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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治理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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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联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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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部落社会诞生和社会结构出现以来,治理的概念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变化。当国王加冕并以平和的性情或铁腕统治他的土地时,对他臣民的预期规范和行为就是一种治理形式。当古代议员会面讨论并决定他们土地的统治时,这也是一种治理形式。治理是建立有序统治和动员集体行动的工具(Stoker,1998)。Stoker 写道:“治理的本质在于它关注不依赖政府权威和制裁的治理机制。”(Stoker,1998)随着社会变得更加进步,治理机制也变得更加进步。在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制衡网络,需要遵守许多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协同工作以帮助治理过程向前发展。我们将在这项研究中考察的概念是参与、透明度、响应度、共识和问责制。

“治理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参与。参与是通过合法的中间机构或代表为共同目标而努力来实现的。”(UNESCAP,2009)例如,美国政府中的代议制共和国要求来自民选代表、他们的选民和政府本身的特定程度的参与才能正常运作。如果没有来自各方的参与,治理将无法超越其初始阶段。同样关键的是实现共识,以确保治理取得成功。(UNESCAP,2009)一种以共识为导向的方法需要考虑到在特定社会中存在多个行动者和多个观点。“善治需要协调不同的利益,以就对整个社区最有利的事项及其实现方式达成广泛共识。”(UNESCAP,2009)这只有通过了解特定社会或社区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才能实现。如果决策者对被治理者的需求和愿望没有敏感性,该提案最终将失败。问责制在治理过程的所有级别和阶段都是必要的,不仅是政府机构,而且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必须对公众及其机构利益相关者负责。(UNESCAP,2009)一般来说,一个组织或机构对其决策或行为将影响的人负责。透明度对于促进善治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意味着做出的决定及其执行方式应遵循规则和法规。这也意味着信息应免费提供,并且可以直接提供给将受这些决定及其执行影响的人。透明度还意味着提供足够的信息,并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和媒介提供信息。这可以确保决策者获得正确的信息,以确保对活动的指导或控制,以实现特定目标。良好的治理过程还必须及时地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做出反应。(UNESCAP,2009)例如,2002 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为了应对 2001 年安然丑闻而制定的,该法案迅速颁布以保护普通投资公众。如果这部法律要十年才能成为法律,那么其创建的目的是会在其开始和实施之间的时间内消失。除了及时之外,任何颁布的规则都需要在社会上达成广泛共识,以确保其符合社区的最佳利益。为了使治理取得成功,共识或对共识的理解必须是优先事项。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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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一项相对较新且充满活力的技术。互联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60 年代初,当时莱昂纳德·克莱因罗克对分组交换技术的进行研究,以及 J.C.R. 利克莱德对“银河网络”概念的进行研究(Leiner 等人,2009)。20 世纪 70 年代,文顿·瑟夫对网络控制协议 (NPC) 的研究和开发以及罗伯特·卡恩对 TCP/IP 的研究和开发直接促成了互联网的发展和成功(Leiner 等人,1997)。然而,我们今天所知的互联网的创建不仅仅是工程师和学者在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结果。那些对互联网创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认为,开发新技术和扩展现有技术只是其中一个方面(Leiner 等人,2009)。在最初,那些参与创建互联网的技术贡献者分散在世界各地,而其他科学家则在英国(Leiner 等人,1997)。他们需要一种方式来走到一起,并汇集他们的集体知识和资源来实现他们的目标。高级研究计划局 (ARPA) 于 1958 年成立。前一年,即 1957 年 10 月 4 日,苏联将斯普特尼克卫星送入轨道。这一单一行动引发了全球恐慌,并成为 ARPA 创建的动力(Van Atta,n.d.)。因此,ARPA 在 1958 年的任务是“防止像斯普特尼克发射这样的技术性意外,这一事件表明苏联在太空领域领先于美国。”(维基百科,n.d.)。如今,该任务已转变为“通过资助革命性的、高回报的研究来弥合基础发现及其军事应用之间的差距,从而维护美国军队的技术优势,并防止技术性意外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DARPA 任务,n.d.)。虽然得到军方的支持,但范阿塔博士澄清说,DARPA 关注的是具有切实结果的风险高、回报高的项目,而不是理论上的进步(Van Atta,n.d.)。好奇的心灵(如利克莱德、克莱因罗克、瑟夫和卡恩等)与为了军事和国防目的而发展有用的技术进步的必要性相结合,最终导致了互联网的诞生。

互联网历史

年份 里程碑
1951 J.C.R 利克莱德在麻省理工学院为美国空军设计苏联核攻击预警网络(Waldrop,n.d.)
1957 年 10 月 4 日 苏联发射斯普特尼克卫星(Van Atta,n.d.)
1958 ARPA 成立,旨在“防止技术性意外”(DARPA 维基百科,n.d.)
1962 利克莱德开始研究他的“银河网络”概念(Leiner,1997)
1964 莱昂纳德·克莱因罗克发表了第一篇关于分组交换理论的论文(Leiner,2009)。
1965 第一个广域网(WAN)是在马萨诸塞州使用 TX-2 计算机建立的,它通过电话线与加利福尼亚州的 Q-32 计算机通信(Leiner,2009)。
1967 Larry G. Roberts 发布了他对高级研究计划署网络(ARPANET)的计划(Leiner,2009)。
1968 Bolt Beranek and Newman 赢得创建 ARPANET 传输架构的竞标。他们开发了接口消息处理器(IMP)(Leiner,2009)。
1969 使用 IMP,第一个节点安装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 ARPANET 中(Leaner,2009)。
1970 ARPANET 主机到主机协议完成,网络控制协议(NPC)诞生(Leaner,2009)。
1972 Robert Kahn 在国际计算机通信会议(ICCC)上向公众介绍了 ARPANET(Leiner,2009)。
1980 TCP/IP 协议被采用为国防标准(Leiner,2009)。
1983 年 1 月 1 日 地球上每台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都同时从 NPC 迁移到 TCP/IP 协议(Leiner,2009)。
1980 年代 PC 工作站的出现促进了局域网(LAN)的发展(Leiner,1997)。

