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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联邦与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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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 包含有关联邦与邦之间关系的条款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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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255 条关于立法权的分配。

宪法规定了联邦与邦之间立法事项的三级分配,即第七附表中的第一表(联邦清单)、第二表(邦清单)和第三表(并行清单)。

  1. 议会拥有专属权力,可以就第一表中列出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该清单目前有 100 个主题(最初为 97 个主题),例如国防、银行、外交事务、货币、原子能、保险、通信、州际贸易和商业、人口普查、审计等。
  2. 州立法机关在“正常情况下”拥有专属权力,可以就第二表中列出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该清单目前有 61 个主题(最初为 66 个主题),例如公共秩序、警察、公共卫生和卫生、农业、监狱、地方政府、渔业、市场、剧院、赌博等。
  3. 议会和州立法机关都可以就第三表中列出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该清单目前有 52 个主题(最初为 47 个主题),例如刑法和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婚姻和离婚、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电力、劳动福利、经济和社会规划、药品、报纸、书籍和印刷出版物等。1976 年的第 42 次修正案将五个主题从州清单转移到并行清单,即:(a)教育,(b)森林,(c)度量衡,(d)保护野生动物和鸟类,以及(e)司法行政;除了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之外所有法院的组成和组织。就剩余事项(即不在三张清单中列出的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议会。这种剩余的立法权包括征收剩余税收的权力。从上述方案可以清楚地看出,联邦清单中包含了国家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立法的事项。邦清单中规定了区域和地方重要事项以及允许多样性利益的事项。并行清单中列出了在全国范围内立法统一是可取的,但并非必不可少的那些事项。因此,它允许多样性以及统一性。

在美国,只有联邦政府的权力在宪法中列举,剩余的权力留给了各州。澳大利亚宪法遵循了美国单一列举权力的模式。另一方面,在加拿大,存在双重列举——联邦和省份,剩余权力属于中央政府。

1935 年的《印度政府法案》规定了三级列举,即联邦、省级和并行。现行宪法遵循该法案的方案,但有一个区别,即根据该法案,剩余权力既没有赋予联邦立法机关,也没有赋予省级立法机关,而是赋予印度总督。在这方面,印度遵循了加拿大的先例。

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清单优先于州清单和并行清单,并行清单优先于州清单。因此,如果联邦清单和州清单之间存在重叠,前者应优先。如果联邦清单和并行清单之间存在重叠,前者也应优先。如果并行清单和州清单之间存在冲突,前者应优先。如果中央法律和州法律在并行清单中列出的主题上存在冲突,中央法律优先于州法律。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州法律已被保留供总统审议并获得了他的同意,那么该州法律在该州生效。但是,议会仍有权通过随后就同一事项制定法律来推翻此类法律。

3. 议会立法在州领域 联邦和邦之间立法权分配的上述方案应在正常时期内维持。但在非常时期,分配方案要么被修改要么被暂停。换句话说,宪法授权议会在以下五种非常情况下就州清单中列出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

当 Rajya Sabha 通过决议时:如果 Rajya Sabha 宣布议会需要就州清单中列出的事项制定法律以符合国家利益,那么议会就获得了就该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此类决议必须得到出席会议并投票的成员中三分之二的支持。该决议有效期为一年;可以无限次续签,但每次不超过一年。法律在决议失效后六个月内失效。本条规定不限制州立法机关就同一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如果州法律和议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后者应优先。

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在国家紧急状态宣布生效期间,议会获得了就州清单中列出的事项进行立法的权力。法律在紧急状态失效后六个月内失效。这里也不限制州立法机关就同一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如果州法律和议会法律之间存在抵触,后者应优先。

当各州提出请求时:当两个或多个州的立法机关通过决议,请求议会就州清单中列出的事项制定法律时,议会可以就该事项制定法律。如此制定的法律只适用于通过决议的那些州。但是,任何其他州都可以通过在立法机关中通过决议来采纳该法律。此类法律只能由议会修改或废除,而不能由相关州的立法机关修改或废除。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决议的效果是,议会获得了就其没有权制定法律的事项进行立法的资格。另一方面,州立法机关不再拥有就该事项制定法律的权力。该决议是州立法机关放弃或放弃就该事项行使权力的行为,并将权力完全交给了议会,只有议会可以就该事项进行立法。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的一些法律的例子有:1955 年的奖品竞赛法、1972 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1974 年的水(防止和控制污染)法、1976 年的城市土地(上限和管制)法以及 1994 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法。

为了执行国际协议:议会可以在州清单中列出的任何事项上制定法律,以执行国际条约、协议或公约。本条规定使中央政府能够履行其国际义务和承诺。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的法律的例子有:1947 年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法》、1960 年的《日内瓦公约法》、1982 年的反劫机法以及与环境和 TRIPS 相关的立法。

总统统治期间:当对一个州实施总统统治时,议会获得授权就该州州清单中列出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议会如此制定的法律即使在总统统治结束后仍然有效。这意味着此类法律的有效期不与总统统治的期限相同。但是,此类法律可以被州立法机关废除、修改或重新制定。

