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证据规则/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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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第五条涉及特权。它包含一条规则。
- 除非美国宪法另有规定,或国会法令另有规定,或最高法院根据法定授权制定的规则另有规定,否则证人、个人、政府、州或其政治分支的特权应受普通法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可由美国法院根据理性与经验加以解释。但是,在民事诉讼和程序中,对于州法律规定决定规则的索赔或辩护要素,证人、个人、政府、州或其政治分支的特权应根据州法律确定。
特权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曾经有一股力量试图将关键的特权编纂到联邦证据规则中。但这一运动没有成功,今天的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特权被认可,哪些不被认可。特权本身仍然是普通法——传统规则,由法院定期重新定义。
可以在联邦法院援引的特权包括
涵盖律师、其客户以及律师代表客户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合伙人之间的所有沟通。如果客户向第三方披露特权信息,则客户放弃该特权。有几个例外:律师可以打破特权以防止客户犯下危险的刑事罪行,并且当律师知道客户对法院撒谎时,应该打破特权。律师还可以使用特权信息来纠正客户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任何欺诈或犯罪行为。当律师违反其对客户的义务(渎职)或客户违反其对律师的义务(未支付费用)时,也可以打破律师-客户特权。参见拟议规则 503,该规则被国会否决,但包含关于律师-客户特权范围的良好指南。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机密沟通受配偶特权的约束。
根据普通法,忏悔者可以将其对神父的披露保密。(根据天主教教规,该特权属于神父,只有在枢机主教的许可下才能打破,而枢机主教的许可只有在教皇的允许下才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