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的历史/主题/立法/C1922L00169/FRLI
1922. 第169号。
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下的条例。
我,澳大利亚联邦总督,根据联邦行政会议的建议,特此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制定以下条例,自1922年12月1日起生效。
1922年11月20日。
福斯特,
总督。
奉命,
W. M. 休斯,
总理。
1. 本条例可称为1922年无线电报条例。
2. 本条例分为以下各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
第二部分—许可证—类别和条件。
第三部分—许可证申请。
第四部分—电台操作。
第五部分—紧急情况下对通信和设备的控制。
第六部分—操作员和监听员的熟练证书。
第七部分—杂项。
3.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法案”指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
“飞机电台”指在飞机上用于与其他授权电台通信的电台;
“澳大利亚船舶”指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舶;
“授权电台”指已发放许可证的电台;
“英国船舶”指除澳大利亚船舶外的英国船舶;
“广播电台”是指陆地上的电台,其目的是向无限数量的接收电台发射信号,从而传播新闻服务或娱乐服务;
“海岸电台”是指在陆地或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电台,并通过无线电报在陆地和船舶电台或其他海岸电台之间收发信息;
“部门”是指总理部门;
“实验电台”是指专门用于无线电报教学或演示,或进行无线电报研究的电台;
“外国船舶”是指除澳大利亚船舶或英国船舶以外的船舶;
“港口”包括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港口,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的,或任何河口、通航河流、码头、防波堤或其他船舶可以获得庇护、装卸货物或乘客的工程;
“陆地电台”是指在陆地上建立的,并非海岸电台的电台,其目的是通过无线电报与其他电台通信;
“许可安装”是指在电台内,已获得许可证的安装;
“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条例获得许可证的任何个人;
“便携式电台”是指位置不固定的电台,能够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并在运输过程中用于与其他授权电台进行无线电报通信;
“船舶电台”是指(非永久系泊的)船舶,其上安装了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收发信息的设备;
“电台”是指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收发信息的电台;
“领海”是指联邦的领海以及任何联邦领地的领海,包括港口;
“无线电报公约”是指1912年7月5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规章,包括不时对公约或规章进行的任何修改;
“秘书”是指总理部门秘书;
“控制器”是指根据《1902-1918年联邦公共服务法》由总督任命的无线电控制器;
“无线电报”包括所有通过电力的方式传输和接收电报或电话信息,而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没有连续的金属连接的所有系统。
4. (1) 根据该法案第5条颁发的许可证应符合本条例附录中的格式,可以是——
(a) 海岸电台许可证(表格1);
(b) 船舶电台许可证(表格2);
(c) 陆地电台许可证(表格3);
(d) 广播电台许可证(表格4);
(e) 实验许可证(发射和接收)(表格5);
(f) 实验许可证(仅接收)(表格6);
(g) 便携式电台许可证(表格7);或
(h) 飞机电台许可证(表格8)。
(2) 除获得国防部门同意外,不得向非出生即为英国国民或其父在该人出生之日并非出生即为英国国民,或其母在1914年8月4日开始的战争期间曾为与陛下交战的国家的国民的人员颁发许可证。
(3) 所有实际操作许可安装或接触无线电通信的人员,应按照附录中的格式,做出无线电通信保密声明。
5. (1) 海岸电台许可证可针对位于澳大利亚、用于维护与船舶电台、陆地电台或其他海岸电台进行无线电报通信的电台颁发。
(2) 许可安装应由持有规定的熟练证书的操作员操作。
6. (1) 船舶电台许可证仅可针对澳大利亚船舶上的电台颁发,用于与海岸电台或任何其他船舶电台进行通信。
(2) 澳大利亚船舶上的每个船舶电台都应由持有规定的熟练证书的操作员操作
但部长可根据控制器的建议,授权由控制器批准的合格人员操作非营运游艇或快艇上的船舶电台。
7. (1) 陆地电台许可证可针对用于陆地电台与其他陆地或海岸电台,或部长批准的电台之间通信的电台颁发。
(2) 申请应表明希望与其通信的电台,未经许可,不得与任何其他电台进行通信,遇险情况除外。
(3) 许可安装应由持证操作员或控制器批准的合格人员操作。
(4) 除非部长特别授权,否则许可安装不得用于进行构成与邮政部长电报和电话服务竞争的商业通信。
8. (1) 广播电台许可证可针对用于传播新闻服务或娱乐服务的电台颁发。
(2) 许可安装应由持证操作员或控制器批准的合格人员操作,并签署无线电通信保密声明。
(3) 电台不得用于广播广告或商业信息。
(4) 电台应配备接收设备。
9. (1) 实验许可证分为两类,即:
(a) 发射和接收,以及
(b) 仅接收。
(2) 它们可授予技术学校和类似机构、控制器批准的无线电俱乐部,以及用于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现象的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
(3) 如果申请人未满21岁,则申请应由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批准的人员签署,这些人将负责遵守许可证的条件。
(4) 申请人应——
(a) 说明他希望进行的实验的性质和目的;
(b) 使控制器相信其具备进行科学实验,以及调整和控制其拟操作设备的技术资质;
(c) 如有要求,参加控制器指示的考试,考试费用为五先令;以及
(d) 当申请为发射许可证,以及控制器可能决定的其他情况下,能够以每分钟12个字(莫尔斯码)的速度发送和接收。
(5) 关于波长、功率、台站位置以及其他为保护和安全运行商业和国防台站所必需的技术特征的条件,应由控制器确定,并且不得与本规章不符。
(6) 许可证持有人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设备,其安装、固定、放置和使用方式均不得直接或因其操作或使用而干扰国防或商业台站的有效和便利运行。
(7) 控制器可以书面授权许可证持有人在其许可证中所示地址以外的其他地址操作其许可的安装。
(8) 控制器可以为与讲座、娱乐或任何有助于无线电报或电话艺术发展或公众欣赏的程序相关的无线电报或电话演示颁发临时许可证。
10. (1) 便携式台站许可证仅在部长或控制器的酌情决定下,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颁发,并且传输功率通常不得超过10瓦。
(2)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通过该台站进行构成与邮政部长电报或电话服务或商业无线电服务竞争的业务。
(3) 许可证持有人应持有操作员熟练证书,或者应为控制器证明具有有效操作该台站能力的人员。
(4) 申请人应说明其希望与之通信的台站,并且除遇险情况外,不得允许与任何其他台站通信。
11. (1) 飞机台站许可证应针对安装在飞机上用于与其他授权台站通信的台站颁发。
(2) 该台站应由控制器授权的合格人员操作。
(3) 申请人应说明其通常希望与之通信的台站。
12. 许可证的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并可定期续期。
许可证费用。
13. (1) 任何许可证有效期间的每年或部分年份,应支付以下费用:—
(a) 海岸台站许可证 — 一英镑;
(b) 船舶台站许可证 — 一英镑;
