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证据规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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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 的第 X 条处理书面文件、录音和照片 - 文件证据。
- 出于本文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 (1) 书面文件和录音。“书面文件”和“录音”包括字母、文字或数字,或其等效形式,通过手写、打字、印刷、影印、拍照、磁脉冲、机械或电子记录或其他形式的数据编译记录下来。
- (2) 照片。“照片”包括静止照片、X 射线胶片、录像带和电影。
- (3) 原件。“书面文件”或“录音”的“原件”是指书面文件或录音本身,或由执行或发布其的人员意图产生相同效果的任何对应件。“照片”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从底片中打印出来的照片。如果数据存储在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任何可视的打印输出或其他输出,只要证明能够准确反映数据,即为“原件”。
- (4) 副本。“副本”是指通过与原件相同的印象制作的对应件,或从相同的母版制作的对应件,或通过摄影制作的对应件(包括放大和缩小),或通过机械或电子重新记录制作的对应件,或通过化学复制制作的对应件,或通过其他能够准确复制原件的等效技术制作的对应件。
- 为了证明书面文件、录音或照片的内容,需要出示原件,除非这些规则或国会法案另有规定。
规则 1002 通常被称为原件文件规则或最佳证据规则。该规则规定,当书面文件的内容与论点相关时,即当它是可获得的“最佳证据”时,应在法庭上出示原件。
- 副本与原件具有相同的可接受性,除非 (1) 对原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或 (2) 在特定情况下,以副本代替原件出示是不公平的。
- 如果以下情况属实,则不需要出示原件,并且可以接受其他关于书面文件、录音或照片内容的证据 -
- (1) 原件丢失或毁坏。所有原件都丢失或已被毁坏,除非提出者恶意丢失或毁坏原件;或
- (2) 原件无法获得。无法通过任何可用的司法程序或诉讼程序获得原件;或
- (3) 原件由对方持有。在原件由对抗其提出证据的当事人控制的情况下,该当事人已通过诉状或其他方式被告知,该内容将在听证会上成为证据主题,并且该当事人没有在听证会上出示原件;或
- (4) 旁系事项。书面文件、录音或照片与控制性问题没有密切关系。
- 官方记录的内容,或授权记录或归档并在实际记录或归档的任何文件的副本,包括以任何形式呈现的数据汇编,如果其他方面可接受,可以通过副本证明,该副本已根据规则 902 认证为正确,或由已将副本与原件进行比较的证人证明为正确。如果无法通过尽到合理努力获得符合上述要求的副本,则可以提供其他证据。
- 无法方便地在法庭上检查的大量书面文件、录音或照片的内容,可以通过图表、摘要或计算方式进行呈现。原件或副本应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供其他当事人检查或复制,或两者兼而有之。法院可以下令将它们提交法庭。
- 书面文件、录音或照片的内容可以通过对抗其提出证据的当事人的证词或证词笔录,或该当事人的书面供述证明,而无需说明原件未出示的原因。
- 当根据这些规则,书面文件、录音或照片的其他内容证据的可接受性取决于事实条件的满足时,是否满足该条件的问题通常由法院根据规则 104 的规定确定。然而,当提出以下问题时:(a) 所述书面文件是否曾经存在,或 (b) 审判中出示的另一份书面文件、录音或照片是否为原件,或 (c) 其他内容证据是否正确反映了内容,该问题应由事实认定者决定,如同处理其他事实问题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