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互联网的本质一直反对控制和治理。它的创造者们都认为,他们正在创造一些能够摆脱传统控制的东西。互联网先驱 Robert Kahn 表示,在他为互联网通信开发协议时,他专注于创建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个网络可以独立存在,并且具有容错性,即使传输或传输的一部分失败,也会从源头重新发送。他试图创建一个没有全球控制的系统(Leiner 等人,2009)。ARPANET 在 1989 年正式停止运行,但到那时,我们今天所理解的互联网才刚刚起步(Waldrop,n.d.)。到 ARPANET 停止运行时,公司已经在他们的产品中集成了 TCP/IP(Leiner 等人,1997)。随着时间的推移,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已越来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购物、游戏和交流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

互联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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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是指塑造社会行为者、共同预期、实践和互动以及导致与国家主权权利和最终用户和运营商的社会和市场利益一致的实践和运营的集体规则、程序、流程和相关计划。它包括关于标准、政策、规则和执行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的协议。互联网治理及其许多问题和问题,包括主权、安全、稳定、隐私、国际协调、知识产权(IPR)、谁做什么、拥有什么,在过去几年中一直是热门话题。我认为,这些争论反映了互联网治理不仅限于技术问题或政策问题。它越来越多地包括重要的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问题。此外,人们对责任、标准和问责制领域缺乏共识感到担忧。我们必须弄清楚谁应该做什么?政府是否应该治理互联网;政府是否应该发挥作用,或者应该将其留给似乎乐于采用无形之手方法的私营部门,这种方法似乎只是在问题、问题和趋势出现时对它们做出反应?

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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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标准和治理是帮助系统和技术发展和进步的工具。一套明确定义的标准和明确的治理结构将有助于为向大众介绍和采用新系统和技术铺平道路,从而促进更多进步,并需要更多治理。这种系统增长和治理不仅限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电信、联网计算和互联网也不例外。自联网计算诞生以来,治理和标准化在互联网的方向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 20 世纪 70 年代初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为联网计算提供治理。1972 年,Jon Postel 发布了 RFC 433,该文件涉及传输注册信息(套接字编号列表,1972 年)的统一流程。Jon 等人的努力促使创建了众多针对电信和互联网的国家、国际、非营利、营利、独立和政府资助的治理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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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治理实际上始于 19 世纪后期。在 1932 年之前,ITU 代表国际电报联盟,成立于 1865 年 5 月 28 日,旨在促进 1865 年 5 月 17 日在巴黎签署的国际电报公约中制定的修正案(ITU 历史,2009)。1947 年,ITU 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其网站,ITU 的使命是“促进电信和信息网络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并促进普遍接入,使世界各地的人们都能参与到新兴的信息社会和全球经济中,并从中受益。”(ITU 使命:,2009)。自由交流的能力是实现更公正、繁荣和和平世界的先决条件。ITU 协助调动实现这一愿景所需的的技术、财务和人力资源。在过去 145 年中,ITU 参与了改善全球范围内的连接水平。他们在物理层面通过改善全球电信基础设施参与了进来;他们从治理和政策角度做出了努力,制定了通信系统的全球标准;他们继续展望未来并解决电信和网络的新问题,帮助加强网络安全(关于 ITU,2009)。为了更好地专注于标准和政策的不同领域,ITU 在 1992 年分为三类,将 ITU-T 作为标准制定工作的联络点。1999 年,ITU 成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PSO)协议支持组织的创始成员(ITU 里程碑日期,2009)。八年后,ITU-T 帮助建立了涵盖通过基于 IP 的网络传输的电视/视频/音频/文本/图形/数据的 IPTV 的治理和标准(IPTV-GSI,2009)。这种在标准和治理发展方面保持领先地位的努力推动了 ITU 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继续发展电信政策。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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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标准制定的另一个全球领导者。IEC 成立于 1906 年,英国科学家开尔文勋爵担任第一任主席(IEC 历史,n.d.)。这是对 1904 年国际电气大会上提出的“应采取措施,通过任命一个代表委员会来考虑标准化电气设备和机器的名称和额定值的标准化问题,以确保世界技术协会的合作”的回应(IEC 历史,n.d.)。国际电工委员会的使命是“成为全球领先的组织,制定和发布所有电气、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使命和目标,n.d.)。IEC 认为,他们的国家和国际标准贡献有助于营造电气标准化领域国际合作的氛围(使命和目标,n.d.)。自成立以来,IEC 一直致力于编制和标准化电信的术语和测量。到 1914 年,他们创建了铜线电阻的国际标准。到 1930 年,他们已经开发了赫兹和高斯的统一测量方法(IEC 历史,n.d.)。与现代技术直接相关的 IEC 帮助标准化了“网络”、“局域网”和“无线局域网”等术语(IEC Electropedia,n.d.)。目前,IEC 致力于专注于制定当前和新兴技术的标准和统一术语。由于 IEC 试图通过各种会员计划和激励措施促进全球参与,因此这种重点不太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Raeburn,n.d.)。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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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拥有悠久历史的组织,其根源远早于现代计算的发展,那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它成立于 1946 年,当时来自 25 个国家的代表在伦敦会面,并决定创建一个新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促进国际协调和统一工业标准”(ISO 故事,n.p.)。在信息技术领域,ISO 制定了适用于管理与组织使用的信息和通信服务相关的管理流程(和决策)治理的标准。“这些流程可以由组织内的 IT 专家或外部服务提供商,或由组织内的业务部门控制。”(ISO/IEC 38500:2008)。ISO 在其未来五年战略计划中概述的长期计划是通过改进语言支持来提高现有政策文档的相关性,并促进其标准和政策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他们打算通过利用公共和私营部门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来加强利益相关者参与。ISO 还努力通过与 IEC 和 ITU 的更密切互动来提高开发效率(ISO 战略计划,n.d.)。