(c) 陆地台站许可证 — 一英镑;
(d) 广播台站许可证 — 五英镑;
(e) 实验许可证(发送和接收) — 一英镑;
(f) 实验许可证(仅接收) — 十先令;
(g) 便携式台站许可证 — 一英镑;
(h) 飞机台站许可证 — 一英镑。
但部长可根据1922年3月28日联邦与澳大利亚联合无线电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免费向澳大利亚联合无线电公司颁发任何许可证。
(2) 本规章规定的费用应预付。
14. 在颁发任何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使部长或控制器满意,即根据该许可证进行操作的无线电报设备或器具符合当时有效的关于谐振和波长的规章。
15. 不管本规章制定前颁发的任何实验性或教学性许可证中包含任何内容,实验性许可证的许可证持有人或任何代表其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均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亚联邦的正式授权官员或主管的法定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许可证持有人或任何此类人员因许可证而知悉的任何消息。另见规章4(3)。
16. (1) 每个许可证(船舶许可证除外)均应一式两份。
(2) 船舶许可证应分三部分:两部分发给许可证持有人,另一部分保留在部门。
(3) 许可证的一部分应展示在安装许可设备的房间内。对于便携式台站或飞机台站,应携带附录中规定的格式的卡片。
17. (1). 许可证可以通过在其上或附加在其上注明续期期限的备忘录予以续期,该备忘录应由部长、秘书或控制器签署。
(2) 该备忘录应写在许可证的每一部分上,但在许可证持有人的部分,应以部长或控制器或任何经授权代表部门收款的人员签署的续期费正式收据的形式出现。
(3) 收据应由许可证持有人附在其所持有的许可证的部分或各部分上。
18. 部长可以书面通知撤销并终止任何许可证,理由是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法案》下当时有效的任何规章,或许可证中规定的任何其他理由。
19. 海军部长根据《1910-1918年海军防御法》或邮政部长根据《法案》颁发的并在本规章生效之日有效的许可证,应继续有效,如同根据本规章颁发一样。
20. 海岸台站许可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包含以下详细内容:—
(a) 台站名称;
(b) 纬度和经度;
(c) 电源和发射机最大功率;
(d) 正常航程(海里)— (a) 白天,(b) 夜晚;
(e) 将要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以及发射系统的特性;
(f) 天线类型;
(g) 发射机的波长(米);
(h) 提供的服务性质;
(i) 服务时间;以及
(j) 海岸电台收费。
21. 船舶电台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包含以下详细资料:—
(a) 申请执照的船舶名称;
(b) 船舶在澳大利亚的注册港口;
(c) 从事的航线或服务;
(d) 正常情况下船舶载运的船员人数;
(e) 根据客运证书载运的乘客人数;
(f) 操作员和监视员的人数;
(g) 服务时间;
(h) 总吨位;
(i) 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
(j) 正常情况下信号发送范围(海里)——(a) 白天,(b) 夜晚;
(k) 发射装置的描述,包括火花频率和放电器的类型;
(l) 接收装置的描述;
(m) 发射机的波长(米);
(n) 能源来源和最大功率;
(o) 发射装置的最大功率(安培和伏特);
(p)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则每秒的周期数;
(q) 应急装置的详细资料,显示主电源的电压和电流以及能源来源(如果采用蓄电池,则说明蓄电池的容量);以及
(r) 船舶电台收费。
22. 陆地电台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包含以下详细资料:—
(a) 申请执照的电台所在地;
(b) 电台所在地产权人的姓名,以及申请人是产权人还是承租人;
(c) 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的描述(发射机和接收机),包括电源和发射机消耗的最大功率;
(d) 天线类型;
(e) 发射机的波长(米);
(f) 能源来源和最大功率;
(g) 发射机消耗的最大功率;
(h) 希望与其通信的电台名称;
(i) 正常情况下信号发送范围(英里)——(a) 白天,(b) 夜晚;以及
(j) 服务费用。
23. 广播电台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包含以下详细资料:—
(a) 申请执照的电台所在地;
(b) 电台所在地产权人的姓名,以及申请人是产权人还是承租人;
(c) 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的描述(发射机和接收机);
(d) 天线类型;
(e) 广播中使用的波长(米);
(f) 能源来源和最大功率;
(g) 发射机消耗的最大功率;
(h) 广播服务的简要说明和传输时间;以及
(i) 服务费用。
24. 实验执照(发射和接收或仅接收)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以下详细资料:—
(a) 姓名(全称)、年龄、地址、技术培训或资格、现任职业、国籍以及父母的国籍;
(b) 如果申请人未满21岁,则申请须由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批准的人员签署;
(c) 申请获得执照的科学、技术、实践或其他理由;
(d) 连接的完整示意图以及拟使用设备的描述;以及
(e) 关于无线通信秘密的宣誓声明。
25. 便携式电台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以下详细资料:—
(a)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年龄;
(b) 拟建电台的用途;
(c) 拟运输和操作电台的区域;
(d) 希望与其通信的电台;
(e) 拟建电台中使用的设备的完整描述(连同连接示意图);以及
(f) 关于无线通信秘密的宣誓声明。
26. 飞机电台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以下详细资料:—
(a)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 飞机从事的航线或服务;
(c) 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的描述;
(d) 正常情况下信号发送范围(英里)——(a) 白天,(b) 夜晚;
(e) 发射机的波长;
(f) 电源和发射机消耗的最大功率;
(g) 希望与其通信的电台;以及
(h) 关于无线通信秘密的宣誓声明。
27. 在批准任何执照之前,部长或管理人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资料。
28. 无线电报公约和现行有效的服务规定的条款,只要该公约和规定适用,均应适用于所有可用于传输或接收消息或无线通信的无线电报装置(无论是由联邦政府安装还是在执照下安装),以及这些装置处理的所有消息,并且每个持照人均应遵守这些条款。
29. (1) 在船舶电台的情况下,应设置正常装置和应急装置,但如果正常装置符合本条例关于应急装置的要求以及关于正常装置的要求,则仅设置正常装置即可。
(2) 正常装置必须能够在正常条件和情况下,在白天从船到船传输清晰可辨的信号,范围至少为100海里。
(3) 应急装置必须包括一个独立的能源,该能源能够快速投入运行,并能够连续工作至少六个小时,对于第一类船舶(如1921年《航海(无线电报)规章》(即1921年法定规则第104号,经不时修订)中所定义),船到船的最小范围为80海里,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船舶(如此定义),最小范围为50海里,并且该独立的能源必须能够连续工作至少六个小时,独立于船舶的推进动力源、蒸汽供应系统和主电力供应系统。
