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史/主题/立法/C1901A00012/FRLI
1901 年第 12 号。
关于联邦邮政和电报服务的法律。
[1901 年 11 月 16 日批准。]
由澳大利亚联邦最尊贵的国王陛下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如下:——
1. 本法可称为《1901 年邮政和电报法》,并于 1901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州法律失效。
2. 本法第一附表中指定的州法律将不再适用于联邦的邮政和电报服务。
但是,根据任何上述州法律在任何州生效的条例,在被总督将军全部或部分撤销之前,应继续在该州生效,以及根据任何上述州法律在任何州生效的收费和费率,应继续在该州生效,并以与未受本法影响一样的方式适用。
昆士兰邮政和电报法 1891 年第 4 条。
新西兰邮局法 1900 年第 2 条。
3.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
“邮政总长”是指负责执行本法的联邦国家部长。
“建造”包括架设、铺设和放置。
“海关法”是指在联邦内生效的任何与海关相关的法律,以及根据任何此类法律制定的所有命令和条例。
“部门”是指邮政总长部。
“电力主管部门”是指任何州政府铁路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有轨电车主管部门或发电、使用或供应电力的个人。
“电力”包括电流、电能或任何类似的媒介。
“电力线路”是指用于输送、传输、变压或分配电力的所有工具,以及任何用于包覆、涂层、覆盖、管道、隧道、柱子、杆子、框架、支架或绝缘体的任何外壳、涂层、覆盖物、管道、隧道、柱子、杆子、框架、支架或绝缘体,或用于封闭、环绕或支撑这些工具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与这些工具连接的设备。
“总邮局”是指每个州的邮政部总部。
南澳大利亚州第 680 号法案。
昆士兰州第 56 号法案。
维多利亚州第 20 号法案。
塔斯马尼亚州第 64 维多利亚州第 26 号法案。
维多利亚州第 1643 号法案。
“淫秽或猥亵物品”包括任何与性病或影响生殖器官或功能的传染病,或与神经衰弱或其他因性无能或性交或性虐待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疾病或虚弱,或与妊娠有关,或与女性生殖系统的任何异常或阻塞有关,或与任何女性特有的疾病或状况的治疗有关的任何图画、图片、广告或任何印刷或书面材料,如果它属于广告的性质,或者可能被合理地解释为与任何非法的医疗治疗或非法的操作有关。
“邮件”包括任何用于邮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传输的包裹、容器或覆盖物,无论它是否包含邮寄物品,以及在运输中的散装或单独的邮寄物品。
“船长”是指在任何时间负责或指挥船舶的人,但不包括领航员。
“汇款单”是指根据本法案或任何邮政部门发行的汇款单,用于根据本法案进行支付。
“官员”是指任何在邮政部门任职的官员。
“港口”包括任何在界定范围内的港口、河流、湖泊或锚地。
“邮资”是指邮寄物品通过邮政传输的费用。
“邮票”或“邮票”是指由邮政总长制作或授权的任何邮票,用于支付根据本法案应支付的邮资或费用。
“邮寄物品”包括信件、明信片、信函卡、报纸、包裹或包裹,以及所有其他可以通过邮政传输的物品,包括通过邮政传输的电报。
“邮政汇票”是指根据本法案或任何邮政部门发行的邮政汇票,用于根据本法案进行支付。
“邮局局长”是指负责邮局或邮政电报局的官员。
“邮局”是指任何房屋、建筑物、房间、铁路邮政车厢、马车、场所或结构,在那里,在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的授权或允许下,接收、交付、分类或整理邮寄物品,或从那里,根据上述授权,发送邮寄物品,包括用于接收邮寄物品以供传输的信箱或其他容器。
“规定”是指本法案或规章规定的。
“规章”是指根据本法案制定的规章。
“电报”包括电话。
“电报”或“电报线”是指用于电报或电话通信的电线或电缆,包括任何用于封闭它们的任何外壳、涂层、管道、隧道或管道,以及任何用于支撑它们的柱子、桅杆或码头,以及任何与它们连接的设备,或任何用于通过电力传输信息或其他通信的设备。
“电报局”是指任何房屋、建筑物、房间或其他场所或结构,在邮政总长的授权下,由其使用或占用,并在其控制下,用于操作电报或用于接收和交付电报。
“电报”是指任何发送到或交付到电报局或邮局,以便通过电报传输以供交付,或从电报局或邮局发出以供交付,作为通过电报传输的信息或通信。
“船舶”包括在公海、港口、河流、海岸或任何通航水域使用的任何类型的船舶。
“工程”包括电力线路,以及任何建筑物、机械、发动机、仪表、灯、变压器、配件、设备、工程、材料或事物,无论其性质如何,只要需要用于供应电力或执行电力部门的目标。
4. 邮政部门应控制联邦的邮政和电报服务。
5. 本法案的管理和邮政部门的控制权由邮政总长负责。
6. 应设立一名邮政总长秘书,在邮政总长的领导下,对整个联邦的邮政部门进行主要控制。
7. 每个州应设立一名副邮政总长,担任该州邮政部门的主要官员。
8. 就任何特定的事务、州或地区而言,邮政总长可以通过其亲笔签署的书面文件,授权其在本法案下的任何权力(除本授权权以外),以便授权人可以就委托文件中指定的特定事务,或定义的州或地区,行使授权的权力,但任何此类授权应可根据邮政总长的意愿撤销。
第二附录 (A)。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1867 年第 4 条。
9. 每个官员在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在和平法官面前宣读并签署本法案第二附录中规定的 A 表格中的宣誓。
10. 本法案生效后,任何被录用为邮政部门电报员的人,应在年满十八岁后立即停止担任该职位,但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被任命为公务员的其他职位。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1867 年第 6 条。
11. 任何在邮局接收,用于传输或交付的物品,如果它不是本法案或规章定义的包裹、包裹或报纸,应被视为信件。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1867 年第 7 条。
12. 总督将军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指示哪些物品可以作为包裹或包裹通过邮政发送,以及在哪些条款和条件下可以发送这些物品。
西澳大利亚州邮政电报法案 1893 年第 8 条。
13. 对于以下人员,不得在任何码头、码头、码头、上岸处、桥梁或渡口,或在任何收费站或路障,或在任何其他公共道路上的收费站或路障收取任何费用或收费: —
(a) 任何受雇执行邮政部门任何职责的人,在执行职责时。
(b) 任何从事邮件运输的人。
(c) 任何运输邮件或邮寄物品的车辆或马匹。
(d) 任何执行职责的电报员或线路维修员。
(e) 任何由电报员或线路维修员使用或雇用的,用于执行其各自职责的车辆或马匹。
(f) 用于或用于建造或修理任何电报线路的任何材料或工具。
任何要求或收取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任何费用的个人,应处以不超过五英镑的罚款。
邮政总长可以向有权人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在任何码头、码头、码头、登陆场所或渡船上登陆、装运或运送任何用于建造或修理电报线路的材料或工具而产生的费用,该金额可根据协议确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
昆士兰邮电法 1891 年第 9 条。
14. 总督将军可以与英国邮政总长或任何英国属地或外国的适当当局就以下事项达成安排:
(a) 通过陆地或海洋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在联邦与英国或英国属地或外国之间传递邮件或邮政物品;
(b) 对在联邦与英国或任何此类属地或国家之间运送的邮政物品的邮资和费用或其他线索的任命、确定和征收;
(c) 根据任何此类安排征收的款项的分配和相互结算以及支付;
(d) 在通过联邦传递到英国或任何此类属地或国家或从世界任何地方传递到英国或任何此类属地或国家的邮政物品的情况下,上述目的;
(e) 对邮政物品应付邮资的预付(全部或部分);
(f) 将在联邦内寄出的邮政物品免费寄送到联邦以外的地方,或根据协议确定的邮资或罚款金额以及其适用和支付方式,或将从联邦以外的地方收到的邮政物品寄送到联邦以外的地方,这些邮政物品没有支付任何邮资或邮资不足;
(g) 对任何挂号邮政物品的损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
新南威尔士邮政法 1867 年第 43 条。
15. 邮政总长或任何经总督将军授权的人员,可以代表联邦政府签订书面合同,以进行陆地或海洋或两者兼而有之的邮件运输,或进行与执行本法相关的任何其他目的,并且可以规定他认为适合确保合同得到适当、定期和有效履行的条款和条件。
16.—(1.) 代表联邦签订的任何邮件运输合同或安排,都必须包含一项条件,即只有白人劳工才能在该运输中受雇。
(2.) 该条件不适用于在联邦以外的地方对船只进行加煤和装货。
17. 每个州的主要铁路官员,或者任何州任何铁路或有轨电车的拥有者、控制者或管理者,如果邮政总长要求,都必须在其控制下的铁路或有轨电车上任何运行的火车上运输邮件,并且必须提供所有通常的设施来接收、运输和交付所有他被要求运输的邮件。
18. 邮政总长应根据协议,向每个州的主要铁路官员,或者任何州任何铁路或有轨电车的拥有者、控制者或管理者(视情况而定)支付年度款项,以支付接收、运输和交付邮件以及为其提供的所有设施的费用,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但任何私营铁路或有轨电车的拥有者、控制者或管理者,如果根据该州的法律同意免费运送陛下的邮件,则不应支付任何款项。
19. 总督将军可以与任何州达成安排,邮政总长可以与申请建立或提供任何额外设施(邮政或其他)的任何地方政府机构或个人达成安排或签订合同,以获取该州机构或个人对建立或提供该设施的费用的贡献,或者以保障邮政总长免受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昆士兰邮电法 1891 年第 13 条。
20. 从联邦以外的地方通过邮局收到的所有邮政物品,都应在联邦内免费传递和交付,除非根据本法规定的安排需要收取邮资,或者本法或规章另有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邮资和邮政物品上的所有其他费用或税款(如果有)应在交付前或交付时收取。
昆士兰同法第 14 条。
21.—(1.) 对重量不超过半盎司的信件,如果由在国王海军或联邦或任何英国属地的海洋防御部队服役的现役水手转发或寄给该水手,或者由在国王常备部队或联邦或任何英国属地的永久陆军服役的现役士官或士兵转发或寄给该士官或士兵,应收取一便士的邮资。
但由任何此类人员转发或寄出的信件,除非在其正面标明写信人的姓名,以及他在船只、团、兵种或分遣队中的类别或身份,并有船只、团、兵种或分遣队指挥官的签字,否则不得按该邮资传递或交付。
同样,寄给任何此类人员的信件,除非在其正面标明该人员所属的船只、团、兵种或分遣队的名称,否则不得按该邮资传递或交付。
(2.) 本条不适用于由陆地或海洋部队的军官或准尉,或海洋部队的见习军官转发或寄出的信件。
新南威尔士邮政法修正案 1893 年第 21 条。
邮政联合公约条例第 25 条。
22.—(1.) 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重新地址的预付邮政物品(包裹除外),如果最初支付的邮资足以支付该邮政物品最初地址到新目的地的邮资,则在重新地址后,在联邦内部再次通过邮政转发时,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但如果不是,则应收取额外的费用,该费用等于已预付的邮资金额与如果该物品最初寄往新目的地应收取的邮资金额之间的差额。
(2.) 任何重新地址的邮政物品,如果看起来被打开或篡改,则应按新寄的未付邮资物品收取邮资。
不足邮资的信件等。
[edit | edit source]新南威尔士邮政法修正案 1893 年第 11 条。
23. 任何在联邦内寄送的信件、明信片、信卡或包裹,如果邮资未完全预付,可以传递和投递,但在投递前,应支付不足邮资金额的双倍,并由授权官员在信件、明信片、信卡或包裹上写明应支付的金额。
