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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资源/法律/水质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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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质控制法,O.C.G.A. §§ 12-5-20

佐治亚州水质控制法宣称,该州的水资源应谨慎利用,以最大限度地造福人民。该法案规定,州政府应承担对这些水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以及水质和水量控制计划的建立和维护的责任。该法案还制定了管理海洋厕所排放的程序。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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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内水域”是指所有河流、溪流、小溪、支流、湖泊、水库、池塘、排水系统、泉水、井,以及位于该州边界内或构成其边界的一部分的所有其他地表或地下水体,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这些水体并非完全封闭和保留在单个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财产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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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