(4) 为本规定的目的,如果某装置能够在使用无放大装置的接收机时,在白天通过海上传送 600 米波,并在海上达到前述规定的海里数的 1.5 倍的距离与海岸电台保持通信,则该装置应被视为符合前一项细则关于距离的要求。
30. 当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英国或外国船舶)在领海与海岸电台之间通过无线电报进行通信时,应遵守海岸电台无线电报业务的现行规则,这些规则应符合无线电报公约。
31. (1) 澳大利亚境内任何获得许可的电台发射的波必须尽可能地少衰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完整振荡的对数衰减不得超过 0.2,除非发送遇险信号或与之相关的信号或信息。
(2) 振荡变压器初级和次级之间的耦合不得比产生平均波长与耦合电路发射的两个波中的任何一个之间存在 5% 差异的耦合更紧密。
32. 根据该法获得许可的所有安装有无线电报装置的船舶,在英联邦领海或英联邦控制的邻近岛屿航行,应配备晶体接收机或热离子阀型接收机,其特性应能够在接收信号期间最大程度地防止干扰。
33. 船舶电台应始终备有主设备和应急设备中易于过度磨损或老化的合理数量的备件,以及一对备用耳机、备用线缆、备用检波器、电池测试仪器和蒸馏水。
34. 在根据许可证附录 1 或《航海(无线电报)规章》(即 1921 年法定规则第 104 号,以及不时修订的版本)规定的值班期间,澳大利亚境内所有获得许可的船舶均应能够为主要设备的运行供电。
35. (1) 船长有权审查发送到或由其控制的船舶上的电台发送的所有信息,但船长不得向任何人(政府的授权官员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其通过审查获知的任何信息,船长或任何操作员不得向任何人(政府的授权官员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其获知且并非针对该电台的任何信息(遇险信息除外)。
(2) 任何船长或在船上工作并接触无线电信息的人员应就无线电通信的秘密做出法定声明。
36. (1) 任何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英国或外国船舶)在领海或任何电台的无线电报设备的操作方式不得干扰或影响:
(a) 海军或军事信号;或
(b) 其他无线电报电台之间的信息传输。
(2) 在本规章中,“海军或军事信号”包括国王的帝国或自治领海军或军事部队通过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或通信。
(3) 所有实验或便携式电台的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遵守商业或国防电台发送的任何指示或标准代码信号,这些信号指示所有实验发射电台必须停止运行一段时间。
37. (1) 任何电台绝对禁止发送多余信号;试验和演习禁止进行,除非在不会干扰其他电台的情况下进行。
(2) 任何人都不得发送或发出包含亵渎言语或语言的信号,或错误地发送其他电台的呼号或任何进行实验或通信所不必要的信号。
38. 除获得部长或其授权人员的许可外,任何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或外国船舶(军舰除外)上的无线电报设备在停泊在澳大利亚任何码头或码头上时,不得使用或操作。
但根据 1908-1920 年检疫法或其下的任何规定的规定停泊或停泊的任何船舶,在没有其他可用的电气通信方法时,可以使用无线电设备与海岸电台进行通信。
39. 部长或部长或总监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在任何安装或正在安装无线电报设备的电台,根据许可证,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并可检查或测试设备及其工作和使用情况。另见第 53 条规定。
40. (1) 在紧急情况下,部长为唯一的判断者,海军委员会或任何皇家海军(无论帝国或自治领)军舰指挥官,或任何国防部队部分指挥官,可以—
(a) 占有根据许可证在任何电台安装的任何无线电报设备,并将此类设备用于国王的服务;或
(b) 安排任何人员控制此类设备;或
(c) 指示许可证持有人或设备负责人向其提交通过设备发送或接收的所有或任何消息;或
(d) 停止或延迟或指示许可证持有人或设备负责人停止或延迟此类消息的发送或交付,或将其交付给他;或
(e) 指示许可证持有人或设备负责人遵守其认为适合为通过设备发送或接收消息而作出的所有指示。
(2) 每个许可证持有人和每个负责根据许可证安装的任何无线电报设备的人员均应遵守本条规定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发布的所有指示。
(3) 对于因行使本条规定赋予的权力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应向许可证持有人支付合理的补偿。
(4) 尽管本条例中包含的任何许可证,部长可以根据在宪报上发布的命令,禁止他指示的任何时间内任何许可证持有人与任何经由或属于或在与国王陛下或其财产交战的任何国家的许可证的电台进行通信。
(5) 本条规定 (e) 款项下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信,也可以禁止与特定电台的通信或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通信。
41. (1) 在澳大利亚任何港口内,外国军舰上使用无线电报设备应遵守总督认为合适的规则(无论是否具有禁止性或规范性)。
(2) 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生了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英联邦政府应控制所有无线电报消息的传输,则总督可以根据在宪报上的通知,在他认为必要的期间内禁止在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上使用无线电报。
42. 每个获得许可证的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应由持有附录中表格或部长或部长授权的人员或英国邮政总局或大英帝国任何地方的适当当局考试后颁发的熟练证书的人员操作。
43. 熟练证书应颁发给 18 岁以上且通过考试的候选人,考试内容应包括国际无线电报公约附录的服务规章第 10 条的要求以及英国邮政总局发布的无线电报操作员手册。
44. 证书分为两类,即:
(a) 一等,表示对以下方面有满意的了解—
(i) 设备的调整和对其工作原理的了解。
(ii) 以不低于每分钟 20 个单词的速度进行声音发送和接收(五个字母算一个单词)。
(iii) 了解适用于交换无线电报通信的规定。
(b) 二等,表示对以下方面有满意的了解—
(i) 设备的调整和对其工作原理的了解。
(ii) 以每分钟 12 至 19 个单词的速度进行声音发送和接收(五个字母算一个单词)。
(iii) 了解适用于交换无线电报通信的规定。
45. (1) 候选人每次参加考试时应支付 10 先令的费用。
(2) 对于成功通过规定的考试的每个候选人,可以收取 5 先令的费用颁发熟练证书,如果证书丢失,则第一次复制证书的费用为 10 先令,第二次复制为 1 英镑,以后的任何副本为 2 英镑。
但如果证明原证书是在持有者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丢失或损坏的,部长可以授权免费签发证书的副本或复制件。
46. 失败的情况下,候选人通常在 3 个月内不得在任何系统中重新参加考试。
47. 如果获得部长颁发的熟练证书的人员—
(a) 被判犯有刑事罪;或
(b) 因不称职或任何其他原因被部长认为不适合继续持有该证书,部长可以撤回、取消或暂停该证书。
48. 根据1910-1918年海军防御法由海军部长颁发的以及根据该法由邮政总长颁发的并在本规章生效之日有效的熟练证书,应继续有效,如同是根据本规章颁发的一样。
49. (1) 每位操作员持有的熟练证书应在其服务的船舶电台的无线电室中展示。
(2) 在其他电台,操作员的证书应可供控制器或其授权官员查阅。
50. (1) 任何根据1912-1920年航海法第231条的规定担任无线电报瞭望员的人员,应持有根据附表中规定的格式由部长或部长授权的人员,或由英国邮政总长,或由英联邦任何地区的适当当局颁发的瞭望员熟练证书,证明持证人能够接收和理解无线电报遇险信号和警报信号,并且对需要其值班的设备有足够的了解,以便能够通过蜂鸣器或其他简单的测试知道其是否处于能够接收信号的良好状态。
