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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史/主题/立法/C1911L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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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规则。

1911。第 105 号。


1905 年无线电报法下的临时条例。

我,澳大利亚联邦总督,经联邦行政委员会建议,特此证明,由于紧急情况,以下根据 1905 年《无线电报法》制定的条例应立即生效,并使这些条例立即生效为临时条例。

日期为 1911 年 7 月 6 日。

达德利,

总督。

经阁下授权,

约西亚·托马斯,

邮政部长。

———

无线电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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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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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条例可以称为 1911 年无线电报条例。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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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这些条例中,除非另有说明——

“澳大利亚船舶”是指在澳大利亚登记的船舶;

“英国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亚船舶以外的英国船舶;

“外国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亚船舶或英国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港口,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的,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码头、码头或其他可供船舶避风或装卸货物或旅客的工程;

“陆地站”是指除船舶站以外的通过无线电报收发消息的站,包括实验站;

“船舶站”是指安装了无线电报收发消息设备的船舶(非永久系泊);

“领海”是指联邦的领海以及联邦任何领地的领海,包括港口;

“该法”是指 1905 年《无线电报法》。

许可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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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该法第 5 条颁发的许可证可以是——

(a) 一般许可证;或

(b) 实验许可证。

一般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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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一般许可证仅针对澳大利亚船舶上的船舶站颁发。

(2) 同一公司或个人拥有的任何数量的船舶都可以包括在一般许可证中。

(3) 一般许可证可以根据附表中的表格形式,并应包括该表格中列出的条款和条件。

(4) 一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但可以不时续期。

实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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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实验许可证只能针对陆地站颁发。

(2) 实验许可证应采用邮政部长认为合适的形式,并应在符合这些条例的前提下,包含邮政部长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

(3) 实验许可证在撤销之前或持证人放弃之前一直有效,但邮政部长可以随时撤销。

(4) 实验许可证中包含的无线电报设备只能用于实验目的,并且不得干扰任何陆地站或船舶站的工作,并且持证人在使用这些设备时应服从邮政部长发布的所有指示。

(5) 任何一个实验许可证中可以包含两个陆地站。

补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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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邮政部长可以向一般许可证持有人颁发针对其拥有的任何未包含在一般许可证中的船舶的补充许可证。

(2) 补充许可证应采用邮政部长认为合适的形式,并应被视为已合并到一般许可证中,并且一般许可证应在补充许可证中包含的每艘船舶上适用,其适用程度与该船舶已包含在一般许可证中一样。

许可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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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许可证费用如下——

对于船舶站的一般许可证或其任何续期——每艘包含在许可证中的船舶五先令。

对于船舶站的补充许可证或其任何续期——每艘包含在许可证中的船舶五先令。

对于实验站——第一个年度的每个许可证一英镑一先令,以后每个年度七先令六便士。

一般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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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一般许可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必须列出以下详细信息——

(a) 其中包含的不同船舶的名称;

(b) 船舶在澳大利亚登记的港口;以及。

(c) 船上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

(2) 在颁发执照之前,邮政总长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他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关于谐振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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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颁发任何一般执照之前,申请人必须使邮政总长满意,根据执照工作的无线电报设备或器具符合当时有效的关于谐振和波长的规定。

执照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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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每份执照均应一式两份,一份发给持照人,另一份保留在邮政总长部门。

(2) 在将执照发给申请人之前,他应签署保留在部门的那部分执照。

执照的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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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一般执照或补充执照可在执照上书面续期,并写明续期期限。

(2) 续期备忘录必须由邮政总长或他授权的官员签署。

(3) 续期可在执照到期前一个月或到期后一个月内进行。

(4) 备忘录应写在这两部分执照上。

执照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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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邮政总长可通过书面通知,以持照人未能遵守当时有效的《1905 年无线电报法》下的任何规定,或以执照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理由,吊销和终止任何执照,以所有或任何包括在内的船站为由。

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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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邮政总长或任何副邮政总长或任何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书面授权的人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安装或正在安装无线电报设备的船站或陆站,并可检查此类设备及其工作和使用情况。

船站和陆站之间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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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当通过无线电报在领海内的船舶(无论是英国船舶、外国船舶还是澳大利亚船舶)与陆地上的无线电报站之间进行通信时,应遵守该站无线电报工作的现行规则。

无线电报公约和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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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以及当时有效的公约下的服务条例,只要此类公约和条例适用,即应适用于所有可用于传输或接收私人信息的无线电报装置,无论是由联邦政府安装的还是在执照下安装的,无论是船站还是陆站,并且每个持照人应遵守此类公约和条例。

