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强奸
强奸是一种行为,受害者被迫进行性活动,特别是性交,违背其意愿。这个词起源于拉丁语 *rapere*:强行夺取或带走。拉丁语中强奸行为本身的术语是 *raptus*。
最初,强奸这个词类似于抢劫、狂喜、掠夺者和贪婪,指的是在战争期间对城镇或国家施加的更普遍的侵犯行为,例如抢劫南京。如今,一些字典仍然将强奸定义为包括针对个人或社区的任何严重和破坏性的攻击。然而,本文主要关注性侵犯。强奸是许多女权主义者关注的核心问题。
“暴力强奸”是指除强奸本身以外的暴力是袭击的一部分。这可能包括身体暴力或伤害威胁,包括死亡威胁或针对家庭成员的威胁。实施暴力强奸的人包括陌生人和受害者已认识的人。暴力强奸更有可能被报告。[1]。
国家和/或地区政府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由,认为未满一定年龄的人无法做出明智的同意,因此将任何与未成年人的性接触视为“强奸”,即使他或她同意性活动。个人被认为有能力做出同意的年龄被称为法定性交年龄。每个州设定的年龄根据当地标准而有所不同,从 12 岁到 21 岁不等。违反法定性交年龄法,但既不暴力也不存在身体强迫的性行为,有时被称为“法定强奸”,这是美国法律上承认的一类案件名称。
“熟人强奸”(或“约会强奸”)一词是指已经认识或在社会上认识的人之间的强奸或非自愿性行为——朋友、熟人、约会的人,甚至处于现有恋爱关系中的人——其中指控性活动未得到同意,或是在胁迫下得到的同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强奸罪都没有区别,无论强奸者是陌生人还是熟人、朋友或情人。
在对受害者认识的攻击者提起诉讼时,往往更难获得定罪。这是由于情况的“灰色”性质。在俗称“灰色强奸”的案件中,受害者无法证明非自愿性,尽管他在遭遇中表达了不满。表达“灰色强奸”指的是信息的缺失——行为本身并没有“灰色”:如果行为在发生时是非自愿的,那么它就属于强奸,即使不是可以起诉的。造成“灰色”强奸的因素包括双方沟通不畅,误解或(故意)误解肢体语言,或一方感到不确定或无法表达自己的愿望(这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非自愿性行为所需的证据标准往往比两个陌生人相遇或存在暴力行为时更难满足(或更容易否认)。
一般来说,一些证据表明,强奸犯更可能认识他们的受害者,而不是不认识他们。其他报告表明它可以双向运作。熟人强奸不仅比以前认为的更常见,而且这种情况比预期更容易导致虚假指控(参见虚假报告)。
男性也会被强奸。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2003 年 [2],美国 12 岁及以上强奸和性侵犯受害者中 9.9% 是男性;因此,每 100,000 名男性中近 17 人是受害者。根据 2004 年的数据,这个数字已降至 2.95%;因此,每 100,000 名男性中略多于 5 人是受害者。这些男性受害者中许多可能是儿童,可能还有更多 12 岁以下的男性受害者(未包含在 BJS 数据中)。
轮奸(也称为“群体强奸”)是指一群人参与对单个受害者的强奸。这对受害者来说破坏性更大,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轮奸的惩罚比一个人强奸的惩罚更严重。“群交”也是指自愿群体性行为的俚语。(不要与指代犯罪团伙成员的俚语“帮派成员”混淆;该词中的“bang”是指枪声。)
据性犯罪侧写师罗伊·哈泽尔伍德介绍,轮奸“涉及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罪犯,你总会有一个领导者和一个不情愿的参与者。这些都极其暴力,你会发现他们是在为彼此的认可而战。它会变成一种群体心理,并且可能是可怕的。”
- ↑ Bachman, R., & Saltzman, L. (1995). 针对妇女的暴力:重新设计的调查估计(No. NCJ-154348)。华盛顿特区: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