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的历史/专题/立法/C1911L00216
法定规则。
1911 年。第 216 号。
《1905 年无线电报法》下的条例。
(作为 1911 年法定规则第 105 号暂时发布)
我,澳大利亚联邦总督,经联邦行政会议建议,特此根据《1905 年无线电报法》制定以下条例:—
无线电报条例。
自 1912 年 1 月 13 日起生效。
1911 年 12 月 22 日
丹曼
总督
奉命
C. E. FRAZER
————
1. 本条例可称为 1911 年无线电报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另有明示,否则—
“澳大利亚船舶”是指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舶;
“英国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亚船舶以外的英国船舶;
“外国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亚船舶或英国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适当地称为港口的地方,无论天然或人工,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码头、码头或其他船舶可获得避难、装卸货物或乘客的工程;
“陆地电台”是指非船舶电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传输和接收信息,包括实验电台;
“船舶电台”是指安装了无线电报设备用于传输和接收信息的船舶(未永久停泊);
“领海”是指联邦的领海以及联邦任何领地的领海,包括港口;
“该法”是指《1905 年无线电报法》。
3. 根据该法第 5 条颁发的许可证可以是—
(a) 通用许可证;或
(b) 实验许可证。
4. (1) 通用许可证只能针对澳大利亚船舶上的船舶电台颁发。
(2) 通用许可证可以包括属于同一公司或个人的任何数量的船舶。
(3) 通用许可证可以按照附表中的格式,并且应包括该格式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4) 通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但可以不时续期。
5. (1) 实验许可证可以仅针对陆地电台颁发。
(2) 实验许可证应采用邮政部长认为合适的格式,并且应包含这些条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3) 实验许可证在被吊销或被许可人放弃之前一直有效,但邮政部长可以随时吊销。
(4) 实验许可证中包含的无线电报设备仅用于实验目的,并且不会干扰任何陆地电台或船舶电台的操作,并且许可人在操作这些设备时应遵守邮政部长发布的所有指示。
(5) 任何一个实验许可证可以包括两个陆地电台。
6. (1) 邮政部长可以向通用许可证持有人颁发针对其拥有的任何未包括在通用许可证中的船舶的补充许可证。
(2) 补充许可证应采用邮政部长认为合适的格式,并且应被视为已纳入通用许可证,并且通用许可证应适用于补充许可证中包含的每一艘船舶,如同该船舶已包含在通用许可证中一样。
7. 许可证费用如下—
船舶电台通用许可证或任何续期—每艘包含在许可证中的船舶 5 先令。
船舶电台补充许可证或任何续期—每艘包含在许可证中的船舶 5 先令。
8. (1) 申请通用许可证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必须列出以下详细信息—
(a) 其中包含的不同船舶的名称;
(b) 船舶注册的澳大利亚港口;以及
(c) 将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
(2) 在颁发许可证之前,邮政部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他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信息。
9. 在颁发任何通用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必须让邮政部长满意,即根据许可证进行操作的无线电报设备或设施符合当时有效的关于谐振和波长的规定。
10. (1) 每个执照应制成两份,一份发给持照人,另一份由邮政总长部保存。
(2) 在向申请人颁发执照之前,他应签署由邮政总长部保存的执照部分。
执照续期。
[edit | edit source]11. (1) 一般执照或补充执照可通过在上面写上说明续期期限的备忘录来续期。
(2) 续期备忘录必须由邮政总长或其授权的官员签署。
(3) 续期可以在执照到期前一个月或到期后一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进行。
(4) 备忘录应写在执照的两部分上。
吊销执照。
[edit | edit source]12. 邮政总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以持照人未能遵守《1905 年无线电报法》中现行有效的任何条例,或以执照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理由为由,吊销并终止任何执照,针对其中包含的所有或任何船舶台站。
检查权。
[edit | edit source]13. 邮政总长或任何副邮政总长或任何经邮政总长或副邮政总长书面授权的人员,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任何安装或正在安装无线电报设备的船舶台站或陆地台站,并可检查这些设备及其工作情况和使用方式。
船舶台站和陆地台站之间的通信。
[edit | edit source]14. 当通过无线电报在领海内的船舶(无论是英国船舶、外国船舶还是澳大利亚船舶)与陆地上的无线电报台站之间进行通信时,应遵守该台站无线电报工作规则。
