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和国籍/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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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身份
- 日本国籍由1950年5月4日的国籍法(1950年第147号法律)以及1952年第268号法律、1984年第45号法律、1993年第89号法律和2004年第147号法律、2008年第88号法律修正。
- 出生:在日本领土内出生并不自动授予日本国籍。只有在父母身份不明或无国籍的情况下,孩子才被视为日本公民。(第2条第(3)款)
- 血统
- 父亲是日本公民的子女,无论子女的出生国。该法律也适用于父亲在孩子出生前死亡的情况。(第2条第(1)款和第(2)款)
- 出生于日本母亲
和身份不明或无国籍父亲的子女。(修正后的第2条第(1)款允许出生于日本母亲和外国父亲的子女出生即为日本人。)
- 归化:法务大臣可以在多种条件下为外国人归化:(第4条)
- 连续在日本居住5年,年满20岁,品行端正,能够维持生计,且为无国籍人士或将在获得日本国籍后失去外国国籍,除非法务大臣发现阻止失去现有国籍的特殊情况。(第5条)
- 符合其他资格(第6条至第10条)
- 双重国籍
- 不被承认。
例外:如果子女出生在国外,父母是日本人,则子女可以在出生国获得双重国籍。拥有双重国籍者必须在22岁之前选择其中一个国籍。如果在20至22岁之间获得双重国籍,则必须在2年内选择一个国籍。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选择日本国籍,法务大臣可以要求其选择国籍。未能在收到此要求的一个月内遵守将导致失去日本国籍。(第14条和第15条)
- 失去国籍
- 自愿:自愿放弃国籍可以在日本驻外领事馆办理。文件将在大使馆完成;国籍将立即终止。放弃无需政府进一步批准。(第13条,但不能自愿成为无国籍人士)
- 非自愿:以下是非自愿失去日本国籍的理由
- 自愿获得外国国籍。(第11条第(1)款)
- 日本人根据外国法律选择外国国籍。(第11条第(2)款)
- 外国出生的日本人未根据户籍法(1947年第224号法律)保留日本国籍。(第12条)
- 通过选择声明选择日本国籍需要尽一切努力放弃外国国籍,但在做出此声明后自愿担任需要外国国籍的外国公职,法务大臣可以举行听证会撤销日本国籍。(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