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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历史/专题/立法/C1916L00212/F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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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年无线电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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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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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年第 212 号。

_______

1905-1915 年无线电报法下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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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澳大利亚联邦总督,在联邦行政会议的建议下,特此根据无线电报法 1905-1915 年制定以下条例,自 1916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1916 年九月六日签署。

R. M. FERGUSON,

总督。

奉命签署,

J. A. JENSEN,

海军部长。

__________

无线电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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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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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条例可以称为 1916 年无线电报条例。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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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这些条例中,除非有相反的意图,否则 -

“澳大利亚船舶”是指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舶;

“英国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亚船舶以外的英国船舶;

“外国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亚船舶或英国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称为港口的港口,无论是自然港口还是人工港口,或任何可以使船舶获得避难所,或装卸货物或旅客的河口、通航河流、码头、栈桥或其他设施;

“陆地站”是指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传输和接收信息的站,不包括船舶站;

“船舶站”是指安装有无线电报传输和接收信息的设备的船舶(非永久系泊);

“领海”是指联邦的领海和联邦任何领地的领海,包括港口;

“该法”是指无线电报法 1905-1915 年;

“部长”是指“海军部长”;“海军委员会”是指根据海军国防法任命的海军行政委员会;

“海军秘书”是指海军行政委员会秘书。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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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海军委员会可酌情允许技术学校和类似机构为培训学生而进行无线电报实验。

(2) 申请此类许可的申请人应使海军委员会满意,这些实验仅用于培训学生,并应在申请中提供拟用材料的完整清单,以及拟提供指导的人员姓名和资历。

(3) 申请人还应同意允许海军部无线电报分部的检查员在需要时自由进入进行实验的场所,以便进行检查。

(4) 许可应免费发放,但海军委员会保留随时撤销此类许可的权利,其在该事项上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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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执照仅应针对澳大利亚船舶上的船舶站发放。

(2) 执照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但可随时续期。

执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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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照费为一英镑,应预付。

执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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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无线电报执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a) 申请执照的船舶名称;

(b) 船舶在澳大利亚的注册港口;以及

(c) 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

(2) 在授予执照之前,部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他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谐调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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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授予任何执照之前,申请人必须使部长相信,根据执照运行的无线电报设备或器具符合当时有效的关于谐调和波长的规章。

执照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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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每个执照均一式三份,两份发给被许可人,另一份保留在海军部。

(2) 在将执照发给申请人之前,他应签署保留在该部门的执照部分。

执照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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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执照可以通过在执照上书写或附上备忘录来续期,其中说明续期期限。

(2) 续期备忘录必须由部长或海军秘书签署。

(3) 续期可以在执照到期前一个月或到期后一个月内进行。

(4) 备忘录应写在执照的每个部分,但在被许可人的部分,应以部长或海军秘书签署的续期费收据形式,该收据应由被许可人附在其部分。

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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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部长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以被许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5年无线电报法》当时有效的任何规章为由,或以执照中指定的任何其他理由,吊销和终止任何执照。

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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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海军委员会或海军委员会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根据执照安装或正在安装无线电报设备的任何船舶站,并可以检查这些设备及其运行和使用情况。

船舶与陆地站之间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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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在领海内的船舶(无论是英国船舶、外国船舶还是澳大利亚船舶)与陆地无线电报站之间使用无线电报进行通信时,应遵守该站无线电报运行的现行规则。

无线电报公约和规章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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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无论是联邦政府安装的还是经许可安装的,无论是在陆地站还是在船舶站,所有可用于传输或接收私人信息的无线电报装置,以及所有通过这些装置处理的信息,均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无线电报公约和服务规章的规定,只要该公约和规章适用,每个被许可人应遵守该公约和规章。

设备的运行应避免干扰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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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任何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还是外国船舶)在领海内的无线电报设备的运行方式应不干扰或影响—

(a) 海军或军事信号;或

(b) 其他无线电报站之间信息的传输。

(2) 在本规章中,海军或军事信号包括国王帝国或自治领海军或军队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或通信。

船舶停靠在任何码头或栈桥时,不得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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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除非获得海军委员会的许可,否则任何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或外国船舶(军舰除外)在停泊在澳大利亚或联邦任何领土的任何码头或栈桥时,不得运行或使用无线电报设备。

