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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目和分类/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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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书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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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书目数据的版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特定记录的版权根据源机构、描述级别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国会图书馆员工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创建的记录属于公共领域。然而,其他图书馆保留某些书目数据的权利。包括一些欧洲国家图书馆在内的几家图书馆选择使用知识共享公共领域奉献(CC0)明确放弃其对目录数据的权利。这些图书馆包括大英图书馆(2011)、德国国家图书馆(2012)和西班牙国家图书馆(2012);以及哈佛大学(2012)、佛罗里达大学乔治·A·斯马瑟斯图书馆欧洲核子研究组织(CERN)图书馆(均为 2011 年)。

任何书目记录的核心都是纯粹的描述性元数据:文档的标题、作者、出版地、物理尺寸等。1991 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信息本身,如果没有最低限度的原创性,不能受版权保护(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因此,纯粹的描述性目录记录,如最少的供应商记录和许多虚构记录,可能不受版权保护,无论哪个机构创建它们。标明特定文档主题的书目记录——包括主题词、注释等——有资格获得版权,但很少有图书馆选择明确声称版权。最后,随着越来越多的 OPAC 允许图书馆用户向目录记录添加标签、评论和其他元数据,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虽然 LibraryThing 和 Goodreads 等 Web 2.0 社会化目录网站已经明确定义了条款和指南,解释了双方对用户提交的书目数据的权利,但大多数图书馆目录没有明确识别这些权利。

进一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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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OCLC 政策提案

2012 年 OCLC ODC-BY 建议

开放许可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