设备应在不干扰其他设备的情况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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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领海内任何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还是外国船舶)上的无线电报设备应以不中断或干扰的方式工作——

(a) 海军或军事信号;或

(b) 其他无线电报站之间的信息传输。

(2) 本规定中的海军或军事信号包括由国王的帝国或殖民地海军或军事部队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或通信。

船舶在港口时不得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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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除经邮政总长许可外,任何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或外国船舶(军舰除外)上的无线电报设备,在船舶停泊在澳大利亚或联邦任何领土的任何港口期间,不得使用或工作。

国防条例在外国军舰在港口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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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澳大利亚或联邦任何领土的任何港口内,任何外国军舰上的无线电报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总督认为合适的任何规则(无论是禁止性的还是规范性的)。

总督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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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果在任何时候,总督认为,出现了一种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应该控制所有无线电报信息的传输,他可以在《公报》上发布通知,禁止在领海内外国船舶上使用无线电报,期限由他认为必要。

在紧急情况下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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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皇家海军军舰(无论是帝国海军还是殖民地海军)的指挥官,或任何国防部队的任何指挥官,可以——

(a) 占领根据执照安装在任何船舶上的或根据任何实验执照安装在任何船舶上的任何无线电报设备,并将此类设备用于国王的服务;或

(b) 委派任何人控制此类设备;或

(c) 指示持照人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向他提交通过此类设备传输或接收的所有或任何信息;或

(d) 停止或延迟或指示被许可人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员停止或延迟任何此类信息的传输或传递,或将它们传递给他;或

(e) 指示被许可人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员遵守他认为适合于通过此类设备传输或接收信息而发出的所有指示。

(2) 每位被许可人和任何根据许可证或实验许可证安装的无线电报设备的负责人应遵守本条例,以及根据本条例发布的所有指示。

(3) 对于因行使本条例赋予的权力而导致的设备损坏,应向被许可人支付合理的赔偿。

无线电报在海军或军事用途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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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条例不应阻止海军或军事当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无线电报用于海军或军事目的:但和平时期,任何将要使用的无线电报设施(除纯粹的临时设施外)必须经国防部长书面授权,并应向邮政总长发送该设施的书面通知。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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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总长。

建立无线电报船站的许可证。

兹致所有见此证书的人

我,尊敬的

澳大利亚联邦邮政总长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在                                        州的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在属于被许可人的船舶上建立、竖立、维护和使用设备,以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传输和接收信息

鉴于根据英国《电报法》1863-1907年和英国《无线电报令》1908年,在未经英国邮政总长为此目的颁发的许可证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国船舶(无论是在英国岛屿的领海还是公海)上建立任何无线电报站或安装或操作任何无线电报设备都是非法的

但,如果任何英国属地(不包括海峡群岛和马恩岛)或任何英国保护地内的主管当局拥有法律授权,并已授予在该船舶上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设备的许可证,并且如果该船舶在任何英国属地(不包括海峡群岛和马恩岛)或任何英国保护地登记,则该船舶上的任何人员不会被认为因在该船舶上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设备而违反英国《无线电报法》1904年,并且如果该人员是根据该许可证的规定行事

鉴于授予本许可证的船舶已在联邦登记;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无线电报法》1905年规定,邮政总长可以颁发许可证,以建立、竖立、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传输或接收信息的电台和设备,许可证期限、条件和缴费标准均由邮政总长规定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本许可证,并已支付相关的规定费用

现在,我,                                                                                                                                上述邮政总长,根据《无线电报法》1905年,并根据赋予我的所有权力和授权,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许可和授权——

(i) 在本附录中指定的船站以及邮政总长不时签署的任何补充许可证中指定的其他船站,为了以下目的,建立、竖立和安装,并维护、操作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这些设备使用称为无线电报系统的系统(以下简称“许可设备”)。

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 在每个船站安装的设备应与上述附录中该站名称对应的设备相同,或与上述任何补充许可证中指定的设备相同;

(b) 在所有上述船站使用的设备应同步;

(c) 许可设备应设计为能够使用波长为 300 米的无线电波,以英国邮政目前使用的测量标准进行测量,并且可以具有其他波长,不超过 600 米,这些波长应得到邮政总长不时发出的书面授权;

(d) 信息传输和接收速度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每分钟 12 个字,5 个字母算作一个字。

(ii) 使用许可设备,在上述船站之间,以及上述船站与海岸站和其他船站之间传输和接收信息,但须遵守以下规定:当上述船站停泊在英国岛屿的任何港口时,信息传输和接收应遵守英国邮政总长不时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当上述船站停泊在联邦的任何港口或联邦管辖的任何领土的港口时,应遵守《无线电报法》1905年的相关条例;