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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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那些旨在涵盖尽可能多行业的广泛范围的大型国际组织外,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领域,还有另一个更专注的组织层级。其中一个组织是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 (IEEE)。根据其官方网站,IEEE 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1884 年,当时电气的普及率开始扩大其影响范围。美国电气工程师协会 (AIEE) 成立,旨在鼓励和促进该领域的创新。28 年后,无线电工程师协会 (IRE) 独立成立,以处理无线和无线电传输以及通用电子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个组织的兴趣开始重叠,并在 1963 年合并成立了 IEEE。(IEEE,2009)IEEE 在持续的互联网治理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该组织负责制定 802.3 以太网和 802.11 无线网络标准等标准。这两个标准都是互联网广泛使用的接入标准,可以被认为是 IEEE 当今最重要的标准之一。IEEE 继续在电力和能源、信息技术和电信领域推动发展和创新标准,目前正在开发 1300 多项标准。(IEEE)IEEE 最近的进展之一是批准了 802.11n 无线网络标准,该标准为无线数据传输带来了更大的范围和数据速率。(IEEE,2009)

互联网架构委员会 (I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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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计算诞生后出现的第一个治理组织之一是互联网架构委员会 (IAB)。IAB 的网站解释说,互联网架构委员会最初被称为互联网咨询委员会,成立于 1984 年,以取代互联网配置控制委员会 (ICCB)。ICCB 由当时 DARPA 的编程经理 Vint Cerf 于 1979 年创建,其目的是就与互联网有关的问题提供技术建议。1986 年,IAB 正式更名为今天所知的互联网架构委员会。当前的 IAB 文件处理与互联网和网络管理相关的一般原则。IAB 最近处理的一些示例包括互联网地址的未来、UDP 流量部分校验和、网络管理以及服务标识符和过滤(IAB,2009)。IAG 也是 IESG 和 IEFT 的确认机构。IAB 将继续成为一个监督和指导组织,而不是一个技术标准组织。在 IAB 11 月 4 日的会议纪要中,AIB 讨论了潜在候选人,以“充当 IETF 与智能电网互操作性小组 (SGIP) 的联络人”。(IAB,2009)在 IAM 创建两年后,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成立。根据 IETF 网站,IETF 成立于 1986 年 1 月,旨在帮助促进和发展互联网技术标准。该组织与 W3C 和 ISO/IEC 密切合作,其重点是“通过制作高质量、相关的技术文档来使互联网更好地工作,这些文档会影响人们设计、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的方式。”(IETF,2009)IETF 没有正式的成员资格要求,所有愿意参加的人都可以加入。IETF 当前研究的例子包括国际化域名、应用层流量优化和电子邮件过滤等领域。未来,IETF 旨在继续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提案,以帮助治理互联网。(IETF,2009)

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 (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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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 (IANA) 是互联网最古老的治理机构之一,其活动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70 年代。IANA 负责协调使互联网保持运行的许多关键要素。尽管互联网是一个全球网络,以没有中央协调而闻名,但互联网的一些关键部分确实需要全球协调,而 IANA 就承担了这种协调作用。具体而言,IANA 分配和维护用于驱动互联网的唯一代码和编号系统。IANA 旨在以更普遍的方式实施商定的政策和原则。(IANA,2009)IANA 操作和维护根区域以及 .int 和 .arpa 域名。根区域处理 DNS 层次结构的最高部分,涉及“顶级域名”的管理责任的委派,即域名中的最后一个部分,例如 .com、.uk 和 .nz。这项任务的一部分包括评估更改国家代码域名运营商的请求,以及对现有运营商详细信息的日常维护。(IANA,2009)IANA 还运营 .int 顶级域名,专为跨国组织(如条约组织)使用而设计,这些组织自然不属于特定国家/地区的顶级域名。简而言之,.int 域名用于注册由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之间签署的国际条约建立的组织。.arpa 域名由互联网协议在内部使用,例如用于 IP 地址的反向映射和 ENUM 电话号码映射的传递。IANA 与互联网架构委员会紧密合作,管理此域名,该委员会对 .arpa 拥有政策责任。.arpa 域名是“地址和路由参数区域”域名,专用于互联网基础设施用途。它由 IANA 在互联网架构委员会的指导下与互联网技术社区合作管理。为了帮助促进国际化域名 (IDN) 的部署,IANA 提供了一个“IDN 表”库,这些库记录了不同顶级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不同语言和脚本的允许字符。该库是信息性的,旨在用于信息共享。IANA 提供了一个来自顶级域名运营商的“信任锚”库,这些运营商对其区域进行签名。这使软件能够以加密方式验证 DNS 数据在通过互联网传输过程中是否未被修改。IANA 提供了一个临时信任锚库,以共享执行已签名顶级域名的 DNS 安全扩展 (DNSSEC) 验证所需的关键材料,以代替已签名的 DNS 根区域。这是一种临时服务,直到 DNS 根区域被签名,届时密钥材料将被放置在根区域本身,并且此服务将被停止。(IANA,2009)IANA 正在实施内部系统和流程,以便允许用户使用 DNS 安全扩展对 .ARPA 区域进行签名。预计这将是一个重要的项目,有助于为在 DNS 根区域中实施 DNSSEC 做准备,一旦该领域的政策制定完成。IANA 还对资源公钥基础设施 (RPKI) 工作进行了初步调查和协商,这涉及使用安全证书对 IP 地址分配进行签名。IANA 的主要项目之一是将 IANA 根区域管理请求的处理从以手动为主的系统迁移到一个新的在线系统,该系统将引导请求通过其各个处理阶段。这将带来的主要好处是,请求者可以更透明地了解请求的状态,以及优化目前劳动密集型的一些任务。(IANA,2009)

