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加拿大商标法/续展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为开放的世界

"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 15 年,可以无限期地续展 15 年,除非注册所有者自愿注销,或者被商标异议委员会(商标法第 45 条规定登记员的委托机构)或联邦法院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第 15-1 页,奥杜托拉关于加拿大商标实践)

"为了维持商标注册在商标注册簿上的有效性,必须在注册之日或上次续展之日起 15 年内续展。根据商标法第 46(2) 条款,登记员将向注册所有者及其指定代理人发出续展通知。因此,可以在 15 年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支付规定的费用续展商标注册。" (第 15-1 页,奥杜托拉关于加拿大商标实践)

未续展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如果在 15 年期限届满后六个月的延迟期限和大约六个月的宽限期内未按续展通知规定的时间续展,登记员将注销商标注册。续展期限不可延长,登记员除因笔误外,没有法定权力延长期限。"(第 15-3 页,奥杜托拉关于加拿大商标实践)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