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史/专题/立法/C1919A00004/FRLI
外观
1919 年第 4 号。
一项修正 1905-1915 年无线电报法第二条的法律。
[1919 年 9 月 8 日批准]。
由国王陛下、参议院和澳大利亚联邦众议院颁布如下:—
1.—(1.) 本法可称为 1919 年无线电报法。
(2.) 1905-1915 年无线电报法经本法修正后,可称为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
2. 1905-1915 年无线电报法第二条在“无线电报”的定义中,在“电报”之后添加“或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