互联网协会 (I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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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协会 (ISOC) 是一家非营利组织,成立于 1992 年,旨在为互联网相关标准、教育和政策提供领导力。ISOC 在全球 80 多个分会拥有 80 多个组织和 28,000 多名个人会员,致力于确保互联网的开放发展、演进和使用,造福全球人民。(ISOC, 2009) 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在许多不同背景下使用的广泛术语,适用于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标准协调、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开发、监管和立法等。互联网治理并不局限于政府的活动。许多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在定义和执行互联网治理活动方面发挥作用,ISOC 一直是此类讨论的积极领导者。“互联网协会为解决互联网未来面临的问题提供领导,是负责互联网基础设施标准的组织的组织之家。互联网协会不仅充当互联网信息和教育的全球信息中心,而且还充当全球范围内互联网相关倡议的推动者和协调者。15 年来,ISOC 一直为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网络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在建立互联网连接和网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在该时期连接互联网的国家都参与了这些项目。”(ISOC, 2009) 通过其赞助的活动、发展中国家培训研讨会、教程、公共政策以及区域和地方分会,互联网协会满足了不断增长的全球互联网社区的需求。从商业到教育到社会问题,ISOC 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互联网的可用性和效用。该协会的个人和组织成员都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即维护互联网的活力和全球扩展。他们包括创建互联网及其技术的公司、政府机构和基金会,以及为维持这种活力做出贡献的创新型新兴企业组织。互联网建立在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这些标准允许设备、服务和应用程序在广泛分散的网络之间互操作。互联网标准由在 ISOC 赞助下运作的一组组织制定。(ISOC, 2009) ISOC 有一项名为“启用访问计划”的倡议,专注于通过解决互联网增长和可用性的根本障碍来启用互联网访问。改善互联网增长的挑战是多方面和相互关联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例如,它们包括获得技术技能和知识,信息和电信服务的监管和政策环境,以及更广泛的经济和市场因素,语言多样性,以及基本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普及和可靠性。“全球寻址”计划专门识别全球寻址的挑战。目标是在 IANA IPv4 地址池用完后实现平稳过渡,同时制定互联网的长期架构。ISOC 还拥有一个“安全与稳定基础设施”计划,旨在支持开发和部署关键技术,以确保稳定和安全的互联网。互联网协会的信任与身份倡议认识到,为了获得信任,互联网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私密的实体间通信渠道,这些渠道可以通过相互理解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身份验证。提供这种级别的保证的机制必须同时支持互联网架构的端到端性质,以及实体管理和保护其自身身份细节的合理手段。(ISOC, 2009) 可信的互联网考虑到了安全、交易保护、身份断言和管理。鉴于网络对唯一数字的依赖以及不断增加的地理位置数据的收集,当前互联网的隐私影响是一个重大且日益严重的问题。信任必须是架构中每一层的首要设计元素,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设计或改进现有元素以满足新兴需求。(ISOC, 2009)

RIPE 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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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PE (Réseaux IP Européens) 成立于 1989 年 11 月。RIPE 是一个协作论坛,对所有对广域 IP 网络感兴趣的人开放。这是一个大部分由志愿者组成的团队。该团队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个人在他们自己的时间或其组织的时间内完成的。一些活动确实需要在从事项目的人员之间保持持续的可用性和协调。这就是为什么成立了 RIPE NCC(网络协调中心)。RIPE NCC 成立于 1992 年 4 月,其中央办公室位于阿姆斯特丹。RIPE NNC 的主要管理任务是充当区域互联网注册机构。区域互联网注册机构分配和分配 IP 地址空间和其他互联网号码。RIPE NCC 还帮助创建了 MBONE 和 WWW 服务。RIPE NNC 在帮助开发互联网路由注册表 (IRP) 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 年,注册服务比任何人都预期的都要扩展。资金变得非常紧张,服务资源短缺。1995 年,人们一致同意,所有注册机构都需要为获得服务而为 RIPE NCC 提供资金。如今,RIPE NCC 是一家非营利组织。其会员主要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电信组织和大型公司组成。RIPE NCC 的使命现在是执行有利于 RIPE NCC 作为一个整体的活动。服务和活动都在公开场合详细讨论。RIPE NCC 不会与其成员的活动竞争。

