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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与信托/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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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大法官法院。
普通法法院。

衡平法与信托是英国法律的一个独特分支,它基于由大法官法院制定的原则体系,其重点是使法律体系,特别是普通法,保持平衡。信托法是作为财产法的补充而构建的,用于处理一个人持有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法院认为另一个人应该从该财产中受益是公平、公正或“公允”的情况。现在公认地将法律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区分开来:法律所有权人被称为“受托人”(因为他“受托”管理财产),受益所有权人被称为“受益人”。

什么是“衡平法”?

“衡平法”一词通常意味着正义和公平,即公正地行事就是公平地行事。然而,在法律意义上,“衡平法”指的是一个特定的法律体系,其历史与“普通法”截然不同。直到 1875 年,衡平法由大法官法院管理,而普通法则由一个完全独立但平行的法院体系管理。某些救济措施仅存在于普通法中,而其他救济措施仅存在于衡平法中。本章将考察衡平法是如何以及为何独立发展起来的,以及两个体系是否已被 1873 年和 1875 年的司法法案“融合”。

普通法的兴起

在 12 世纪,随着诺曼征服后政府的中央集权化,一个法院体系应运而生。盎格鲁-诺曼行政机构的严格化和官僚化,涉及到国王法院对地方法院的皇家司法权的叠加,形成了令状制度,并授权皇家法官(司法官)行使国王的权力。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中,普通法在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家中央法院发展起来:国王法庭、财政部法院和普通法庭。这与巡回审判的新做法相结合,即皇家法官前往不同的郡县,作为巡回法官进行审判。

令状

中央集权化和规范化的一个主要影响是,司法被冻结为法院承认的某些形式的诉讼。原告必须通过购买一份皇家令状,在普通法庭或国王法庭开始诉讼,该令状说明了其投诉的性质,普通法令状制定了特定类型的诉讼,成为后来原告在类似案件中使用的先例。到 13 世纪中叶,令状类别和诉讼形式变得固定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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