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1978年安全大坝法
外观
1978年佐治亚州安全大坝法,O.C.G.A. §§ 12-5-370 至 385
本法规定了对大坝的管理和检查。环境保护署署长有责任确保所有大坝均由合格工程师设计,批准检查和维护计划,并以其他方式监测大坝的状况。
任何希望建造大坝的人都必须从环境保护署获得许可。拆除大坝之前也需要许可。接受联邦资金或受联邦监管的大坝不受本法管辖。高度低于六英尺的小型人工障碍物也不在法律范围内。
大坝分为两类。I类是指如果操作不当或大坝垮塌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II类是指大坝垮塌不太可能造成死亡。环境保护署对I类大坝进行更密切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