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工程理论与实践/法规和条例
国际法规和条例
食品法典是关于食品、食品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国际公认标准、操作规范、指南和其他建议的集合。
美国法规和条例
1938 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简称 FFDCA、FDCA 或 FD&C)是国会于 1938 年通过的一套法律,赋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的权力。该法律的主要起草人是纽约州的三届美国参议员罗伊·S·科普兰。1968 年,电子产品辐射控制条款被添加到 FD&C 中。同年,FDA 成立了药物有效性研究实施 (DESI) 部门,将国家科学院对先前上市药物的有效性调查的建议纳入 FD&C 规定。该法案已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为了增加关于生物恐怖主义准备工作的要求。
1963 年清洁空气法
1963 年清洁空气法 (42 U.S.C. § 7401) 是一项美国联邦法律,旨在控制国家层面的空气污染。它是美国最早也是最有影响力的现代环境法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全面的空气质量法之一。与其他许多主要的美国联邦环境法规一样,它由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管理,并与州、地方和部落政府协调。[4] 其实施条例编纂在 40 C.F.R. 子章 C,第 50-97 部分。
1970 年国家环境政策法
国家环境政策法 (NEPA) 是一项美国环境法,旨在促进环境改善,并建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 (CEQ)。该法于 1970 年 1 月 1 日颁布。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 100 多个国家颁布了以 NEPA 为模式的国家环境政策。
1972 年清洁水法
清洁水法 (CWA) 是美国治理水污染的主要联邦法律。其目标是恢复和维持全国水域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完整性;认识到各州在解决污染方面的责任,并为各州提供协助,包括为公共拥有处理厂提供资金,以改善废水处理;以及维护湿地的完整性。
1974 年安全饮用水法
安全饮用水法 (SDWA) 是美国旨在确保公众安全饮用水的主要联邦法律。根据该法案,环境保护署 (EPA) 必须制定饮用水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这些标准的所有州、地方和供水商。
SDWA 适用于美国所有公共供水系统 (PWS)。目前,有 151,000 多个公共供水系统为几乎所有美国人在其一生中的某个时候提供水。该法案不涵盖私人井。
SDWA 不适用于瓶装水。瓶装水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规定,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管理。
密苏里州法规、条例和地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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