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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1991 年保护使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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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使用法,O.C.G.A. § 48-5-7.4

保护使用法允许土地所有者将他们全部或部分财产指定为“真正保护使用”,这将使土地所有者有资格获得未开发土地的税收减免。

符合资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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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的使用包括湿地、雨水湿地和径流区、地下水补给区、河流和溪流走廊和缓冲区、濒危物种栖息地、自然状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高海拔地区(如山脊顶部和山顶)以及农田。

为了符合资格,土地所有者必须同意将土地持续用于符合资格的使用十年。最大面积为 2,000 英亩。为了维持保护使用状态,财产所有者必须提交一份由持证工程师签发的年度检查报告,证明该财产正按照其预期用途进行维护。受此现行使用评估影响的财产应在税务摘要中与其他财产分开分类。

该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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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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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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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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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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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