(iii) 因使用许可设备,或因使用该设备传输或接收信息而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并且我特此宣布,上述许可和授权的授予,必须遵守以下条件和规定

解释条款。

1. 在本证书(以及本附录)中,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除非证书主题或上下文与这种解释相抵触(即):—

“无线电报”一词的含义与英国《无线电报法》1904年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的含义与英国《电报法》1869年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通过任何无线电报系统在英国皇家海军的两艘或多艘船舶之间、英国皇家海军船舶与海军基地之间或英国皇家海军船舶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无论是海岸站还是船站)之间进行的信号传递。

“英国皇家海军”包括属于陛下统治的任何部分的皇家海军部队的船舶。

“海军部”是指执行英国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军上将的职务的委员。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条例”分别是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22 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和根据该公约制定的服务条例,并包括对公约或条例进行的任何修改。

“1906 年无线电报公约”是指 1906 年 11 月 3 日在柏林签署的公约,以及根据该公约制定的服务条例,并包括对公约或条例进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站”是指建立在陆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的无线电报站,并为陆地与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服务开放。

“船站”是指建立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的无线电报站。

当发射设备的调整能够与具有相应调整的接收设备通信,并且对不具有相应调整的接收设备的影响尽可能小,则设备被认为是“同步”的。天线必须在发射状态下是连续的,没有任何断开。如果发射两个无线电波,这两个无线电波与该站的正常无线电波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 3%,但对于使用 5 千瓦及以上功率的电台,该差异不得超过 2%。

设备使用限制

2. 本许可证所授权的设备不得由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代表被许可人还是经被许可人许可,用于传输或接收除本许可证授权的以外的任何信息。

海军信号保护。

3. (1) 被许可人不得通过使用授权设备传输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授权设备,干扰海军信号。

(2) 使用波长长于海军专用波长的电台,不得发射可能干扰附近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上信号的任何附带波或谐波。

(3) 如果海军部或国防部长认为本附表中指定的任何船舶电台的授权设备工作与海军信号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则被许可人应在邮政总长书面要求时关闭该电台。

(4) 这些保护海军信号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影响本许可证其他条款的一般性。

被许可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规章。

4. 为本许可证之目的,被许可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章,只要该公约和规章能够适用于无线电报,如同适用于普通陆地和海底电报一样,但该规章中关于旗语电报的规定不应视为适用于无线电报。

被许可人应遵守无线电报规章。

5. 被许可人应遵守《无线电报法》1905年颁布的任何规章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适用于被许可人。

无线电报公约的遵守。

6. 被许可人应遵守1906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关于干扰。

7. 被许可人应遵守邮政总长不时为防止干扰其他无线电报台的工作,并使通过授权设备交换的信息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的信息区分开来而发布的任何指示和规章。

设备的变更。

8. 未经邮政总长同意,不得对授权设备进行任何与本附表或上述任何补充许可证中提到的任何细节相关的变更或修改。

邮政总长的赔偿。

9. 被许可人应随时赔偿邮政总长因任何法团、公司或个人因本协议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造成的任何伤害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信息应不偏不倚地传输。

10. (1) 按照本许可证的规定,被许可人应通过授权设备以平等的条件传输信息,不偏不倚,无论是在收费标准、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

(2) 对于代表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输的信息,被许可人应收取的费用不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费用的二分之一。

被许可人应接收遇险信号。

11. 被许可人应尽可能接收来自船舶和灯塔的所有求助请求和所有遇险信号,并应答这些请求和信号,并通过授权设备或被许可人拥有的任何其他方式,以最短的时间将它们重新传输给相关当局。

关于操作电台的人员。

12. 上述船舶电台的授权设备应仅由持有邮政总长或英国邮政总长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应只颁发给使邮政总长相信其具备操作和了解信号规定方面所需的技术能力的人员,并应采用邮政总长不时规定的格式和条件。

保密条款。

13. 被许可人不得向任何人(除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胜任的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被许可人知悉的通过海军信号或通过邮政总长或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任何部门提供或维护的任何无线电报系统或邮政总长的任何被许可人(除被许可人外)传输的任何信息。

