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证据规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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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 第七条涉及证人的意见,包括非专家意见和专家证人的意见。
- 如果证人不是以专家身份作证,那么证人以意见或推论形式作出的证词,仅限于那些 (a) 合理地基于证人的感知,并且 (b) 有助于清楚理解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以及 (c) 不基于规则 702 范围内的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意见或推论。
- 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将帮助事实认定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那么由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合格的专家证人,可以以意见形式或以其他方式对此作证,如果 (1) 证词基于充分的事实或数据,(2) 证词是可靠的原则和方法的产物,以及 (3) 证人已可靠地将这些原则和方法应用于案件的事实。
- 专家在特定案件中形成意见或推论所依据的事实或数据,可能是专家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期间感知到的,或者让专家知悉的。如果属于特定领域中的专家在形成关于该主题的意见或推论时合理依赖的类型,则事实或数据无需在证据中被采纳,以便意见或推论被采纳。其他不可采纳的事实或数据,不得由意见或推论的支持者向陪审团披露,除非法院认定它们在帮助陪审团评估专家意见方面的证明价值大大超过其不利影响。
- (a) 除非细分 (b) 中另有规定,否则以意见或推论形式作出的证词,不应因其包含事实认定者需要决定的最终问题而被反对。
- (b) 在刑事案件中,任何关于被告精神状态或状况作证的专家证人,不得陈述关于被告是否具有构成所指控罪行的要素或其抗辩理由的精神状态或状况的意见或推论。这些最终问题仅由事实认定者决定。
- 专家可以以意见或推论形式作证,并说明其理由,无需先证实依据的事实或数据,除非法院另有要求。无论如何,专家都可能被要求在交叉询问中披露依据的事实或数据。
- a) 指定。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发布一项命令,要求说明为什么不应指定专家证人,并且可以要求各方提交提名。法院可以指定各方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并且可以指定其自行选择的专家证人。除非证人同意担任,否则法院不得指定证人担任专家证人。法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指定担任证人的证人其职责,并将该书面形式的副本存档于书记官处,或者在各方有权参加的会议上告知。被指定担任证人的证人应告知各方其发现情况(如果有);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法院或任何一方都可以传唤证人作证。证人应接受各方的交叉询问,包括传唤证人的一方。
- (b) 补偿。被指定担任证人的专家证人,有权获得法院可能允许的合理的补偿。这样确定的补偿,应从可能由法律在刑事案件和涉及第五修正案中公正补偿的民事诉讼和程序中提供的资金中支付。在其他民事诉讼和程序中,补偿应由各方按照法院指示的比例和时间支付,之后应像其他费用一样收取。
- (c) 披露指定情况。在行使酌处权时,法院可以授权向陪审团披露法院指定了专家证人这一事实。
- (d) 各方自行选择的专家。本规则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限制各方自行选择专家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