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报和广播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主题/立法/C1920L00256/FRLI
1920 年。第 256 号。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下的规则。
我,澳大利亚联邦总督,根据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经联邦行政会议建议,特制定以下规则,立即生效。
1920 年 12 月 9 日。
福斯特,
总督。
奉命行事,
乔治·H·怀斯,
邮政部长。
1. 本规章可称为1920年无线电报规章。
2. 在本规章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澳大利亚船舶”指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舶;
“英国船舶”指英国船舶,但不包括澳大利亚船舶;
“海岸电台”指在陆地或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电台,并通过无线电报在陆地和海上船舶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的电台;
“部门”指邮政部长部门;
“外国船舶”指除澳大利亚船舶或英国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称之为港口的港口,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的,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码头、防波堤或其他船舶可以获得避风处或装卸货物或乘客的工程;
“陆地电台”指为与政府控制的无线电系统通信而建立的陆地电台,但不包括海岸电台;
“持照人”指根据本规章获得许可证的任何人;
“船舶电台”指安装有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的船舶(非永久系泊);
“电台”指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信息的电台;
“领海”指联邦的领海和联邦任何领地的领海,包括港口;
“该法案”指《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
“部长”指邮政部长或目前负责管理该法案的部长;
“无线电报公约”指1912年7月5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的服务规章,并包括不时对公约或规章的任何修改。
“秘书”指邮政部长部门秘书;
“无线电报”包括所有通过电力的方式传输和接收电报和电话信息的技术,而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没有连续的金属连接。
3. (1) 根据《该法案》第5条颁发的许可证可以是:(a) 船舶许可证;(b) 实验和教学许可证;或(c) 陆地电台许可证。许可证应符合附录中所载的格式。
(2) 船舶许可证仅针对澳大利亚船舶上的船舶电台颁发。
(3) 实验和教学许可证可授予技术学校和类似机构,以及出于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现象的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人员,但申请人需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为出生在澳大利亚的英国国民,并且具备开展科学实验的能力。
(4) 陆地电台许可证可针对私人拥有和运营的电台颁发,用于在陆地电台和最近的政府控制的电台之间进行通信,前提是这些电台之间不存在电报或电话通信。
(5) 许可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并可定期续期。
4. (1) 对于任何许可证有效的每一整年或部分年份,应支付以下费用:—
(a) 船舶许可证—一英镑;
(b) 实验和教学许可证—两英镑;
(c) 陆地电台许可证—一英镑。
(2) 本规章规定的费用应预付。
5. (1) 船舶许可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a) 申请许可证的船舶名称;
(b) 船舶在澳大利亚注册的港口;
(c) 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
(2) 实验和教学许可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以下详细信息:—
(a) 姓名全称、年龄、居住地、以往培训和目前职业、国籍以及父母国籍。
(b) 申请许可证的科学、技术、实践或其他理由;
(c) 计划使用的设备的完整连接图和描述。
(3) 陆地电台许可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a) 申请许可证的电台所在地。
(b) 电台所在地的土地所有者姓名,以及申请人是业主还是承租人。
(c) 计划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以及声明申请人是该设备的善意所有人。
(4) 在授予任何许可证之前,部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他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信息。
6. 在授予任何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使部长相信,根据许可证操作的无线电报设备或装置符合当时有效的关于谐振和波长的规章。
7. (1) 每一份船舶许可证和陆地电台许可证均应一式三份。两份发给持照人,另一份保留在邮政部长部门。
(2) 在向申请人签发许可证之前,他应在保留在部门的许可证部分上签字。
8. (1) 许可证可以通过在许可证上书写或附上说明其续期期限并由部长或秘书签署的备忘录的方式续期。
(2) 续期可以在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或到期后一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进行。
(3) 备忘录应写在许可证的每一部分上,但在持照人的部分,它应以部长或秘书或任何被授权代表邮政部长部门收款的人员签署的续期费官方收据的形式出现。此类收据应由持照人附在其拥有的许可证部分上。
9. 部长可以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任何许可证,理由是持照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下当时有效的任何规章,或许可证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10.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并安装无线电报设备的所有船舶,若其在英联邦领海或英联邦控制的邻近岛屿进行贸易,则应配备调谐晶体接收机或热离子阀或电解质型接收机。当配备合适的变压器,并且调谐和灵敏度与专门为晶体检测器设计的接收机获得的调谐和灵敏度相等时,可以使用其他适合连接到“马可尼”多调谐器检测器端子的接收机。
11.部长或部长或秘书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安装或正在安装无线电报设备的电台(根据许可证安装),并可检查此类设备及其操作和使用情况。
12.当船舶(无论是英国、外国还是澳大利亚船舶)在领海与海岸电台之间通过无线电报进行通信时,应遵守海岸电台无线电报操作的现行规则。
13.无线电报公约和现行有效的服务规定的条款,只要此类公约和规定适用,均应适用于所有可用于传输或接收私人消息的无线电报设备(无论是由英联邦安装还是根据许可证安装),以及由此类设备处理的所有消息,并且每个许可证持有者都应遵守。
14.(1)任何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还是外国船舶)在领海或任何陆地电台上的无线电报设备的操作方式不得干扰或影响:
(a)海军或军事信号;或
(b)其他无线电报台之间的信息传输。
(2)在本规章中,“海军或军事信号”包括国王的帝国或自治领海军或军事部队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或通信。
15.除获得部长许可外,任何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或外国船舶(军舰除外)上的无线电报设备在停靠在澳大利亚任何码头或栈桥时,不得操作或使用。
但任何根据检疫条例停泊或系泊的船舶,在没有其他可用的电子通信方式时,可以使用无线电设备与海岸电台进行通信。
16.任何外国军舰在澳大利亚任何港口使用无线电报设备,应遵守总督认为合适的规则(无论是否禁止或规范)。
17.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生紧急情况,英联邦政府认为有必要控制所有无线电报信息的传输,则总督可在《公报》上发布通知,禁止外国船舶在领海使用无线电报,期限由其认为必要。
18.(1)在部长为唯一判断标准的紧急情况下,海军委员会或任何英国海军(无论帝国海军还是自治领海军)军舰指挥官,或任何国防军部分指挥官,可以:
(a)接管任何船舶上根据许可证安装的无线电报设备,并将此类设备用于国王的服务;或
(b)指定任何人控制此类设备;或
(c)指示许可证持有者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员向其提交所有或任何通过此类设备提交传输或接收的消息;或
(d)停止或延迟或指示许可证持有者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员停止或延迟任何此类消息的传输或交付,或将其交付给他;或
