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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水资源/政策/问题/河道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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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河道流量使用者的权利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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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河流用于供水时,必须从河流中取水(提取),从而使河流中留下的水量减少,无法满足河道流量的用途。河道流量的用途包括以下内容(每个用途都将链接到描述佐治亚州该用途的页面)

当从河流中取水,但只部分回流(通常是经过处理的废水)时,下游流量会减少一定量,称为“耗水量”(提取量减去回流量)。流量减少将影响取水点下游的所有河道流量使用者,对个别使用者的影响从微不足道到重大不等,具体取决于流域使用者的类型以及流量减少的量和时间。

定义:河道流量使用者是指在不从河流中取水的情况下使用河流的人。

政策问题:该州的政策问题是:河道流量使用者的权利是什么?该州应制定什么政策来允许从河流中增加耗水量,以及随之而来的流量减少,从而影响所有现有(和未来的)河道流量使用者?

佐治亚州现行河道流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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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现行河道流量政策,被称为“临时最低河道流量保护政策”,由佐治亚州自然资源委员会于 2001 年 4 月 1 日生效。[1]

基本上,该政策为所有河道流量使用者保留了最低河道流量。佐治亚州环保局通过要求申请新(2001 年 3 月 30 日后提交)非农业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始终“通过每月 7Q10 或取水点流量的较小值”(在某些情况下,再加上非枯竭流量 - 足以满足现有的许可的下游取水使用的流量)来执行该政策。每月 7Q10 流量是一个干旱流量统计数据,“反映了每历月河流流量最低七天滑动平均值的十一年一遇频率”。 | 第 28 页

限制河流取水量以保护保留的河道流量的政策,仅适用于2001 年 3 月 30 日后非农业申请人对不受联邦水库高度影响的河流提出的地表水分配取水申请。该政策不限制以下取水量:(a)小型取水者(每天每人少于 10 万加仑),(b)农业用水者的“合理使用”,(c)1988 年之前已有的任何农业用水,无论是否合理,以及(d)用于偿还 1977 年或之前发行的收益证书或普通债券的任何取水量。这些不受限制的取水类型可能会在干旱期间完全消耗河道流量。

佐治亚州现行政策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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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政策的期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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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流量的替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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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 1 - (此处为政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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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势 -
  • 劣势 -

替代方案 2 - (此处为政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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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势 -
  • 劣势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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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iagi, John, Jerry Ziewitz, Brian Richter, Bob Scanlon, Billy Turner, Kathryn Hatcher。 2005 年。《河道流量和下游流量保护的州水资源政策替代方案》,载于:2005 年佐治亚州水资源大会论文集,第 270-278 页。
  2. | 水资源问题白皮书,佐治亚州自然资源委员会,2001 年 5 月,第 26-31 页。
  3. Caldwell, Nap。 2005 年。《佐治亚州河道流量政策的演变》,载于:2005 年佐治亚州水资源大会论文集,第 252-254 页。
  4. Evans, James W. 和 Russell H. England,1995 年。《佐治亚州保护河道流量的建议方法》,佐治亚州自然资源部 - 野生动物资源司。
  5. | 佐治亚州水资源联盟| 河道流量情况说明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