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法/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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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用来识别自己及其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并将其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某种独特的标志。传统上,商标包括名称、词语、短语、标识、符号、设计、图像、字符、标识、域名、应用于表面的颜色或这些元素的组合。还有一系列非传统的商标,不属于这些标准类别。
商标的作用是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产地的专属标识。“由于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将商品/服务与单一来源相关联来区分个人商品/服务,因此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并保持对单一来源的独特性。”(第 2-1 页。Odutola 关于加拿大商标实践)
《商标法》第 2 条将“商标”定义为
(a) 个人为区分其制造、销售、租赁、雇用或执行的商品或服务,或将其区分于他人制造、销售、租赁、雇用或执行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b) 认证标记;
(c) 区别外观;或
(d)拟议商标;
《商标法》第 2 条将“认证标记”定义为
用于区分或区分具有以下方面定义标准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a) 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质量;
(b) 商品生产或服务执行的工作条件;
(c) 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执行者的类别;或
(d) 商品生产或服务执行的区域,
与不符合该定义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
《商标法》第 2 条将“区别外观”定义为
(a) 商品或其容器的形状,或
(b) 商品的包装或包装方式
其外观由个人使用来区分或区分其制造、销售、租赁、雇用或执行的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他人制造、销售、租赁、雇用或执行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商标法》第 2 条将“拟议商标”定义为
“拟议商标”是指个人打算用于区分其制造、销售、租赁、雇用或执行的商品或服务,或将其区分于他人制造、销售、租赁、雇用或执行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标所有者试图通过阻止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来执行其在商标中的权利或利益。为了使商标“使用”,它必须具有公众“影响”。因此,内部公司文件,例如信笺、备忘录、报告等,除非用于外部通信,否则是不够的。
该法案第 4 条规定了商标何时被认为与商品或服务“使用”
- 4. (1) 当在商品在贸易正常过程中转让财产或占有权时,商标被视为与商品相关联,如果它在商品本身或商品分发的包装上进行标记,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与商品相关联,以使在转让财产或占有权的人员那里,关于该关联的通知得到发出。
- (2) 当在服务执行或广告中使用或展示商标时,该商标被视为与服务相关联。
- (3) 当商品从加拿大出口时,在加拿大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标记的商标被视为在加拿大与该商品相关联。
如果产品或包装在销售时贴有标签,或者在产品出口到国外时贴有标签,则商品的商标被视为“使用中”。如果在执行服务时或在广告中展示服务商标,则该服务商标被视为使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