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的历史/知识共享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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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共享 旨在解决版权法与便于共享和混音材料的技术之间的矛盾。
美国的第一部版权法是 1790 年的版权法。最初的版权法在范围和期限上都非常有限;它们只涵盖特定的材料,并持续 14 年,可以续签一次。自那时起,版权法已经多次修订,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类型的作者作品,并将版权期限延长。 [1]
此外,版权现在是自动的。作品的创造者不再需要向美国政府申请才能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2] 由于所有作品都自动获得版权下所能获得的最大程度的保护,因此希望自己的作品被重新使用、混音或广泛传播的创作者需要明确采取措施来允许这些使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混音或重新发布创意作品变得更加困难,但互联网形式的数字技术从技术角度来看,让这种混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 数字副本的制作成本非常低廉,而且不会随着复制次数的增加而降低质量。 [3]
知识共享通过让创作者轻松地为自己的作品授权进行重新使用和混音来弥合这一差距。 有几种知识共享许可证可用;创作者可以指定其他人是否可以创建衍生作品,他们是否需要以相同的许可证提供该作品,以及是否允许商业用途。 通过在作品上应用知识共享许可证,创作者明确地表明其他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哪些使用。 [4]
- ↑ 研究图书馆协会。“版权时间线:美国版权的历史。” ARL.org,版权和知识产权。 http://www.arl.org/focus-areas/copyright-ip/2486-copyright-timeline#.W7iK_3tKjIV
- ↑ 美国版权局。“版权基础。” 2017 年 9 月。 https://www.copyright.gov/circs/circ01.pdf
- ↑ Blake,David。“为什么开放教育很重要。” 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JWbVt2Nc-I
- ↑ 知识共享。“常见问题解答。” Creativecommons.org。 2018 年 8 月 29 日。 https://creativecommons.org/faq/#what-is-creative-commons-and-what-do-you-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