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候鸟条约法 (1918)
本法案执行了美国在 1916 年与大不列颠(代表加拿大)、1936 年与墨西哥、1972 年与日本以及 1976 年与苏联签署的条约。该法案旨在保护跨越国界的候鸟,禁止未经许可捕猎、拥有、进口/出口、出售和运输任何列入清单的候鸟、其身体部位、巢穴或卵。所有北美昼行猛禽,除秃鹫和金雕外,都列入本法案的候鸟名单。
该法规的全文可在http://www.animallaw.info/statutes/stusmba.htm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