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础与教学评估/伦理与法律/学生
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最高法院判决 作者:Alec Bauserman
"对宪法自由的警惕保护在美利坚学校社区中至关重要。"谢尔顿诉塔克,364 U.S. 479 (1960) |
诉讼在我们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许多美国人因为害怕被起诉而行动和言论。在任何环境中,人们都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言行会如何影响他人。一句不经意的言语或不恰当的肢体接触可能会让你卷入诉讼。这在学校尤其如此,学校里每天都会发生接触,高涨的情绪和紧张的环境都可能在错误的时间集中在一起。因此,了解试图表达自己观点的学生的权利以及试图维护安全、有序学习环境的老师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很少有人了解自己的宪法权利,更少的老师和学生知道他们进入“半公立/半私立”的课堂后,他们的宪法权利是如何改变的。
本文将探讨一些保障所有美国人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在进入学校后是如何改变的。它还将试图回答学生们的一些常见问题。什么是言论自由?它在学校得到保护吗?我的财产安全吗?我的物品是否存在隐私权的预期?对学生权利的充分理解有利于所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学生、挑战这些权利的老师以及遵循这些权利的民主社会。
在本文结束时,读者应该能够
- 识别和理解法院在确定学生权利范围时的基本理念
- 认识到学校中享有的宪法权利与校外生活中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异同。
- 认识到为所有涉及学生权利的未来最高法院案件奠定基础的主要案件
- 根据本文提供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做出明智的决定
- 向同事和学生传达本文所包含的信息
建国先贤们在起草我们国家宪法的第一稿以及后来的权利法案时,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他们为措辞而苦恼,为语义而争论。他们很可能没有想到这个“民主实验”会如此成功。同样有可能的是:他们从未想过这些权利将如何适用于课堂上的年轻学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廷克诉得梅因学区* 清楚地界定了行使权利的标准以及何时可以限制这些权利。
“很难争辩说,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在校门前都放弃了他们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 …另一方面,法院一再强调需要维护各州和学校官员的全面权力,以符合基本的宪法保障,来规定和控制学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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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一个人在入学后并没有放弃他的宪法权利。然而,法院已经认识到,学校环境的独特性质要求为了维护安全、有序的学习环境而压制某些自由。根据“代父母权”理论,学校官员不仅仅是政府官员;在法律意义上,他们是学生临时的父母。他们到底被允许做什么和说什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并导致了无数的法律挑战,其中许多涉及最高法院。本文将探讨其中的一些法院判决,并探讨它们对学生权利的影响。
**摘要** - 权利自由表达与维护学校秩序的愿望之间的平衡行为是我们的民主社会所面临的斗争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
也许是关于此主题最常被引用的法庭判决,*廷克诉得梅因* 是一场关于学生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斗争,特别是言论自由权。高中生约翰·廷克(15岁)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16岁)决定通过戴黑色臂章到学校来表达他们对越南战争的反对。校方反驳说禁止佩戴臂章,并威胁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廷克和埃克哈特戴着臂章,被停学,直到他们同意停止违反学校规则才能返校。廷克的父亲随后提起诉讼,但在地区法院败诉。上诉法院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支持了原告。法院指出,如果学生的行动没有扰乱学习环境,或者没有鼓动或伤害自己或他人,那么它是允许的。这几乎是法院在所有其他涉及学生宪法权利的意见中一直采用的理由。
虽然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保护,但这并不是对任何形式的抗议的全面保护。最近的一个例子是*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也被称为“邦格击中耶稣”案。这个案件特别引人注目,因为违规行为发生在校外。弗雷德里克是一名高中生,在当地游行中展示了一条标语,上面写着“邦格击中耶稣”,这是对吸食大麻的隐喻。莫尔斯是学校官员,他注意到这条标语,并指示学生把它取下来。当弗雷德里克拒绝时,他被莫尔斯停学,这一决定得到了学校董事会的支持。弗雷德里克提起诉讼,声称根据他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受到保护。这一次,最高法院支持了学校董事会,指出“……学校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受其照顾的人免受可能被视为鼓励非法吸毒的言论,[因此] 本案中的学校官员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这符合法院始终如一的论点——只有当学生的宪法权利的行使不会危及他人的健康或学习进度时,才会受到保护。
