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部分,维护国家统一,加强印度民主价值观的根基,被称为Fu
与基本权利相冲突或违反基本权利的法律[1] —
- 在本宪法生效之前,印度领土内所有现行的法律,凡与本部分规定相冲突者,在本部分规定中均应无效。
- 国家不得制定任何剥夺或缩减本部分赋予的权利的法律,任何违反本条款的法律,在本部分规定中均应无效。
- 在本条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 “法律”包括任何在印度领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命令、附则、规则、条例、通知、习惯或惯例;
- “现行法律”包括在本宪法生效之前在印度领土内的立法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通过或制定的法律,但尚未废除者,尽管任何此类法律或其任何部分可能当时根本没有生效,或者在特定地区没有生效。
-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368条对本宪法的任何修正。
基本权利下的条款
[edit | edit source]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
平等权 | 14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
15 | 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进行歧视 | |||
16 | 公共就业机会平等 | |||
17 | 废除不可接触制 | |||
18 | 废除头衔 | |||
自由权 | 19 | 保护某些有关言论自由等的权利 | ||
20 | 关于罪犯定罪的保护。 | |||
21 | 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 | |||
21A | 受教育权。 | 22 | 在某些情况下免受逮捕和拘留的保护 | |
免受剥削权 | 23 | 禁止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 | ||
24 | 禁止在工厂等雇用儿童 | |||
宗教自由权 | 25 | 良心自由和自由信仰、实践和传播宗教 | ||
26 | 管理宗教事务的自由 | |||
27 | 关于为促进任何特定宗教而缴纳税款的自由 | |||
28 | 关于在某些教育机构参加宗教教学或宗教礼拜的自由 | |||
文化和教育权 | 29 | 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 | ||
30 | 少数民族设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权利 | |||
31 | 强制征用财产。被1978年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法第6条废除(自1979年6月20日起生效) | |||
宪法救济权 | 32 | 执行本部分赋予的权利的救济。 | ||
32A | [州法律的宪法效力不得在第32条规定的诉讼中予以审议。]被1977年宪法(第四十三修正案)法第3条废除(自1978年4月13日起生效)。 | |||
33 | 议会修改本部分赋予的权利在其适用于部队等的适用中的权力 | |||
34 | 在任何地区实施戒严期间对本部分赋予的权利的限制。 | |||
35 | 实施本部分规定的立法。 |
平等权
[edit | edit source]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dit | edit source]宪法第14条[3]规定,国家不得在印度领土内剥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或法律的平等保护。它包含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所有人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进行歧视
[edit | edit source](1) 国家不得仅仅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或其中的任何一种对任何公民进行歧视。
(2) 任何公民不得仅仅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出生地或其中的任何一种,在以下方面受到任何残疾、责任、限制或条件的限制 —
(2A) 进入商店、公共餐厅、酒店和公共娱乐场所;或
(2B) 使用完全或部分由国家资金维护或供公众使用的井、水池、沐浴场所、道路和公共休闲场所。
(3) 本条不影响国家为妇女和儿童制定任何特殊规定。
(4) 本条或第29条第(2)款不影响国家为提升任何社会和教育落后阶层公民或为计划中的种姓和计划中的部落制定任何特殊规定。
(5) 本条或第十九条第一款(g)项的任何内容不应妨碍国家依照法律为提升任何在社会和教育上落后的公民阶层或为预定种姓或预定部落制定任何特别规定,只要此种特别规定涉及他们进入包括受国家资助或不受国家资助的私立教育机构在内的教育机构,但第30条第一款所指的少数民族教育机构除外。
公共就业机会平等
[edit | edit source](1) 在国家公职任命或就业事项方面,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
(2) 任何公民不得仅仅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血统、出生所在地、居住地或其中任何一项原因,在国家公职任命或就业方面不符合资格或受到歧视。
(3) 本条任何内容不应妨碍议会制定任何法律,规定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或联邦属地政府或国家或联邦属地内的任何地方或其他当局的公职任命或就业方面,任何关于在该国家或联邦属地居住的要求,前提是在此任命或就业之前满足该要求。
(4) 本条任何内容不应妨碍国家制定任何规定,为任何落后公民阶层预留任命或职位,国家认为该阶层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代表不足。
(4A) 本条任何内容不应妨碍国家制定任何规定,为预定种姓和预定部落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职位晋升(包括随之而来的资历)预留,国家认为这些阶层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代表不足。
