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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史/专题/立法/C1919A00004/F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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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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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 年第 4 号。

一项修正 1905-1915 年无线电报法第二条的法律。

[1919 年 9 月 8 日批准]。

由国王陛下、参议院和澳大利亚联邦众议院颁布如下:—

简称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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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法可称为 1919 年无线电报法。

(2.) 1905-1915 年无线电报法经本法修正后,可称为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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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05-1915 年无线电报法第二条在“无线电报”的定义中,在“电报”之后添加“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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