但从船长处收到的散装信件、明信片、信卡和包裹的邮资,应在送达时按从这些物品寄出地点的收费率收取。
向总督等人的请愿书。
[edit | edit source]新南威尔士邮政法 1867 年第 13 条。
24. 所有提交给总督或任何州州长的请愿书和地址,如果其重量分别不超过十六盎司,且无封套或封套两端或侧面开放,则免费传递和投递。
包含出生登记等信息的信件或包裹,如果由任何宗教部长等寄送给指定的官员,则无需预付邮资。
新南威尔士同法第 23 条。
25. 包含出生、洗礼、婚姻和死亡登记信息的信件或包裹,如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宗教部长或其他有义务向任何指定的官员寄送这些登记信息的个人寄送,则无需预付邮资,但信件或包裹的外面必须说明这些信件或包裹只包含这些登记信息,并且寄件人签署了这份声明。但这些信件或包裹的预付邮资应由上述官员在送达时支付。
州法律赋予邮政局长的权力和义务。
[edit | edit source]26. 如果任何州法律(无论是在本法生效前还是生效后通过)规定赋予或强加于邮政局长任何权力或义务—
(a) 关于编制议会选举或其他选举的选民名单或册;或
(b) 为便于在这些选举中投票;
则总督,应州长的要求,可以签署命令,指示邮政局长可以行使这些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此后,邮政局长可以行使这些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受州法律关于这些权力和义务的规定的约束。
包含选举事宜的信件或包裹无需预付邮资。
[edit | edit source]27. 如果只包含选票或投票票或其他选举文件,并且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寄送给任何州选举官员的信件或包裹,则无需预付邮资,但信件或包裹的外面必须写明它们只包含这些内容,并且寄件人签署了这份声明。但这些信件或包裹的预付邮资应由上述官员在送达时支付。
报纸和增刊的定义。
[edit | edit source]28.—(1.) 本法所称的报纸,是指任何在公认意义上被人们知道和公认为报纸的出版物,并且是在联邦内部印制和出版以供出售的,如果—
(a) 它主要包含新闻和关于时事、宗教、技术或实用信息的文字;以及
(b) 它以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分期出版;以及
(c) 第一张的顶部印有完整的标题和出版日期,并且后续每张的顶部印有全部或部分标题和出版日期。
(2.) 如果—
(a) 它主要包含非广告性的阅读材料,或包含雕刻、印刷品、石版画或彩色增刊;以及
(b) 它被装入每份寄出的报纸内,与报纸一起寄出;以及
(c) 它在每页铅字的顶部印有与之一起寄出的报纸的标题;以及
(d) 它的大小或形式不会使它不便于通过邮政携带或投递。
报纸登记。从登记册中删除。
[edit | edit source]29.—(1.) 任何报纸的拥有者、印刷者或出版者,可以在任何州的中央邮局,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内容,缴纳五先令的费用进行登记。该州的副邮政局长可以根据规定,不时对登记册进行修订,并且可以要求任何出版物的拥有者、印刷者或出版者提供寄出副本(该副本包含不雅或淫秽内容,或由于广告与其他内容的比例,或因其他任何原因,不符合上述描述),说明为什么该出版物不应从登记册中删除,如果未提供充分的理由,他可以将其从登记册中删除。任何在登记册上的出版物,在本法所指的范围内,均被视为登记报纸。
(2.) 本法生效后一个月后,任何在联邦内任何邮局提交进行传递的出版物,如果未符合本条的规定,则不得通过邮政发送作为报纸。
(3.) 任何副邮政局长都可以拒绝传递或投递任何出版物的发行物,如果该发行物包含不雅或淫秽内容。
(4.) 任何发现包含不雅或淫秽内容的寄出报纸,可以根据邮政局长的命令销毁。
(5.) 任何人不得以邮政局长或该部门的任何官员根据本条的规定所做或声称所做的事情为由提起诉讼,但如果任何人对邮政局长或副邮政局长根据本条所做或声称所做的事情感到不满,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州最高法院法官提交传票或请愿书,以简易程序提出上诉。法官可以决定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的行动是否在法律或事实上是正当的,并且可以发出关于恢复登记或其他方面的命令,他认为公正的任何命令,并且可以酌情判决赔偿金和费用,或其中一项。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1893 年第 4 条。
维多利亚州邮政法案 1897 年第 7 条。
昆士兰州邮电法案 1891 年第 24、25 条。
(6.) 所有未注册或登记不规范的报纸以及所有附有非补充材料的报纸均应视为包裹。
塔斯马尼亚州邮政法案 1881 年第 28 条。
30. 邮政部长应经总督批准,制作和出售邮票,以表明邮资或费用,其金额应由邮票制作和出售。
南澳大利亚州邮政法案 1876 年第 27 条。
31. 每个邮政局长应采购并备货出售邮政部长授权和指示的邮票数量,并应以无溢价的价格向任何希望购买者出售这些邮票。
南澳大利亚州同法第 42 条。
邮政联盟公约第 11 条。
32.—(1.) 除了允许用现金预付邮资的情况下,预付邮资只能通过在联邦内有效的邮票支付,这些邮票用于私人个人的信件:但是,如果回邮卡的回邮部分带有邮票的国家已发行了这些卡片,则这些卡片被视为已预付邮资,如果这些卡片被寄往该国。
(2.) 与邮政和电报服务相关的部门的官方信件以及所有根据本法应付的费用已支付的电报,可通过邮政免费传送以在联邦内投递。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1867 年第 19 条。
33. 尽管有前一条规定,但如果任何邮政局长没有出售任何必要价值的邮票,邮资和费用可以在邮政物品上预付现金,并由该邮政局长在该物品的正面或封面上进行确认。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修订法案 1893 年第 12 条。
34. 邮政部长可以授权任何邮政局长或其他官员接受现金预付每封信件、包裹或报纸的邮资,如果大量信件、包裹或报纸由任何个人或代表任何个人邮寄,邮政局长或其他官员应在每封信件、包裹或报纸上标明已预付的邮资总额。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1867 年第 22 条。
35. 所有通过邮政寄出的邮政物品上的邮票应盖印或贴在正面,靠近上面写明的地址,任何邮政局长均不应负责处理印记或贴在其他地方的邮票。
维多利亚州邮政法案 1890 年第 16 条。
36. 经邮政部长书面许可,任何人在打孔邮票时可以使用该书面文件规定的字母、数字或图案,因此打孔的邮票不应被视为在本法含义上遭到毁损,并应被接受支付任何邮资、费用或税款以及电报费用,但任何打孔的邮票均不应被任何邮政局长或部门人员购买或交换。
维多利亚州邮政法案 1890 年第 48 条。
37. 邮政部长可以设立和维护信箱或用于接收邮政物品的箱子,这些信箱或箱子位于任何公共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或其他地方。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案 1867 年第 24、25 条。
维多利亚州邮政法案 1897 年第 9 条。
38.—(1.) 任何通过邮政寄送任何信件、包裹或报纸的人,有权在邮寄该物品的邮局进行登记,但需支付规定的登记费。所有需要登记的物品都必须放入邮局,并且还必须在邮政部长指定的当天的时间内和条件下进行递送。
(2.) 任何通过邮政寄送挂号物品的人,可以通过在登记时预先支付规定的费用(除了登记费之外),获得其收件人已收到的确认。
(3.) 当任何邮政局长或官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未登记信件或包裹包含任何除汇票或可转让的汇票、本票或支票或邮政汇票或价值不超过五先令的邮票以外的贵重物品时,该邮政局长或官员可以登记该信件或包裹,并收取双倍的登记费和规定的费用。该费用应由登记该信件或包裹的邮局邮政局长或官员在该信件或包裹上写明,并将由收件人于交货前支付,除非该收件人在交货前在某位邮政局长或邮局官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信件,并且发现信件不包含任何贵重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将不收取该费用。
昆士兰邮电法 1891 年第 35 条。
第二附表 (D)。
39. 任何声称未登记信件或包裹包含硬币、珠宝、宝石、手表或任何其他贵重物品但未妥善送达收件人的个人,可被要求在向其申诉的邮局的邮政局长处,根据本法第二附表 D 表格签署声明,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如果有)后,才可进行调查。
昆士兰邮电法 1891 年第 36 条。
40. 在邮局收到的每一件邮政物品——
(a) 邮票已被事先涂改或毁损(除非邮资已用现金预付);或
(b) 包含违反本法或法规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附件;或
(c) 以其他任何方式违反本法或法规的规定寄出;或
(d) 在其外部写有或画有任何亵渎、神圣不可侵犯、不雅、淫秽、冒犯或诽谤性内容,
将被视为违反本法寄出。
昆士兰邮电法 1891 年第 37 条。
41. 每一件邮政物品——
(a) 无地址或地址难以辨认;或
(b) 违反本法规定寄出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违反本法规定寄出;或
(c) 收件人拒绝接收;或
(d) 收件人应支付邮资,但拒绝支付邮资,
应由收到该物品的邮政局长立即转至总邮局。
所有包含或疑似包含应缴纳海关税的附件的邮政物品,应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昆士兰同法第 42 条。
42.—(1.) 邮政部长或其官员可以检查任何未装封或装在两端或侧面敞开的封套内,且邮资不足信件邮资的报纸或包裹,以确定其是否按照本法或法规寄出。
(2.) 如果对任何邮政物品是否符合作为报纸或包裹寄出的资格有争议,应交由邮政部长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南澳邮局法 1876 年第 45 条。
43. 邮政部长或任何副邮政部长可以随时将任何在外部写有或画有亵渎、神圣不可侵犯、不雅、淫秽、冒犯或诽谤性内容的邮政物品,或任何邮政物品中包含的淫秽附件销毁。
对邮政部长或邮局任何官员因执行本条规定而采取的任何行为,不得提起诉讼,但任何因邮政部长或副邮政部长在本条规定下采取的任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个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州最高法院法官以传票或请愿书的方式进行简易程序上诉。
44. 邮政部长或任何副邮政部长可以拒绝转送或递送任何包含任何物品、书籍、图片或广告,或任何具有广告性质的印刷或书面材料的报纸、包裹或邮包,如果这些物品、书籍、图片、广告或材料具有淫秽或不雅的性质,并且可以将任何此类报纸、包裹或邮包销毁。
南澳邮局法 1876 年第 35 条。
45. 邮政部长可以将所有最初在联邦境内寄出,但未领取和未送达,并从其转发地点退回的邮政物品,视为未领取物品,并按如下所述打开。
新南威尔士邮政法修正法 1893 年第 8 条。
南澳邮局法 1891 年第 14 条。
46.—(1.)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所有在任何邮局(已转送至该邮局进行递送)未送达的邮政物品,应在该邮局保留以备递送,时间长短由规定决定。在该期限届满后,尽快,每个此类邮局的邮政局长应将所有已保留规定时间但未送达的邮政物品转至总邮局,并在此之后,所有被转送的此类邮政物品和所有在总邮局超过规定时间仍未送达的邮政物品,应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尽管本法中包含任何内容,当任何信件或包裹带有寄件人背书,说明如果它在不短于七天规定的时间内未送达,则可退回给他,则送往该信件或包裹的邮局的邮政局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后尽快将其发送到上述背书地址,如果在该指定地址被拒收,则应视为未送达且未领取,并应依法处理。
S.A. ib. s. 17.