(4B) 本条任何内容不应妨碍国家将任何一年根据第(4)款或第(4A)款的预留规定而预留的职位空缺,视为一个独立的空缺类别,在随后的任何一年或几年中填补,并且该类别空缺不应与填补这些空缺的那一年的空缺一起考虑,以确定该年总空缺数的50%的预留上限。
(5) 本条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任何法律的执行,这些法律规定与任何宗教或宗派机构事务相关的职位的现任者或其理事会的任何成员必须信奉某种特定的宗教或属于某个特定的宗派。
废除不可接触制
[edit | edit source]不可触性被废除,其任何形式的实践都被禁止。对因不可触性而产生的任何残疾的强制执行应被视为犯罪,并根据法律处罚。
废除头衔
[edit | edit source](1) 国家不得授予任何非军事或学术荣誉称号。
(2) 任何印度公民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国家的称号。
(3) 任何非印度公民,在担任国家任何有报酬的职位或信托职位时,不得未经总统同意接受任何外国国家的称号。
(4) 任何担任国家任何有报酬的职位或信托职位的人,不得未经总统同意接受任何外国国家的礼物、报酬或任何形式的职位。
自由权
[edit | edit source]关于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护
[edit | edit source](1) 所有公民享有以下权利:(a) 言论和表达自由;(b) 和平集会,不带武器;(c) 组成协会或工会;(d) 在印度全境自由行动;(e) 在印度全境任何地方居住和定居;(g) 从事任何职业,或经营任何职业、贸易或商业。
(2) 第(1)款(a)项的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执行,也不应妨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只要此种法律在维护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与外国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体面或道德,或者与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犯罪有关方面对行使该项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
(3) 该款(b)项的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执行,只要此种法律在维护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或公共秩序方面对行使该项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也不应妨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只要此种法律对行使该项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
(4) 该款(c)项的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执行,只要此种法律在维护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或公共秩序或道德方面对行使该项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也不应妨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只要此种法律对行使该项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
(5) 该款(d)项和(e)项的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执行,只要此种法律在为了公众利益或为了保护任何预定部落的利益方面对行使该款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也不应妨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只要此种法律对行使该款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
(6) 该款(g)项的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执行,只要此种法律在为了公众利益方面对行使该项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也不应妨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只要此种法律对行使该项权利施加合理的限制,特别是,该款的任何内容不应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执行,只要此种法律涉及或妨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涉及以下方面:-
(i) 从事任何职业或经营任何职业、贸易或商业所需的专业或技术资格,或
(ii) 国家或国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任何贸易、商业、工业或服务的经营,无论是否完全或部分排除公民或其他情况。
对犯罪定罪的保护
[edit | edit source](1) 任何人不得因违反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而被判犯有罪,也不得受到比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可能判处的更重的处罚。
(2)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被起诉和处罚两次。
(3) 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
[edit | edit source]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人身自由,除非是根据法律程序。
受教育权
[edit | edit source]国家应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为所有六至十四岁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1) 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告知逮捕理由之前,不得被拘留;也不得被剥夺与律师会见和由其选择的律师辩护的权利。
