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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1970年沿海沼泽地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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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沿海沼泽地保护法,O.C.G.A. § 12-5-280

法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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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设立了沿海沼泽地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批准、拒绝、撤销和修改本法案规定的所有许可证,并详细说明处理与自然资源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相关的当事方申诉的程序。本法案概述了自然资源部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沿海沼泽地方面的权力和职责。未经委员会许可,不得填埋、排干、挖掘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沼泽地。本法案指出了获得许可证的程序,并解释了委员会在签发或拒绝许可证之前审查的要点。它授权自然资源部的官员和保护巡视员检查沼泽地,以核实是否遵守规则、法规和许可证,并在不遵守的情况下进行执法。” 自然资源部,综合野生动物保护战略,附录G

法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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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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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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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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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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