47.—(1.) 所有通过邮政发送并寄往任何旅馆、酒店或任何寄宿处或任何接待住客房屋的电报和邮政物品,如果送达给该旅馆、酒店或房屋的经营者或经理,则应视为在邮政总长的控制之下,直至送达收件人为止,如果这些物品在经营者或经理收到后一个月内未送达,并且未收到收件人的相反指示,则应退回给邮递员或最近的邮局,并在那里存放,以便送达规定的时间,并在该时间届满时,应发送到中央邮局。所有根据本条规定发送到中央邮局的电报和邮政物品应作为未送达和未领取进行处理。
(2.) 任何上述经营者或经理故意遗漏或未退回任何上述电报或邮政物品,应处以不超过五英镑的罚款。
N.S.W. P. Act 1867 s. 30.
48. 当中央邮局收到任何上述要求发送到该办公室的邮政物品时,如果该邮政物品最初是在联邦内寄出的,或者如果它被寄出或包含任何附件或被合理怀疑是寄出或包含任何欺诈或违反本法或任何海关法或根据本法授权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附件,则可在中央邮局以以下规定的方式打开;而每封信和包裹,如果最初是在其他地方寄出的,除上述情况外,应退回原寄出国的相关当局,或者如果最初是在另一个州寄出的,应退回该州的中央邮局,但每份报纸,无论最初是在哪里寄出的,均应在与联邦内寄出的信件和包裹相同的地方和方式打开。
第二附录(B)。
S.A. P. O. Act 1876 s. 36.
49. 每个根据本法规定打开的邮政物品应在至少两名由邮政总长指定为此目的的邮局官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并且每位官员在开始执行此项职责之前应在一名治安官面前签署一份第二附录中B表格的声明。
S.A. ib. s. 37.
50. 每位副邮政总长应立即将所有在联邦任何地方寄出的、根据本法规定打开的任何被扣留的、未领取的、被拒收的、未送达的邮政物品退回给寄件人,如果通过检查该物品可以确定其姓名和地址,并且该寄件人应立即支付其应付的原始邮资(如果未预付);如果该寄件人拒绝接收任何此类物品,则可以立即销毁该物品,但其应付的邮资仍然需要支付。
Vict. P. O. Act 1890 s. 40.
51.—(1.) 每个根据本法规定打开的未送达的信件或包裹(如果包含任何有价值的或可出售的附件),应妥善保管,并制作并保存一份清单,其中列出该附件以及一份备忘录,说明其内容;并且邮政总长应(除非上述内容被寄出或欺诈或违反本法或任何海关法或根据本法授权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者是为了逃避支付应支付给包含它们的信件或包裹的邮资)发出通知,说明该信件或包裹及其内容,通知送达该信件或包裹的收件人,如果已知,或者否则通知寄件人,如果已知。如果已知的上述第一人或未知的上述最后一人要求,则该信件或包裹及其内容应(除非上述情况)送达提出要求的人。
(2.) 如果这两个上述人士都找不到或未在发出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要求,或者上述内容被寄出或欺诈或违反本法或任何海关法或根据本法授权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者是为了逃避支付应支付给包含它们的信件或包裹的邮资,则该信件或包裹应予以销毁,并且其内容应被没收,除非邮政总长指示将上述内容退回给该信件或包裹的寄件人。并且如果上述内容不是现金或证券或现金支付的票据,则可以以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指示的方式予以销毁、出售或变现,并且其所得款项应缴入国库。并且如果上述内容是现金或证券或现金支付的票据,则应成为国库的一部分。
N.S.W. P. Act 1867 s. 34.
52. 每个根据本法规定打开的未领取或未送达的报纸可以立即出售、销毁或用于任何公共目的,除非在出售、销毁或使用之前,该报纸被收件人领取,并且支付了其应付的邮资(如有)。但是,如果任何此类报纸被寄出或包含任何欺诈或违反本法或任何海关法或根据本法授权制定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附件,或者是为了逃避支付应支付给该报纸的邮资,则该报纸应如上所述出售、销毁或使用;并且包含在该报纸内或随附该报纸或其封面的任何物品应被没收。并且如果该附件或随附物品不是现金或证券或现金支付的票据,则可以以邮政总长指示的方式予以销毁、出售或变现,并且其所得款项应缴入国库。并且如果该附件或随附物品是现金或证券或现金支付的票据,则应成为国库的一部分。
N.S.W. ib. s. 35.
53. 任何根据本法规定打开的邮政物品的寄件人应在要求时支付其应付的邮资和费用(如有),如果拒绝支付,应处以不超过四十先令的罚款。
N.S.W. ib. s. 26.
54. 除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信件、包裹或报纸均不得销毁或退回寄件人,除非经收件人书面同意或邮政总长书面指示。任何信件、包裹或报纸均不得在未经收件人书面同意或指示的情况下,交付给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
S.A. P. O. Act 1876 s. 40.
55. 凡任何人在联邦范围内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破产或无力偿债,邮政总长如经该法院命令指示,应在该命令中指定的日期之前,将寄往该破产者或无力偿债者的任何邮件,交付给官方破产管理人或该命令中指定的其他人。
S.A. ib. s. 41.
56. 寄往死者地址的邮件,可在出示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证明后,交付给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但在出示这些证明之前,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可根据规定,安排邮件的交付。
Qd. P. & T. Act 1891 s. 49.
57.—(1.) 如果邮政总长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任何人,无论是在联邦境内还是在联邦境外,都在从事以下行为:
(a) 收取金钱或任何贵重物品—
(1) 作为对明确或默示的保证或协议的报酬,该保证或协议承诺支付或给予金钱或贵重物品,或
(2) 作为保证或确保其他人将在与任何赛马或其他比赛、搏斗、游戏、运动或锻炼有关的事件或可能性发生时支付或给予金钱或贵重物品的报酬;或
(b) 推广或实施与任何此类保证、协议或担保,或彩票或抽奖计划,或非法游戏相关的方案;或
(c) 作为对任何彩票或抽奖计划的捐款或认捐;或
(d) 以预测未来事件为幌子;或
(e) 与欺诈、色情、猥亵或不道德的商业或业务有关;
他可根据其亲笔签署的命令,在《公报》上公布,指示将寄往该人的任何邮件,无论是以该人的真实姓名还是以虚假或假定的姓名,还是寄往该人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或寄往无名地址的邮件,不得登记、传送或交付给该人。
(2.) 该命令应具体说明该姓名或地址,并应在公布后立即生效,直至邮政总长将其撤销。此类情况下,信件等的处理方式。
Qd. ib. s 50.
58.—(1.) 任何以该命令中所述姓名或地址寄往该人的邮件,如果在邮局收到,不得交付给该人或寄往该地址,而应立即送往总邮局,如果邮件最初是在联邦范围内寄出的,应打开邮件并立即退回寄件人,如果邮件最初不是在联邦范围内寄出的,应不打开邮件退回至邮件最初寄出的殖民地、领地或国家/地区的适当当局。
(2.) 不得以任何人的名义签发汇款单,也不得向任何发布了此类命令的人支付汇款单。可以拒绝接收重量过大的信件、包裹和报纸。
N.S.W. P. O. Am. Act. 1893 s. 9.
59. 任何邮局局长可以拒绝接收或通过邮局传送任何超过规定重量或尺寸或形状不方便的邮件,或任何可能包含或被合理怀疑包含可能伤害任何人或邮件袋内容物的邮件。在邮局所在的城镇或指定的或最后已知的住处交付即为足够。
Qd. P. & T. Act 1891 s. 52.
60.—(1.) 将寄往联邦境内某人的邮件,传送至邮件寄往的城镇的邮局,如果没有寄往的城镇,则传送至距离邮件地址最近的城镇的邮局,即为本法所述的足够传送。
(2.) 如果提供邮件投递员投递服务,则根据地址或邮件中所述人的最后已知住处投递邮件,即为向该人投递邮件的足够投递,除非该人向邮件寄往的邮局的邮局局长发送书面通知,禁止这种投递方式。包裹等的发送和投递可以延迟。
Qd. P. & T. Act 1891 s. 53.
61. 如果从邮局发送或投递信件会因同时发送或投递明信片、书籍、包裹、报纸或邮包而延迟,则后者的任何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留在邮局,直至以后再发送或投递。
Qd. ib. s. 54.
62. 在任何因本法授权征收的邮件费用而进行的起诉或其他诉讼中—谁被视为邮件的寄件人。
邮局邮戳是拒绝信件等的初步证据。
邮局邮票是邮资责任的初步证据。
[edit | edit source](c) 邮局邮票或其上的标记表示邮资或费用,应被视为邮政物品应缴纳该邮资或费用的初步证据,并且其上所盖印或标记的金额应为此支付。
邮政局长等保管的邮件应视为通过邮局发送。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55.
63. 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任何由邮政局长、邮递员、邮差、邮件驾驶员、部门官员或雇员或其他受雇于或在邮政局长领导下的人员保管或携带的邮件或邮政物品,在证明相反之前,应被视为正在通过邮局发送。
销毁书籍、文件、电报等的权力。
[edit | edit source]Vict. P. O. Act 1890 s. 44.