国防条例对外国军舰在港口使用无线电报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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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任何外国军舰在澳大利亚或联邦任何领土的任何港口使用无线电报设备,应遵守总督颁布的认为合适的规则(无论是禁止性的还是管制性的)。

总督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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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生紧急情况,联邦政府需要控制所有无线电报信息的传输,总督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禁止在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上使用无线电报,时间由他认为必要。

紧急情况下对通信和设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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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 紧急情况下,海军委员会或任何担任其陛下海军(无论帝国或自治领)任何军舰指挥官的军官,或任何担任国防军任何部分指挥官的军官,可以:

(a) 占有根据许可证安装在任何船舶上的任何无线电报设备,并将这些设备用于国王的利益;或

(b) 任命任何人控制任何此类设备;或

(c) 指示许可证持有者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将所有或任何通过此类设备提交传输或收到的信息提交给他;或

(d) 停止或延迟或指示许可证持有者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停止或延迟任何此类信息的传输或传递,或将信息传递给他;或

(e) 指示许可证持有者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指令,通过此类设备传输或接收信息。

(2) 每个许可证持有者和每个负责根据许可证安装的无线电报设备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则以及根据本规则发布的所有指示。

(3) 对于因行使本规则赋予的权力而导致的设备损坏,应向许可证持有者支付合理的赔偿。

(4) 尽管无线电报条例 1916 年发布给许可证持有者的任何许可证中包含任何内容,部长仍然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的命令,禁止任何许可证持有者在他指示的时间内与获得其陛下国王或其领地许可,或属于或位于任何与之交战的国家/地区的任何无线电报台进行通信。

(5) 根据本规则第 (4) 条发布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信,或可以禁止与特定台站的通信或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通信。

操作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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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对于每个获得许可证的船舶台站,必须由持有海军委员会在考试后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或由英国邮政总长,或由大英帝国任何部分的适当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2) 资格证书只能颁发给出生于英国的国民,并且分为两类: —

(a) 一级——颁发给 18 岁以上的人,能够以不低于每分钟 20 个单词的速度通过声音接收和传输信息;以及

(b) 二级——颁发给 18 岁以上的人,能够以不低于每分钟 12 个单词的速度通过声音接收和传输信息。

(3) 每次参加考试的候选人需支付 10 先令的考试费。对成功通过规定考试的每个候选人,可以收取 5 先令的资格证书费用,并且如果证书丢失,则需支付 10 先令的证书第一份副本费用,1 英镑的证书第二份副本费用,以及 2 英镑的任何后续副本费用。如果考试不合格,则候选人不得在 3 个月内再次参加任何系统或任何形式的考试。

无线电报在军事用途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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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规则不阻止军事当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无线电报用于军事目的。前提是每个将要使用的无线电报装置(除了临时装置之外)都必须由海军委员会书面授权。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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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通过并接收的任何经授权的无线电台在英联邦内部或根据《无线电报法》1905–1915 年获得许可的无线电台的总信息费用应包括: —

(a) 属于海岸台站的海岸费用;

(b) 属于船舶台站的船舶费用;

(c) 通过电报系统线路传输的费用(如有必要);以及

(d) 送达费用(如有必要)。

22. 发送到或从船舶台站接收的信息费率如下: —

(1) 对于普通信息: —

(a) 海岸台站发送或接收费用: —

(i) 发送到或从获得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许可的船舶发送的无线电报,每字 3 便士;

(ii) 发送到或从其他船舶发送的无线电报,每字 6 便士。

(b) 船舶台站发送或接收费用: —

(i) 发送到或从获得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许可的船舶发送的无线电报,每字 2 便士;

(ii) 发送到或从其他船舶发送的无线电报,不超过每字 4 便士。

(c) 陆线费用每字 1 便士。

(2) 对于新闻信息: —

(a) 海岸台站发送或接收费用: —

每字 1.5 便士。

(b) 船舶台站发送或接收费用: —

不超过每字 4 便士,由相关船舶当局确定;

