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与信托/设立
信托的设立 |
受益人只有在信托完全设立后才能合法地执行信托,因为受益人被视为志愿者,“衡平法不救助志愿者”。只有当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时,信托才能完全设立。 |
衡平法不救助志愿者“志愿者”是指未对收到的财产提供对价的人,即财产为赠与。衡平法不“救助”志愿者,以避免破坏关于合同对价的普通法规则。这确保了委托人认真创建信托,并防止对受托人随意施加义务。对赠与存在普遍的推定,因为它们“本质上是不经济和不公平的”;如果你白白得到一些东西,它需要行动,而不仅仅是意图。 |
设立信托的方式有两种相互排斥的方式可以设立信托:必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指定的受托人,或者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宣布财产现在由受托人持有,其效果是将受益权转移给受益人,而法定所有权仍保留在委托人(现在也是受托人)手中。如果存在任何争议,法院会寻找明确的证据。如果财产没有正确地转移给受托人,法院将假设委托人打算宣布自己为受托人。 当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即使在法律上转移不完整,衡平法也有可能执行信托。转让人必须证明他们“已经做了根据信托财产的性质,为了转移财产而必须做的一切”,即在委托人权力范围之内的事情。这并不被视为衡平法救助志愿者,因为法院没有命令转让人做任何事情。 |
米尔罗伊诉洛德案 (1862)为了使信托完全设立,应将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在法定所有权转移之前改变主意或去世,衡平法能做什么?在米尔罗伊诉洛德案中,一份自愿契约被执行,旨在将路易斯安那银行的50股股票转让给洛德,作为信托。新所有人的姓名从未在银行账簿上登记。委托人去世时,他仍然是股票的法定所有人。股息已支付给受益人,而不是法定所有人。是否已经创建了信托? 判决是,信托没有成立,因为,用一位法官的话来说
实际上,这就是“衡平法不完善不完美的赠与”这一格言。 |
转移股票的法定所有权要应用信托完全设立的测试,您需要了解对相关财产的赠与有哪些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如果是私营公司,捐赠人必须签署股票转让表格并将其与股票证书一起交付给受赠人。将转让存放在捐赠人自己的代理人处是不够的。 |
适用于米尔罗伊诉洛德案意图是将股票转让到受托人名下,而不是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契约没有生效转让。法定所有权人有权通过在公司账簿上登记姓名来转让股票的所有权,但尚未这样做。因此,信托没有完全设立,因为委托人没有尽其所能进行转让。 |
“尽其所能”在弗莱案 (1946)中,委托人已完成了文书工作,但股票转让需要获得财政部的许可,在遗嘱人去世前尚未获得。财政部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遗嘱人可能拒绝回答更多问题并退出交易。由于“额外步骤”涉及股票的原始所有者,因此转让不完整。 可以预料,获得许可不在弗莱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他已经做了必须做的一切。但是,法院认为,弗莱可能还需要做更多的事情,因为他可以回答财政部的任何问题。因此,信托没有完全设立。 |
罗斯案 (1952)死者试图将其股份转让给他的妻子和另一个人,由其持有信托,但更改股份所有权的登记存在延迟。出于税收目的,有必要确定转让是否有效地处置了他的法定权益,或者它是否持续到新的所有权被登记为止。股票由一家私营公司持有,该公司有权拒绝将某人登记为股东。死者和受让人本身都是公司的董事,因此拥有这种权力的人。 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署,并符合公司要求。转让契约已交付给受让人,信托已完全设立,因此罗斯先生在签署转让契约的那一刻起就不再是股票的法定所有者。因此,股票无需支付遗产税。 唯一剩下的就是将新的股东登记在公司登记簿上。尽管董事有权拒绝登记所有权变更,但此案与弗莱案形成对比,因为罗斯先生是董事之一,而其他董事是其股份的预期接收者。如果罗斯改变主意,不进行转让会怎样?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强迫他(作为董事)登记所有权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