(e)指示许可证持有者或负责此类设备的人员遵守其认为适合为通过此类设备传输或接收消息而提供的任何指示。
(2)每个许可证持有者和每个负责根据许可证安装的无线电报设备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章及其依据发布的所有指示。
(3)因行使本规章赋予的权力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应向许可证持有者支付合理的赔偿。
(4)部长可根据本规章发布的许可证,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禁止任何许可证持有者与任何获得许可的电台或属于或位于与国王陛下或其所属地交战的任何国家的电台进行通信,期限由其指示,而不受本规章中任何规定的约束。
(5)根据本规章第(4)款发布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信,或者可以禁止与特定电台的通信或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通信。
19.(1)每个船舶电台和陆地电台,如获得许可证,应由持有部长在考试后颁发的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或由英国邮政总局或大英帝国任何地方的适当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2) 除了父母均为英国本土出生国民的英国本土出生国民外,不得向任何人颁发合格证书。
但部长可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是否颁发或拒发合格证书。
(3) 合格证书分为两类,即:
(a) 一级证书——颁发给18岁以上能够以每分钟不少于20字的速度接收和发送声音信号的人员;以及
(b) 二级证书——颁发给18岁以上能够以每分钟不少于12字的速度接收和发送声音信号的人员。
(4) 每次考试,考生须缴纳10先令的考试费。凡通过规定考试的考生,可支付5先令获得合格证书。证书遗失时,补发第一份证书须缴纳10先令,第二份证书须缴纳1英镑,后续任何副本须缴纳2英镑。
但如果证明原证书是在持有者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遗失或损毁的,部长可授权免费补发或复制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须在3个月后才能重新参加任何系统的任何形式的考试。
(5) 如果部长已向其颁发合格证书的人员——
(a) 被判犯有刑事罪;或
(b) 因不称职或任何其他原因,被部长认为不适合继续持有证书,
部长可撤销、取消或暂停该证书。
(6) 根据《1910-1918年海军防务法》设立的海军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并在本规章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合格证书和许可证,应继续有效,如同根据本规章颁发一样。
20. 本规章不妨碍军事当局为军事目的而无需许可使用无线电报。
但须由部长书面批准拟使用的每个无线电报装置(非临时装置)。
21. 对于在联邦境内或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获得许可的任何授权电台收发的信息,总费用应包括:
(a) 属于海岸电台的海岸电台费用;
(b) 属于船舶电台的船舶电台费用;
(c) 属于陆地电台许可证持有人的陆地电台费用;
(d) 通过电报系统线路传输的费用(如有必要);以及
(e) 送达费用(如有必要)。
22. 向船舶电台和陆地电台收发信息的电报费率如下:
(1) 普通电报——
(a) 海岸电台收发费用——
(i) 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许可船舶之间收发的无线电报,每字3便士;
(ii) 与其他船舶之间收发的无线电报,每字6便士。
(b) 船舶电台收发费用——
(i) 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许可船舶之间收发的无线电报,每字2便士;
(ii) 与其他船舶之间收发的无线电报,不超过每字4便士。
(c) 陆地电台收发费用,每字2便士。
(d) 陆线费用,每字1便士。
(2) 报纸电报——
(a) 海岸电台收发费用——
每字1½便士。
(b) 船舶电台收发费用——
不超过每字4便士,由相关船舶当局确定;
(c) 陆线费用,每字⅓便士,不足1便士的零头算作1便士。
(3) 与英国或澳大利亚海军舰船之间收发的电报——
(a) 官方电报——
(i) 海岸电台费用,每字1便士。
(ii) 不收取船舶电台费用。
(iii) 陆线费用,每字1便士。
(b) 私人电报——
适用本规章第(1)款规定的费率和条件。
(4) 关于海上事故和逾期船舶的报告,发送给劳埃德船级社代理人的电报:
(a) 海岸电台费用,每字6便士。
(b) 陆线费用,每字1便士。
这些电报的费用应向收件人收取。
(5) 转发无线电报的费用,无论参与转发的海岸电台数量多少,均为:
(a) 当发件船和收件船均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获得许可时,每字4便士;
(b) 当只有一艘船或两艘船均未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获得许可时,每字7便士。
23. (1) 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州设立的电台与联邦行政区域内的岛屿上设立的电台之间,或在上述岛屿上设立的任何电台(弗林德斯岛和金岛除外)之间交换的信息费率为——
(a) 普通电报,每涉及一个无线电台每字1便士,加上联邦境内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b) 报纸电报(莫尔兹比港和萨马莱除外)——
先令 | 便士 | ||||
不超过25字............................. | 1 | 3 | 每 | 个电台 | 涉及。 |
超过25字但不超过50字............. | 2 | 6 | „ | „ | „ |
超过50字但不超过100字............ | 5 | 0 | „ | „ | „ |
每增加50字或部分50字............................................................. | 2 | 6 | „ | „ | „ |
加上联邦境内报纸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c) 往返莫尔兹比港和萨马莱的报纸电报——
先令 | 便士 | ||||
不超过25字 | 0 | 7½ | 每 | 个电台 | 涉及。 |
超过25字但不超过50字.... | 1 | 3 | „ | „ | „ |
超过50字但不超过100字.. | 2 | 6 | „ | „ | „ |
每增加50字或部分50字............................................................. | 1 | 3 | „ | „ | „ |
加上联邦境内报纸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2) 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州设立的电台与金岛和弗林德斯岛上设立的电台之间交换的信息费率为——
(a) 普通电报,每涉及一个无线电台每字½便士,最低每条电报1先令,加上联邦境内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b) 报纸电报——
先令 | 便士 | ||||
不超过25字............................... | 0 | 7½ | 每 | 个电台 | 涉及。 |
超过25字但不超过50字.... | 1 | 3 | „ | „ | „ |
超过50字但不超过100字.. | 2 | 6 | „ | „ | „ |
每增加50字或部分50字............................................................. | 1 | 3 | „ | „ | „ |
加上联邦境内报纸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3) 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州设立的电台之间交换的信息,费率为每字3便士,加上联邦境内涉及的此类陆线处理的普通陆线费用。
(4) 在澳大利亚大陆或塔斯马尼亚州设立的电台之间交换的报纸电报,费率为每字1便士,加上联邦境内涉及的此类陆线处理的报纸电报的普通陆线费用。
(5) 缓发电报和周末电报的无线电报传输费率分别为普通费率的一半和四分之一。
(6) 送达费用(如有)应由收件人支付。
24. 向船舶或陆地电台收发信息的电报总费用应由发件人支付。
25. (1) 在船上出版的报纸无线电报应寄往船长或船上出版的报纸,并在地址中注明“供出版”字样,这些字样按报纸电报费率收费。
(2) 此类报纸无线电报中包含的信息应在船上报纸上刊登或张贴在船上公告板上。
(3) 除非本规章另有规定,否则报纸无线电报应符合《国际电报公约》附件详细规章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
26. 当无线电报因电报服务故障而变得无用时,将全额退款;当无线电报因目的地船舶超出范围而无法送达时,将全额退款,减去陆线费用。
27. 海岸电台从海上船舶接收到的指示中午或午夜位置的信息,将在支付每条信息一先令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告知这些船舶的所有者或代理人。
28. 联邦气象局发送的海洋预报将从部长拥有、运营和维护或代表部长拥有、运营和维护的无线电报台传输到海上船舶,并且从海上船舶接收到的这些无线电报台的天气报告,并寄给联邦气象局,将按以下费用传输:
每条不超过 20 个字的信息,2 先令;每增加一个字,1 便士;加上每字 1 便士的陆线费用。
29. 根据《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先前制定的所有规章,并在本规章生效时有效的规章,兹予废止,但根据该规章获得、累积或发生的任何权利、特权或义务除外。
澳大利亚联邦。
船舶执照。
日期 19
兹向所有看到本证书的人士,我,尊敬的 目前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在州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在名为 的 属于被许可人的上,建立、竖立、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传输和接收信息的设备
鉴于根据英国《1863 年至 1907 年电报法》和英国《1908 年无线电报令》的规定,未经该王国邮政总长为此目的颁发的许可,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国船舶(无论是在英国岛屿的领海还是公海上)建立任何无线电报站或安装或操作任何无线电报设备都是非法的
但如果任何拥有该权力的地方或保护国的权力机构已经为在该船舶上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设备颁发了许可,并且如果该人在按照该许可的规定行事,则在任何在英国属地(除海峡群岛和曼岛以外)或任何英国保护国登记的英国船舶上的任何人,由于在该船舶上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而不会被视为违反了英国《1904 年无线电报法》的罪行
鉴于授予本许可的船舶在联邦注册。
鉴于根据澳大利亚联邦《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授权目前负责管理该法的部长,授予建立、竖立、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站和设备以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传输或接收信息的许可,其期限、条件和应支付的费用均应按规定执行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本许可,并已支付相关的规定费用
现在我,
目前负责管理上述《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根据《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为此目的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从 19 年 月 日 起至 19 年 月 日 止的期限或期间内的许可和权限:
(i)在本文第一附录中指定的船舶站,建立、竖立、安装和维护、操作和使用以下所述用途的无线电报设备或装置,该装置使用被称为 系统的无线电报(以下简称“许可装置”)
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每个船舶站应属于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附件服务规章第十三条中提到的类别,该类别在所述附录中与该站的名称相对;
(b)安装的设备应符合所述第一附录中指定的特性;
(c)被许可人应提供拟采用的连接的完整方案;
(d)在船舶站上使用的发射装置应具有尽可能纯净和阻尼小的发射波特性,并且在所述站或站上使用的接收装置应具有在接收信号期间提供最大程度的抗干扰保护的特性;
(e)许可装置的结构应能够使用长度为 300 米的波长,该波长以英国邮政目前使用的标准进行测量,并且可以具有不超过 600 米长度的其他波长,这些波长应由部长不时书面授权;
(f)在正常情况下,信息的传输和接收速度不应低于每分钟 20 个字,5 个字母算 1 个字。
(ii)通过许可装置在所述船舶站和海岸站以及其他船舶站之间传输和接收信息:但须遵守以下规定,当所述船舶站在英国岛屿的任何港口时,从所述船舶站传输和接收信息的条件和限制应以英国邮政总长不时规定的为准,当在联邦或联邦控制下的任何地区的任何港口时,应以《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下的规章为准;并且
(iii)因许可装置的使用,或因通过该装置传输或接收信息而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并且我特此声明,所述许可和权限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下授予的:
1. 在本证书(以及本文第一附录)中,除非主题或语境与这种解释相冲突,否则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赋予它们的含义(即):
“无线电报”一词与《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与英国《1869 年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的两艘或多艘船舶之间、陛下海军船舶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船舶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无论是海岸站还是船舶站)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
“陛下海军”包括属于陛下所属任何地区的军队的船舶。
“海军部”是指执行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军大臣职务的委员。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章”分别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下的服务规章,并且分别包括不时对公约或规章进行的任何修改。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的服务规章,并且包括不时对公约或规章进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站”是指在陆地或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站,并且对陆地与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服务开放。
“船舶站”是指在未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站。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否代表持照人或经持照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许可设备传输或接收除本许可证授权的信息以外的信息。
3. (1) 持照人不得通过传输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设备干扰海军信号。
(2) 使用波长长于海军专用波长的电台不得发射任何可能干扰信号或附近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的副波或谐波。
(3) 如果部长认为本附录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许可设备的操作与海军信号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则持照人应在部长书面要求时关闭该电台。
(4) 这些关于海军信号保护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4. 为本许可证的目的,持照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章,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译注:这句话原文较难直译,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为:在该公约和规章能够适用于无线电报以及普通陆地和海底电报的范围内)。
5. 持照人应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章的规定, insofar as the same are applicable to the Licensee.(译注:这句话原文较难直译,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为:在这些规章适用于持照人的范围内)。
6. 持照人应遵守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7. 持照人应遵守部长不时为防止干扰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的运行并使通过许可设备交换的信息能够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的信息区分开来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8. 未经部长同意,不得对许可设备进行任何涉及本附录中所述事项的更改或修改。
9. 该设备应包括根据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附件服务规章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对于船舶电台类别所要求的应急装置。