4. 联邦对州立法的控制 除了议会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对州级主题进行立法的权力之外,宪法还授权联邦以以下方式对州立法事项进行控制。

  1. 州长可以将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某些类型的法案保留供总统审议。总统对这些法案拥有绝对否决权。
  2. 只有在总统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在州立法机关中提出关于州清单中列出的某些事项的法案。(例如,限制贸易和商业自由的法案)。
  3. 总统可以在财政紧急状态期间指示各州将州立法机关通过的钱款法案和其他财政法案保留供他审议。

从以上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宪法在立法领域赋予了中央政府优于地方政府的地位。在此背景下,萨卡里亚中心-邦关系委员会(1983-1987)指出:“联邦至上原则是一种避免荒谬、解决冲突、确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法律和谐的技术。如果排除了这种联邦至上原则,不难想象其有害后果。我们的两级政治体制将会因为各种冲突法律造成的干扰、冲突、法律混乱和混淆而陷入停滞,这将让普通公民困惑不已。一体化立法政策以及在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关心的基本问题上的统一性将受到阻碍。联邦原则中的多样性统一原则将成为牺牲品。因此,联邦至上原则对于联邦制度的成功运作不可或缺。”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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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263条:行政关系
第256-261条:一般规定

印度宪法第256条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义务。第256条指出,“每个邦应按照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及邦内所有现行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并且进一步规定,印度政府认为合适时,中央政府可行使行政权力,向邦发布指示,以达到任何目的”。[1]

256. 每个邦的行政权力应在确保遵守印度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及该邦适用的任何现行法律方面行使,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延伸至向邦发布指示,这些指示被印度政府认为是为此目的所必需的。

257 (1) 每个邦的行政权力应在不阻碍或损害中央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方面行使,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应延伸至向邦发布指示,这些指示被印度政府认为是为此目的所必需的。

(2) 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还应延伸至向邦发布指示,指示内容涉及建设和维护在指示中被宣布为具有国家或军事重要性的通讯设施。

但本款不得被解释为限制议会宣布公路或水道为国道或国家水道的权力,也不得限制中央政府对如此宣布的公路或水道行使的权力,也不得限制中央政府在其关于海军、陆军和空军工程的职能范围内建设和维护通讯设施的权力。

(3) 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还应延伸至向邦发布指示,指示内容涉及为保护邦内的铁路采取的措施。

(4) 在执行根据第(2)款关于建设或维护任何通讯设施的指示,或根据第(3)款关于为保护任何铁路采取的措施的指示时,如果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了在没有发布该指示的情况下,邦履行正常职责所应发生的费用,印度政府应向该邦支付经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如果未能达成协议,由印度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仲裁员确定的金额,以补偿该邦因此发生的额外成本。

第257A条。中央政府通过部署武装部队或其他部队向邦提供援助。(经1976年宪法第四十二修正案插入,并经1978年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废止)。

第258(1)条。在本宪法任何其他条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总统经与邦政府同意,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将与中央政府行政权力范围内的任何事项相关的职能委托给该邦政府或其官员。

(2) 议会颁布的适用于任何邦的法律,即使涉及邦立法机构无权制定法律的事项,也可能赋予该邦或其官员和机构权力,并对其施加义务,或者授权赋予权力和施加义务。

(3) 如果根据本条赋予了邦或其官员和机构权力和义务,印度政府应向该邦支付经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如果未能达成协议,由印度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仲裁员确定的金额,以补偿该邦在行使这些权力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额外行政成本。

第258A条。在本宪法任何其他条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邦长经与印度政府同意,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将与邦行政权力范围内的任何事项相关的职能委托给该政府或其官员。

(本条由1956年宪法第七修正案插入,理由是,尽管总统有权根据第258(1)条将中央政府职能委托给邦政府或其官员,但没有相应的条款使邦长有权将邦政府职能委托给中央政府或其官员。这种法律上的漏洞被发现对执行邦内某些发展项目具有实际意义。建议通过新增第258A条来填补这一漏洞)

第259条。经1956年宪法第七修正案废止。

第260条。印度政府可与不属于印度领土的任何领土政府协商,承担该领土政府所赋予的任何行政、立法或司法职能,但所有此类协议都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行使外国管辖权的法律为准,并受其管辖。

第261(1)条。在整个印度领土内,应给予中央政府和每个邦的公共行为、记录和司法程序充分的信任和效力。

(2) 第(1)款提到的行为、记录和程序的证明方式和条件,以及其效力的确定方式,应由议会制定的法律规定。

(3) 印度领土任何地方的民事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均可根据法律在该领土内任何地方执行。

第262条:关于水资源的争端
第263条:关于邦之间的协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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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印度宪法" (PDF). 印度政府, 印度法律和司法部. 2007年12月1日 [1950]. 存档于 原始位置 (PDF) 于 2014-09-09. {{cite web}}: 未知参数 |deadurl= 被忽略 (|url-status= 建议) (帮助)
  • 维基文库中的第十一部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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