(2) 任何被逮捕并被拘留的人,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除从逮捕地到地方法官法庭的旅途所需时间外,被带到最近的地方法官面前;任何被逮捕的人,未经地方法官授权,不得被拘留超过上述期限。
(3) 第 (1) 和 (2)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a) 现时为敌国国民的人;或
(b) 根据任何预防性拘留法被逮捕或拘留的人。
(4) 任何预防性拘留法,除非以下情况发生,否则不得授权拘留任何人超过三个月:
(a) 在上述三个月期限届满前,由现任、前任或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报告,认为有充分理由继续拘留:但本款的规定不授权拘留任何人超过议会根据第 (7) 条第 (b) 款制定的任何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或
(b) 任何人根据议会根据第 (7) 条第 (a) 和 (b) 款制定的任何法律规定被拘留。
(5) 任何人在依法被拘留时,作出拘留令的机关应尽快将作出拘留令的理由通知该人,并尽早给予该人提出反对拘留令的陈述机会。
(6) 第 (5) 条的规定不要求作出第 (5) 条所述拘留令的机关披露该机关认为不利于公共利益披露的事实。
(7) 议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
(a) 在哪些情况下以及哪些类别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获得咨询委员会根据第 (4) 条第 (a) 款规定的意见的情况下,根据任何预防性拘留法,拘留任何人超过三个月;
(b) 根据任何预防性拘留法,可以在任何类别或类别的情况下拘留任何人的最长期限;以及
(c) 咨询委员会根据第 (4) 条第 (a) 款进行调查时应遵循的程序。
(1) 禁止人口贩卖、贝加尔和其他类似形式的强迫劳动;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国家为公共目的实施义务兵役;国家在实施义务兵役时,不得仅因宗教、种族、种姓或阶级或其中任何一项而进行歧视。
任何十四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在任何工厂或矿山工作,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危险工作。
(1) 在不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和健康的原则以及本部分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良心自由权,以及自由信仰、实践和传播宗教的权利。
(2) 本条的规定不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效力,也不妨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
(a) 规范或限制可能与宗教实践相关的任何经济、金融、政治或其他世俗活动;
(b) 为社会福利和改革提供保障,或开放对所有种姓和阶层的印度教徒开放具有公共性质的印度教宗教机构。
解释一。—佩戴和携带kirpans被视为锡克教信仰的一部分。
解释二。—第 (2) 条第 (b) 款中,对印度教徒的提及应被解释为包括对信奉锡克教、耆那教或佛教的人的提及,对印度教宗教机构的提及应相应解释。
在不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和健康的原则下,每个宗教派别或其任何部分享有以下权利:
(a) 为宗教和慈善目的建立和维护机构;
(b) 管理自身宗教事务;
(c) 拥有和取得动产和不动产;以及
(d) 依法管理此类财产。
任何人不得被迫缴纳任何税款,其所得款项专用于支付促进或维护特定宗教或宗教派别的费用。
(1) 任何完全由国家资金维持的教育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宗教讲座。(2) 第 (1)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由国家管理但根据任何捐赠或信托建立的教育机构,该捐赠或信托要求在该机构内提供宗教讲座。
(3) 任何参加国家承认或接受国家资金援助的教育机构的人,不得被要求参加该机构提供的任何宗教讲座,或参加该机构或其附属场所举行的任何宗教礼拜,除非该人或(如果该人未成年)其监护人对此表示同意。
(1) 居住在印度领土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公民群体,只要具有其独特的语言、文字或文化,就享有保护其语言、文字或文化的权利。
(2) 任何公民不得仅因宗教、种族、种姓、语言或其中任何一项而被拒绝进入国家维护或接受国家资金援助的任何教育机构。
(1) 所有少数民族,无论其基础是宗教还是语言,都享有设立和管理其选择的教育机构的权利。
(1A) 国家在制定任何有关强制征用第 (1) 条所述少数民族设立和管理的教育机构的任何财产的法律时,应确保该法律为征用此类财产而确定的金额不会限制或废除该条款所保障的权利。
(2) 国家在向教育机构提供援助时,不得以教育机构是由少数民族管理为由(无论其基础是宗教还是语言)对任何教育机构进行歧视。
教育机构的入学权利 [第 29(2) 条]
根据 第 29 条第 (2) 款,任何公民不得仅因宗教、种族、种姓、语言或其中任何一项原因而被拒绝进入任何由国家维护或接受国家资金援助的教育机构。
被 1978 年宪法 (第四十四修正案) 法第 6 条 (自 1979 年 6 月 20 日起生效) 废除。
(1) 不管第 13 条的任何规定,任何法律均不应以其与第 14 条或第 19 条赋予的任何权利相抵触或剥夺或削减任何权利为由被视为无效,该法律规定:
(a) 国家征用任何产业或其中任何权利,或消灭或修改任何此类权利,或
(b)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了确保财产的适当管理而接管任何财产的管理,或者
(c) 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了确保任何公司得到适当管理而合并两个或多个公司,或者
(d) 消灭或修改公司的管理代理人、秘书和出纳员、常务董事、董事或经理的任何权利,或其股东的任何投票权,或者