64.—(1.) 邮政局长可以命令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销毁任何电报、记录簿、电报带、信单、挂号信收据、汇款单、邮政支票、交付信函或信函给部门的单据或任何其他文件或其底稿:但前提是这些电报不是在发出销毁命令之日前两年内写成的,这些书籍和其他文件不是在发出销毁命令之日前一年内印刷、书写或准备的,国王、邮政局长或邮政局的任何官员不应对因任何此类销毁而丢失的任何电报、书籍或文件对任何人负责,并且任何人因任何此类销毁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均不成立。
(2.) 本条中,“文件”应被视为包括与包裹邮政有关的文件。
费用等的拨款。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32.
65. 根据本法或条例收取的邮票销售、佣金费、收费、罚款和其他费用的所有款项,应支付给联邦财政部长,并计入合并收入基金:但根据第九十五条对部门官员处以的罚款可由总督将军指示以任何方式处理。
第二部分 - 通过船舶运送邮件。
[edit | edit source]所有运送邮件的船只均应提供储物柜。
[edit | edit source]N.S.W. P. O. Act 1867 s. 44.
66. 在所有根据邮政局长在本法项下签订的任何合同运送邮件的船只上,应提供一个合适的储物柜或其他安全的地方,用于将这些邮件和所有邮政物品锁起来,并与所有其他物品和东西分开运送。如果没有提供此类储物柜或地方,或者如果在航行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时间将此类邮件或任何邮政物品与此类储物柜或地方分开运送,则该船的船长将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船舶到达后交付船舶邮件。
[edit | edit source]67.—(1.) 船舶抵达联邦内的任何港口时,船上所有邮件和所有散装邮政物品,应立即由船长交付给离邮局最近的码头的邮政局长、港口官员或海关官员,或交付给邮政局长签署的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
处罚。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58.
(2.) 任何船长(除上述情况外)明知故犯或疏忽大意地扣留、持有或拒绝交付邮件或邮政物品,在提出上述要求后,应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进港船舶船长的申报。
[edit | edit source]第二附表 (C)。
N.S.W. P. Act. 1867 s. 46, P. A. Am. Act. 1893 s. 14.
68. 抵达联邦内任何港口的船舶船长,应在抵达后尽快在该港口或最近的城镇或地点的邮政局长或其他指定接收申报的官员面前签署本法第二附表 C 表格中规定的申报,然后该邮政局长或官员应签发一份证明,证明已签署申报,并且在将此证明交付给该港口的海关官员之前,该官员不得允许该船舶申报。任何船长未能或拒绝签署此类申报,或签署虚假申报的,应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但邮政局长可以在船舶已知或有充分理由认为没有邮件的情况下,授权海关官员允许任何此类船舶抵达联邦内任何港口进行申报,而无需要求签署申报并交付证明。
邮件应由出港船舶和沿海船舶运送。
[edit | edit source]W.A. P. & T. Act 1893 s. 47.
69.—(1.) 即将从联邦内任何港口出发前往联邦内或联邦以外任何港口或地点的船舶船长,可能会被部门官员、港口官员、海关官员或邮政局长正式授权的任何其他人要求在批准的码头接收或提货任何邮件,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向递交或交付邮件的人员出具收据,并应小心地将邮件存放在船上某个安全干燥的地方,并在其随后的预定航行中运送这些邮件。
处罚。
[edit | edit source](2.) 任何人在任何方面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处以每项违规行为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新南威尔士州 P. A. Am. 法案 1893 年第 13 条。
西澳大利亚州 P. & T. 法案 1893 年第 48 条。
昆士兰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2 条。
70.—(1.) 即将从联邦内的任何港口出发前往任何其他港口或地点的船长,如果在船上收到任何邮件,用于根据邮件的指示运送邮件,则有权立即要求并从交付或交付邮件的人员处收到根据规定的费率支付的款项。但本法条文不赋予任何根据邮件运输合同运输邮件的船长收取任何此类款项的权利。
(2.) 当邮件从一个港口运送到另一个港口,并由属于同一船主的第二艘船舶转运或转发时,不应因第二艘船舶的运输而支付款项。
(3.) 不应向从任何港口或地点抵达的船长支付邮件运输费用。
新南威尔士州 P. 法案 1867 年第 50 条,P. A. Am. 法案 1893 年第 14 条。
71.—(1.) 不根据邮件运输合同运输邮件的船长,如果即将从联邦内的任何港口出发前往联邦以外的任何港口或地点,则应在该船舶放行之前,向从该船舶即将离港的港口的邮政局长或负责该邮局的官员提交不少于 24 小时的书面离港时间通知,并且,任何不根据邮件运输合同运输邮件,即将从联邦内的港口出发前往联邦内的其他港口或地点的船长,应在该船舶放行之前,向该船舶即将离港的港口的邮政局长提交不少于 6 小时的书面离港时间通知。
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规定较短的通知,并且每个此类通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在上午 9 点到下午 5 点之间。
(2.) 该船长还应将任何超过 1 小时的离港时间延误通知告知该邮政局长或官员,如未履行此义务,将处以不超过 50 英镑的罚款。邮政局长或邮局的其他官员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向该船长出具一份接收该通知的证明,在未出具该证明之前,不得放行该船舶。
昆士兰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4 条。
72. 当船长收到船上用于运输的邮件,并且该船舶未按规定的离港时间或该时间后一小时内起航时,船长应立即通知邮政局长延误,并且应根据要求将邮件以及已支付的运输费或补助金返还给邮政局长或该港口的港口官员或海关官员,或根据邮政局长的书面授权由其他人员接收。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将处以不超过 100 英镑的罚款。
昆士兰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5 条。
73. 从联邦内的港口或地点前往联邦内的其他港口或地点的船长,如果船上装有在最后一个港口或地点交付的邮件,应在该船舶即将到达该地点时,通过敲钟或其他可以合理预期被该地点的邮政局长、港口官员、海关官员或其他授权接收或发送邮件的人员清楚地听到或看到的信号发出通知,并且应在该船舶实际到达之前发出足够时间的通知,以便他们能够准备接收邮件或发送邮件。
任何拒绝或遗漏发出此类通知的船长,将因每项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 50 英镑的罚款。
昆士兰州 同上 第 66 条。
74.—(1.) 总督可与英国邮政总长或任何英国属地或外国的适当当局协商,通过该部门在联邦与英国或该属地或国家之间发行和支付汇款和邮政汇票,以及对为此目的所需资金进行核算和转账。
(2.) 总督还可以安排通过该部门在联邦内发行和支付汇款和邮政汇票,以及对为此目的所需资金进行核算和转账。
昆士兰州 同上 第 67 条。
75. 汇款的金额不得超过 20 英镑,邮政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 20 先令。邮政总长可以根据本法发行的汇款和邮政汇票收取规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南澳大利亚州 P. Notes 法案 1886 年第 5 条。
76. 在发行月份最后一日之后六个月到期后,根据本法发行的任何邮政汇票仅可在其指定支付的州的总邮局支付。
昆士兰州 P. & T. 法案 1891 年第 68 条。
77.—(1.) 邮政总长可以向汇款的收款人或其执行人或管理人偿还汇款金额,无论该汇款是否仍然存在或是否在他们手中。
(2.) 偿还后,邮政总长或该部门的任何邮政局长或官员对于该汇款或该汇款的发行或偿还金额的任何责任,将对任何人都停止并终止。
Qd. P. & T. Act 1891 s. 69.
N.S.W. P. Act 1867 s. 75.
78. 任何汇款单和邮政票据均应被视为任何与盗窃有关的法律意义上的有价值证券,未发行的邮政票据应被视为公共资金。
79. 根据本法规定签发或支付的任何汇款单或邮政票据均不征收印花税。
W.A. P. & T. Act 1893 s. 65.
80. 邮政总长拥有在联邦内架设和维护电报线路并通过电报传送电报或其他通信以及执行接收、收集或发送此类电报或通信的全部附带服务的专有特权,但本法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各州政府铁路部门有权在铁路界限内架设和维护铁路运行所需的电报线路,以及
(b) 任何铁路或电车道的业主可在本法生效时有效的任何州立法律授予的权利范围内,维持根据该州立法律架设的任何电报线路,这些线路用于铁路或电车道的运行。
但除经邮政总长授权外,此类电报线路不得用于向公众发送和传送电报。如获得授权,则从此类电报中获得的收入应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在邮政部门与铁路部门或业主之间分配。
此外,本条不得被解释为禁止任何人维持和使用其以前架设的任何电报线路或架设、维持和使用任何电报线路 —
(a) 该线路完全位于其为所有者或占用者且仅用于其自身目的的土地内,且该线路的任何部分距离邮政总长的任何现有线路不小于 12 英尺,除非为了连接或穿越该线路;或
(b) 该线路用于电话通信,且完全位于其为占用者或所有者的建筑物内,且仅用于其自身目的。
81. 邮政总长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下授权任何人架设和维护联邦内的电报线路,并将其用于电报通信的所有目的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
但对在私人土地或私人建筑物内架设或维护电报线路的人来说,此类条件和授权并非必需。
Qd. P. & T. Act 1891 ss. 70, 71.
82.—(1.) 邮政总长或经邮政总长授权的任何人可以与任何其他人签订合同,由该其他人为邮政总长或为其自身使用建设和维护任何电报线路。
(2.) 在联邦内建设或将要建设的每条电报线路都必须遵守本法和法规的规定。
83. 如果某条私人线路在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由在道路、铁路、电车道、公共保护区、皇室土地或溪流两侧拥有土地的人架设,则本法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该人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继续或将该私人线路在至少距离道路、铁路、电车道、公共保护区、皇室土地或溪流表面 18 英尺的高度或经邮政总长批准的其他方式穿越任何此类道路、铁路、电车道、公共保护区、皇室土地或溪流。
Qd. ib. s. 72.
84. 根据邮政总长授权行事的人员可以为了本法的目的进入任何土地,并对该土地进行勘测和测绘,并挖掘、砍伐、搬运和运走建设或维护电报线路或与其相关的工程所需的任何泥土、石头、碎石、沙子或其他土壤或木材或树木。
Qd. ib. s. 73
85.—(1.) 经授权的人员可以使电报线路或本法所必需的任何工程在任何土地或任何海岸、道路、河流或水体上、下或穿过,并可以打破、挖掘和搬运任何土壤,其范围和深度必须满足安放或拆除工程的要求。
但每根穿越道路或常用货车道或水面的电线或绳索必须至少距离表面 20 英尺,并且任何土地、海岸、道路或水体的自由使用不得因本法的目的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2.) 如果在任何人行道、道路或公路架设的任何电报线路之后,由于市政委员会或地方当局的任何路线变更或其他行为而需要拆除该线路,则此类拆除的费用应由相关的市政委员会或地方当局承担。
Qd. ib. s. 74.