(2) 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颁发瞭望员熟练证书。
(3) 每次考试,考生应支付五先令的费用。
51. (1) 除获得国防当局同意外,不得向任何非出生于英国的国民或其父在该人出生之日非出生于英国的国民,或其母在1914年8月4日开始的战争期间曾为与陛下交战的国家的国民的人员授予符合本规章附表中第9号或第10号格式的熟练证书。
(2) 在紧急情况下,可向非英国国籍的瞭望员仅授予一次航程的特别证书。
52. 本规章不应妨碍国防当局将无线电报用于国防目的,无需许可。
但须由部长以书面形式批准拟使用的每个无线电报装置(非单纯的临时装置)。
53. 如果治安法官根据宣誓的讯息确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在任何地方或任何船舶上在其管辖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立了无线电报台,或安装或使用了任何无线电报设备,他可以向任何警官或部长或控制器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并在搜查令中指定的官员颁发搜查令,如此颁发的搜查令应授权其中指定的官员进入和检查该电台、地点或船舶,并扣押任何在他看来在其中用于或打算用于无线电报的设备。
54. (1) 任何个人或公司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供应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除非并直到需要该设备的人员出示证据证明其拥有或即将获得本规章规定的许可证。
处罚:十英镑。
(2) 所有无线电报和电话设备的供应商应相应地保留设备销售登记簿,该登记簿应可供控制器或其指定的官员查阅,该登记簿应符合附表中规定的格式。
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十英镑。
55. (1) 在本规章中,“扣押的设备”是指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信息的设备,该设备是在1914年8月4日开始的战争状态期间由或代表联邦政府占有或控制的。
(2) 任何扣押的设备均可退还给满足部长或部长授权的任何官员对其有权接收该设备的要求的人员。
(3) 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或挂号邮件向接收扣押设备的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设备存放地点取回设备。
(4) 如果有权接收设备的人员未在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内取回设备,或者如果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官员确信任何前来取回设备的人员无权接收设备,则可以公开拍卖或私下交易出售该设备,风险由所有者承担。
(5) 扣除所有销售费用后的净收益可以支付给满足部长对其有权获得净收益的要求的任何人。
56. (1) 1920年无线电报规章(即1920年法定规则第256号,经1921年法定规则第127号和第210号以及1922年法定规则第3号和第42号修订)兹予废止。
(2) 尽管废止了上一款提到的规章,但这些规章在废止前立即规定的费率,须遵守澳大利亚联邦与澳大利亚联合无线电公司于1922年3月28日签订的协议中做出的任何变更,应为在联邦内部或联邦与联邦管辖下的任何地区之间或任何此类地区之间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的邮件收取的费率。
澳大利亚联邦。
格式1。
海岸电台许可证。
日期 19 。
兹证明,本人,尊敬的 现任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 负责执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致以问候。
鉴于 的 位于 州(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在 属于被许可人的场所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用于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信息。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规定,现任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负责执行该法,可以授予许可,允许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站和设备,用于发送或接收无线电报信息,许可期限、条件和费用均按规定执行。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并已支付相应的规定费用。
兹证明,本人, 现任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负责执行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从 19 年 日开始,至 19 年 日结束的期限内,许可和准许——
(i)在附录一中指定的沿海无线电台建立、安装、维护、操作和使用以下用途的无线电报设备或装置,该装置使用被称为 系统的无线电报系统(该装置以下简称“许可安装设备”)。
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a)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附录一中规定的规格;
(b)被许可人应提供拟采用的连接方案的完整示意图;
(c)沿海无线电台使用的发射设备应能够发出尽可能纯净且阻尼较小的波,该电台使用的接收设备应能够在接收信号时提供最大的抗干扰保护;
(d)许可安装设备的结构应能够使用波长为300米和600米的无线电波,波长测量标准为英国邮政当时使用的标准,并可以根据部长或控制器不时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其他波长;
(e)在正常情况下,信息传输和接收的速度不得低于每分钟20个字,五个字母算一个字。
(ii)利用许可安装设备在上述沿海无线电台与船舶无线电台和/或陆地无线电台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但须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沿海无线电台发送和接收信息时也应遵守这些规定;以及
(iii)就使用许可安装设备或利用该设备发送或接收信息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并且,我特此声明,该许可证和许可证的授予以以下条件和规定为准:
1.在本许可证(以及本许可证附录一)中,除非主题或内容与该解释相抵触,否则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
“无线电报”一词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与英国1869年《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在两艘或多艘英国海军舰艇之间、英国海军舰艇与海军基地之间或英国海军舰艇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无论是沿海无线电台还是船舶无线电台)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传递。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分别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不时修订的公约或规程。
“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是指1912年7月5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不时修订的公约或规程。
