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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通行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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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法,O.C.G.A. §§ 52-1-30 至 39

通行权法禁止在佐治亚州河流表面进行住宅开发。佐治亚州自然资源委员会拥有拆除漂浮在河流上或建在河流中的建筑物的权力。

公众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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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权在适合船只航行的河流和溪流上通行,这些河流和溪流足够大,可以容纳船只。这种权利从河岸延伸到河岸。“可航行的河流”是指能够运输装载货物的船只的河流或溪流。

受该法影响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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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主要适用于建在河流中且漂浮或建在桩基上的住宅建筑物。它不适用于停泊在码头但能够航行的房船。商业场所受沿海沼泽地保护法的管辖。

该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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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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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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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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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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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