万维网联盟 (W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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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10 月,万维网的发明者蒂姆·伯纳斯-李在麻省理工学院创立了万维网联盟 (W3C)。W3C 主要从事 Web 技术的标准化工作。为了帮助制定最高质量的标准,W3C 采用了社区共识。所有相关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在 W3C 标准的制定中发表意见。在完成技术报告开发过程后,W3C 会发布建议,这些建议被视为 Web 标准。由制造商决定是否遵循 W3C 的建议。如果某个产品希望贴上 W3C 兼容的标签,它必须满足 W3C 设置的定义的符合性级别。在 W3C 成立之前,市场上存在着各种供应商发布的不同版本的 HTML。这些不同版本中的许多彼此不兼容。该联盟允许供应商聚在一起,就每个人都将使用的核心原则达成一致。W3c 负责的一些 Web 标准包括:CSS、XHTML、HTML、XML、P3P 和 OWL。W3C 还致力于设备独立性。设备独立性将允许 Web 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任何设备访问。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分配机构 (IC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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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分配机构 (ICANN) 成立于 1998 年。ICANN 是一家非营利组织,其业务遍布全球。其使命是帮助保持互联网安全、稳定和互操作。ICANN 对内容没有控制权,也不处理互联网访问。ICANN 帮助协调 IP 地址的供应和分配,以帮助防止 IP 地址重复问题。ICANN 还将 IP 地址范围分配给区域注册机构,这些机构再将它们分配给网络提供商。ICANN 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是提供“通用可解析性”。通用可解析性使您无论身处世界何处,都能在访问互联网时获得相同的结果。ICANN 负责创建注册商市场(以及认证系统)。这有助于在互联网上创造更大的竞争,域名价格已下降了 80%。快速变化的域名市场导致 ICANN 重组其认证流程。ICANN 还帮助实施了一种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域名所有权争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 帮助将争议转化为代价高昂的法庭诉讼。ICANN 还引入了“通用顶级域名”的批准。这有助于在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时提供足够的在线空间。ICANN 已经引入了 13 个新的顶级域名。ICANN 正在制定一个改进的流程,这将有助于引入新的 TLD。

组织 关注领域
国际电信联盟 (ITU) 1. 协助全球电信技术的普及。

2. 加强应急通信,以预防和减轻灾害。3. 通过建设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来弥合所谓的数字鸿沟。4. 通过增强在线安全,促进充分的能力建设,并培养对网络空间使用的信心。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制定测量标准,并为技术词汇创建标准定义,以实现全球一致性。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一个会员制结构化组织,专注于与其他组织合作,在电信领域制定和定义全球标准。
互联网架构委员会 (IAB) 概述

1. 互联网使用的网络协议和流程体系结构的各个方面。 2. 创建互联网标准的过程。

互联网工程任务组 (IETF) 制作高质量、相关的技术文档,影响人们设计、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的方式。
互联网协会 (ISOC) 开发、维护、演进和传播互联网及其互联网络技术和应用程序的标准。
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 (IANA) 管理 DNS 根、.int 和 .arpa 域名以及 IDN 实践资源。

协调全球 IP 和 AS(自治系统)号码池,将其提供给区域互联网注册机构。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NIST) 通过推进测量科学、标准和技术,以增强经济安全和改善技术用户的生活质量,从而促进美国创新和工业竞争力。

治理控制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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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上的大量内容在世界各地以几分之一秒的速度来回传递,以及无数组织努力以统一术语的形式提供指导、制定标准和实践,管理和控制整个互联网变得越来越困难。目前,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被认为是互联网的管理机构(Ward,2002)。ICANN 主要负责监管顶级域名,并决定谁获得我们已经习惯的通用后缀的网络地址,以及允许联网计算机通信的 IP 地址方案(Porteus,2005)。在美国,有些人认为目前的治理体系已经足够了。他们认为,尽管现行制度并不完美,但它仍然提供了一种宝贵的服务。在美国,人们认为现行制度为顶级域名、行业、政府、军队甚至国家(即 com、net、gov、mil、uk、us 等)的网络地址后缀所制定的治理标准完全可以接受。美国政治家、明尼苏达州众议员弗雷德·厄普顿认为,ICANN 可能存在缺陷,但制定域名创建流程的益处对于维持全球经济至关重要(Porteus,2005)。另一些人认为,允许一个在自由和民主的市场下运作的国家是最佳选择,而加入多个国家和意识形态最终将使整个组织的效率降低。佐治亚理工学院公共政策副教授同意:“如果一个政府控制,事情会更有效率,但这会让每个人感到不舒服。如果你让每个人都参与进来,你就会陷入各种不同的委员会,最终效率会降低。”(Porteus,2005)。ICANN 的功能不仅对于维护域名分配的逻辑控制和组织后缀的创建至关重要,还必须考虑重要的物理问题。根据全球范围的互联网流量报告,北美在所有主要地区中拥有最低的响应时间和最少的丢包率(Internet Traffic Report,2009)。北美的平均响应时间不到 120 毫秒,丢包率为 5%(Internet Traffic Report,2009)。欧洲的响应时间接近 160 毫秒,但总体流量更少。如果将互联网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转移到其他地方,将会降低全球服务质量和互联网能力,直到基础设施需求得到新的控制国家或组织的满足。除了维护美国境内互联网治理控制的逻辑和物理因素外,还有大量的案件正在州一级和联邦一级产生先例,从法律角度为互联网治理的未来制定指南。