10. 持照人应随时赔偿部长因本文件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导致的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诉讼、索赔和要求。
11. (1) 遵守本许可证的规定,持照人应通过许可设备以平等的条件传输信息,不得偏袒或优先,无论是在收费标准、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但紧急信号及其相关信息应优先于所有其他信息,并且其他信息传输的顺序应由国际电报规章决定。
(2) 对于代表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输的信息,持照人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费用的二分之一。
12. 持照人应尽可能接收来自船舶和灯塔的所有求救请求和所有遇险信号,并应答复这些请求和信号,并通过许可设备或持照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尽快将它们转发给相关当局。
13. 该船舶电台的许可设备只能由持有部长或英国邮政总局颁发的合格证书的人员操作。合格证书仅授予使部长确信其具备操作方面必要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信号规则知识的人员,并且应采用部长不时规定的格式并受其条件约束。
14.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士(除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胜任的合法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通过本许可证许可的设备获知的任何信息。
15. 许可人应详细记录所有通过许可设备传输的信息,并在这些记录中,每条信息应附有其识别号码、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完整详细信息,以及部长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其他详细信息。关于陛下服务的电报,应在这些记录中与其他电报区分开来。许可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信息表格(手写和打印的)以及信息抄本,以及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期限应为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期限,如果该公约中未对此事项做出规定,则应为国际电报规则不时规定的期限。这些记录和信息文件应在许可人总部的以下时间段内向部长或其授权官员开放: 每天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但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除外。
16. 部长或其书面授权的任何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许可的船舶电台,以检查目的,并可检查安装在该电台用于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任何设备,以及安装在该电台的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设备和电报仪器的运行和使用。
17. 许可人应确保在与许可证相关的船舶上携带许可证的印刷件或副本,该副本由部长的适当官员签字证明为真实副本,以及部长为使许可人能够根据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与海岸电台通信而规定的文件。
18. (1) 许可人应向部长支付因本许可证而产生的费用,每年一英镑。
(2) 本许可证规定的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前支付,许可证续签时应在续签前支付费用。
19. 除非获得部长的书面同意,否则许可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参与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或权限的利益。
20. (1) 如果并且只要出现紧急情况,陛下政府需要控制通过许可设备传输的信息,则任何英国海军军舰指挥官都有权以陛下名义和代表接管许可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并将其用于陛下的服务,以及在此基础上用于该指挥官认为合适的普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该指挥官授权的任何人员都可进入安装了任何此类设备的任何船舶,并接管上述设备并按上述方式使用。
(2) 在上述任何此类情况下,此类指挥官可以代替接管上述许可设备,指示并授权他认为合适的人员完全或部分地以他指示的方式接管通过许可设备传输信息的控制权。这些人员可以相应地进入安装了任何设备的任何船舶,或者该指挥官可以指示许可人向他或其授权的任何人提交所有通过许可设备传输或接收的信息,或此类信息中的任何类别或类别,停止或延迟任何信息的传输,或将其交付给他或他的代理人,并普遍遵守该指挥官规定的关于信息传输的所有指示,许可人应服从并遵守所有此类指示。
(3) 由于行使本条款赋予的权力而导致许可设备损坏,许可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2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a) 如果许可人应根据或根据本文件支付给部长的任何款项在应根据或根据本文件所载契约支付后一个月内仍未偿还;
(b) 如果许可人违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文件所载的任何契约(除支付款项的契约外)或条件,并且许可人应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许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现行实施的任何规章;
则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部长可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文件以及本文件之前授予的许可证、权利和权限,并据此,本文件以及上述许可证、权利和权限应完全终止、失效和作废,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本文件所载许可人一方的契约已产生或此后产生的任何诉讼权或救济权。
22. 本文件所载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行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的系统还是其他系统)的权利,部长可自行酌情选择运行方式;本文件所载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与任何个人或任何人签订协议或授予有关电报(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的电报还是其他电报)的运行和使用或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联邦控制的任何地区的任何部分通过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传输信息的许可证的权利,部长可自行酌情确定条款。并且(除非在本许可证中明确规定),本文件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许可人行使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或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部长根据该法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23. 本许可证项下部长须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部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可通过向持证人寄送挂号信件送达,该挂号信件应寄往持证人惯常或最后已知住所或营业地点;本许可证项下持证人须作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通过向秘书寄送挂号信件送达,该挂号信件应寄往秘书在联邦内的官方地址。
1. | 2. | 3. | 4. | 信号的正常范围(以海里计)。 | 设备的特性。 | 功率。 | 10. | ||
安装无线电台的船舶名称。 | 根据无线电报公约的船舶类别。 | 所提供的服务性质。 | 服务时间。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每秒的周期数。 |
夜间。 | 白天。 | 无线电报系统和发射系统的特性。 | 波长(以米计)。 | 来源和最大输出。最大值应由发射设备确定。 | |||||
其他详情:—
在本许可证项下授权在本无线电台中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发射机和接收机中授权使用的电路。
部长或当时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签署、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l. s.)