应保存信息登记簿。

14. 被许可人应保留通过授权设备传输的所有信息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簿,在这些登记簿中,每条或部分信息应附有其识别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原发地点和最终目的地等详细信息,以及邮政总长不时合理要求的关于陛下服务信息的其他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应在这些登记簿中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被许可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信息表格,包括书面和印刷的表格,以及信息记录和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时间应为1906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时间,如果该公约没有关于此事项的规定,则应为国际电报规章不时规定的时间,这些登记簿和信息文件应允许邮政总长或其授权的官员在被许可人的总部,

在以下时间

上午 10 点至下午 5 点,每天开放,除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外。

邮政总长有权检查设备。

15. 邮政总长及其经书面授权的任何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许可证授权的全部或任何船舶电台,以检查,并可检查任何安装在这些电台中的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以及安装在这些电台中的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设备和电报仪器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许可证和其他文件应由船舶携带。

16. 被许可人应在根据本许可证设立船舶电台的每艘船舶上携带一份经邮政总长适当官员签字盖章证明为真实副本的许可证印刷件或复印件,以及邮政总长为使被许可人能够根据1906年无线电报公约与海岸电台通信而规定的其他文件。

费用。

17. (1) 被许可人应向邮政总长支付与本许可证相关的费用,每艘安装授权设备的船舶电台每年 5 先令。

(2) 本许可证规定的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前支付,续签许可证应在续签前支付费用。

许可证不得转让。

18. 除经邮政总长书面同意外,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权力或授权,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分享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权力或授权的任何部分。

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接管或控制设备。

19. (1) 如果和只要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陛下政府控制通过授权设备传输信息,任何皇家海军军舰指挥官均有权以陛下名义和代表陛下接管授权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并将其用于陛下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用于该指挥官认为合适的常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经该指挥官授权的人员均可进入安装任何此类设备的任何船舶,接管该设备并按上述方式使用。

(2)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此类指挥官,而不是接管授权设备,可以指示和授权他认为合适的人员,完全或部分地承担通过授权设备传输信息的控制权,并以他指示的方式,这些人员可以进入安装任何设备的任何船舶,或者该指挥官可以指示被许可人向他或其授权的任何人提交所有通过授权设备传输或到达的任何信息,或任何此类信息的类别,停止或延迟任何信息的传输,或将信息交付给他或他的代理人,并一般性地服从该指挥官关于信息传输的所有指示,被许可人应服从和遵守所有此类指示。

(3) 被许可人有权因行使本条款赋予的权力而造成的授权设备的任何损坏获得合理的赔偿。

20.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即):—

关于在某些情况下撤销许可证的规定。

(a) 如果被许可人应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支付给邮政总长的任何款项在应付之日起一个月后仍未支付;

(b)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契约(支付款项的契约除外)或条件,而被许可人应予以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无线电报法》1905年颁布的现行任何法规,

则在任何上述情况下,邮政总长可以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中授予的许可权、权力和权限,全部或部分地撤销和终止所有或任何船舶电台,由此本协议以及上述许可权、权力和权限,全部或部分地将绝对停止、终止并失效,适用于所有或任何上述船舶电台(视情况而定),但不会损害邮政总长根据本协议中被许可人一方的契约条款所享有的任何诉讼权或补救措施。

许可不影响邮政总长的权利。

21. 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邮政总长不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作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协议许可的系统性质相同还是不同),以邮政总长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也不损害或影响邮政总长不时与任何个人或任何个人签署协议或授予许可,涉及在联邦或联邦管辖下的任何领土的任何部分使用和使用电报(无论是与本协议许可的电报性质相同还是不同)或通过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手段传输信息,以邮政总长认为合适的任何条款。 此外,(除本许可证明确规定外),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视为授权被许可人行使邮政总长根据《邮政和电报法》1901-1910年或《无线电报法》1905年授予或取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通知等

22. 邮政总长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明确说明以书面形式还是非书面形式),均可由邮政总长本人或邮政总长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任何部长或官员签署,并可通过将该通知、请求或同意寄往注册信函,地址为被许可人的通常居住地或营业地点,或如该通知、请求或同意与任何特定船舶电台有关,则可通过将其交付给安装该电台的船舶船长而送达;被许可人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通过将该通知寄往注册信函,地址为联邦内邮政总长部门秘书的官方地址而送达。

上述船舶电台的附表。

1. 2. 3. 信号的正常范围(海里)。 设备的特性。 功率。 11.
安装电台的船舶名称。 船舶注册港口。 如果从事定期班轮或客运服务,请说明停靠港口。 4. 5. 6. 7. 8. 发射设备的最大取值。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则每秒的周期数。
夜间。 白天。 接收设备的描述。 波长(米)。 电源和最大输出。 9. 10.
电流。 电压。

其他细节:-

邮政总长签字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被许可人签字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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