Here is an example at the state level:

Cohen vs. Google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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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 Cohen 试图起诉被告 Google 诽谤其名誉,这种诽谤发生在由 blogger.com 托管的网站上。该博客网站是匿名发布的,并且在 Google 上列出了联系信息。作为诉前调查的一部分,Cohen 的律师要求提供电子档案信息,以确定匿名博主的身份。Google 拒绝了该请求,称所要求的信息过于模糊,Google“拒绝向申请人提供任何与博客相关的的信息或文件,除非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或可执行的政府要求这样做”(Madden,J.,2009)。作为回应,原告试图将 Google 部分归咎于诽谤,以试图获得必要的信息。Google 表示,他们不对匿名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因为在与 Google 签订任何服务协议时,用户必须同意特定赔偿条款,这些条款免除 Google 对不当行为的责任。在本案中,对赔偿声明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认可非常重要,因为法院支持的用于免除 Google 对匿名博主所犯任何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确认是用户在设置其帐户时单击的复选框。这种“签名”是通过与任何其他用户类似的操作几乎无法区分的方式获得的。在与锡拉丘兹市法律部门的一名员工的采访中,她表示,参考需要签名或类似形式的确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非电子绑定签名必须是独一无二的”(Rauch,2009)。Cohen v. Google 诉前调查的结果表明,在某些层面上,互联网治理的基础已经由事实上的标准设定,这些标准已经深深地融入到社会中,以至于它们将在州最高法院成立。这说明了需要一个正式和健全的治理结构来帮助塑造未来的政策。类似的发现也在国家层面做出。

Gonzalez vs. Google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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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布什政府要求 Google 和其他搜索引擎交出汇总搜索信息,以帮助恢复一项儿童保护法。Google 拒绝遵守传票,美国司法部于 2006 年 1 月提起动议,要求 Google 交出数据。政府声称,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估计网络用户在搜索过程中遇到有害内容的频率,并衡量过滤软件在屏蔽这些内容方面的有效性”。Google 的律师反对传票,理由是它缺乏“相关性”,它与雅虎和微软的已经屈服是重复的,以及公司商业秘密会处于危险之中。2006 年 3 月 17 日,联邦法官詹姆斯·韦尔裁决 Google 不必向政府发布任何信息,因为其传票显示所收集的信息用途有限。“特别是,本命令没有解决原告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关于政府使用法院传票权力收集和收集关于个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内容的信息的适当性的担忧。”(美国地区法院裁决,2006 年)当我们在家里时,隐私和匿名的错觉让我们在搜索任何东西时都感到舒适。让我们不要假装我们没有使用互联网来探索我们不想与朋友、同事、家人或政府检察官分享的想法。换句话说,如果你知道有人在你使用搜索引擎时看着你的肩膀,你会改变你的搜索内容吗?如果 ISP 和搜索引擎开发人员被要求维护用户的搜索记录列表,这些记录是否会泄露出来让你尴尬?或者更糟的是,让你入狱?当任何东西都可能泄露时,信息如何才能保持私密?尽管司法部坚持认为 Google 可以剥夺任何可能与个人用户联系起来的信息,但 Google 仍然拒绝配合。公司将永远受到政府的传票,但法官传达了一个关于隐私的明确信息,这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是令人欣慰的。该裁决意味着政府或任何其他人没有权力随意要求互联网公司提供数据。当一方抵制荒谬的传票时,美国司法系统的法律程序可以有效地制止此类要求,并保护其公民。

FCC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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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提议了一套规范网络中立性的规则。尽管这些规则尚未确定,仍处于提案阶段,但它们旨在以网络中立的名义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在其网络上的网络管理技术。该提案包括六条规则,其中三条规定禁止 ISP 干预用户在互联网上使用的内容、应用程序或设备。另外三条规则涉及公平竞争、合法内容通过互联网传递以及与 ISP 网络实践相关的透明度。但是,每条规则都包含一条“受合理网络管理约束”的条款,这实际上留下了灰色地带,仍然允许 ISP 执行合理的网络管理实践,例如在高峰时段限制流量(FCC,2009)。FCC 的这一举措是朝着网络中立和互联网治理迈出的重要一步。事实上,这可能是美国政府在互联网监管方面迈出的最大一步。FCC 的提案无疑为美国的互联网政策树立了先例。这意义重大,因为它为未来进一步监管铺平了道路,例如与国会和联邦网络中立法。传统上,美国的互联网很大程度上任由 ISP 摆布。市场通常在保持 ISP 和互联网的其他参与者诚实和公平方面做得很好。最近也是最深刻的例子是 Comcast 决定在其网络中限制 BitTorrent 流量。在公众强烈抗议和抗议(以及 FCC 以正式调查形式的推动)之后,Comcast 决定改变其对 BitTorrent 流量的立场,并成为“协议无关”。(FCC,2009)虽然 FCC 对 Comcast 的决定做出了一些贡献,但该管理机构传统上对 ISP 使用的网络管理实践并不严格。FCC 的新指南旨在表明对 ISP 及其网络管理实践(以网络中立的名义)采取更严格的态度。面对所有支持维持美国/ICANN 控制互联网治理现状的人,也有一些人认为,多国组织是互联网治理的更好解决方案。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致力于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当前互联网治理结构的导航流程和程序,并认为联合国或类似机构可以帮助弥合这一差距(Porteus,2005)。

