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亚州水/政策/佐治亚州环境政策法
外观
第 2 章。 水政策
- 2.3. 佐治亚州水法
"佐治亚州环境政策法 (GEPA) 要求所有州机构和活动在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决策过程中准备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必须考虑拟议项目或活动的替代方案。
该法案规定,任何可能“对环境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拟议政府行动,包括该州的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都需要环境影响报告。 按照该法案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描述了该行动的环境影响和任何不利环境影响、为避免或最小化影响而提出的替代行动、缓解措施以及该行动的其他影响。
负责该行动的政府机构编写报告并将其提供给自然资源部 (DNR) 环境保护司 (EPD) 主任。 该报告已准备好的通知应在该行动将要发生的每个县的法律机关上发布,这可能导致关于该行动的公开听证。 该法案要求 EPD 主任发布指导方针,以协助政府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