持证人签署、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l. s.)
澳大利亚联邦。
实验和教学许可证。
业余爱好者接收许可证。
编号。
日期: 19
兹证明,尊敬的
部长或当时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位于 的
的 (以下简称“持证人”)希望
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2条所定义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其唯一目的是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演示或实验。
鉴于根据《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未经部长或当时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批准并按照其批准的方式,建立、架设、维护或使用任何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传输或接收信息的电台或设备均属违法,而且,除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否则在澳大利亚联邦境内传输电报或其他通信也属违法
鉴于持证人已申请此许可证;
兹有我,部长或当时管理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持证人自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本许可证如后文所述终止之日止的许可和权限——
(i)在本文第一和第二附录中指定的电台内,仅为接收无线电报或电话信息的目的,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设备(以下简称“许可设备”),但前提是安装在电台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录中规定的特性;以及
(ii)在上述电台内接收来自部长临时授权或正式许可的任何实验电台的无线电报或电话信息
但须遵守以下条件:许可设备的运行和信息的接收仅用于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实验,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并且,我特此声明,上述许可和权限的授予须遵守以下条件和规定:—
1.在本许可证中(及其附录中),除非主题或语境中有相反的解释,否则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
(1)“无线电报”一词的含义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2)“电报”和“电报线路”一词的含义与《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3)“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两艘或多艘舰船之间,在陛下海军的舰船和海军基地之间,或在陛下海军的一艘舰船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无论是在陆地上还是在任何船舶上)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4)“陛下海军”或“陛下舰船”包括属于陛下任何领地的海军部队的舰船。
(5)“澳大利亚”包括澳大利亚联邦及其任何领土的领海。
(6)“军事信号”是指在澳大利亚联邦军队或代表其运作的两套或多套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之间,或在一套此类设备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7)“部长”是指当时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
2.持证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否代表持证人或经持证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许可设备接收信息,除非是本许可证授权的信息。
3.持证人应遵守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只要这些规定适用于持证人。
4.(a)未经部长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许可设备进行任何涉及本文第一和第二附录中所述任何细节的变更。
(b)持证人应随时对澳大利亚联邦和部长进行赔偿,以应对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因本许可证授权或许可的任何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而可能提起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5.持证人或任何代表其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均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亚联邦的授权官员或主管的法律法庭外)泄露任何信息,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持证人或上述任何人员通过本许可证授权的设备获知的任何信息。
6.持证人不得向任何人传送或导致传送其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收到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信息的传输或传送已获得部长或其授权批准的官员的批准。
7. 部长或部长或秘书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随时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许可证持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天线站或其他场所,以进行检查,并且可以检查分别在这些场所内为接收无线电报或电话信息而设置或存在的任何设备,以及分别在这些天线站内设置或存在的全部其他电报或电话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设备和电报或电话仪器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8. (a) 根据本许可证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设备,应以不直接或因其运行或使用而干扰邮政部长可能不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电报线路的有效或便利的维护、运行或使用,也不应使任何此类线路面临损坏风险或干扰其有效或便利的运行或使用的风险的方式来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
(b) 如果邮政部长的任何电报线路遭到损坏或其有效运行或使用完全或部分中断或受到干扰,并且邮政部当时的首席电气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证明此类损坏、中断或干扰是直接或间接由根据本许可证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许可证持有人与其相关或代表其或经其许可所做的任何事情引起的,则许可证持有人应根据要求向邮政部长支付其在修复此类损坏、修改或更改此类电报线路以使其恢复有效工作状态以及在上述首席电气工程师证明此类添加或替换是合理需要的条件下临时或永久地添加或替换任何其他电报线路中合理产生的所有费用。
(c) 为本条款的目的,“电报线路”的含义与《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并且“邮政部长电报线路”包括属于邮政部长或由邮政部长运营或由其为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部门或其他机构或个人建造或维护的电报或电话线路。
9. 本文授予的许可证、权力和权限,除非经部长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转移、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并且许可证持有人除非经类似同意,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参与此类许可证、权力或权限的利益。
10. (a) 如果并且只要部长认为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英王陛下控制本附录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无线电台或场所以及其上的设备和仪器,则部长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人代表英王陛下将其移交给部长,并且如果许可证持有人遵守此类要求,则部长或任何经其授权的人员可以进入此类无线电台或场所,并占有和使用该无线电台或场所,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无线电台、场所、设备和仪器的占有和使用期间,部长应向许可证持有人偿还许可证持有人支付给与上述无线电台或场所相关的雇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此类人员对于上述无线电台或场所的妥善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此类工资或薪金与许可证持有人先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拒绝根据要求移交上述无线电台或场所以及其上的设备和仪器,则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而不损害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适合采取的任何措施以获取此类无线电台、场所、设备或仪器的占有。
11. 本许可证无线电台的技术细节包含在本附录的第一附表中,并且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在本附录的第二附表中显示。
12. (a) 许可证持有人应向部长支付因本文授予的许可证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为每年的两英镑(2 英镑),或许可证在安装许可设备的天线站生效的每部分年份。
(b) 该费用应每年预付给部长。
13. 部长可以随时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撤销和终止本文档,并在发出通知后 24 小时结束时取消本文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并且在此期限届满时,本文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将相应地终止,但不妨碍部长根据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和履行的本文所包含的任何契约或条款行使的任何补救措施。
14. 如果本文档以及本文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被部长根据上述权力或任何其他授权其行事的权力撤销和终止,则许可证持有人不应有权因终止而获得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
15. 本文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不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建立、安装、扩展、维护和使用任何电报或电话通信系统(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文许可的相同)的权利,也不应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不时与任何个人或任何人签订关于电报或电话(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文许可的相同)的运行和使用或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传输信息的协议或授予许可证的权利,在澳大利亚的任何地方,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除非本文明示规定)本文所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许可证持有人行使邮政部长根据《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或部长根据《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16. 根据本文档由或代表部长发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当时管理部长管理的部门的秘书签署,并且可以通过向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持有人通常或最后已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点寄送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在这种情况下,送达时间应被视为邮政正常情况下将其送达许可证持有人在该地点的时间,并且许可证持有人根据本文档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通过向该秘书在其联邦内的官方地址寄送挂号信的方式送达。
兹证明,现时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已于本件首述之日签署并加盖印章。
1.
