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1975 年侵蚀与沉积法
外观
1975 年侵蚀与沉积法,O.C.G.A. §§ 12-7-1
佐治亚州侵蚀与沉积法要求每个县或市根据该法案确定的最低要求,通过一项综合条例,建立管理土地扰动活动的程序。
侵蚀与沉积法由佐治亚州自然资源部环境保护司和地方政府管理。对特定“土地扰动活动”需要许可,包括建造或改造制造设施、建筑活动、与运输设施相关的某些活动、沼泽木墩上的活动等。在某些限制条件下,许可权限可以委托给地方政府。
侵蚀与沉积法的一项规定要求,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距任何州级水体岸边 25 英尺范围内进行土地扰动活动(O.C.G.A. 12-7-6-(15))。
与业主签订合同建造的单户住宅免于许可要求,但仍需要满足该法案的标准(O.C.G.A. 12-7-17-(4))。
大型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和商业项目,必须获得许可并满足该法案的要求。根据佐治亚州沿海管理法案,根据侵蚀与沉积法颁发的任何许可或变通规定必须与佐治亚州沿海管理计划一致。在沿海沼泽地保护法案和海岸保护法案管辖范围内的许可证可以包括将某些最低水质标准作为许可条件的要求。
侵蚀与沉积法有一些具体的豁免要求(O.C.G.A. 12-7-17 - 豁免)。豁免包括:露天开采、花岗岩采石、家庭园艺等轻微土地扰动活动、业主为自住建造或承包的单户住宅、农业实践、林地管理实践、奶牛场运营、牲畜和家禽管理实践、农场建筑的建造,以及在美国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的监督下进行的任何项目。该法案的要求也适用于任何面积不超过 1.1 英亩的项目,但豁免不适用于距任何州级水体岸边 200 英尺范围内的任何土地扰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