“沿海无线电台”是指陆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台,用于在陆地与船舶无线电台或其他沿海无线电台之间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信息。
“陆地无线电台”是指陆地上建立的无线电台,不包括沿海无线电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与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船舶无线电台”是指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站。
“控制器”一词指无线电控制器。
2.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代表被许可人或经被许可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发送或接收信息,除非这些信息已获得本许可证的授权。
3.(1)被许可人不得通过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发送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干扰海军信号。
(2)使用除海军专用波段以外的波长的无线电台,不得发出可能干扰附近海军或其他波段的任何副波或谐波。
(3)如果部长认为附录一中指定的许可安装设备的操作与海军信号的自由使用不符,则被许可人应在部长以书面形式要求时关闭该电台。
(4)这些关于海军信号保护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其他任何规定的普遍适用性。
4.在本许可证的范围内,被许可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
5. 持照人应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适用于持照人。
6. 持照人应遵守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7. 持照人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器不时为防止干扰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工作以及使通过许可安装交换的消息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消息区分开来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8. 许可安装不得未经部长或控制器的同意,在其任何方面进行更改或修改,这些方面在本附录的附表中提及。
9. 持照人应随时赔偿部长因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因本许可证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伤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10. (1) 遵守本许可证的条款,持照人应通过许可安装以平等的条件传送消息,不得有任何偏袒或优待,无论是在收费标准、传送顺序还是其他方面:但遇险信号及相关消息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消息,其他消息的传送顺序应由国际电报规则决定。
(2) 对于代表英王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送的消息,持照人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费率的一半。
11. 持照人或其雇员应尽可能地从船舶和灯塔接收所有求助请求和所有遇险信号,并应答这些请求和信号,并通过许可安装或持照人掌握的任何其他方式,尽快将它们转发给有关当局。
12. 上述海岸站的许可安装只能由持有部长或英国邮政总长颁发的熟练证书的人员操作。熟练证书仅授予使部长确信其在操作和信号规则知识方面具有必要技术熟练程度的人员,并应采用部长不时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13. 持照人或任何受雇于持照人并接触消息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除英王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有资格的合法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通过本许可证许可的设备获知的任何消息。
14. 持照人应保存通过许可安装传送的所有消息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簿,在这些登记簿中,每条消息应附有其识别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完整信息,以及部长或控制器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其他信息,英王陛下的服务消息应在这些登记簿中与其他消息区分开来。持照人应保存所有用过的书面和印刷的消息表格以及消息的抄本和所有其他文件,期限为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期限,如果上述公约中没有关于此主题的规定,则应保存国家电报规则不时规定的期限,这些登记簿和消息文件应向部长或其授权官员开放,供其在持照人的总部检查 每天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之间,除了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或一般节假日。
15. 部长或部长、秘书或控制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员,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本许可证许可的海岸站,以检查目的,并可检查安装在该站用于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消息的任何设备以及安装在该站的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设备和电报仪器的运作和使用。
16. 持照人应在本许可证下建立的海岸站展示许可证的印刷件或副本,该副本经部长的适当官员签署证明为真实副本,并展示部长为使持照人能够根据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与海岸站进行通信而规定的文件。在海岸站工作的操作员的熟练证书应供控制器或其授权官员查阅。
17. (1) 受让人应向部长支付因本许可证而授予的许可证费用,每年一英镑。
(2) 本许可证项下的应付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前支付,许可证续期时应付的费用应在续期前支付。
18. 除非得到部长的书面同意,否则受让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参与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权或权限的利益。