无线电报公约和规定的适用。
[edit | edit source]15. 无线电报公约和现行有效的公约服务条例的规定,只要这些公约和条例适用,应适用于所有可用于传输或接收私人消息的无线电报设备,无论这些设备是联邦政府安装的还是在许可下安装的,无论是在船舶台站还是陆地台站,每个持照人应遵守这些规定。
设备的工作应避免干扰其他设备。
[edit | edit source]16. (1) 领海内任何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还是外国船舶)上的无线电报设备的工作方式应不致中断或干扰——
(a) 海军或陆军信号;或
(b) 其他无线电报台站之间的消息传输。
(2) 在本条例中,海军或陆军信号是指国王的帝国或殖民地海军或陆军部队通过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或通信。
船舶在港口期间不得使用设备。
[edit | edit source]17. 除经邮政总长许可外,任何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或外国船舶(战舰除外)上的无线电报设备在船舶停泊在澳大利亚或联邦任何领土的任何港口时,不得工作或使用。
国防条例适用于在港口停泊的外国战舰。
[edit | edit source]18. 任何外国战舰在澳大利亚或联邦任何领土的任何港口停泊期间,使用无线电报设备,应遵守总督认为合适的规则(无论是禁止性的还是管理性的)。
总督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
[edit | edit source]19. 如果总督认为已经出现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应控制所有无线电报消息的传输,他可以通过在《宪报》上发布通知,禁止在领海内外国船舶使用无线电报,期限由他认为必要。
紧急情况下的设备控制。
[edit | edit source]20. (1)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英国皇家海军舰船(无论是帝国海军还是殖民地海军)的指挥官,或任何国防部队的任何指挥官,可以——
(a) 占有根据执照安装在任何船舶上的无线电报设备,或根据任何实验性执照安装的无线电报设备,并将这些设备用于国王的服务;或
(b) 安排任何人在任何此类设备上进行控制;或
(c) 指示持照人或负责这些设备的人员向他提交所有或任何待传输或接收的消息;或
(d) 阻止或延迟或指示持照人或负责这些设备的人员阻止或延迟任何此类消息的传输或传递,或将这些消息传递给他;或
(e) 指示持照人或负责这些设备的人员遵守他认为合适的所有指示,这些指示与通过这些设备传输或接收消息有关。
(2) 每个持照人和每个负责根据执照或实验性执照安装的无线电报设备的人员应遵守本条例及其所有指示。
(3) 对由于行使本条例授予的权力而导致的设备损坏,应向持照人支付合理的赔偿。
无线电报用于海军或陆军目的。
[edit | edit source]21. 本条例不应阻止海军或陆军当局在和平时期使用无线电报用于海军或陆军目的,但前提是每个待使用的无线电报设备(仅限于临时安装的设备除外)应获得国防部长的书面授权,并将设备安装的书面通知发送给邮政总长。
附录。
[edit | edit source]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总长。
致
建立无线电报船舶台站的执照。
致所有这些文件将送达的人
我,澳大利亚联邦邮政总长 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在 州(以下简称“被许可方”)希望在属于被许可方的船舶上建立、建造、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用于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信息
并且鉴于根据英国《电报法》1863-1907年和英国《无线电报令》1908年,在未经英国邮政总长许可的情况下,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国船舶上(无论是在英国岛屿的领海还是公海上)建立无线电报台或安装或使用无线电报设备均属违法
但如果在任何英国属地(不包括海峡群岛和马恩岛)或任何英国保护国登记的英国船舶上的任何人,由于该船上安装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而被视为违反了英国《无线电报法》1904年,只要该属地或保护国的授权机构依法有权这样做,并已为该船上安装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颁发了许可证,并且该人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行事,则该人将不被视为犯罪
并且鉴于本许可证所涉及的船舶在联邦登记
并且鉴于澳大利亚联邦《无线电报法》1905年规定,邮政总长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支付规定的费用,授予建立、建造、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台和设备的许可证,用于发送或接收无线电报信息
并且鉴于被许可方已申请本许可证,并已支付了相关的规定费用
现在我, 上述邮政总长根据《无线电报法》1905年,并根据赋予我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被许可方在从 19 年 月 日起至 19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获得许可和授权,以下列方式:
(i) 在本附表第一栏中指定的船舶电台和邮政总长随时签署的补充许可证中指定的其他船舶电台上,为以下目的建立、建造、安装和维护、使用无线电报设备,该设备属于已知的 无线电报系统的类型(以下简称“许可设备”)。
但以下规定必须遵守:
(a) 在每个船舶电台上安装的设备的类型应符合上述第一栏中该电台名称对应的类型或上述补充许可证中的类型;
(b) 被许可方应提供每个船舶电台拟采用的连接方案;
(c) 在所有上述船舶电台上使用的设备应进行同步;
(d) 许可设备的结构应能够使用波长为300米的无线电波,以英国邮政目前使用的标准测量,并且可以拥有其他波长,但最长不超过600米,须经邮政总长书面授权;
(e) 在正常情况下,信息传输和接收的速度不应低于每分钟12个字,五个字母算一个字。
(ii) 使用许可设备在上述船舶电台之间,以及在上述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以及其他船舶电台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但以下规定必须遵守:在英国岛屿的任何港口内,从上述船舶电台发送和接收信息的条件和限制应符合英国邮政总长不时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在联邦的任何港口或联邦控制的任何领土内,应符合《无线电报法》1905年下的规章;
(iii) 由于使用许可设备或通过该设备发送或接收信息而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并且我特此声明,上述许可和授权是在以下条件和规定的基础上授予的
解释条款。
1. 在本许可证(和本附表第一栏中),以下词语和表达式的含义应为下文所赋予的含义,除非文本内容或语境与该解释相抵触(即):—
“无线电报”一词的含义与英国《无线电报法》1904年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的含义与英国《电报法》1869年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两艘或多艘舰艇之间,在陛下海军舰艇和海军基地之间,或在陛下海军舰艇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无论是海岸电台还是船舶电台)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传递。
“陛下海军”包括陛下属地任何部分的海军部队的舰艇。
“海军部”是指英国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军大臣的执行委员会。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条例”分别指1875年7月10/22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下的服务条例,并且分别包括公约或条例不时进行的任何修改。
“无线电报公约1906年”是指1906年11月3日在柏林签署的公约及其下的服务条例,并且包括公约或条例不时进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电台”是指建立在陆地或永久系泊的船舶上的无线电报台,并且为陆地和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服务开放。
“船舶电台”是指建立在非永久系泊的船舶上的无线电报台。
当发射设备经调整可与具有对应调整的接收设备进行通信,并对没有对应调整的接收设备产生尽可能小的影响时,该设备被视为“同步”。在发射状态下,天线必须连续且无间断。如果发射两个波,它们与该台的正常波的偏差均不得超过 3%,但对于使用 5 千瓦或以上功率的台站,此偏差不得超过 2%。
设备使用限制。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代表持照人或经持照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许可设备传输或接收除本许可证授权的通信以外的通信。
保护海军通信。
3. (1) 持照人不得通过许可设备传输任何通信,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设备,干扰海军通信。
(2) 使用波长比海军通信专用波长更长的台站,不得发射任何可能干扰附近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上的通信的辅助波或谐波。
(3) 如果海军部或国防部长认为,本许可证第一附表中指定的任何船舶台站的许可设备运行与海军通信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则持照人应在邮政局长书面要求时关闭该台站。
(4) 这些保护海军通信的规定应解释为不影响本许可证中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持照人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条例。
4. 为本许可证的目的,持照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条例,只要该公约和条例适用于无线电报,与普通陆地和海底电报一样,但该条例中关于旗语电报的规定不应视为适用于无线电报。
持照人遵守无线电报条例。
5. 持照人应遵守根据《1905 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条例的规定,只要这些条例适用于持照人。
无线电报公约应遵守。
6. 持照人应遵守《1906 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关于干扰。
7. 持照人应遵守邮政局长不时为防止干扰其他任何无线电报台站的运行和使使用许可设备交换的通信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站的通信区分开来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设备改装。