台站名称。 |
2.
接收设备的描述。 |
在本许可证中获准在本台站中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接收机中获准使用的电路。
经现时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签署、加盖印章并在以下人员见证下交付:
我根据上述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规定的条件接受此许可证。
经上述被许可人签署、加盖印章并在以下人员见证下交付:
澳大利亚联邦。
业余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许可证。
编号。
日期: 19
兹证明,我,尊敬的
现时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的
位于 州的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第 2 条定义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其唯一目的是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的演示或实验:鉴于《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和《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未经现时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为此目的授予许可证,不得建立、安装、维护或使用任何台站或设备以无线电报或电话的方式发送或接收信息,并且,除非在上述法律中规定,否则不得在澳大利亚联邦境内发送电报或其他通信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
现在,我, 现时管理上述《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
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我为此目的赋予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被许可人,自本件签发之日起至本件如以下所述终止之日止,许可和权限——
(i)在本文所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台站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以下简称“许可设备”),前提是台站安装的设备应符合所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规定的性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
前提是被许可设备的使用以及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应仅用于在公开讲座上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演示或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实验以促进科学发展,绝不为任何其他目的。
并且,我特此声明,所述许可和权限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授予的,并且受其约束,这些条件和条款以后可以更改、增补或修改以满足公共利益或需求或紧急情况。
1.在本许可证中(及其附录中),除非主题或语境中有相反的解释,否则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
(1)“无线电报”一词的含义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2)“电报”和“电报线路”的含义与《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3)“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的两艘或多艘舰船之间、陛下海军舰船与海军台站之间或陛下海军舰船或海军台站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任何舰船上)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4)“陛下海军”或“陛下舰船”包括属于陛下任何领地的海军部队的舰船。
(5)“澳大利亚”包括澳大利亚联邦及其任何领土的领海。
(6)“军事信号”是指在澳大利亚联邦军事部队代表或 behalf 操作的两个或多个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组之间或一个此类设备组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7)“部长”是指现时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
2. 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代表被许可人或经被许可人许可,使用许可设备发送或接收信息,除非是此许可证授权的信息。
3.持证人应遵守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只要这些规定适用于持证人。
4. (a)许可设备的使用不得干扰澳大利亚为部长或澳大利亚联邦任何部门或商业目的而建立的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的运行,特别是不得干扰在陆地上建立的上述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与在海上舰船上建立的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或在这些台站发送或接收的任何信息。绝不允许使用许可设备呼叫陛下舰船。
(b)为了防止上述干扰,被许可人以及代表其或经其许可的任何人应遵守部长向被许可人发出的所有指示或部长规定的关于避免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与另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干扰的指示。
(c)未经部长或其授权官员的书面许可,不得更改许可设备与本文所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任何事项相关的任何细节。
(d)被许可人应始终赔偿澳大利亚联邦和部长因本件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导致的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5. (a) 持照人不得(无论是本人还是以其名义或经其许可的任何其他人),通过使用许可设备传输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设备,干扰海军或军事信号。
(b) 每当持照人所属电台的操作员通过其使用的设备感知到海军或军事信号正在进行时,他们应停止使用许可设备,直至所有海军或军事信号进行的迹象都停止。
(c) 这些保护海军或军事信号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6. 持照人或任何以其名义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澳大利亚联邦的授权官员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通过本许可证许可的设备获知的任何信息。
7. 部长或部长或秘书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随时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持照人拥有或占有的电台或其他场所,以进行检查,并可以检查分别位于此类场所中用于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任何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电报或电话仪器和设备,以及此类设备和电报或电话仪器的操作和使用。
8. (a) 根据本许可证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设备,其设立、安装、维护和使用方式不得直接或因其操作或使用而干扰邮政总长可能不时存在的任何电报线路的有效或便利的维护、操作或使用,也不得使任何此类线路面临损坏风险或干扰其有效或便利操作或使用的风险。
(b) 如果邮政总长的任何电报线路遭到损坏或其有效操作或使用完全或部分中断或受到干扰,并且邮政总长部门的现任首席电气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证明此类损坏、中断或干扰是由根据本许可证使用的任何设备或由持照人或代表其或经其许可的任何人与之相关的任何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则持照人应根据要求向邮政总长支付其在修复此类损坏、移除或更改此类电报线路以将其恢复到有效工作状态以及在该首席电气工程师证明此类增加或替代合理需要的条件下临时或永久地增加或替代任何其他电报线路中合理产生的所有费用。
(c) 就本条而言,“电报线路”一词与《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邮政总长的电报线路”包括属于或由邮政总长运营的电报或电话线路,或由其为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部门或其他机构或个人建造或维护的电报或电话线路。
9. 除非经部长书面同意,否则持照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权力或权限中的任何一项,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参与其中。
10. (a) 如果并且只要部长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英王陛下应控制通过许可设备传输和接收信息,则部长可以要求持照人代表英王陛下将其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许可设备或任何部分移交给部长,如果该持照人遵守该要求,则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进入并接管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电台,并使用该电台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该电台、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期间,部长应向持照人报销持照人支付给与该电台相关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此类人员对于该电台的正常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此类工资或薪金与持照人先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持照人拒绝根据要求移交该电台和设备,则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而不损害总督在理事会中可能认为适合采取的任何措施以获得该电台和设备的拥有权。
