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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1989年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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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佐治亚州规划法,O.C.G.A. § 12-2-8

总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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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赋予佐治亚州自然资源部制定保护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的必要最低标准的权力。与水资源相关的最低标准包括以下主题:(1) 流域保护,包括缓冲区和开发密度;(2) 地下水保护,包括土地利用活动;(3) 湿地保护,包括土地利用和湿地改造;(4) 河道保护;(5) 山区保护,包括井和化粪池的管理。该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针对该州的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标准。

具体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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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河道两侧应以河岸线为基准设置至少100英尺的缓冲区。单户住宅除外,但任何化粪池排水场必须位于缓冲区外。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和公用设施也除外。

地方和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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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要求地方和区域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时识别和绘制河道地图。然后,该法规列出了地方土地利用计划必须解决的考虑因素。

法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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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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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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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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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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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