8. 未经邮政局长同意,不得对许可设备进行任何与本许可证附表或上述任何补充许可证中提到的任何事项有关的更改或修改。
应急设备。
9. (1) 持照人应使本许可证中提到的船舶配备应急设备,包括与火花线圈相连的蓄电池,以及开关设备,以便在许可设备失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应急设备。
(2) 应急设备应具有足够的通信工作能力,可持续通信 6 小时,并且与之配合使用的连接方案可以是普通空中线型。
邮政局长免责声明。
10. 持照人应随时赔偿邮政局长因本许可证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伤害而由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提出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
通信应不带偏见或偏好地传输。
11. (1) 遵守本许可证的规定,持照人应通过许可设备以平等的条件,不带偏见或偏好地传输通信,无论是在收费标准、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
(2) 对于代表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输的通信,持照人应收取的费用不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费用的二分之一。
互通。
12. 在联邦境内获得许可的每个船舶台站应与所有其他船舶进行互通,并接收来自这些船舶以及通过这些船舶的通信,无论这些船舶是在联邦、英国、英国任何部分的殖民地或任何外国获得许可,而不考虑欲进行通信的船舶台站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
持照人接收求救信号。
13. 持照人应尽可能地从船舶和灯塔接收所有求助请求和所有遇险信号,并应回答这些请求和信号,并以最快的速度通过许可设备或持照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将这些请求和信号转发给相关部门。
关于负责操作台站的人员。
14. 上述船舶台站的许可设备只能由持有邮政局长或英国邮政局长颁发的合格证书的人员操作。合格证书只授予那些让邮政局长确信其具备操作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信号规则知识的人员,并且应采用邮政局长不时规定的格式,并受其规定的条件约束。
保密条款。
15.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个人(除了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合格的法律法庭)泄露任何已知的、通过海军通信或由邮政局长或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任何部门提供或维护的任何无线电报系统,或由邮政局长的任何持照人(持照人除外)传输的通信,也不得对任何通信进行任何使用。
通信记录应保存。
16. 持照人应保存通过许可设备传输的所有通信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簿,在这些登记簿中,每条通信应附带其标识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以及邮政局长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进一步详细信息,陛下服务的通信在这些登记簿中与其他通信区分开来。持照人应保存所有用过的通信表格(书面和印刷的)以及通信抄本和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期限应为《1906 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期限,如果该公约中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则应为国际电报条例不时规定的期限,这些登记簿和通信文件应在邮政局长或其授权官员在持照人位于的总部办公室进行检查,时间为每天上午 10 点至下午 5 点,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局长检查设备的权力。
17. 邮政局长以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代理人,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许可证授权的全部或任何船舶台站,以进行检查,并可以检查这些台站中分别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通信的任何固定或正在使用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固定或正在使用的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设备和电报仪器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许可证和其他文件应由船舶携带。
18. 持照人应在根据本许可证设立船舶台站的每艘船舶上携带邮政局长适当官员签署的许可证印刷件或复印件,证明其为真实复印件,以及邮政局长可能为使持照人能够根据《1906 年无线电报公约》与海岸台站进行通信而规定的其他文件。
费用。
19. (1) 持照人应向邮政局长支付与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相关的费用,每年为安装许可设备的每个船舶台站支付五先令。