86. 授权人员在继续或完成电报线路时,如属必要,可将电线或电缆固定或连接至城市、镇或村庄中任何房屋、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在其内部、表面、贯穿还是抵靠。
但如电线或电缆是架空的,则其距离房屋、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物所处地面至少十八英尺。
S.A. P. O. Act 1891 s. 23.
87.—(1.) 凡在皇室土地或任何道路、街道或公路上的树木或灌木丛,妨碍或据邮政总长或其授权的官员认为可能妨碍任何电报线路的正常运行,经通知负责管理该等土地的当地或其他管理机构后,可由邮政总长或该官员经与该管理机构协商后,砍伐或修剪,如有必要,凡在任何此类线路二十英尺范围内的私人土地上的树木或灌木丛,则该私人土地的业主或占有者应按邮政总长或该官员的要求砍伐或修剪,如有违反,邮政总长或该官员可进入该私人土地,并安排砍伐或修剪这些树木和灌木丛,如有必要。
(2.) 本法足以免除邮政总长及其官员、仆人、代理人和工人以及所有其他人因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力而采取的合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W.A. P. & T. Act 1893 s. 63.
88.—(1.) 凡在电报线路(无论是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后架设的)架设后,在电报线路方向上架设栅栏的,该栅栏的业主应根据邮政总长的书面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在栅栏与电报线路交汇处设置一个至少十英尺宽的门或滑轨,以确保所有用于修理电报线路的车辆都能通行。
(2.) 凡受雇于电报线路维修,且上述要求在要求发出后十四天内未得到满足的任何人员,可拆除、砍伐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该栅栏。
(3.) 凡在电报线路架设前已架设栅栏,并在之后被电报线路穿过,如果邮政总长以书面形式授权,架设该电报线路的人员可按上述方式,以邮政总长的费用在栅栏上设置一个至少十英尺宽的门或滑轨,并应向该栅栏的业主发出七天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此项意图。
(4.) 本条中的业主包括占用架设栅栏土地的人员。
Qd. P. & T. Act 1891 s. 76.
89. 邮政总长或其授权人员经通知负责管理该等土地的当地或其他管理机构后,可在任何街道或公共道路下放置和维护任何用于电报或气动通信或发送的线路、管道、隧道或管子,并可对其进行改动或拆除,并为此目的,可破开任何街道或公共道路,并改动任何管道(不包括下水道、排水沟或主管)的位置,以供应水、煤气或电力。
Qd. P. & T. Act 1891 s. 77.
W.A P. & T. Act 1893 s. 64.
90.—(1.) 邮政总长或本法中提到的经授权的人员在行使本法赋予的权力时,应尽量减少损害,邮政总长应向所有当地管理机构和利害关系人支付因行使这些权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适当赔偿。
(2.) 如果赔偿金额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一致,则应通过仲裁来确定。
Vict. P. O. Act 1897 s. 13.
91. 如果任何人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后被授予使用任何电报通信线路的权利,但:
(a) 拒绝或忽视在到期时应要求支付规章规定的租金或费用;或
(b) 据邮政总长认为违反了上述规章或授予、允许或继续使用该线路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则邮政总长可在不损害下一条规定中针对此类拒绝或忽视所规定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收回该线路的占有权,并阻止该人继续使用该线路,该人无权因邮政总长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而获得赔偿。
92.—(1.) 邮政总长经议会同意,并在发出六个月的通知后,可收回任何私人电报或电话线路。
(2.) 如果赔偿金额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一致,则应通过仲裁来确定。
Vict. ib. s. 14.
93. 如果任何人在应要求拒绝或忽视支付根据规章规定因使用任何电报通信线路而应付的租金或费用,邮政总长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追回该等款项及其费用。
Vict. ib. s. 19.
94.—(1.) 所有在任何归各州铁路当局所有的土地上完全或部分由邮政部门出资架设的电报线路(无论是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后架设的),均应由邮政总长维护,并可随时根据其命令进行修理或拆除。
(2.) 邮政总长(无论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后)架设、取得或维护的所有电报线路,特此归属于邮政总长。
Qd. P. & T. Act 1891 s. 81.
95.—(1.) 电报应尽可能按照收到的顺序发送,但紧急电报,即支付了规定的加价电报以及涉及逮捕罪犯、发现或防止犯罪、司法管理以及在需要时公务电报应在其他电报之前发送。
(2.) 但是,可以制定规定,规定延迟电报的传输顺序,即支付减免费用的电报。
(3.)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官员,将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昆士兰州邮电法 1891 年第 82 条。
96. 任何在邮政总长授权下受雇的人员,可以拒绝接收或发送包含亵渎、淫秽、攻击性或诽谤内容、地址或签名的电报。
昆士兰州 ibid. 第 83 条。
97. 总督将军可以为下列目的或任何目的制定规定:—
(a) 规定建立和管理邮局和电报局,以及接收、发送、运输和交付邮政邮件和电报,以及所有邮政局长和其他部门官员和雇员的管理和指导。
(b) 确定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给船长运送邮件的费用。
(c) 规定邮政邮件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d) 规定:—
(1) 包裹的运输和交付;
(2) 接收、运输、交付、退回寄件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包裹的条件;
(3) 包裹的运输、交付、退回、保险或登记的最大重量、费率或费用;以及
(4) 支付这些费率或费用的方式,以及关于收取任何关税或任何其他可能合法地对任何包裹征收的关税或费用的安排。
(e) 对根据本法登记的或在邮政邮件关闭时间之后寄出的邮政邮件征收费用。
(f) 规定私人信箱和私人信袋,并规定应为此支付的费用。
(g) 规定邮票销售许可证的形式和签发方式,以及对邮票的佣金。
(h) 规定在邮政邮件上毁损或涂抹邮票的方式。
(i) 规定处理可能包含应税物品的邮政邮件的方式。
(j) 规定未送达的报纸的销售、分配或销毁方式。
(k) 规定由何人或通过何人,在何处,何时,以及如何以及以何种形式签发汇款单,以及应支付给何人,在何处,以及何时,以及如何以及以何种形式支付汇款单,以及汇款单在多久之后失效,以及转发信息或发送款项的通知,以及管理信用、账户和其他必要事项的通知,这些事项必须转发、发送或管理,以处理汇款单,以便公众能够通过部门快速安全地汇款。
(l) 规定与邮政支票的签发、支付和注销相关的条件。
(m) 规定应收取的费用、费率和税金,用于:—
(1) 任何电报线路或任何电话交换机或私人电话线路上的任何对话;
(2) 使用任何此类交换机或私人电话线路的租金或租金;
(3) 以及一般而言,任何或所有此类电报线路的管理、工作和维护。
(n) 规定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与任何人士签订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建造和维护专供该人士独家使用的电报线路,或将现有电报线路的独家使用权授予任何人士,并规定该人士作为协议对价应支付的租金和费用的支付标准、时间和方式。
(o) 保护邮政总长的电报线路和工程免受电力线路或工程的干扰或有害影响。
(p) 在联邦法律或任何州法律规定的选举中进行邮寄投票,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只有在该州州长的要求下,并且根据总督将军规定的条款进行。
(q) 规定任何州的州长或任何人士支付任何邮政邮件的应付费率,而不是寄件人。
(r) 所有其他可能对执行本法或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事项。
(s) 为规定根据本法签订的所有合同中的工资率和公平工作条件,这些工资率和条件应为在进行工作的地点公认的工资率和条件。
(t) 规定对违反任何规定的行为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这些规定在《公报》公布后,将从规定中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但不得早于公布后十四天。
包含该规定的《公报》的副本,将作为该规定已妥善制定以及仍在有效的充分证据。
所有这些规定及其修订,应在制定后十四天内提交议会两院,如果议会当时正在举行会议,或者如果没有,则在议会下次会议后十四天内提交议会两院。
98.—(1.) 除非通过邮政,否则不得为报酬或酬金发送或运送任何信件。
任何人士为报酬或酬金:—
(a) 发送或运送,或导致发送或运送任何信件,而非通过邮政;或
(b) 负责运送该信件
将因每次违法行为而被处以不低于五英镑,也不高于五十英镑的罚款。
(2.) 除非被告证明相反,否则任何通过非邮政方式发送、运送或导致发送或运送,或负责运送的信件,均应被视为已为报酬或酬金发送、运送或导致发送或运送,或负责运送。
西澳州邮电法 1893 年第 73 条。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 1867 年第 54 条。
(3.) 本法不适用于任何信件:—
(a) 重量超过十六盎司;
(b) 仅与发送并与其一同交付的货物有关;
(c) 由任何人士通过任何专门信使发送,涉及其私人事务;或
(d) 真正地发送或运送到或从最近的邮局。
W A. P. & T. Act 1893 s. 74.
99. 任何人士—
(a) (1) 伪造或仿制;或
(2) 造成或促使伪造或仿制
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该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由或在任何有能力的人员、当局、部门或政府在或为英联邦、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属地或任何外国提供的、制作的或使用的,用于制作任何邮票或表达或表示任何邮资率或税费或任何磅数;
或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其表面上显示或声称已由或在上述方向提供的、制作的或使用的,用于上述目的。
(b) (1) 伪造、仿制或模仿;或
(2) 造成或促使伪造、仿制或模仿任何此类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印记或压痕或任何印记或压痕的任何部分,在任何纸张或其他物质或材料上。
(c) 明知且无正当理由(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1) 持有;或
(2) 出售、购买、处置或接收
任何伪造、仿制或假冒的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此类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类似或旨在完全或部分地类似于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这些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被如上所述提供、制作或使用。
(d) (1) 盖章或标记;或
(2) 造成或促使盖章或标记
任何纸张或其他物质或材料,用任何此类伪造、仿制或假冒的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此类模具版或工具的任何部分。
(e) 明知且无正当理由(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1) 使用、流通、出售、公开出售;或
(2) 造成或促使使用、流通、出售或公开出售;或
(3) 持有
任何纸张或其他物质或材料,其上带有任何此类伪造、仿制或假冒的模具版或其他工具或任何此类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任何部分的压痕或压痕的一部分;或
任何纸张或其他物质或材料,其上带有任何伪造、仿制或假冒的邮票或压痕,类似或代表任何此类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印记或压痕的全部或部分,或旨在或可能通过或被误认为任何此类模具版或其他工具的印记或压痕,这些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被如上所述提供、制作或使用。
(f) 恶意—
(1) 私自或欺诈性地使用;或
(2) 造成或促使私自或欺诈性地使用任何模具版或其他工具,这些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已如上所述提供、制作或使用。
(g) 恶意地私自或欺诈性地—
(1) 盖章或标记;或
(2) 造成或促使盖章或标记
任何纸张或其他物质或材料,用任何此类模具版或其他工具,如最后所述。
(h) 明知且无正当理由(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持有任何纸张或其他物质或材料,如上所述私自或欺诈性地盖章或标记
将构成可公诉罪行,并处以有期徒刑,最长不超过两年,可判处劳役或不判处劳役。
W.A. P. & T. Act 1893 s. 76.