19. (a) 如果并且无论何时,部长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并且认为英王陛下应控制许可设施的消息传输和接收,部长可以要求受让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许可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如果该受让人遵守该要求,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进入并占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电台,并使用该电台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该电台、设备和仪器的占有和使用期间,部长应向受让人偿还受让人支付给与该电台有关的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这些人员对于该电台的适当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这些工资或薪金与受让人之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受让人拒绝根据要求移交该电台和设备,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但不妨碍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措施以获得该电台和设备的占有权。
(d) 因行使本条款赋予的权力而导致许可设施损坏,受让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20.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即):
(a) 如果受让人应根据或根据本文件支付给部长的任何款项在应根据或根据本文所载契约支付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仍拖欠未付;
(b) 如果受让人违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文所载的任何契约(金钱支付契约除外)或条件,并且受让人应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受让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现行规定的任何规章,
那么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部长可以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文件以及本文之前授予的许可证、权力和权限,此后本文件以及该许可证、权力和权限应立即终止、失效并失效,但不损害部长根据受让人在本文件所载契约中的任何已产生或此后产生的诉讼权或补救措施。
21. 本文件所载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营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的性质还是其他性质)的权利,其方式应由部长自行酌情决定;本文所载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为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联邦控制下的任何领土与任何人或任何人之间签订协议或授予与电报(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的性质还是其他性质)的工作和使用或消息传输相关的许可证的权利,其条款应由部长自行酌情决定,并且(除非本许可证明确规定)本文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受让人行使《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或《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部长根据该法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22. 部长根据本文件发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示为书面)均可由部长、控制器或其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人员签署,并可通过发送寄往受让人在受让人通常或最后已知居住地或营业地的挂号信件的方式送达,受让人根据本文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通过发送寄往秘书在英联邦内的官方地址的挂号信件的方式送达。
许可设施的详细情况。
1. | 2. | 3. | 4. | 正常信号范围(英里)。 | 设备的特性。 | 功率。 | 10. | ||
受让人姓名和地址。 | 电台场地的位置。 | 执行的服务性质。 | 服务时间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每秒周期数。 |
夜间。 | 白天。 | 无线电报系统和发射系统的特性。 | 波长(米)。 | 来源和最大输出。最大值由发射设备获取。 | |||||
其他详细情况:-
在本许可证电台中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和天线系统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均授权使用的电路。
由部长或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签署、盖章和交付,见证人:- | (L.S.) |
我根据上述条款和条件以及条件接受本许可证。
由上述受让人签署、盖章和交付,见证人:- | (L.S.)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 2。
日期 19
兹致所有见到本文件的人,我,尊敬的 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位于 州的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在名为 的 上,建立、建造、维护和使用属于被许可人的无线电报设备,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收发信息。
鉴于根据英国1863年至1907年电报法和英国1908年无线电报令的规定,未经该王国邮政总长为此目的发放许可证,且未依照该许可证的规定,在任何地点或任何英国船舶(无论是在不列颠群岛的领海还是公海上)建立任何无线电报站或安装或操作任何无线电报设备均属违法。
但如果在任何英国属地(除海峡群岛和马恩岛外)或任何英国保护地注册的英国船舶上的任何人,如果该属地或保护地有权依法这样做,且已发放许可证,允许在该船舶上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设备,并且如果该人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行事,则不应被视为因在该船舶上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而违反英国1904年无线电报法。
鉴于授予本许可证的船舶在英联邦注册。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规定,现任管理该法的部长可以发放许可证,允许建立、建造、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站和设备,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收发信息,许可证期限、条件和费用均按规定执行。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并已支付相应的规定费用。
现在,我, 现任管理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为此目的的一切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被许可人,自 19年 月 日开始,至 19年 月 日结束的期限或期间的许可和权限—
(i) 在本附录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船舶站,为以下所述目的建立、建造和安装并维护、操作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或装置,该设备或装置使用被称为 无线电报系统的系统(该设备或装置以下简称“许可安装”)。