(2) 本许可证规定的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之前支付,许可证续期时应付的费用应在续期之前支付。
许可证不得转让。
20. 除非得到邮政局长书面同意,否则持照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权力或授权,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参与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权力或授权或任何此类许可、权力或授权的利益。
在紧急情况下接管或控制设备的权力。
21. (1) 若出现紧急情况,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王陛下政府控制经授权装置传输的信息,则任何皇家海军军舰指挥官有权以国王陛下的名义和代表,接管经授权装置或其任何部分,将其用于国王陛下的服务,并视情况进行适当的普通服务。在此情况下,任何经该指挥官授权的人员可以登上安装有该装置的任何船舶,接管该装置并按上述方式使用。
(2)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此类指挥官可以代替接管经授权装置,指示和授权他认为合适的人员,完全或部分控制经授权装置的信息传输,并按照他指示的方式进行。这些人员可以相应地登上安装有该装置的任何船舶,或者该指挥官可以指示被许可人将所有通过经授权装置提交或到达的信息,或这些信息的任何类别,提交给他或他授权的任何人员,阻止或延迟任何信息的传输,或将其交给他或他的代理人,并普遍遵守该指挥官制定的关于信息传输的所有指示。被许可人应遵守和符合所有此类指示。
(3) 被许可人有权因行使本条款授予的权力而对经授权装置造成的任何损坏获得合理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撤销许可的规定。
22.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
(a) 在被许可人应支付给邮政总长的任何款项在应支付日期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仍未支付的情况下;
(b) 在被许可人违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条款(除支付款项的条款以外)或条件的情况下,或
(c) 在被许可人未能遵守《无线电报法》1905年现行任何规定的情况下,
则邮政总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中之前授予的许可、权力和授权,全部或部分涉及任何船舶电台。在此情况下,本协议以及该许可、权力和授权,全部或部分(视情况而定)应绝对停止、终止并失效,但并不影响邮政总长根据被许可人在此包含的条款所享有的任何诉讼权或救济权。
许可不影响邮政总长的权利。
23. 本协议中任何内容都不应损害或影响邮政总长随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营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协议授权的系统性质相同还是不同),并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酌情进行。本协议中任何内容都不应损害或影响邮政总长随时与任何人和任何人签订协议或授予许可,以便使用和运营电报(无论是与本协议授权的系统性质相同还是不同),或通过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联邦控制的任何地区传输信息,并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酌情进行。除本许可中明确规定外,本协议中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视为授权被许可人行使《邮政和电报法》1901-1910年或《无线电报法》1905年授予或获得的邮政总长的任何权力或授权。
通知等
24. 邮政总长根据本协议应给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确说明为书面形式),可以由邮政总长或经邮政总长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任何部长或官员签字,并可以通过向被许可人在其通常或最后已知住处或营业地点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或如果该通知、请求或同意涉及任何特定船舶电台,则可以通过向安装有该电台的船舶船长送达。被许可人根据本协议应给出的任何通知,可以通过向英联邦内的邮政总长部秘书官的官方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
1. | 2. | 3. | 正常信号范围(海里) | 设备类型 | 功率 | 11. | ||||
安装电台的船舶名称 | 船舶注册港口 | 如果从事定期航线或客运服务,请说明停靠港口 | 4. | 5. | 6. | 7. | 8. | 发射设备的最大负载 |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请说明每秒的周期数 | |
夜间 | 白天 | 接收设备的描述 | 波长(米) | 电源和最大输出功率 | 9 | 10. | ||||
电流 | 电压 | |||||||||
其他信息:
附录二
本授权电台允许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本图仅为示意图,展示了发射机和接收机允许使用的电路。
邮政总长签字、盖章并交付,见证人为
(L.S.)
被许可人签字、盖章并交付,见证人为
(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