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海岸保护法
外观
佐治亚州海岸保护法,O.C.G.A. §§ 12-5-230 至 248
本法案保护佐治亚州海岸和州界岛屿上的沿海沙丘、海滩、沙洲和浅滩。沙丘受到保护,位于海洋高潮线和至少 20 英尺高的第一棵活着的原生树木或 1979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建筑之间。
该法案禁止在未首先获得自然资源部的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影响海滩或沙丘的建设、开发或土地改造。在佐治亚州的海滩或沙丘上驾驶机动车辆也是非法的。
该法案在自然资源部内设立了一个海岸保护委员会,负责签发许可证。该法案对许可证申请提出了要求 (§ 12-5-238),批准或拒绝许可证的程序以及许可证要求 (§ 12-5-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