100. 任何人士在未经合法授权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a) 制造或造成或促使制造;或
(b) 帮助或协助制造;或
(c) 明知地持有或保管—
(1) 任何模具框或其他工具,其上带有任何文字、字母、数字、标记、线条或图案,这些文字、字母、数字、标记、线条或图案是邮票或邮政票据纸张所特有的,并出现在其物质中,这些邮票或邮政票据纸张是由或在任何有能力的人员、当局、部门或政府在或为英联邦、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殖民地或属地或任何外国提供的或使用的;或
(2) 任何纸张,其物质中出现任何文字、字母、数字、标记、线条或图案,这些文字、字母、数字、标记、线条或图案是上述提供的或使用的邮票或邮政票据纸张所特有的,并出现在其物质中,或这些文字、字母、数字、标记、线条或图案的任何部分,旨在模仿它们;或
(d) 造成或协助造成任何此类文字、字母、数字、标记、线条或图案,旨在模仿如上所述提供的或使用的那些图案,出现在任何纸张的物质中,
将构成可公诉罪行,并处以有期徒刑,最长不超过两年,可判处劳役或不判处劳役。
W.A. ib. s. 77.
101. 任何人士在未经合法授权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a) 出售、购买、处置或接收;或
(b) 明知地持有或保管,
任何纸张,这些纸张是由或在任何有能力的人员、当局、部门或政府在或为英联邦、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殖民地或属地或任何外国提供的,用于制作邮票或邮政票据,在这些纸张被合法发行供公众使用之前,将构成可公诉罪行,并处以有期徒刑,最长不超过两年,可判处劳役或不判处劳役。
Qd. P. & T. Act 1891 s. 93
102. 任何人士在未经合法授权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a) 制作任何信封、包装纸、卡片、表格或纸张,模仿英联邦邮政部长或其陛下领地任何其他地区或任何外国邮政当局发行的信封、包装纸、卡片、表格或纸张,或在上面带有任何文字、字母或标记,这些文字、字母或标记表示或暗示或可能合理地导致收件人相信带有相同标记的邮政物品是通过邮政或电报服务发送的;或
(b) 在任何信封、包装纸、卡片、表格或纸张上制作任何标记,用于通过邮政或其他方式发行或发送,或以其他方式发行,模仿或类似于或声称是英联邦邮政部长或其陛下领地任何其他地区或任何外国邮政当局的任何邮局的任何邮票或标记,或任何文字、字母或标记,这些文字、字母或标记表示或暗示或可能合理地导致收件人相信带有相同标记的邮政物品是通过邮政或电报服务发送的;或
(c) 通过邮政或其他方式发行或发送任何带有此类标记的信封、包装纸、卡片、表格或纸张,
将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Qd. ib. s. 94.
Vict. P. O. Act 1897 s. 18.
103.—(1.) 任何人士以欺诈目的—
(a) 从通过邮政发送的邮政物品或电报中拆除任何贴在其上的邮票;或
(b) 从任何先前使用过的邮票上拆除在邮局盖在其上的任何标记;或
(c) 明知地使用或用于邮政或电报目的任何已盖销或污损的邮票,
将处以不低于一英镑且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或处以有期徒刑,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可判处劳役或不判处劳役。
(2.) 在审判任何因使用已盖销或污损的邮票而被控犯罪的人时,证明被告人是贴有该邮票的邮政物品地址的书写者,应构成prima facie证据,证明他是贴上该邮票的人。
维多利亚邮政法 1890 年第 115 条。
104.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将任何虚假声称为本法前述豁免项下的邮政物品或虚假声称属于邮资较低或免邮资类别的邮政物品放入任何邮局,或导致或唆使将任何此类物品放入任何邮局,均应处以不低于一英镑且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维多利亚同法第 116 条。
105.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将任何包裹放入任何邮局,或导致或唆使将任何包裹放入任何邮局,该包裹或包裹的封面上附有法律不允许的信件通信或情报,或故意在任何包裹的外部签署关于其内容的虚假声明,均应处以不低于一英镑且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维多利亚邮政法 1890 年第 117 条。
106.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将任何报纸放入任何邮局,或导致或唆使将任何报纸放入任何邮局,该报纸或报纸的封面上附有通信字符数字字母或数字(除用于指示其中任何报告文章或段落的标记、该报纸的印刷标题、印刷的印刷商、出版商和销售商的名称、职业和营业场所、收件人的姓名、职业和地址、寄件人的姓名以及“仅限报纸”字样外),或附有除增刊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或附有或伴有其他任何物品,或任何人故意将上述字样放在任何声称是报纸或物品或其封面上,而明知其为虚假,均应处以不低于一英镑且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昆士兰邮政与电报法 1891 年第 98 条。
107. 任何人明知故犯地通过邮政发送或试图发送任何邮政物品,该邮政物品:
(a) 包含爆炸物或危险的、肮脏的、有毒的或有害的物质,或未经妥善保护的尖锐工具,或活的有毒生物,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坏运输途中的其他邮政物品或损害部门官员或其他人员的物品;或
(b) 包含淫秽或猥亵的印刷品、绘画、照片、石版画、雕刻、书籍、卡片或物品;或
(c) 在其上、其内或其信封或封面上有任何淫秽的、猥亵的、亵渎神灵的、诽谤性的或极具攻击性的文字、标记或图案,
均应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可附带苦役。
新南威尔士州邮政法 1867 年第 64 条。
108. 任何邮政局长或受雇于该部门的其他官员,或任何船长或受雇于或经任何邮政局长授权接收、分类、携带或递送任何邮政邮件或任何通过邮政或其他方式发送的邮政物品的人,如违反或故意疏忽或遗漏履行本法所述的任何规章或本法的任何规定(对违反或疏忽履行这些规章或规定的行为,本法未另有规定处罚),均应处以不超过二十五英镑的罚款。
新南威尔士州同法第 65 条。
109. 任何受雇于该部门或参与邮件运输的人员,如因疏忽丢失或故意扣留或延误或导致或允许扣留或延误任何邮件或任何邮政物品,均应处以不超过二十五英镑的罚款。
昆士兰州邮政与电报法 1891 年第 101 条。
110. 任何驾驶用于运送邮件的车辆的人员,以及任何负责邮件的警卫员或其他人员,无论邮件是通过车辆、骑马还是步行运送,如:
(a) 在路上闲逛;或
(b) 故意浪费时间或浪费时间;或
(c) 在酒精的影响下;或
(d) 未能尽一切可能按邮政总局规定的邮件运输速度运输邮件,除非因天气、路况不佳或事故所致,其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
均应处以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
昆士兰州同法第 102 条。
111. 任何人故意扣留、隐瞒、保存或扣押任何邮件或邮政物品,
(a) 由扣留、隐瞒或保存该物品的人发现;或
(b) 被错误地递送给保存或扣押该物品的人,
均应构成轻罪,经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可附带苦役。
维多利亚邮政法 1890 年第 124 条。
112. 任何人以任何虚假借口或误述诱使任何邮政局长或该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向其递送任何通过邮政发送的非寄往其本人的邮政物品,均应构成轻罪,经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西澳大利亚州邮政与电报法 1893 年第 93 条。
113. 任何负责递送邮政物品或电报的人,如故意将其递送给除收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应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可附带苦役。
昆士兰邮政电信法 1891 年 第 105 条。
114. 任何人士 -
(a) 从邮政局长或邮政部门的其他官员或雇员或保管邮政物品或电报的其他人士手中,或从任何邮局或指定的接收或递送邮政物品或电报的地方,以欺诈手段取走;或
(b) 偷窃、以任何目的侵占、以欺诈手段取走、隐藏或销毁
通过邮局发送的邮件或邮政物品,或电报或其任何部分,以及任何人士以欺诈手段接收任何此类以欺诈手段取走、偷窃、侵占或隐藏的邮件、邮政物品或电报或其任何部分,均属可公诉罪行,并应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三年,可判处苦役,也可不判处苦役。
南澳邮局法 1876 年 第 82 条。
西澳邮政电信法 1893 年 第 90 条。
115. 任何邮政局长、船长或用于运送邮件的车辆驾驶员,或任何护送人员或其他负责邮件的任何人士,无论邮件如何运送,如果违反其职责打开或篡改任何邮件、邮政物品或电报,或允许打开或篡改,均属可公诉罪行,并应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两年,可判处苦役,也可不判处苦役。
南澳邮局法 1876 年 第 83 条。
116. 任何人士,如果不是邮政局长或未经合法授权,以欺诈目的打开或企图打开寄给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邮件、邮政物品或电报,均属可公诉罪行,并应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两年,可判处苦役,也可不判处苦役。
昆士兰邮政电信法 1891 年 第 107 条。
117. 任何人士,未经邮政局长授权(证明授权的责任在于被告) -
(a) 在或靠近其房屋、墙壁、门、窗户、箱子、柱子或其他属于其或在其控制下的地方,放置、维持或允许或导致放置、维持或保留“邮局”字样或任何其他可能暗示或使人有理由相信该处为邮局或接收邮政物品的地方,或任何箱子为邮政信箱;或
(b) 在任何车辆或船舶上放置或允许或导致放置或允许保留“皇家邮政”字样或任何可能暗示或使人有理由相信该车辆或船舶用于运送邮件的字样或标志,
均应处以不超过二十五英镑的罚款。
昆士兰同法 第 109 条。
118. 任何人士故意阻碍或延误邮件运送或递送,均应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六个月,可判处苦役,也可不判处苦役。
昆士兰同法 第 110 条。
119.—(1.) 任何人士 -
(a) 故意阻碍或煽动他人阻碍邮政部门官员执行公务;或
(b) 在邮局或电报局或属于邮局或电报局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场所内行为不端,或故意阻碍邮局或电报局或邮政部门的业务进行,
均应处以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
(2.) 邮局或电报局的任何官员可以要求任何犯本条规定罪行的人离开邮局或电报局或上述场所,如果该人拒绝或未能遵守该要求,则应处以不超过五英镑的进一步罚款,并可由该官员将其带离;所有警官应根据要求带离或协助带离该人。
昆士兰邮政电信法 1891 年 第 11 条。
120. 任何人士故意篡改、损坏或毁坏任何信箱、报箱或用于接收邮政物品的容器,或任何属于邮政局长的卡片或告示,或涂抹其上的任何字母或数字,均应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六个月,可判处苦役,也可不判处苦役。
维多利亚邮局法 1897 年 第 16 条。
121. 如果任何人士在任何邮政物品中或与任何邮政物品一起放入或企图放入或导致或唆使放入任何邮局或任何信箱、报箱或用于接收邮政物品的容器中的任何火源、火柴、灯光或任何肮脏、令人反感或有害的物质或物品,或在任何邮局或任何信箱、报箱或用于接收邮政物品的容器中或针对其进行滋扰,则应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或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六个月,可判处苦役,也可不判处苦役。
昆士兰邮政电信法 1891 年 第 113 条。
122. 任何人士,未经邮政局长许可(证明许可的责任在于被告) -
(a) 买卖、提供或陈列出售任何邮票;或
(b) 在其房屋或场所附近放置或允许或导致放置或允许保留“获准出售邮票”字样或任何可能暗示或使人有理由相信其已获准出售邮票的字样或标志,
均应处以不超过五英镑的罚款。
昆士兰同法 第 114 条。
123. 任何人士以欺诈目的非法签发汇票或邮政支票,均属可公诉罪行,并应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七年,可判处苦役,也可不判处苦役。
昆士兰同法 第 115 条。
124. 任何人士 -
(a) 伪造电报或明知电报为伪造而使用;或
(b) 以电报形式传送任何伪造的电报信息或通讯,他知道该信息或通讯是伪造的;
无论他是否有意诈骗,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三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发送虚假电报。
[edit | edit source]W. A. P. & T. Act 1893 s. 105。
125. 任何人士—
(a) 明知故犯地向邮政部任何官员或雇员发送或递送任何信息或书面材料,该信息或书面材料声称由他人签署或发送,但未经该人授权;或
(b) 未经他人授权,在电报上错误地签署他人的姓名,或签署虚构人物的姓名;或
(c) 故意且未经发送人授权,修改电报;或
(d) 编写、发布或递送声称是通过电报局收到的电报,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的文书,
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两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发送诈骗信息。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17。
126. 任何人士若以诈骗意图发送任何信函、电报或其他通讯或信息,涉及任何汇款单,或涉及任何应由任何人支付或收取的与汇款单有关的款项,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三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18。