(c) 陆线费用每字 1.3 便士,1 便士以下的小数部分算作 1 便士。

(3) 对于发送到或从英国或澳大利亚海军船舶发送的信息: —

(a) 对于官方信息: —

(i) 不收取海岸台站费用。

(ii) 不收取船舶台站费用。

(iii) 陆线费用每字 1 便士。

(b) 对于私人信息: —

本规则第 (1) 条中显示的费率和条件适用。

(4) 对于包含给劳埃德代理人的关于海上事故和滞留船舶的报告的信息: —

(a) 海岸台站费用每字 6 便士。

(b) 陆线费用每字 1 便士。

这些信息费用应从收件人处收取。

(5) 转发无线电报的费用(无论参与转发多少个海岸台站),应为: —

(a) 当原船和目的船都获得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许可时,每字 4 便士;

(b) 当相关船舶中只有一艘获得许可或两艘船均未获得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许可时,每字 7 便士。

23. (1) 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岛建立的台站与英联邦管理范围内的岛屿上建立的台站之间交换的信息费率,或在这些岛屿上建立的任何台站之间(除弗林德斯岛和金岛之外)应为: —

(a) 对于普通信息,每个参与的无线电台每字 1 便士,加上英联邦内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b) 对于新闻信息: —

s. d.
不超过 25 个字......... 1 3 每个参与的台站
超过 25 个字但不超过 50 个字... 2 6
超过 50 个字但不超过 100 个字。 5 0
每增加 50 个字或 50 个字的一部分.............. 2 6

加上英联邦内新闻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2) 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岛建立的台站与金岛和弗林德斯岛建立的台站之间交换的信息费率应为: —

(a) 对于普通信息,每个参与的无线电台每字 0.5 便士,最低为每条信息 1 先令,加上英联邦内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b) 对于新闻信息: —

s. d.
不超过 25 个字................................ 0 每个参与的台站
超过 25 个字但不超过 50 个字...... 1 3
超过 50 个字但不超过 100 个字.... 2 6
每增加 50 个字或 50 个字的一部分............................................................... 1 3

加上英联邦内新闻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3) 对于在当地电报局关闭时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岛建立的台站之间交换的信息,费率应为每字 3 便士,加上英联邦内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用于相关陆线处理。

(4) 对于在当地电报局关闭时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岛建立的台站之间交换的新闻信息,费率应为每字 1 便士,加上英联邦内新闻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用于相关陆线处理。

(5) 延迟电报和周末电报的无线电报传输费率应分别为普通费率的一半和四分之一。

(6) 送达费用(如有)应在所有情况下由收件人支付。

24. (1) 传递圣诞节或新年问候的无线电报可以存放在英联邦内的任何电报局,以发送到新西兰或注册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船舶。除了地址和签名之外,此类无线电报还可以包含由以下任何短语组成的文本: —

(a) “圣诞快乐”。

(b) “新年快乐”。

(c) “节日快乐”。

(2) 此类无线电报的总费用应为: —

(a) 对于发送到新西兰的电报,4 先令。

(b) 针对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注册的船舶,收费3先令。

(3) 包含“圣诞问候”文字的无线电报必须在12月23日或之前递交,包含“新年问候”或“节日快乐”文字的无线电报必须在12月28日或之前递交。

25. 发送到船舶或从船舶发送的消息的总费用由发送方支付。

供船舶上刊登的新闻无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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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 供船舶上刊登的新闻无线电报应以船长或船上出版的报纸为收件人,并在地址中添加“供刊登”字样,该字样按新闻电报费率计费。

(2) 此类新闻无线电报中包含的信息必须在船舶报纸上刊登或张贴在船舶的公告栏上。

(3) 根据本条例,新闻无线电报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所附详细条例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

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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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当无线电报因电报服务故障而变得毫无用处时,将全额退还无线电报的费用;当无线电报因目的地船舶超出范围而无法送达时,将全额退还费用,减去陆地线路费用。

通过电话传输航运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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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海岸电台从海上船舶接收到的指示中午或午夜位置的信息,将通过电话通知这些船舶的所有者或代理人,每次通信收费1先令。

海洋预报和天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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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邦气象局发送的海洋预报将从部长拥有、运营和维护的无线电报台或代表部长运营和维护的无线电报台传输到海上船舶,并且从海上船舶接收到的并发送给联邦气象局的无线电报台上的天气报告将传输,收费如下:

每条不超过20个字的通信收费2先令;每个附加词收费1便士;另外每个字加收1便士陆地线路费用。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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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根据《1905-1915年无线电报法》之前颁布并在本条例生效时有效的全部条例,兹予废止,但该条例所规定的任何权利、特权或义务除外。

行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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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