11. 本许可证许可的电台的技术细节包含在本许可证的第一个附录中;并且在本许可证的第二个附录中显示了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12. (1) 持照人应向部长支付因本许可证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为每年的许可证有效期内安装许可设备的电台的两英镑(2 英镑)。
(2) 该费用应每年预付给部长。
13. 部长可以随时自行决定,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文件,并在发出此类通知后 24 小时结束时取消本许可证或权限,并且在该期限届满时,本许可证或权限将相应终止,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本许可证中关于持照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约或条款行使的任何补救措施。
14. 如果部长根据本文之前所载权力或任何其他赋予其此项权力的权力撤销并终止本契据及据此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则被许可人不得因该终止而获得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
15. 本契据中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设立、建造、扩展、维护和使用任何电报或电话通信系统(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据此许可的系统相同)的权利,其可自行酌情决定以任何方式进行;本契据中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为电报或电话(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据此许可的相同)的运作和使用或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个人或任何人发送信息订立协议或授予许可的权利,其可自行酌情决定以任何条款进行;并且(除非本许可证中明确规定),本契据中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授权被许可人行使邮政部长根据《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或部长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力或职权。
16. 部长根据本契据给予或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确表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部长当时主管的部门的秘书签署,并可通过向被许可人在其通常或最后已知居住地或营业地点寄送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在这种情况下,送达时间应被视为该信件按正常邮寄程序送达被许可人在该地点的时间;被许可人根据本契据给予的任何通知均可通过向该秘书在其位于澳大利亚联邦的官方地址寄送挂号信的方式送达。
17. 被许可人可以与部长为实验目的临时授权或完全许可的任何实验无线电报站进行通信,但前提是此类通信不得干扰无线电报信号的进行。
兹证明,现时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已于本件首述之日签署并加盖印章。
设备类型。
1. | 2. | 3. | 4. | 5. | ||
被许可人名称和站址。 | 发射设备说明。 | 接收设备的描述。 | 发射机使用的波长。 | 发射机允许使用的最大瓦特能量。 | ||
天线类型、高度、结构...................... | ||||||
一次电源的性质和电压................... | ||||||
变压器;绕组比率............................ | ||||||
火花隙........................................................... | ||||||
发射振荡器详情.................... | ||||||
电容器—容量..................................... | ||||||
耦合形式................................................ | ||||||
接地连接的详细信息................................. |
在本许可证授予的电台使用的完整连接和天线系统方案。
此图纯粹为示意图,显示了发射机和接收机中授权使用的电路。
部长或当时主管《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签署、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我根据上述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规定的条件接受此许可证。
上述被许可人签署、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澳大利亚联邦。
日期 19 .
兹致所有见到本契据之人,我,尊敬的
部长或当时主管《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在州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在
属于被许可人的场所设立、建造、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规定,部长或当时主管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可以授予许可证,允许设立、建造、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信息的电台和设备,期限和条件以及收费标准均应按规定执行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本许可,并已支付相关的规定费用
兹有我, 部长或当时主管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为此目的的所有权力和职权,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或期间的许可证和许可—
(i)在本文第一附录中指定的陆地电台,为下文所述目的设立、建造和安装以及维护、运作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该设备使用被称为
无线电报系统的系统(该设备以下简称“许可设备”)。
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附录中规定的类型;
(b)被许可人应提供拟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c)陆地电台上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具备以下特点:发射的波尽可能纯净且阻尼小,并且在该电台或电台中使用的接收设备应具备以下特点:在接收信号期间能够最大程度地防止干扰。
(d)许可设备应能够使用波长为 300 米的波,波长测量标准为英国邮政当时使用的标准,并且可以使用不超过 600 米的其他波长,但需获得部长不时以书面形式授权。
(e)在正常情况下,信息的发送和接收速度不得低于每分钟 20 个单词,5 个字母算一个单词。
(ii)使用许可设备在上述陆地电台与海岸电台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但上述陆地电台发送和接收的信息应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下的规章;以及
(iii)因许可装置的使用,或因通过该装置传输或接收信息而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并且我特此声明,所述许可和权限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下授予的:
1. 在本证书(以及本文第一附录)中,除非主题或语境与这种解释相冲突,否则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赋予它们的含义(即):
“无线电报”一词与《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与英国《1869 年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一词是指在陛下海军两艘或多艘舰艇之间、陛下海军舰艇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舰艇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无论是海岸电台还是船舶电台)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章”分别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下的服务规章,并分别包括不时修订的公约或规章。”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的服务规章,并且包括不时对公约或规章进行的任何修改。
“海岸站”是指在陆地或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站,并且对陆地与海上船舶之间的通信服务开放。
“陆地电台”一词是指在陆地上设立的非海岸电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与政府控制的无线电报系统进行通信。
“船舶电台”一词是指在未永久系泊的船舶上设立的无线电报站。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否代表持照人或经持照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许可设备传输或接收除本许可证授权的信息以外的信息。
3. (1) 持照人不得通过传输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设备干扰海军信号。
(2) 使用波长长于海军专用波长的电台不得发射任何可能干扰信号或附近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的副波或谐波。
(3) 如果部长认为本附录第一附表中规定的已获许可设备的使用与海军信号自由使用不符,则被许可人应在部长书面要求时关闭该站。
(4) 这些关于海军信号保护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4. 为本许可证的目的,持照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章,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译注:这句话原文较难直译,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为:在该公约和规章能够适用于无线电报以及普通陆地和海底电报的范围内)。