127. 任何在电报局工作的员工,如泄露电报内容或实质,并非通过递送电报或向授权接收该电报的人员提供该电报副本,均属轻罪,经定罪后,每犯一次,可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两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未经授权架设或维护电报线路。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19。
128.—(1.) 除第八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在未经邮政总长授权的情况下(证明该授权的责任在于被指控人)在任何皇室土地或任何公共道路、街道或高速公路上架设、维护或使用任何电报线路,或故意使用任何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后架设的电报线路,并且未能遵守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的任何通知,支付对该线路(如有)的任何费用(该费用由总督将军不时确定),均可处以不超过五英镑的罚款,对任何该线路违反本法规定架设、维护或使用一天,处以一次罚款。
(2.) 邮政总长可以授权任何人士完全占有、砍伐或破坏任何该线路的全部或部分。
未经授权收取使用电报线路的费用。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20。
129. 任何人士若与邮政总长签订协议,以便该人士在未经邮政总长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报线路,但又向他人索取或收取任何费用,或收取任何款项或有价报酬,以供使用该线路,每犯一次,可处以不低于两英镑,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损坏电报设施。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21。
N.S.W. Tel. Act 1857 ss. 10, 11。
130. 任何人士—
(a) 非法或恶意地切割、折断、拆除、损坏或移走任何电池、机械、电线、电缆、绝缘体、电线杆或任何其他物品,这些物品是任何用于或与任何电报或其工作相关的装置的一部分;或
(b) 非法或恶意地以任何方式阻止或阻挠通过电报发送、运输或传递任何通讯;或
(c) 中断或阻碍任何线路的使用或任何信息的传输,
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三年,可加或不加苦役。但如果和平法官在审讯被控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士时认为,将此案作为可公诉罪行起诉不利于司法公正,则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和裁决此案,违法者可处以不超过二十五英镑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
企图损坏电报设施。
[edit | edit source]Qd. P. & T. Act 1891 s. 122。
131. 任何人士若企图犯上条列出的任何罪行,可处以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两个月的监禁。
逮捕罪犯。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23。
132. 任何违反前两条规定的人士,无论是否有逮捕证,都可以被任何其他人逮捕,并移交给警察,或带到法官面前,根据法律进行处理。
过失损坏电线杆或电线。
[edit | edit source]Qd. ib. s. 121。
133. 任何人士若过失损坏任何与任何电报有关的电线杆、电缆、电线、绝缘体或材料,可处以不超过五英镑的罚款,并且可以被勒令赔偿造成的损失。
任何人士不得冒充邮政官员。
[edit | edit source]134. 任何人士若以诈骗意图冒充或自称是邮政部官员,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百英镑的罚款,或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两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邮政官员重新发行邮政票据的处罚。
[edit | edit source]Vict. P. O. Act 1890 s. 129。
135. 任何邮政局长或其他邮政官员重新发行根据本法授权签发的已在重新发行前支付的邮政票据,均属可公诉罪行,可处以有期徒刑,刑期不超过五年,可加或不加苦役。
教唆者和帮助者。
[edit | edit source]Tas. P. O. Act 1881 s. 96。
136. 任何人协助、教唆、策划或唆使他人实施违反本法的任何罪行,均应受到与实际实施该罪行相同的处罚。
邮局可被进入,并可代表部门取走信件等。
[edit | edit source]昆士兰邮电法 1891 年第 125 条。
137.—(1.) 任何经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授权的人员,可进入任何邮局或电报局,并可取走属于或与部门相关的任何财产、款项、汇票、信件、货物、动产或物品,并可为此目的在邮局或电报局或邮局或电报局所在的房屋或土地内停留合理的时间。
处罚。
[edit | edit source](2.) 任何人故意阻挠、妨碍或延误上述人员的进入、取走或停留,均应受到不超过二十五英镑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抵抗警官。
[edit | edit source]昆士兰同法第 126 条。
138. 任何人抵抗执行本法的人员,均应受到不超过二十五英镑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在邮局柱子上张贴海报等的处罚。
[edit | edit source]维多利亚邮局法 1890 年第 133 条。
139. 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证明该授权的责任在于该人员)在任何邮局或电报局柱子或接收箱或电报杆上放置任何海报或其他文件、文字或绘画,或以其他方式污损任何邮局或电报局柱子或接收箱或电报杆,均应受到不超过五英镑的罚款。
第七部分——保护电报线路免受电力线路或工程的有害影响。
[edit | edit source]电力当局不得对电报线路造成有害影响。
[edit | edit source]140. 除非遵守本法规定的条件,电力当局不得建设任何电力线路或进行任何其他用于发电、使用或供应电力的工程,从而对邮政总长的任何电报线路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
有害影响的定义。
[edit | edit source]141. 任何邮政总长的电报线路,如果其线路的电报通信以任何方式受到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使用方式的影响,则应被视为受到工程的有害影响。
线路受到有害影响时的责任限制。
[edit | edit source]142. 对于电力电车或电力照明系统,如果使用该电车或照明系统的电力当局已采取所有已知和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此类有害影响,并已遵守条例,则该电力当局不应对其线路或工程影响使用接地回线的邮政总长的线路负责。
电力当局进行任何工程时的规定。
[edit | edit source]昆士兰电力照明和电力法 1890 年第 29 条。
143.—(1.) 在电力当局在距邮政总长的任何电报线路十码范围内建设任何电力线路或进行任何工程之前(除维修或将用户的连接线与电力主干线连接,其中电力线路在最短距离处与邮政总长的电报线路成直角交叉,并在该点的两侧各延伸六英尺,并且交叉的连接线与任何电报线之间不小于三英尺外),电力当局或其代理人应在开始工程前不少于七天也不多于二十八个工作日,向该线路将要建设或工程将要进行的州的副邮政总长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电力线路的路线、性质和规格,以及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和使用方式,以及打算传输的电流的大小和性质,以及该工程的实施、持续和使用方式,并且电力当局及其代理人应遵守邮政总长不时为防止邮政总长的任何电报线路受到任何此类工程的有害影响而制定的任何合理的通用或特殊要求。
处罚。
[edit | edit source](2.) 如果电力当局或其代理人违反或故意不遵守本条,电力当局应受到每违反或不遵守一天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如果电报通信被故意中断或受到有害影响,则应受到每中断或有害影响一天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3.)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使电力当局或其代理人因违反本条而受到处罚,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该工程的立即执行是为避免事故或其他紧急工程而必需的,并且已立即向工程执行地点最近的电报局主管发出通知,说明未经事先通知而执行该工程的原因。
Qd. El. L. & P. Act 1896 s. 30.
144.—(1.) 当任何电力机构拟进行的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对邮政部长电报线路的暂时或永久更改,并且没有其他法律、协议或其他方式就该更改或就通知邮政部长该更改或其费用或由此产生的费用做出规定时,以下规定适用:—
(a) 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应在工作开始前不少于七天也不超过十四天向工作所在州的副邮政部长发出通知,说明工作开始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所需更改的性质。
(b) 在通知发出后七天内,副邮政部长可以向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发出反通知,说明其打算自行进行或要求电力机构在其监督下并使其或其代理人满意地对电报线路进行更改,他认为由于拟议的工作而有必要或适宜进行的更改。
(c) 如果副邮政部长在其反通知中说明其打算自行进行该更改,他可以自行或通过其代理人进行该更改,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应向邮政部长支付他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并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以及他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d) 如果副邮政部长在其反通知中要求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进行该更改,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应在电力机构的费用下,在邮政部长或其代理人的监督下并完全满足他们的满意度进行该更改,电力机构应向邮政部长支付他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以及他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e) 如果副邮政部长未发出反通知,或如果其自行承诺进行该更改,而其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进行该更改,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该更改;但此类更改应完全满足邮政部长或其代理人的满意度。
(f) 如果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未向副邮政部长送达本节要求的关于任何工作的通知,或在通知发出后七天内开始进行通知中规定的工作,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应支付每工作一天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且副邮政部长可以在电力机构的费用下拆除该工作。
(g) 如果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未能遵守本节中邮政部长或其代理人的合理要求,他们将面临每持续一天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或如果电报通信中断或受到不利影响,则每持续一天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2.)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使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因未遵守邮政部长或其代理人的任何要求,或因未经事先通知而执行任何工作而受到罚款,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任何此类要求是不合理的,或者工作的立即执行是必要的,以避免事故或其他紧急工作,并且已立即向工作完成地点附近最近的电报局的负责人发出通知,说明未经事先通知执行工作的理由。
(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强迫邮政部长改变任何电报线路的位置,如果案情使该更改不可取。
Qd. El. L. & P. Act 1896 s. 31.
145.—(1.) 如果邮政部长的电报线路因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而被破坏、损坏或受到不利影响,该电力机构不仅应负责向邮政部长支付因修复破坏、损坏或不利影响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而且如果电报通信因疏忽或故意中断或受到不利影响,则应支付每持续一天不超过二十英镑的罚款。
(2.) 如果对邮政部长负有支付该日罚款义务的电力机构无权执行修复中断或不利影响所需的工程,则中断或不利影响应被视为持续,无论是实际持续的时间,还是根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意见,足以使邮政部长能够修复中断或不利影响的较短时间。
(3.) 邮政部长可以不采取追缴该日罚款的诉讼,而选择追缴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Qd. ib. s. 32.
