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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潮汐水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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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汐水保护法,O.C.G.A. §§ 52-1-1 至 10

潮汐水保护法禁止在潮汐水下的土地上进行住宅开发。佐治亚州自然资源委员会拥有拆除位于潮汐水上的住宅的权力。

潮汐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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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汐水包括海岸上和海岸附近潮涨潮落的土地,包括海洋、海湾和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州所有权和公共权利:佐治亚州拥有该州所有潮汐水的床,并以人民权利的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该所有权。人民有权使用潮汐水进行捕鱼、通行、航行、商业和运输。

受该法案影响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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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主要适用于住宅建筑,但不包括停泊在码头的船屋。商业场所受沿海沼泽地保护法管辖。

该法案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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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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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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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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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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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