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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侵权法/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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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和口头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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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是指书面发表知道是虚假或对真假不加考虑的内容,并损害受害人声誉的行为。口头诽谤则是以口头方式进行相同行为。虽然是不同的侵权行为,但在加拿大,它们通常在概念上被统称为“诽谤”或“人身攻击”。

诽谤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它使被告受到憎恨、蔑视或嘲笑。因此,第三方必须听到或看到诽谤性材料。诽谤性材料必须针对原告(例如,“所有律师都不称职”不会是对任何特定律师的诽谤)。通常也必须存在对声誉的实际损害。一种只伤害受害人感情而没有实际降低他人眼中对其尊重的虚假攻击,并不构成诽谤。

诽谤的另一种形式是有意地说或写一些可能是真的东西,但其唯一目的是损害受害人的声誉。例如,披露受害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构成诽谤,如果其目的是纯粹为了损害该人的声誉。因此,“真相”在加拿大并不总是对诽谤的完全抗辩(尤其是在魁北克省;其他省份更可能认为真相是完全抗辩)。


对诽谤的另一种抗辩是特权。有些写作和言论具有“绝对特权”,即在任何情况下作者都不能被起诉。例如,国会议员在众议院享有绝对特权,法院判决也一样。“合格特权”是指言论或写作是出于非恶意目的表达的诚实意见。例如,一名财务顾问根据他认为是准确的错误信息对一家公司做出负面评估,并不构成对该公司的诽谤。与“合格特权”密切相关的是“公平评论”,即人们被允许表达对公众利益问题所持有的诚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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