146. 如果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阻挠邮政部长或其代理人建造、维护、更改、检查、维修或拆除电报线路,或监督或指导电力机构或其代理人根据本法进行的电报线路更改,则该电力机构及其代理人分别应为每一起阻挠行为支付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如果阻挠持续,则应支付每持续一天不超过十英镑的罚款。
Qd. ib. s. 34.
147.—(1.) 当任何电力线路或工程以影响邮政部长电报线路的方式用于发电、使用或供应电力时,邮政部长可以通过向拥有、使用或有权使用该电力线路或工程的人员送达通知,要求只根据该通知规定或根据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继续供应,以保护邮政部长的电报线路和通过该线路的电报通信。
(2.) 如果不遵守这些条件和限制,邮政部长或副邮政部长可以要求通过该电力线路或工程的电力供应立即停止,直至该违反行为停止。
(3.) 如果该电力线路或工程是在邮政部长电报线路架设之前合法建造的,并且因此受到不利影响,则邮政部长应向拥有、使用或有权使用该电力线路或工程的人员支付因遵守这些条件和限制而产生的任何合理发生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害。
Qd. El. L. & P. Act 1896 s. 50.
148.—(1.) 任何电力机构违反本法或规定的规定建造或使用电力线路或工程,或发电、使用或供应电力,均应支付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并支付每继续违规一天不超过五英镑的罚款。
(2.) 违反规定的电力机构除任何罚款外,还应支付对该电力机构提起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因纠正该电力机构的违反行为而合法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
149. 邮政部长或其代理人为保护任何电报线路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无论是否应电力机构的要求或根据与电力机构的安排,均不应免除该电力机构根据本法或规定,或根据任何保障人员或财产安全的法律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Qd. ib. s. 60.
150.—(1.) 本法或规章或任何命令下的通知可以书面形式。
(2.) 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为本法目的而发布、签发或制定的通知、任命、指示或文件,如果该通知、任命、指示或文件看似由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签署或由任何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签署,则其已获得充分认证,并被视为由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发布、签发或制定。
(3.) 当由电力管理机构发布通知时,如果该通知看似由电力管理机构的主席、秘书或其他主要官员签署,则其已获得充分认证。
(4.) 本法要求向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发布的通知,可以通过将其留在邮政部门或通过挂号信邮寄至邮政部门并将其地址写为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视情况而定),或通过将其交付给负责与通知中提到的工程、电报线路或其他事项所在地最近的电报局的官员或通过挂号信邮寄至该官员并将其地址写为该官员的办公室或通常的居住地,或通过挂号信将其邮寄至该官员的办公室或通常的居住地。
(5.) 本法要求向电力管理机构发布的通知,可以通过将其留在电力管理机构的办公室或通过挂号信将其邮寄至电力管理机构的办公室,如果存在多个办公室,则通过挂号信将其邮寄至电力管理机构的总部办公室,并将其地址写为电力管理机构或其主席、秘书或其他主要官员。
151. 本法或规章中未被宣布为可起诉罪行的违法行为,经警察、薪俸法官或特别法官的简易判决后可处以惩罚。
Qd. P. & T. Act 1891 s. 128.
152.—(1.) 在任何关于针对邮政部门或邮政部门收入的罪行的信息或申诉中,或关于通过邮寄发送或正在运送的邮件或邮政物品或关于邮政总长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财产、资金、汇票、邮政汇票、货物、动产或效应的任何罪行的信息或申诉中,或关于已经实施或具有任何恶意、有害或欺诈性意图并以任何方式与邮政部门或其收入或上述邮政总长管理或控制下的任何财产、资金、汇票、邮政汇票、货物、动产或效应相关的任何行为、事项或事件的信息或申诉中,只需将任何此类财产归于邮政总长,并声明或声称此类财产属于邮政总长,并声明或声称任何此类行为、事项或事件是具有意图损害或欺诈邮政总长的目的而实施或发生的,无需提及他的姓名。
(2.) 在所有与邮政部门有关或以任何方式涉及邮政部门的信息或申诉中,只需将邮政总长命名并描述为“邮政总长”,无需任何其他姓名、附加内容或描述。
153. 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可以委派任何邮政或电报官员代表其出庭,无论是作为起诉方还是被告方,他为此目的签署的书面授权书在法律上具有充分效力。
154. 邮政总长与电力管理机构或其代理人之间发生的关于邮政总长任何要求的任何分歧,或关于电报线路任何变更的费用的任何分歧,应通过仲裁解决。
155. 当本法下的任何事项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时,应根据发生争议的州的法律进行仲裁。
156. 当任何个人承认对邮政总长违反了本法(可起诉罪行除外)时,邮政总长可在该个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决定此事,并可命令该个人支付他认为适当的罚款,支付该罚款后,该个人将不再因同一事项而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Qd. ib. s. 129.
157.—(1.) 针对邮政总长或邮政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因其根据本法或规章所做或未做的事情而提出的任何诉讼,应在行为实施或遗漏后六个月内提起,不得超过该期限。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提前一个月向被告送达诉讼通知和诉讼原因通知,或将其留在被告的住所或营业地,送达通知的方应在其背面背书写上原告的姓名和住所或营业地,以及其律师或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或营业地(如果通知由律师或代理人送达)。
(2.) 本条所指的邮政部门的官员或雇员不包括承包商及其邮差。
Qd. P. & T. Act 1891 s. 130.
158. 任何因下列原因而对国王、邮政局长或邮政部门任何官员提起的诉讼或其他诉讼程序均不可维持:——
(a) 依据本法寄出、收取或未寄出或未收取的邮件;
(b) 依据本法发送、接收或未发送或未接收的电报。
Qd. ib. s. 131.
159. 任何因下列原因而对国王、邮政局长或邮政部门任何官员提起的诉讼或其他诉讼程序均不可维持:汇款单或邮政汇票的支付被拒绝或延迟,或因任何意外疏忽、遗漏或错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及任何因汇款单或邮政汇票在支付后被任何呈递者支付而提起的诉讼或其他诉讼程序,如果该支付未经寻求承担责任的人的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则均不可维持。
日期。 | 州。 | 标题。 |
31 Vic. No. 4......................... | 新南威尔士 | 邮资法 1867. |
37 Vic. No. 1......................... | 新南威尔士 | 废除报刊邮资费用的法案。 |
56 Vic. No. 31....................... | 新南威尔士 | 邮资法修正案法案 1893. |
20 Vic. No. 41....................... | 新南威尔士 | 设立和规范电报的法案。 |
54 Vic. No. 1128................... | 维多利亚............. | 邮局法 1890. |
61 Vic. No. 1537................... | 维多利亚............. | 邮局法 1897. |
55 Vic. No. 15....................... | 昆士兰........ | 邮政和电报法 1891. |
1857 No. 6............................ | 南澳大利亚.. | 规范电报的建设和管理的法案。 |
39 & 40 Vic. No. 49.............. | 南澳大利亚.. | 邮局法 1876. |
44 & 45 Vic. No. 207............ | 南澳大利亚.. | 电话法 1881. |
49 & 50 Vic. No. 370............ | 南澳大利亚.. | 邮政汇票法 1886. |
49 & 50 Vic. No. 374............ | 南澳大利亚.. | 包裹邮寄法 1886. |
54 & 55 Vic. No. 535............ | 南澳大利亚.. | 邮局法 1891. |
57 Vic. No. 5......................... | 西澳大利亚 | 邮政和电报法 1893. |
20 Vic. No. 22....................... | 塔斯马尼亚........... | 电报法 1857. |
45 Vic. No. 13....................... | 塔斯马尼亚........... | 邮局法 1881. |
46 Vic. No. 5......................... | 塔斯马尼亚........... | 电话法 1882. |
49 Vic. No. 30....................... | 塔斯马尼亚........... | 邮局法修正案法案 1885. |
52 Vic. No. 42....................... | 塔斯马尼亚........... | 邮局修正案法案 1888. |
55 Vic. No. 19....................... | 塔斯马尼亚........... | 邮局法修正案法案 1891. |
59 Vic. No. 18....................... | 塔斯马尼亚........... | 邮局修正案法案 1895. |
表格 A. 第 9 条。
我,A.B.,在此郑重声明,我不会因与邮政部门相关的雇佣关系而故意或明知故犯地打开、扣留、退回或延迟,或导致或允许打开、扣留、退回或延迟任何进入我手中、权力或保管范围的邮件,除非经邮件收件人的同意,或根据邮政局长的亲笔签署的书面授权书,或除非根据邮政部门为或与邮件邮资和运输有关而颁布和制定的任何法令、法律或经授权的规章的任何条款进行。
表格 B. 第 49 条。
我,A.B.,在此郑重声明,我不会故意阅读我因执行职责而打开的任何信件或包裹的内容或任何部分,除非为了确定其撰写者或发件人的姓名和地址而必须这样做;而且,我不会向任何人透露任何我在打开和检查上述信件或包裹以确定上述目的而获悉的任何内容,除非是邮政局长提出要求。
表格 C. 第 68 条。
我,A. B.,是 [说明船舶或船只的名称] 的船长或负责人,该船舶或船只从 [说明地点] 到达,根据法律规定,在此郑重声明,据我所知,我已经将 [说明船舶或船只的名称] 上的所有邮件和邮件物品交给了经授权接收其交货的人,或者安排将其交给了他们,除了法律免除邮资的信件之外。
表格 D. 第 39 条。
关于丢失的包含有价值附件的未登记信件或包裹的详情声明。
1. 信件或包裹的确切地址是什么? | 1. |
2. 为什么信件或包裹没有登记? | 2. |
3. 请详细描述信件或包裹的所有内容。 | 3. |
4. 信件或包裹的收件人是谁?(姓名和地址。) | 4. |
5. 是谁将信件和附件放入信封,信封是如何封口的? | 5. |
6. 粘贴的邮票价值是多少? | 6. |
7. 信件或包裹是谁寄出的,在寄出之前它经过了谁的手? | 7. |
8. (1) 信件或包裹是在哪个邮局寄出的? | 8. (1) |
(2) 在哪一天?以及 | (2) |
(3) 在什么时间? | (3) |
9. 信件或包裹的发件人是谁? | 9. |
我,A.B.,居住在 [说明地点],位于 [说明州] 州,在此声明上述问题的答案在所有方面都属实。
于 [说明地点],位于 [说明州] 州,[说明日期] 年 [说明月份] 月 [说明日期] 日宣誓。
CD.,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