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证据规则/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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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 的第九条涉及认证和识别证据。
- (a) 一般规定。作为允许 admissibility 的先决条件,认证或识别的要求通过足以支持认定所涉事项与其提出者主张一致的证据来满足。
当在法庭上提交实物证据时,通常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以证明该证据是其声称的证据。规则 901(b) 提供了一个不完整列表,其中包含多种完成此操作的方法。
- (b) 例示。仅供说明,并非限制,以下是一些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或识别示例。
- (1) 了解事项的证人证词。证词表明某事项与其声称的一致。
此类证词可能非常简单。“我正在向你展示标记为证物 A 的东西。你认得它吗?”“是的。那是我的猫的照片。我能认出它尾巴上的斑点。”或者它可能非常复杂,具体取决于证据的性质和对方律师的态度。
- (2) 非专家对笔迹的意见。非专家对笔迹真伪的意见,基于并非为诉讼目的而获得的熟悉程度。
- (3) 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对。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与已通过认证的样本进行比对。
- (4) 独特特征等。外观、内容、物质、内部图案或其他独特特征,结合具体情况。
虽然只有规则 901(b)(2) 特别提到了笔迹,但笔迹也可以通过规则 901(b)(3) 下的比对或规则 901(b)(4) 下的专家意见来认证。
- (5) 语音识别。语音识别,无论通过第一手听到还是通过机械或电子传输或记录,通过基于在将语音与声称说话者联系起来的情况下听到语音的意见进行识别。
- (6) 电话通话。电话通话,通过证据证明通话是在电话公司当时分配给特定人员或企业的号码上进行的,如果 (A) 在个人情况下,情况,包括自我识别,表明接电话的人是拨打电话的人,或 (B) 在企业情况下,通话是在商业场所进行的,并且谈话涉及通过电话进行的合理商业交易。
- (7) 公共记录或报告。证明法律授权记录或归档并实际记录或归档在公共办公室的书面材料,或据称的公共记录、报告、声明或数据汇编,无论以何种形式,都来自保存此类事项的公共办公室。
- (8) 古老文件或数据汇编。证明文件或数据汇编,无论以何种形式,(A) 处于不产生对其真实性怀疑的状态,(B) 位于如果真实的话,它很可能存在的地方,以及 (C) 在其提交时已经存在 20 年或更长时间。
- (9) 过程或系统。描述用于产生结果的过程或系统的证据,并表明该过程或系统产生准确的结果。
- (10) 法律或规则提供的方法。国会法令或最高法院根据法定授权制定的其他规则所规定的任何认证或识别方法。
- 关于以下内容,不需要关于真实性的外部证据作为允许 admissibility 的先决条件。
- (1) 带有印章的国内公共文件。带有印章的文件,该印章声称是美国或任何州、区、联邦、领地或岛屿属地、巴拿马运河区或太平洋岛屿托管地的印章,或其政治细分、部门、官员或机构的印章,以及声称是证明或签署的签字。
- (2) 不带有印章的国内公共文件。据称带有签署人的签名的文件,该签署人是上述 (1) 段所列任何实体的官员或雇员,没有印章,如果一个有印章并在签署人所在地区或政治细分中拥有官方职责的公务员,在印章下证明签署人拥有官方身份,并且签名是真实的。
- (3) 外国公共文件。据称由外国法律授权执行或证明该执行或证明的人员以官方身份执行或证明的文件,以及最终证明文件 (A) 执行或证明人员签名和官方职务的真实性,或 (B) 任何外国官员的证明文件,其签名和官方职务的真实性证明与执行或证明有关,或属于与执行或证明有关的签名和官方职务真实性证明链的一部分。最终证明可以由美国大使馆或公使馆秘书、领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或外国驻美国外交或领事官员签发。如果所有当事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调查官方文件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机会,法院可以出于正当理由,命令将这些文件视为具有推定真实性,无需最终证明,或允许通过经证明的摘要进行证明,无论是否有最终证明。
- (4) 公共记录的经证明副本。官方记录或报告或其中条目的副本,或法律授权记录或归档并在公共办公室实际记录或归档的文件的副本,包括任何形式的数据汇编,经保管人或其他有权进行认证的人员证明为真实,认证符合本规则的 (1)、(2) 或 (3) 段,或符合任何国会法令或最高法院根据法定授权制定的规则。
- (5) 官方出版物。据称由公共当局发布的书籍、小册子或其他出版物。
- (6) 报纸和期刊。据称是报纸或期刊的印刷材料。
- (7) 商业铭文等。据称是在经营过程中贴上的铭文、标志、标签或标签,表明所有权、控制权或来源。
- (8) 经公证的文件。附有公证证书的文件,该证书是按照法律规定由公证人或其他有权进行公证的官员执行的。
- (9) 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商业票据、其上的签名以及与之相关的文件,在一般商业法允许的范围内。
- (10) 国会法令下的推定。国会法令规定任何签名、文件或其他事项具有推定或表面真实性的。
- (11) 经证明的国内定期活动记录。国内定期活动记录的原件或副本,如果附有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以符合任何国会法令或最高法院根据法定授权制定的规则的方式签署的书面声明,则该记录可根据规则 803(6) 允许 admissibility。
- (A) 是在所述事项发生时或接近该时间制作的,或来自了解这些事项的人员传来的信息;
- (B) 是在定期活动过程中保存的;以及
- (C) 是由定期活动作为常规做法制作的。
- 打算根据本段提供记录的当事方必须向所有不利当事方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意图,并且必须在提供记录和声明以供检查之前,将其提供给不利当事方以提供公平的机会进行挑战。
- (12) 经证明的外国定期活动记录。在民事案件中,外国定期活动记录的原件或副本,如果附有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签署的书面声明,则该记录可根据规则 803(6) 允许 admissibility。
- (A) 是在所述事项发生时或接近该时间制作的,或来自了解这些事项的人员传来的信息;
- (B) 是在定期活动过程中保存的;以及
- (C) 是由定期活动作为常规做法制作的。
- 该声明必须以一种如果虚假制作会导致声明签署国法律下的刑事处罚的方式签署。打算根据本段提供记录的当事方必须向所有不利当事方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意图,并且必须在提供记录和声明以供检查之前,将其提供给不利当事方以提供公平的机会进行挑战。
- 除非受管辖该文件效力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否则签署证人的证词并非验证书面文件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