民法以及大量其他法律也可能对雇佣关系产生影响,但超出了本书的范围。
加拿大的劳动法以立法和司法行动为特征。许多与雇佣关系直接相关的概念,包括关系本身的存在,都依赖于 19 世纪以来的判例。例如,工人是否被正确地归类为雇员或独立承包商取决于对案例法的审查。雇员是否有资格享受普通法合理的解雇通知以及他们有权享受多少通知也取决于先例判例。全面了解劳动法需要全面了解法令与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