(e) 消灭或修改根据任何协议、租赁或许可而为勘探或开采任何矿产或石油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提前终止或取消任何此类协议、租赁或许可,但如果该法律是由某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则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法律,除非该法律已保留供总统审议,并已获得他的同意:另行规定,如果任何法律规定国家征用任何产业,并且该产业中任何土地由个人在其个人耕作下持有,则国家不得征用任何部分此类土地(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对其适用的最高限额内),或其上的任何建筑物或结构,或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或结构,除非有关征用此类土地、建筑物或结构的法律规定,赔偿金的支付率不低于其市场价值。
(2) 在本条中,— (a) “产业”一词,就任何地方而言,具有与该地方现行土地保有制度法律中该词或其当地同义词相同的含义,并且还包括— (i) 任何地主、恩典或免税或其他类似的授予,以及在泰米尔纳德邦和喀拉拉邦,任何产权权利;(ii) 任何地主制结算下持有的土地;(iii) 任何为农业目的或为农业辅助目的而持有或租赁的土地,包括荒地、森林地、牧场用地或由土地耕作者、农业工人和乡村工匠占用的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的场地;
(b) 就产业而言,“权利”一词包括所有权人、次级所有权人、附属所有权人、地主、佃户、附属佃户或其他中间人享有的任何权利,以及与土地税相关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在不影响第 31A 条规定的普遍性的前提下,第九附表中列出的任何法令和条例,或其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无效,或在任何时候被视为无效,理由是该法令、条例或规定与本部分赋予的任何权利相抵触,或剥夺或削减任何权利,并且,尽管任何法院或法庭有相反的判决、裁决或命令,但上述每项法令和条例应在任何主管立法机关有权废除或修改它的前提下继续生效。
尽管第 13 条有任何规定,但任何执行国家政策以确保 [第 IV 部分中所述的所有或任何原则] 的法律,均不应以其与第 14 条或第 19 条赋予的任何权利相抵触或剥夺或削减任何权利为由被视为无效;任何包含声明其为执行该政策的法律,均不得以其未执行该政策为由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但如果该法律是由某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则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法律,除非该法律已保留供总统审议,并已获得他的同意。
Repealed by the Constitution (Forty-third Amendment)Act,1977, s. 2 (w.e.f.13-4-1978).
(1) 保证了通过适当的程序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本部分赋予的权利的权利。
(2) 最高法院有权发布指示或命令或令状,包括人身保护令、强制令、禁止令、假冒官衔令和认证令,以执行本部分赋予的任何权利。
(3) 在不影响第 (1) 款和第 (2) 款赋予最高法院的权力的前提下,议会可以通过法律授权任何其他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域范围内行使最高法院根据第 (2) 款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权力。
(4) 本条保证的权利不得被暂停,除非本宪法另有规定。
Repealed by the Constitution (Forty-third Amendment)Act, 1977,s. 3 (w.e.f.13-4-1978).
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决定,本部分赋予的任何权利在其对以下方面的适用范围内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或废除,—
(a) 武装部队的成员;或
(b) 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部队的成员;或
(c) 在国家为情报或反情报目的而设立的任何机构或其他组织中工作的个人;或 (d) 在第 (a) 至 (c) 款所述的任何部队、机构或组织的电信系统中工作或与之相关的个人,以便确保他们能够适当履行职责,并维护他们之间的纪律。
尽管有本部分前述条款的任何规定,议会可以通过法律赔偿在联邦或州政府任职的任何人或任何其他人,以补偿他们在印度领土内实施戒严的任何地区维护或恢复秩序时所做出的任何行为,或者确认在该地区戒严期间做出的任何判决、处罚、没收令或其他行为。
尽管有本宪法中的任何规定,
(a) 议会应拥有,而州立法机关不得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i) 关于根据第 16 条第 (3) 款、第 32 条第 (3) 款、第 33 条和第 34 条,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可规定的任何事项;以及
(ii) 为规定本部分宣布为犯罪的行为的处罚;议会应在本宪法生效后尽快制定法律,为第 (ii) 分项中提到的行为规定处罚;
(b) 在本宪法生效之前立即在印度领土上生效的任何关于第 (a) 款第 (i) 分项中提到的任何事项的法律,或为第 (a) 款第 (ii) 分项中提到的任何行为规定处罚的法律,应根据其条款以及根据第 372 条可能对其做出的任何调整和修改,继续生效,直到议会修改、废除或修订。
- 括号中的数字是相应条款的条款号。
- ↑ a b "第三部分 基本权利" (PDF). 印度法律部. 检索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
- ↑ Kashyap, Subhash C. (1994). 我们的宪法:印度宪法和宪法法的介绍 (第 2 版). 新德里:印度国家图书信托。第 94-151 页。 ISBN 978812370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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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 extra text (help) - ↑ "第 14 条". 印度法律. 检索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