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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法律/环境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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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策法,O.C.G.A. § 12-16-1

该法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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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要求州政府为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州政府资助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此要求适用于“土地扰动活动”,包括刮削、清理、疏浚、平整、挖掘或筑坝。它适用于政府项目、由政府拨款资助的项目或获得超过 250,000 美元或超过 50% 政府资金的市政项目,但不适用于农业或私人开发项目。

该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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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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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
如果该项目将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该报告应说明任何环境影响,包括对水质和水量的影响,以及不可避免的环境影响、可能的替代方案和拟议的缓解措施。
对公众的公开性
政府机构必须向公众提供环境影响报告,并通知公众有关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如果至少 100 人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则州政府必须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公众意见。

该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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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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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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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