国际治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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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国际治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才能确定国际层面的治理是否可行或必要(Einar Himma,2008)。人们一直在争论互联网是否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如果有限制,谁以及什么决定哪些限制是合理的?国际限制如何执行?一个国家试图监管互联网毫无意义(Zizic,2000)。一个国家试图监管互联网可能对自身造成更多危害。电子商务网站可能会因其所在国家实施的规定而迁出该国(Bick,2006)。不同国家对内容监管的立场大不相同。中国和沙特阿拉伯对互联网上可以和不可以查看的内容有非常严格的控制。内容由国家级代理服务器过滤。国家级代理服务器拥有大量被屏蔽网站的数据库。政府控制着哪些网站被添加到这些数据库中(Einar Himma,2008)。这种内容系统的弊端是应该被屏蔽的网站被屏蔽了。例如,一个在医学术语中使用“乳房”一词的网站。过滤系统会阻止该网站被查看。相比之下,美国和欧洲的政策非常开放(无国界记者,2006)。国家立法一直是治理互联网的有效方式。美国禁止互联网赌博就是一个例子。虽然在美国境内的任何赌博网站都必须遵守该法律,但位于美国境外的网站则不必。美国政府如何找到一个解决这个漏洞的方法,就是颁布了 2006 年《非法互联网赌博执法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银行和信用卡公司非法处理向赌博网站的付款。“任何从事赌博或打赌业务的人员,明知故犯地接受以下与他人参与非法互联网赌博有关的行为,均属违法:(1)向或代表该其他人提供的信贷或信贷收益(包括通过使用信用卡提供的信贷);(2)来自或代表该其他人的电子资金转账或通过汇款公司传输的资金,或电子资金转账或汇款服务的收益”(2006 年《非法互联网赌博执法法案》)。另一个证明国家利用自身立法治理本国互联网的有效性的案例是 LICRA v. Yahoo! Inc.

LICRA v. Yahoo!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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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联盟以及法国犹太学生联盟诉 Yahoo! Inc. 和雅虎法国公司 (LICRA v. Yahoo!) 是一起诉讼案件,于 2000 年提交给法国高等法院。该诉讼涉及 Yahoo! 拍卖网站上销售纳粹纪念品。纳粹纪念品属于法国刑法第 R645-1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禁止公开展示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的组织佩戴的任何徽章、标志或制服。Yahoo! 的辩护理由是,他们的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主要目标受众是美国居民。法国法院认定 Yahoo! 在法国法律下提供非法服务。Yahoo! Inc. 被命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阻止法国居民访问纳粹纪念品。Yahoo! Inc. 辩称,几乎不可能遵守法院的命令。Yahoo! Inc. 并没有上诉法国法院的裁决,而是决定将此案提交给美国法院系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圣何塞联邦地区法院同意 Yahoo! Inc. 的意见。法院认定,巴黎大法院做出的裁决侵犯了 Yahoo! Inc. 根据美国宪法享有的第一修正案权利。LICRA 对地区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案件提交给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法院裁定:“法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制定反仇恨言论法,以应对其在二战期间与纳粹部队的惨痛经历而阻止纳粹宣传的传播。同样,LICRA 和 UEJF 有权在法国起诉 Yahoo!,因为 Yahoo! 违反了法国言论法。Yahoo! 因我们所关注的行为而遭受的唯一不利后果是,Yahoo! 必须等待 LICRA 和 UEJF 来到美国执行法国法院的判决,然后才能提出其第一修正案主张。但是,法国组织将 Yahoo! 置于这种境地并不违法。"

标题文本 Cohen v. Google Inc 司法部 (DOJ) v. Google Inc. LICRA v. Yahoo! Inc
原告 Liskula Cohen Alberto R. Gonzalez LICRA
被告 Google, Inc. 及其子公司 Blogger.com Google, Inc. Yahoo! Inc
起诉理由 Cohen 声称,Google 子网站上的一位匿名博主发表了诽谤言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信息以帮助识别博主,或对该案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布什政府要求 Google 和其他搜索引擎交出汇总搜索信息,以帮助恢复一项儿童保护法。Google 拒绝遵守传票,美国司法部于 2006 年 1 月提起诉讼,迫使 Google 交出数据 法国法律禁止公开展示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的组织佩戴的任何徽章、标志或制服。Yahoo! Inc. 的拍卖允许法国居民查看此类纪念品。法国法院命令 Yahoo! Inc. 阻止访问所有涉及此类纪念品的拍卖
结果 Google 不需要提供任何信息,也不需要对原告的任何损害负责。由于 Google 签署了保护隐私信息的电子签名,免除了 Google 的责任,因此 Google 被认定不承担责任。 2006 年 3 月 17 日,联邦法官詹姆斯·韦尔裁定,Google 无需向政府提供任何信息,因为其传票显示收集的信息用途有限。 Yahoo! Inc. 在美国法院系统提起诉讼。Yahoo! 的主张是,法国的裁决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上诉法院裁定,法国有权执行其法律。
对互联网治理的影响 法院在该案件中接受电子签名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保护其用户的匿名性,这有助于为将来类似案件设定先例。 互联网的治理仍掌握在用户手中。可能没有规则和条例,但像本案这样的具体事件为政府如何处理从 ISP 和内容提供商那里获取信息设定了先例。消费者隐私仍然是政府能够将 ISP 和内容提供商用作监督者的主要因素。 本案创造了一个先例,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影响互联网公司开展业务的方式。

