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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承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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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
PROMISSORY  ESTOPPEL

承诺禁止是一种禁止。它不应与其他禁止混淆,如所有权禁止。[1] 在继续之前,值得研究一下禁止的起源和定义。简单来说,禁止是阻止或“禁止”另一方因你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诉讼权利。

禁止的起源在于普通法,但它的大部分发展都是作为一种衡平法学说,后两者是平行但交织的法律体系。禁止也与放弃的概念有关,[2] 但对禁止的现代定义是

一项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归结为:当一个人通过其言行使另一个人相信某种特定的事实状况时,他将不被允许在这样做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下反悔。

—丹宁勋爵,《Moorgate Mercantile Co Ltd v Twitchings》[1976] QB 225 at p.242

虽然有许多类型的禁止,但它们可以分为两组

  • 陈述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事实陈述
  • 惯例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先前商定的文件含义

英国法中最常用的两种禁止是

  • 所有权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承诺。
  • 承诺禁止,阻止另一方反悔对未来行为的承诺。

承诺禁止可用于执行原本因缺乏对价而无法履行的承诺,例如

  • 同意接受较少金额来偿还债务(注意 Pinnel 案中规则的例外情况)
  • 为先前商定的义务支付更多费用
  • 变更已经履行的义务的合同。

上述Pinnel 案中的规则[3] 是爱德华·科克爵士提出的

在当天用较少的金额偿还较大金额的债务,不能作为全部的清偿……但以马、鹰、长袍等作为清偿是有效的……在当天之前用较少的金额作为全部的清偿也是有效的清偿……

Pinnel 案在后来的案件中导致了一些严厉的判决,但在 19 世纪后期,人们的观点变得更加温和,布莱克本法官在《Foakes v Beer》案中评论说

所有商人……每天都认识到并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及时支付部分款项可能比坚持他们的权利并强制支付全部款项对他们更有利……

然而,Pinnel 案的规则也有一些限制,包括

  • 如果债务人做了不同的事情;
  • 支票;
  • 与债权人的和解;
  • 由第三方支付的款项。

这些限制的示例包括以下案件

  • 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 Ltd (1877) AC 439
  • Hirachand Punamchand v Temple [1911] 2 KB 330
  •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 [1947] KB 130.

注释

  1. Mckendrick p.236-238 & 247-251。
  2. 例如,参见《Rickards v Oppenheim》[1950] 1 AllER 420
  3. 也称为《Penny v Cole》[1602] 5 Co. Rep. 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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