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和国籍/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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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基于 1986 年的美国法典第 8 章第 1401-1409 条。所有公民也是美国国民,但一些国民不是美国公民。例如,美属萨摩亚人国民,但不是美国公民。
- 出生
- 无论父母的公民身份如何,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孩子。该政策的唯一例外是外交人员。
- 血统
- 出生在国外的孩子,父母双方都是美国公民,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居住在美国。
- 出生在国外的孩子,其中一方是美国公民,并且在孩子出生前在美国居住至少五年。
- 通过归化
-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 个人必须年满 18 岁,在美国作为合法永久居民居住至少五年,能够说、读、写英语,品行良好,熟悉该国的历史和文化,认同美国宪法原则,并且放弃了之前的国籍。
- 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只需要在美国居住三年,但仍然必须满足其他条件。
- 其他
- 为对本国提供特定军事服务的人员提供了授予公民身份的某些条款。有关更多信息,请联系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该局在 2003 年取代了美国移民和归化局,负责许多职能。
- 双重国籍
- 承认
根据美国国务院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7 FM 1162),美国最高法院已声明双重国籍是“法律长期承认的一种地位”,并且“一个人可以在两个国家拥有和行使国籍权利,并且受两个国家的责任约束。仅仅因为他行使一个国籍的权利,并不一定意味着他放弃了另一个国籍”(Kawakita v. U.S.,343 U.S. 717)(1952 年)。
移民和国籍法案 (INA) 没有定义双重国籍,也没有对此表示赞成或反对。没有禁止双重国籍,但 INA 和更早的美国国籍法的一些条款旨在减少双重国籍存在的情况。
美国法律没有包含任何规定要求出生时拥有双重国籍或在幼年时获得第二国籍的美国公民在成年后选择其中一个(Mandeli v. Acheson,344 U.S. 133)(1952 年)。美国现行的公民身份法没有专门提及双重国籍。
虽然美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并允许美国人拥有其他国籍,但美国政府并不支持双重国籍作为政策,因为它可能导致问题。其他国家对拥有双重国籍的美国公民的权利主张,往往会使他们在对一个国家的义务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
- 失去公民身份
- 自愿
- 法律允许自愿放弃美国公民身份。但是,放弃只能在美国境外的美国领事馆进行。
- 非自愿
- 以下是非自愿失去美国公民身份的理由
- 个人对美国犯下叛国罪。
- 个人向外国宣誓效忠。
- 个人加入与美国交战的国家的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