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港务局法
外观
佐治亚州港务局法,O.C.G.A. §§ 52-2-1 至 39
该法案创建并规定了佐治亚州港务局的法律,该机构被赋予管理州级港口的首要责任。
港务局有权管理该州的港口。该机构可以建设、收购、修复、维护、改善、装备、运营和管理佐治亚州的港口、海港及其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码头和仓库或其他建筑物。该机构可以租赁或收取港口使用费。该机构可以借款,并在特定条件下发行收益债券。
港务局由州长任命的 12 名成员组成,任期为 4 年。
佐治亚州港务局法,O.C.G.A. §§ 52-2-1 至 39
该法案创建并规定了佐治亚州港务局的法律,该机构被赋予管理州级港口的首要责任。
港务局有权管理该州的港口。该机构可以建设、收购、修复、维护、改善、装备、运营和管理佐治亚州的港口、海港及其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码头和仓库或其他建筑物。该机构可以租赁或收取港口使用费。该机构可以借款,并在特定条件下发行收益债券。
港务局由州长任命的 12 名成员组成,任期为 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