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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评注/书籍/TCA1/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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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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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9 页,哈贝马斯说:“如果一个判断是基于一个超主体的有效性主张,而这个主张对观察者和非参与者来说与对行动主体本身的意义相同,那么这个判断就是客观的。”

这句话解释了前一句的一部分,前一句指出:“一个表达满足理性性的前提条件,当且仅当它体现了易错的知识,并因此与客观世界(即与事实)有关,并且对客观判断开放。” 哈贝马斯正在定义出现在前一句中的“客观判断”一词。在这个意义上,正在讨论的句子表明,为了理性,一个表达必须对客观判断开放——换句话说,必须至少基于一个超主体的有效性主张,而这个主张对观察者和主体来说具有相同的意义。

在这样的表述中,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看似天真的假设,即一个有效性主张通常可以对两个人具有相同的意义。此外,目前还不清楚什么构成意义。如果这句话去除了对意义的引用,例如,它说:“如果一个判断是基于观察者和主体都提出的有效性主张,那么这个判断就是客观的。” 这将解决我的两个反对意见中的第二个。

关于在这个观点中什么是“有效性主张”,哈贝马斯举了真(关于他的假设人物 A,他表达了一种信念)和效率(关于他的假设人物 B,他采取了一个行动)的例子。在这方面,有效性被视为程度问题:一个人越能强有力地捍卫真或效率的主张,从产生这种主张的信念或行动中产生的理性就越强。

“超主体”的意义似乎是由对一个对多个人具有相同意义的有效性主张的引用来提供的。在这个解释中,形容词似乎是多余的:一个具有这种共同意义的有效性主张本身就是超主体的。或者,如果想要保留这个词,这句话可以改写为:“如果一个判断是基于一个超主体的有效性主张,换句话说,这个主张被观察者和主体都持有,那么这个判断就是客观的。”

“进行”似乎倾向于 B 人物采取的行动,而不是 A 人物作出的陈述。为了同时考虑两者,这个词可以改为“持有或进行”。这种措辞将明确表明,客观性的重点在于判断,而不是判断所产生的动词。另一方面,在一个人采取行动将此事提请观察者或非参与者注意之前,超主体性是不可能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判断”的意义似乎与它所体现的行动联系在一起。对于说话者或行动者来说,信念或其他行动方向足以促使实际的表达(或其他)行为;但根据定义,对于观察者来说,情况并非如此。这种解释似乎强调了引文中所表达的思想的难度。然而,我想知道这个表达是否仅仅是一个稻草人。

在第 10 页,哈贝马斯似乎强调,他对正在考察的句子的问题,与其说是他对客观性、意义等概念的质疑(如上所述),不如说是他主要关注的是紧接的前一句(也在上面引用),其中不仅提到了客观判断,还提到了“易错的知识”。

对“易错的”知识的引用显然唤起了证伪主义的认识论。在我看来,这种认识论至少在以下意义上是可疑的:(a) 一个人无法确定究竟是什么证明了某个陈述是错误的;(b) 不清楚这种表述如何排除,比如,一个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他/她根据他/她对启示真理的解释采取行动,但他/她承认他对/她对上帝意图的解释容易出错。然而,这些似乎不是哈贝马斯对“将表达的理性建立在其可批评性基础上的提议”(第 10 页)的批评。他的观点似乎是,理性确实包括初始引用中提供的概念(如上所述),但它也包括其他东西,将在后面的页面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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