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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侵权法/人身侵权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为开放的世界

一些主要针对人身的故意侵权行为是

  • 攻击
  • 殴打
  • 非法拘禁


攻击是指故意使受害者相信他或她将立即以违背其意愿的方式受到身体接触。实际上并不需要发生任何接触;挥舞紧握的拳头攻击受害者,即使拳头没有击中受害者,只要受害者相信它会接触到,就构成攻击。身体伤害不必发生;伤害在于对身体接触的预期。

预期的接触可以来自被告的手势,也可以来自被告故意使物体威胁即将发生的接触。将手枪指向被告的方向并扣动扳机构成攻击,即使手枪没有装子弹。

对即将发生接触的信念必须是合理的。如果被告向原告展示枪没有装子弹,那么如果被告随后将枪指向他,原告不能因攻击而起诉。

对使用武力的威胁,例如“我要开枪打你”,如果威胁是迫在眉睫的,则构成攻击。“我将在四年后开枪打你”不构成攻击。有条件的武力威胁构成攻击,例如持械抢劫(“交出你的钱包,否则我就开枪打你”)。另一方面,有条件的武力威胁明确表示实际上不会使用武力不构成攻击。例如,像“如果警察不在那里,我会揍你”这样的威胁不构成攻击。虽然这似乎是暴力威胁,但暗示实际上不会实施暴力。

对攻击最常见的辩护之一是同意。接触必须是不想要的。(有人可能会说,因此,缺乏同意是攻击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同意是辩护。)如果有人说,“把枪指着我”,那么随后不能因攻击而起诉。同意可以是明示的(具体写明或口头表达),也可以是默示的(通过行动或言论导致逻辑上得出接触是想要的结论)。例如,如果一个人加入了曲棍球比赛,那么在接受身体检查后,通常不能因攻击而起诉。默示同意仅限于对接触的合理预期。加入曲棍球比赛并不赋予所有其他球员任何他们想到的暴力行为的许可证。

对攻击的另一个辩护是自卫。一个人被允许威胁对他人即将发生的接触,以防止他们合理认为将要发生的攻击。自卫中使用的武力必须与威胁相称;但是,法官通常会对在自卫中使用暴力的人给予一些宽容。使用武力必须是唯一选择;如果被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避免受到威胁的攻击,例如逃跑,那么在自卫中使用武力是不合理的。

殴打是指不想要的肢体接触。与攻击不同,攻击需要预期的威胁,而实际接触则不是必需的,殴打需要实际的肢体接触,并且不需要迫在眉睫的威胁。例如,如果有人在睡梦中被踢,受害者在接触发生之前从未预期到接触。因此,受害者被殴打了,但没有受到攻击。在实践中,当然,攻击和殴打经常发生在同一事件中。

同意是殴打的主要辩护。在使用这种辩护时,被告必须证明同意是“知情的”,即原告知道同意的性质和后果。这通常发生在医疗过失案件中。如果患者同意心脏手术,但外科医生在患者处于麻醉状态下进行了未与患者讨论的其他类型的手术,那么这构成殴打。

在医疗过失案件中,殴打和疏忽之间的区别可能变得相当模糊。如果外科医生没有告诉患者手术的所有可能的重大副作用,那么这是否构成殴打,因为患者没有给予知情同意?法官倾向于将大多数医疗过失案件归类为疏忽,将殴打保留给最明显的缺乏同意的情况。

通过非法使用权力或影响力而被迫或错误获得的同意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它并非真正的同意。例如,医生利用他开药的能力来强迫患者同意殴打使同意无效。 Norberg v. Wynrib, [1992] 2 S.C.R. 226.

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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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地将人限制在一个空间内。该人的监禁不需要持续很长时间。监禁也不必是身体上的;它可以由心理压力施加(例如,“如果你现在离开,我会告诉每个人你来到这里是为了购买毒品……”非法拘禁通常用于针对警察非法逮捕某人。刑法典对警察因非法拘禁而被起诉提供了一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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