"治理控制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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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普及度的不断上升,关于互联网治理控制的争论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往往将治理控制视为连接到互联网的所有不同国家之间的争论。毕竟,在各个国家形成的法律体系只在其特定国家地理边界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人们自然会认为互联网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观点并不完全错误。特定国家内的法律和一般互联网治理只能扩展到该国的民众。例如,美国的《反垃圾邮件法》无法在其他国家执行其电子邮件和垃圾邮件规则。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冲突,这在互联网治理领域造成了一个固有的问题。互联网本身起源于美国的 ARPANET,而 ICANN 等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因此,尽管美国只是众多参与互联网的国家之一,但它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际社会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对互联网治理采取更多多边合作的方案。以下讨论将考察三种主要方案,作为对持续进行的互联网治理的潜在解决方案。

乌托邦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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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类似联合国的全球联盟,将使所有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决策都由最优秀的人才做出,他们共同努力实现提供最佳服务的共同目标。利用全球组织将有助于消除对互联网可以由任何公司或政府管理以及互联网规则可以由其来源或目的地更改的错误观念。

反乌托邦但实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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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互联网治理划分为与其来源或目的地区域相关的独特治理,将最大限度地控制内容并对资源和使用进行问责。反乌托邦式的互联网治理观点将把大部分控制权从美国转移到所有参与互联网的各个国家。互联网所有权的分离使其治理与当前从国家到国家变化的法律并无二致。这将把遵守规定的责任赋予网络冲浪者和内容提供者。这类似于国际旅行,需要遵守他们所访问的国家或网络的法律。这种治理结构的优势在于,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自己的独特法规来管理其互联网部分。如前所述,这与当前制度类似,因此在每个国家处理互联网监管方面不应出现任何重大中断。多边合作的方案还将创建一个系统,所有参与互联网的国家都拥有同等数量的控制权,这可能有助于缓解各个国家之间为增加其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而进行的紧张局势。此外,互联网的权力下放控制可能会导致互联网各种服务的冗余增加,并防止单个国家(美国)从其他国家的角度对互联网保持过多的控制。权力分离并非没有缺点。由于不再存在对互联网的中央控制点(美国),全球互联网访问的可靠性可能会下降,并且在重新分配期间可能会出现服务中断。该系统还需要更多参与国之间进行更大的合作,这可能非常难以维持,尤其是考虑到朝鲜和中国等历史上有问题的国家参与其中。随着权力下放和各国之间的控制权增加,政治争端可能会升级为拒绝服务攻击,甚至更糟:互联网本身的分裂。在某种程度上,集中控制可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但权力下放很可能在这方面存在问题。

现实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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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现状将确保互联网的一致性。这将确保服务不会中断,信息和资金流动不会中断。从这个角度来看,治理和监管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例如,行业和商业、专业人士、科学家、宗教团体等)的物质利益的代表性,这些利益集团在一个社会环境中活跃。最简单的形式,该模型将核心利益归因于特定群体对特定问题的关注(Macmillan 2003)。

保持 ICANN 和北美作为互联网通信中心将有助于确保服务质量不会中断。建议:鉴于全球互联网治理、总体控制和互联网未来的各种发展,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全球联盟,以提供一个强大的解决方案来维护对互联网的控制。全球化正在消融金融和政治领域的边界,语言障碍正在逐渐消失,而这一全球组织的实施将进一步补充在线和线下统一世界的步伐。

鉴于全球互联网治理、总体控制和互联网未来的各种发展,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全球联盟,以提供一个强大的解决方案来维护对互联网的控制。全球化正在消融金融和政治领域的边界,语言障碍正在逐渐消失,而这一全球组织的实施将进一步补充在线和线下统一世界的步伐。

I.            What is Internet Governance

a. 治理:与定义预期、授予权力或验证绩效的决策有关。它包括单独的流程或管理或领导流程的特定部分。有时人们会建立一个政府来管理这些流程和系统。

                                                             i.      Good Governance

1. 参与 2. 透明度 3. 响应能力 4. 共识导向或理解 5. 问责制 b. 互联网:一个全球互联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标准互联网协议套件 (TCP/IP) 为全球数十亿用户提供服务。它是一个网络的网络,由数百万个私有和公共、学术、商业和政府网络组成,从本地范围到全球范围,通过各种电子和光学网络技术相互连接。c. 互联网治理:互联网治理的定义在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争议。主要争论之一涉及某些行为者(例如国家政府和企业实体)在互联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权力和参与程度。

    II.            Governing Bodies of the Internet

a. 国际电信联盟 (ITU) b.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c.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d. 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IEEE) e. 互联网架构委员会 (IAB) f. 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 (IANA) g. 互联网协会 (ISOC) h. 万维网联盟 (W3C) i.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 j. 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NIST)

  III.            Debate over Governance Control

a. 多边控制:一个全球联盟共同努力管理、发展和组织互联网,以造福大众。b. 区域控制:每个区域利益相关者将组织自己的治理方法和机制。

讨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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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全球互联网治理、总体控制和互联网未来的各种发展,我们建议建立一个全球联盟,以提供一个强大的解决方案来维护对互联网的控制。全球化正在消融金融和政治领域的边界,语言障碍正在逐渐消失,而这一全球组织的实施将进一步补充在线和线下统一世界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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