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联盟与领土
印度宪法的第一部分涉及联盟及其领土。它包含四篇文章,即第一条至第四条。
宪法第一条规定,印度,即巴拉特,应为一个由各邦组成的联盟。印度领土应包括:* 各邦领土,* 中央直辖区,以及 * 可能被收购的任何领土。[1][2] [3]
各邦和中央直辖区的名称已在第一附表中列出。该附表还规定,共有四类邦和领土 - A 部分、B 部分、C 部分和 D 部分。[2]
- A 部分 - 包括英属印度的九个省份
- B 部分 - 包含这一类别的土邦
- C 部分 - 中央直辖的五个邦
- D 部分 - 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
在 1956 年宪法第七修正案中,A 部分和 B 部分邦之间的区别被取消。[4] 随后,各邦根据语言基础重新划分。结果,形成了许多新的邦,例如哈里亚纳邦、果阿邦、纳加兰邦、米佐拉姆邦等等。目前,有 28 个邦和 9 个中央直辖区。[5][6]
各邦
- 安得拉邦
- 阿鲁纳恰尔邦
- 阿萨姆邦
- 比哈尔邦
- 恰蒂斯加尔邦
- 果阿邦
- 古吉拉特邦
- 哈里亚纳邦
- 喜马偕尔邦
- 恰尔肯德邦
- 卡纳塔克邦
- 喀拉拉邦
- 马哈拉施特拉邦
- 中央邦
- 曼尼普尔邦
- 梅加拉亚邦
- 米佐拉姆邦
- 纳加兰邦
- 奥里萨邦
- 旁遮普邦
- 拉贾斯坦邦
- 锡金邦
- 泰米尔纳德邦
- 特伦甘纳邦
- 特里普拉邦
- 北方邦
- 北阿坎德邦
- 西孟加拉邦
中央直辖区
- 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
- 昌迪加尔
- 达德拉和纳加尔哈维利
- 达曼和第乌
- 德里
- 查谟和克什米尔
- 拉达克
- 拉克沙群岛
- 浦杜切里
第二条规定,议会可以通过法律,将新的邦纳入印度联盟,或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设立新的邦。[3] 例如,通过第 35 次(1974 年)和第 36 次(1975 年)[7] 宪法修正案加入了锡金邦。[2]
第三条授权议会通过从已建邦领土分离部分领土的方式,或通过合并两个或多个邦或部分邦,或通过将任何领土并入任何邦的一部分的方式,来设立一个新的邦。本条规定,可以减少或增加任何邦的面积,改变其边界或更改其名称。尽管邦边界可以改变,但其领土不能被外国占有。 [3][2]
本条还包含一个保护条款,以保护邦的权利。第一个条件是,除印度总统建议外,不得在任何一院提出此类法案。第二,无论该提案是否包含对上述邦的面积、边界或名称的变更,总统都必须将其提交给有关邦的立法机构,以征求意见。此类意见必须在总统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提出的意见都不具有约束力,既不约束总统,也不约束议会。[8][2]
本条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的法律,即纳入新的邦或设立新的邦以及变更已建邦的名称、面积和边界等,不应被视为根据第 368 条对宪法的修正,这意味着这些法律可以通过简单的多数票通过,无需采取任何特殊程序。[2][3]
- ↑ [1],宪法协会网站
- ↑ a b c d e f Kashyap, Subhash C. (1994). Our Constitution : an introduction to India'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2nd ed. ed.). New Delhi: National Book Trust, India. p. 80. ISBN 978812370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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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 extra text (help) - ↑ a b c d [2],印度法律部
- ↑ [3],1956 年宪法(第七修正案)法
- ↑ [4],印度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列表
- ↑ [5],教科文组织印度邦列表
- ↑ [6],1975 年宪法(第三十六修正案)法
- ↑ Babulal v. 孟买邦,AIR 1960 SC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