5. 持照人应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章的规定, insofar as the same are applicable to the Licensee.(译注:这句话原文较难直译,保留了部分英文原文,意为:在这些规章适用于持照人的范围内)。
6. 持照人应遵守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7. 持照人应遵守部长不时为防止干扰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的运行并使通过许可设备交换的信息能够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的信息区分开来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8. 未经部长同意,不得对许可设备进行任何涉及本附录中所述事项的更改或修改。
9. 被许可人应始终使部长免受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因本许可证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引起的任何损害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10. (1) 遵守本许可证的规定,被许可人应通过已获许可设备以平等的条件传输信息,不偏不倚,无论是在收费标准、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但遇险信号及相关信息应优先于所有其他信息,其他信息的传输顺序应遵守国际电报规则。
(2) 对于代表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输的信息,持照人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费用的二分之一。
11. 被许可人应尽可能地接收来自船舶和灯塔的所有求助请求和所有遇险信号,并应尽快答复此类请求和信号,并通过已获许可设备或被许可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将其重新传输给相关当局。
12. 上述陆地站点的已获许可设备只能由持有部长或英国邮政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仅授予使部长确信其具备操作方面必要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信号规则知识的人员,并应采用部长不时规定的格式和条件。
13. 被许可人不得向任何人(除了英王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合格的合法法庭)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被许可人通过本许可证许可的设备获知的任何信息。
14. 被许可人应详细记录并登记通过已获许可设备传输的所有信息,在这些登记簿中,每条信息都应附有其识别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完整详细信息,以及部长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其他详细信息,英王陛下的服务信息在这些登记簿中应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被许可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信息表格(书面和打印的),以及信息抄本和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期限为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期限,如果上述公约中对此事项没有规定,则应遵守国际电报规则不时规定的期限,并且这些登记簿和信息文件应在被许可人的总部向部长或其授权官员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但周日或法定节假日除外。
15. 部长或部长或秘书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许可证许可的陆地站,以检查目的,并可以检查安装在该站用于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任何设备,以及安装在该站的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此类设备和电报仪器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16. 被许可人应在本许可证下建立的陆地站展示一份许可证的打印件或副本,该副本经部长的适当官员签署证明为真实副本,以及部长为使被许可人能够根据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与海岸电台通信而规定的文件。
17. (1) 被许可人应向部长支付因本许可证而产生的费用,每年一英镑。
(2) 本许可证规定的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前支付,许可证续签时应在续签前支付费用。
18. 除非获得部长的书面同意,否则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参与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权或权限的利益。
19. (a) 如果并且无论何时,部长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需要国王陛下控制许可设备的通信发送和接收,则部长可以要求被许可人代表国王陛下移交许可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给他,如果上述被许可人遵守该要求,则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进入并占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电台,并使用该电台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代表国王陛下持有和使用上述电台、设备和仪器的期间,部长应向被许可人偿还被许可人支付给与该电台有关的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被雇用此类人员对于该电台的正常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此类工资或薪金与被许可人先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被许可人拒绝按要求移交上述电台和设备,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此许可证,而不损害总督在议会中认为合适采取的任何措施以获取上述电台和设备的拥有权。
(d) 因行使本条款赋予的权力而导致许可设备损坏,被许可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20.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即):
(a) 如果被许可人根据或根据本文件应支付给部长的任何款项在应根据或根据此处所载契约支付后一个月内仍未偿还;
(b)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此处所载的任何或所有契约(除支付款项的契约外)或条件,并且被许可人应予以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许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现行实施的任何规章;
则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部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文件以及此处先前授予的许可证、权力和权限,此后,本文件以及上述许可证、权力和权限应立即终止、失效并成为无效,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此处所载被许可人一方的契约已经产生或此后产生的任何诉讼权或补救措施。
21. 本文件所载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营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否与本文许可的系统性质相同或其他)的权利,其方式由部长自行决定认为合适;此处所载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为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联邦控制下的任何领土与任何人和任何人签订协议或授予与电报(无论是否与本文许可的电报性质相同或其他)的运营和使用相关的许可证的权利,或传输信息,其条款由部长自行决定认为合适,并且(除非本许可证明确规定),此处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被许可人行使《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或《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根据或根据其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22. 部长根据本文件给予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示为书面)可以由部长或其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官员签署,并且可以通过将该通知发送至寄往被许可人位于被许可人通常或最后已知居住地或营业地的挂号信件来送达,被许可人根据本文件给予的任何通知可以通过将该通知发送至寄往秘书在其英联邦内的官方地址的挂号信件来送达。
本许可证中提到的陆地电台的详细信息。
1. | 2. | 3. | 4. | 正常信号范围(英里)。 | 设备的特性。 | 功率。 | 10. | ||
5. | 6. | 7. | 8. | ||||||
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 电台场地的位置。 | 执行的服务性质。 | 服务时间。 | 夜间。 | 白天。 | 无线电报系统和发射系统的特性。 | 波长(米)。 | 电源和最大输出。 发射仪器允许的最大值。 |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每秒周期数。 |
其他详情:—
在本许可证授予的电台使用的完整连接和天线系统方案。
此图纯粹为示意图,显示了发射机和接收机中授权使用的电路。
部长或当时主管《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签署、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 我根据上述规定、条款和条件接受此许可证。
上述被许可人签署、盖章并交付,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