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证据规则/杂项规则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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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院和法官。 本规则适用于美国地区法院、关岛地区法院、维尔京群岛地区法院、北马里亚纳群岛地区法院、美国上诉法院、美国索赔法院,以及美国破产法官和美国治安法官,在以下行动、案件和程序中适用,并在以下范围内适用。在本规则中,“法官”和“法院”包括美国破产法官和美国治安法官。
- (b) 一般程序。 本规则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和程序,包括海事和航运案件,刑事案件和程序,藐视法庭程序(但法院可立即采取行动的除外),以及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章进行的程序和案件。
- (c) 特权规则。 关于特权的规则适用于所有行动、案件和程序的所有阶段。
- (d) 不适用规则。 以下情况不适用规则(关于特权的除外):
- (1) 证据可采性之前的初步事实问题。 根据规则 104,由法院确定证据可采性之前的初步事实问题。
- (2) 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审理程序。
- (3) 其他程序。 引渡或遣返程序;刑事案件的初步调查;量刑或判处或撤销缓刑;签发逮捕令、刑事传票和搜查令;以及关于保释或其他释放的程序。
- (e) 部分适用规则。 在以下程序中,本规则适用于这些程序中证据事项未在管辖其程序的法规或最高法院根据法定授权制定的其他规则中规定的程度:美国治安法官审理的轻罪和其他轻微罪行;根据美国法典第 5 章第 706(2)(F) 条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该事实是根据 de novo 原则审理的;根据 1922 年 2 月 18 日批准的《授权农业产品生产者协会法案》第 2 条(7 U.S.C. 292)以及根据 1930 年《易腐农产品法案》第 6 条和第 7(c) 条(7 U.S.C. 499f, 499g(c))对农业部长的命令进行审查;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8 U.S.C. 1421-1429)第 310-318 条对归化和撤销归化进行审查;根据美国法典第 10 章第 7651-7681 条对海事中的没收程序进行审查;根据 1934 年 6 月 25 日批准的《授权水产品生产者协会法案》第 2 条(15 U.S.C. 522)对内政部长的命令进行审查;根据 1935 年 2 月 22 日批准的《通过禁止在州际和对外贸易中运输违反州法律生产的石油及其产品,以规范石油及其产品的州际和对外贸易,以及为其他目的》第 5 条(15 U.S.C. 715d)对石油控制委员会的命令进行审查;根据 1930 年《关税法》第 IV 章第 V 部分(19 U.S.C. 1581-1624)或根据《反走私法案》(19 U.S.C. 1701-1711)对罚款、处罚或没收进行诉讼;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301-392)对进口的刑事诽谤、排除或其他程序进行诉讼;根据《美国法典》第 22 章第 4079、4080 和 4081 条解决海员之间的争议;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章第 2241-2254 条提出人身保护令;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章第 2255 条提出撤销、推翻或更正判决的动议;根据《授权对美国提起诉讼,以赔偿因属于美国政府的公务船只造成的损害和提供救助服务,以及为其他目的》第 4578 条(46 U.S.C. 679)对拒绝运送无家可归海员的处罚提起诉讼;根据 1925 年 3 月 3 日批准的《授权对美国提起诉讼,以赔偿因属于美国政府的公务船只造成的损害和提供救助服务,以及为其他目的》法案(46 U.S.C. 781-790)提起诉讼,该法案由美国法典第 10 章第 7730 条实施。
- 联邦证据规则的修正案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章第 2072 条进行。
- 本规则可以称为并引用为联邦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