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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评论/书籍/TCA1/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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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价值、行动规范和普遍性主张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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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表达对某种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提出了效度主张。该效度主张的含义部分是支持其的理由集合。引用规范的命令性言语行为依赖于人们应该遵循它的主张。在某种文化中,一些成员之间可能存在着关于文化价值的相互主观认可(但并非必然的一致)的循环。哈贝马斯所指的这类文化价值是那些“在艺术、音乐和文学批评的讨论中”产生的(TCA1,第 20 页)。也就是说,它们不是一种文化的价值观(例如,西班牙语);它们仅仅是文化的价值观(即,“高级”文化,例如,嗜酒)。在这些背景下表达的价值观可能是先进的,但通常无法成功地作为普遍性进行辩护。

文化价值在多大程度上成为规范性价值,取决于其拥护者是否建议它确实普遍适用于他人。因此,问题似乎是,当“如果情况需要”其他人开始批评它时,个人价值是否会跨越界限进入规范领域。但我认为,人们通常 - 实际上,几乎总是 - 在内心批评他人表达的个人价值观,无论这些价值观是个人对(高级)文化的反思,还是对不太普遍认可的现象的反思。

我将烂苹果的例子理解为“一个人自己的欲望和倾向”(TCA1,第 21 页)的实例 - 这在对欲望的引用中,在我看来是对第 20 页对欲望引用的概念的延续。也就是说,在第 21 页上,哈贝马斯似乎在讨论自我欺骗的案例,但似乎没有偏离他对文化价值的关注。

在第 19 页上,哈贝马斯将理论话语的客观主义视角与人们在实践话语中对个人价值观(即“解释的需要和想要”)采取的内在主义方法区分开来。在内在主义的个人价值观主张的背景下,在理论话语中,人们显然既没有试图也不想将他人束缚在任何可以进行争论的共同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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