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a) 每个船舶站应属于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附件服务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的类别,该类别在上述附表中与该站名称相对。
(b) 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附表中指定的特性。
(c) 被许可人应提供拟采用的连接的完整方案。
(d) 在船舶站上使用的发射装置应具有尽可能纯净和阻尼小的发射波,并且在上述站或各站上使用的接收装置应具有尽可能避免在接收信号期间受到干扰的特性。
(e) 许可安装应能够使用波长为300米和600米的无线电波,其测量标准为英国邮政当前使用的标准,并可使用部长或控制器不时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波长。
(f) 在正常情况下,信息传输和接收速度不得低于每分钟20个字,5个字母计为一个字。
(ii) 通过许可安装在上述船舶站与海岸站和其他船舶站之间传输和接收信息:前提是,当上述船舶站位于不列颠群岛的任何港口时,从该船舶站传输和接收信息应遵守英国邮政总长不时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而当位于英联邦或英联邦控制下的任何领地的任何港口时,应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下的条例;以及
(iii) 收取因使用许可安装或因通过上述设备传输或接收信息而产生的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并且,我特此声明,上述许可和权限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授予的:
1.在本文件中(以及在本附录第一附表中),除非主题或语境与这种解释相冲突,否则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赋予它们的含义(即):
“无线电报”一词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与英国1869年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的两艘或多艘船舶之间、陛下海军的船舶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的船舶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无论是海岸站还是船舶站)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
“陛下海军”包括属于陛下任何统治领土的海军部队的船舶。
“海军部”是指执行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大法官职务的委员。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分别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不时修订的公约或规程。
“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是指1912年7月5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条例,包括不时对该公约或条例进行的任何修改。
“沿海无线电台”是指陆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台,用于在陆地与船舶无线电台或其他沿海无线电台之间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信息。
“船舶站”是指在未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站。
“控制器”是指无线电控制器。
2.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代表被许可人或经被许可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发送或接收信息,除非这些信息已获得本许可证的授权。
3.(1)被许可人不得通过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发送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干扰海军信号。
(2) 使用波长超过海军专用波长的电台不得发射任何可能干扰信号或附近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的副波或谐波。
(3) 如果部长认为在本附录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许可安装的操作与海军信号的自由使用不符,则被许可人应在部长以书面形式要求时关闭该电台。
(4)这些关于海军信号保护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其他任何规定的普遍适用性。
4.就本许可证而言,被许可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章,只要上述公约和规章能够适用于无线电报,如同适用于普通陆地和海底电报一样。
5.被许可人应遵守根据1905-1910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章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适用于被许可人。
6. 持照人应遵守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7. 持照人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器不时为防止干扰其他无线电报站的运作,以及为了能够区分经授权安装交换的信息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信息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8. 许可安装不得未经部长或控制器的同意,在其任何方面进行更改或修改,这些方面在本附录的附表中提及。
9. 安装应包括根据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附件服务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对于船舶台类别可能要求的应急安装。
10. 持照人应随时赔偿部长因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就本许可证授权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引起的任何伤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11. (1) 根据本许可证的规定,持照人应通过授权安装以平等的条件传输和接收信息,不得偏袒或优先,无论是在收费标准、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但遇险信号和与之相关的讯息应优先于所有其他讯息,并且其他讯息的传输顺序应以国际电报规章为准。
(2) 对于代表英王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送的消息,持照人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费率的一半。
12. 持照人应尽可能地从船舶和灯塔接收所有求救请求和遇险信号,并应答这些请求和信号,并通过授权安装或持照人能力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将它们转发给有关当局。
13. 上述船舶台的授权安装只能由持有部长或英国邮政总长颁发的熟练证书的人员操作。熟练证书仅发放给部长认为具备操作和了解信号规则的技术熟练程度的人员,并应采用部长不时规定的格式和条件。