其他关于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权利的案件
*西弗吉尼亚州诉巴内特*,1943 - 法院裁决,要求学生向美国国旗敬礼是不合宪的。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表达“的”自由,也保护表达“免于”的自由。
*贝塞尔学区诉弗雷泽*,1986 - 华盛顿州高中生马修·弗雷泽因在学校校园内发表的演讲中使用性暗示的语言而被停学。法院支持学校,确认学校可以禁止“淫秽、下流或明显冒犯”的语言。
Guiles诉马里诺,2004 年 - 一名来自佛蒙特州的 14 岁学生因反复穿着印有乔治·W·布什总统作为酒鬼和可卡因瘾君子的 T 恤而被停学。这件 T 恤包含关于禁药的文字和视觉描述。法院站在了学生一边,引用了两个因素:1)这件 T 恤没有鼓吹使用非法药物,2)这件 T 恤没有对学习环境造成重大干扰。
摘要 - 学生的言论或表达行为是合法的,并受到宪法保护,只要它不
- 危及公众
- 扰乱学习环境
- 鼓吹使用非法物质或其他违法行为
不合理搜查和扣押
学生渴望言论自由,这与他们渴望隐私和财产安全的愿望相一致。学校官员搜查学生物品的权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很少有教师了解他们的权限范围,而很少有学生了解他们的权利范围。正如 Tinker 诉得梅因案为保护第一修正案权利设定了标准,另一个案件也为搜查和扣押设定了先例:新泽西诉 T.L.O.,469 U.S. 325(1985)。
两名高中女生在洗手间被发现吸烟,助理校长西奥多·乔普利克与她们对质。其中一人承认了她的错误,但另一名学生(T.L.O.)否认了。乔普利克搜查了 T.L.O. 的手提包,发现香烟、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大量现金。T.L.O. 在法庭上被判犯有少年犯罪。学生反驳说学校侵犯了她的第四修正案权利,剥夺了她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即未经授权的搜查)的保护,因此证据应被排除。最高法院不同意,并表示:“如果学校官员有合理怀疑犯罪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搜查对于维护学校纪律或执行学校政策是必要的,则该官员可以适当对学生的个人进行搜查。”
这与法院通常要求政府官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某人的“合理理由”的立场有所不同。这种变化虽然看似很小,但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学校官员可以仅凭有充分根据的怀疑,而非确凿的违法证据,搜查某人。这类似于“合理怀疑”和“毫无疑问”之间的区别。然而,该门槛仅适用于学校人员,不适用于学校校区的执法官员。法院谨慎地避免滑入这种危险的境地。在法院的裁决中,他们指出,教师保护自己及其学生安全的权利与消防员、EMS、OSHA 官员等的权利相当。隐私权必须与公众的安全权相平衡。在学校中,这种平衡倾向于保护安全和维持秩序,即使是以牺牲学生权利为代价。
储物柜搜查问题尚未提交最高法院。由于储物柜是学校财产,因此是“公共场所”,因此不像学生的个人物品那样受到同样的保护。
爱荷华州诉马泽尔·琼斯(2003 年) - 一名学生的储物柜被学校人员清理干净。他们发现少量大麻,学生被指控。马泽尔声称享有第四修正案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护,但被州最高法院驳回,该法院“指出搜查发生在学校场地,‘国家负有维护纪律、健康和安全的责任’(独立学区 92 教育委员会诉厄尔斯案,536 U.S. 822)”
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学生运动员药物检测的合宪性。
弗农尼亚学区诉阿克顿(1995 年) - 俄勒冈州七年级学生詹姆斯·阿克顿报名参加橄榄球,但拒绝接受强制性尿液检测。在近期“药物使用激增”及其引发的纪律问题之后,对运动员进行了药物检测。学校委员会援引公共卫生问题,并指出学生运动员参与与药物相关的事件的普遍性,认为尿液分析是参加体育运动的必要要求。最高法院同意并维持了他们的决定。再次,保护公共健康的愿望胜过了学生对隐私的渴望。
摘要 - 如果公众的健康和福祉处于危险之中,或者他们有“合理怀疑”认为犯罪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则学校人员可以搜查学生及其物品。
正当程序权
这些修正案保护个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并且必须在“政府对他所做的事情危及到一个人的名誉、声誉、荣誉或正直时...”(威斯康星州诉康斯坦丁诺案,1971 年)。这包括执行纪律处分,例如停学或开除学籍。然而,对公正审判的期望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大不相同。纪律性开除学籍与“学业开除”的待遇不同。克莱尔·拉罗什以巴纳德诉谢尔本居民案为例说明了这一点:“不端行为与未能达到学习上的优异标准是大不相同的......公开听证会被认为有助于确定不端行为,但在了解有关学业的真相方面则是无用或有害的。”(强调部分为原文)
根据拉罗什对法院的解释,以下事项对于因纪律原因开除学生是必要的
- 及时且正式的听证会
- 对指控的详细说明
- 严格遵守学校既定的政策
- “惩罚与犯罪相符”
她继续说道:“为了确保基本公正性,决定必须基于事实并得到证据的支持。此外,惩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因此,学校制定指导方针并对处罚保持一致非常重要。”
这些决定对大学生有何影响?
