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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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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Actus reus 指的是犯罪的物质部分(犯罪行为)。犯罪的actus reus 元素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行为;
  • 后果; 和
  • 情况。

例如,考虑引言中提到的盗窃定义。盗窃的犯罪行为元素是“侵占” “财产”,该财产“属于他人”。可以看出,这里没有对后果的要求 - 所以,例如,被告是否成功带走了财产并不重要 - 如果有侵占属于他人的财产的行为以及所要求的犯罪意图元素,则构成盗窃。

需要后果的罪行的一个例子是谋杀 - 除非被告的行为导致死亡,否则不构成谋杀。

因果关系

要判处任何被告犯有任何罪行,都必须证明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这很少需要证明,因为大多数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且没有争议。如果 A 打了 B 的脸,则无需进行法律论证来证明 B 遭受的实际身体伤害是由 A 造成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质疑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后果。

在考虑因果关系时,有五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建立因果关系。其中两个是事实因果关系的标准(行为是否确实导致了结果?),另外三个是法律因果关系的标准(被告是否应该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因果关系

但非” 标准

事实因果关系的第一个标准提出如下问题

但非被告的行为,结果是否会发生?

换句话说,法院通常试图确定,无论被告的行为如何,后果是否会发生。如果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并且结果只能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才发生,那么事实因果关系就向建立迈进了一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并且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事实因果关系就无法建立。

一个证明这一点的案例是R v White 1910。被告在他的母亲的牛奶里放了毒药,但是她没有喝,而是后来因其他原因(后来发现是心脏病发作)死亡。由于他的母亲无论他是否在她的饮料里放了毒药都会死亡,因此 White 被无罪释放。事实因果关系没有建立。

微不足道” 原则

事实因果关系的第二个标准是要求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导致结果的不仅仅是微不足道的因素。一个例子是 A 将 B 推向主干道。C 以极快的速度向 B 开车,B 跳到路边滑倒,扭伤了脚踝。A 不能被合理地认定对 B 的脚踝扭伤负责。尽管他的行为是结果的直接原因,但它们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结果。

一个使用“微不足道”标准来建立事实因果关系的案例是 R v. Pagett,1983。在这里,Pagett 在逃跑一些武装警察的同时还向他们开枪。为了逃跑和躲避他们,他跑到他的公寓,他怀孕的妻子就在那里,并且用她作为盾牌来抵挡警察。他被认定为事实上导致了女孩的死亡,因为他在警察开枪的行为是导致她死亡的不仅仅是微不足道的因素。

注意:R v Pagett 1983,也是用来证明“但非”标准的案例。

建立法律因果关系的三个标准是“薄颅骨”标准,起因和重要原因以及新介入行为。

  • 薄颅骨” 标准
  • 起因和重要原因
  • 新介入行为

更像是一个原则,而不是一个标准,“薄颅骨”标准只是应用了被告必须“接受他找到的受害者”的原则。该标准被称为“薄颅骨”标准,是因为引用了标准示例,尽管不知道这个短语是否来自真实案例。

如果受害者 A 患有某种疾病,使他比没有患病的受害者 B 更容易受伤,那么他不应该从法律上获得不平等的保护。

如果受害者有“薄颅骨”或其他疾病或情况,他可能会遭受一个没有受此类疾病影响的人不会遭受的伤害。例如,如果被告击打某人的头部,患有薄颅骨的受害者可能会遭受脑损伤,而普通人可能根本不会受伤。“薄颅骨”标准试图将责任归咎于那些根据公共政策不应该因个人特征而逃避责任的被告。

R v Blaue 1975 中,被告闯入受害者的房子并刺伤了她四次,当受害者(一个耶和华见证人)拒绝接受输血(这本来可以救她的命)时,被告被判犯有谋杀罪。尽管有证据表明伤口原本不会致命,但 Blaue 被认定有罪,理由是他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

纯粹是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被理解为相互关联的一系列事件 - 它是被告的行为与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之间的联系。由于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罪的组成部分 - 必须证明这一点,法律制定了某些标准来确定它。它们代表一个两阶段过程或两个连续应用的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事实因果关系,第二个标准是法律因果关系。

因此,从一开始就可以看出,因果关系实际上是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混合,或者换句话说,因果关系是分析开始时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问题则是最终确定结论的问题。同时,可以争辩说法律因果关系本身是对选择性归咎方式的一种表象。实际上,可以认为刑法本身是分配责任的机制。反过来,分配责任是一个几乎不可避免地基于道德和政策考虑的过程。

对疏忽的责任

一般来说,英国法律不对疏忽行为负刑事责任 - 没有普遍的作为义务。例如,如果一个人在海滩上行走时看到一个孩子在水中溺水,他没有任何法律义务进行干预,即使这样做对他来说很容易。

但是,这条规则有一些例外。其中第一个例外是,当存在当事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时,法律会规定可识别的作为义务,例如父母照顾其孩子的义务。

义务可能源于合同关系 (R v Pittwood 1902),也可能源于自己的行为。例如,在R v Miller 1982 中,被告被认定对火灾造成的建筑物刑事损坏负责。Miller,一个流浪汉,在一个废弃的房产里睡着了,掉了一支点燃的香烟到床垫上。当他醒来发现床垫正在冒烟时,他只是搬到了另一个房间。从法律上讲,他有义务采取行动,因为危险情况是他自己造成的,因此他的疏忽是犯罪的。在过去,对疏忽的刑事责任包括那些在宣誓后没有采取行动的医生。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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