“尽管这一备受关注的裁决仅涉及一个州,但它揭示了各地宿舍中隐私与安全之间的紧张关系。宿舍是法律上复杂的场所,犯罪经常发生,住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望管理人员和警官确保他们的安全。” 胡佛,埃里克。(2008 年 7 月)。宿舍里的警察:学生安全还是隐私侵犯?高等教育纪事,第 54 卷第 46 期第 A15 页。(链接) |
此事也提交给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正当程序权取决于开除的原因。学业开除没有与纪律性开除相同的严格要求。这一点在密苏里大学诉霍洛维茨案(1977 年)中得到体现。一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和卫生习惯差而被开除学籍,此前她已通过书面和当面方式被告知。学生反驳说她从未被给予听证会来反驳指控。最高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正如拉罗什重申的那样,“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当学校因学业原因开除学生时,正当程序不应要求举行正式听证会。”
摘要 - 学生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正当程序,尽管他们的权利取决于他们被开除的性质。
以下是最高法院做出的其他判决
- 校服和着装规范旨在通过禁止淫秽、下流或冒犯性的服装来阻止对学习过程的干扰。因此,法院裁定它们是合宪的,尽管学生为“表达自由”和鲜为人知的“看皮肤的自由”而辩护。
- 体罚(对学生进行体罚)在 1977 年勉强通过了宪法挑战,当时分裂的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体罚既不是“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也不是剥夺正当程序。(英格拉汉诉赖特案,430 U.S. 651)
- 最高法院在维持对校报的**审查**时认定,学校并非“公众表达的论坛”。此外,大法官们宣称,学校“不必容忍与学校基本教育使命不符的学生言论”。(Hazelwood v. Kuhlmeier, 484 U.S. 260 [1988])
结论
[edit | edit source]最高法院多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有时倾向于左倾,有时倾向于右倾。但总的来说,它在学生在校宪法权利问题上保持了显著的一致性。总而言之,法院的意见可以用以下一句话概括:“只要你不伤害他人,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如果学生的言论或行为没有对他人造成身体、情感或学业上的伤害,他们将受到宪法提供的最大程度的保护。通过将这些权利扩展到学生身上,教师为他们提供了我们民主制度的最大利益,并因此邀请他们成为社会的一份子。
参考文献
[edit | edit source]- Hoover, Eric. (July, 2008). Police in the Dorms: Student Safety or Privacy Infringement?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v54 n46 pA15.
- La Roche, C. (2005). Student rights associated with disciplinary and academic hearings and sanctions. College Student Journal. Retrieved from FindArticles.com. 23 Sep. 2008. http://findarticles.com/p/articles/mi_m0FCR/is_1_39/ai_n13620069
- http://www.wicca.com/celtic/wicca/rede.htm
- Bethel School District No. 403 v. Fraser, 478 U.S. 675 (1986) -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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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zelwood School District et al. v. Kuhlmeier et al., 484 U.S. 260 (1988) - LINK
- Ingraham v. Wright, 430 U.S. 651 (1977) - LINK
- Morse v. Frederick, 127 S. Ct. 2618 (2007) - LINK
- New Jersey v. T. L. O., 469 U.S. 325 (1985) - LINK
- Shelton v. Tucker, 364 U.S. 479 (1960) - LINK
- State of Iowa vs. Marzel Jones, Appellee 02-505 (2003) -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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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rnonia School District 47J v. Acton, 515 U.S. 646 (1995) - LINK
-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 624 (1943) - 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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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top_stud.html
- http://www.wicca.com/celtic/wicca/rede.htm
- http://legal-explanations.com/definitions/in-loco-parentis.htm - in loco parentis
- www.legis.state.ia.us/lsadocs/Legal_Update/2003/LUKBH000.PDF - locker search
评估
[edit | edit source]1) 以下哪个案例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最高法院所有判决的先例?
- a) Balboa v. Creed
- b) Tinker v. Des Moines
- c) Mothra v. Godzilla
- d) Good v. Evil
2) 哪个拉丁语词语指的是教师作为学生“临时父母”的地位?
- a) vene vidi vici
- b) in vino veritas
- c) in loco parentis
- d) cogito ergo sum
3) 以下哪种情况最不可能受到最高法院宪法保护?
- a) 学生穿着印有学校校长照片和“这人真不酷”字样的T恤
- b) 两个学生用胶带封住嘴巴以抗议对同性恋的不公正待遇
- c) 一群FFA成员在课间休息时将24头牛放进走廊
- d) 运动员在唱国歌时背对着国旗
4) 以下哪类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基于对犯罪活动的“合理怀疑”搜查学生?
- a) 教师
- b) 警察
- c) FBI探员
- d) 以上所有
答案 - B, C, C, A
作者回复
[edit | edit source]您好!这篇文章原本要写的是“学生的权利与责任”,但我选择只关注法律方面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它非常重要。诉讼是一个现实的可能性,了解您作为教师的权利,以及学生的权利,只能是一件好事。我认为这值得单独成文,以便提供更多有关该主题的信息。我写这篇文章学到了很多东西。我所获得的知识使我对自己在教师角色中能做和不能做的事情更加自信。虽然诉讼的风险仍然存在(并且很可能永远存在),但对教师和学生权利的充分理解使我在走廊里更加放松,因为纪律是首要关注的问题。希望您能像我一样从这篇文章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