14.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除了英王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胜任的法庭)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通过授权安装获知的任何信息。操作员和其他能够接触到通过授权安装传输或接收的信息的人员应签署无线通信保密声明。
15. 持照人应保存通过授权安装传输的所有信息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簿,在这些登记簿中,每条信息应附有其识别号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完整详细信息,以及部长或控制器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其他详细信息,英王陛下服务的信息在这些登记簿中应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持照人应保留所有使用过的信息表格(书写和印刷)和信息的副本以及所有其他文件,期限为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期限,并且如果上述公约中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为国际电报规章不时规定的期限,并且这些登记簿和信息文件应在持照人总部向部长或其授权官员开放检查,时间为每天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但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除外。
16. 部长或控制器或其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此处授权的船舶台,以检查目的,并可检查安装在该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任何安装,以及安装在该台的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此类安装和电报仪器的运作和使用。
17. 持照人应在与许可证相关的船舶上携带许可证的印刷件或副本,该副本经部长的适当官员签字证明为真实副本,以及部长为使持照人能够根据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与海岸台通信而规定的文件。
18. (1) 持照人应根据本许可证向部长支付每年一英镑的费用。
(2) 本许可证项下的应付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前支付,许可证续期时应付的费用应在续期前支付。
19. 除非经部长或控制员书面同意,否则持照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所授予的许可权或权限,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参与其中。
20. (1) 如果并且只要发生紧急情况,并且为了公共服务,英王陛下政府需要控制许可设施发送信息,则任何英王陛下海军军舰指挥官均可代表并以英王陛下的名义接管许可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并将其用于英王陛下的服务,并根据此,用于该指挥官认为合适的普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该指挥官授权的任何人可以进入安装了任何许可设施的任何船只,并接管该设施并如上所述使用该设施。
(2) 任何此类指挥官在上述情况下,可以代替接管许可设施,指示并授权他认为合适的人员全部或部分地以他指示的方式控制许可设施的信息传输,并且这些人可以进入安装了任何设备的任何船只,或者该指挥官可以指示持照人向他或他授权的任何人提交通过许可设施发送或接收的所有信息,或任何类别或类别的此类信息,停止或延迟任何信息的传输,或将其交付给他或他的代理人,并总体上遵守该指挥官关于信息传输的任何指示,并且持照人应遵守并符合所有此类指示。
(3) 持照人有权获得因行使本条款授予的权力而导致的许可设施的任何损害的合理补偿。
2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即):—
(a) 持照人应根据或根据本文件支付给部长的任何款项在应根据或根据本文所载契约支付后一个月内仍未偿还;
(b) 持照人违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文所载的任何契约(除支付款项的契约外)或条件,并且应由持照人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受让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现行规定的任何规章,
然后,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部长可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文件以及本文之前授予的许可证、权力和权限,并且此后,本文件以及上述许可证、权力和权限应完全终止、失效和失效,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持照人本文所载的契约而已经获得或此后获得的任何诉讼权或补救措施。
22. 本文件所载内容不应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营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文许可的系统性质相同还是其他系统)的权利,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本文所载内容也不应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为运营和使用电报(无论是与本文许可的电报性质相同还是其他电报)或通过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联邦控制的任何领土上向任何人和任何人传输信息而订立协议或授予许可证的权利,以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并且(除非本许可证明确规定),本文所载内容不应被视为授权持照人行使《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或《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由部长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23. 部长根据本文件给予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表示为书面)可以由部长、控制员或他授权代表其行动的任何官员签署,并可以通过发送寄往持照人通常或最后已知居住地或营业地的挂号信件进行送达,并且持照人根据本文件给予的任何通知可以通过发送寄往秘书在其英联邦内的官方地址的挂号信件进行送达。
许可设施的详细情况。
1. | 2. | 3. | 4. | 正常信号范围(海里)。 | 设备类型。 | 功率。 | 10. | ||
根据无线电报公约的船舶类别。 | 5. | 6. | 7. | 8. | 9. | ||||
建立站点的船舶名称。 | 执行的服务类型。 | 服务时间。 | 夜间。 | 白天。 | 无线电报系统和发射系统的特性。 | 波长(米)。 | 电源和最大输出。最大值由发射设备确定。 |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每秒循环次数。 | |
紧急设施的详细资料:—
其他详细情况:-
在本许可证所许可的站点中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均授权使用的电路。
部长或当时负责执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签署、盖章和交付,在场者为 | (L.S.) |
持照人签署、盖章和交付,在场者为 | (L.S.)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 3。
日期 19 。
兹向所有见到本文件的人致意,我,尊敬的 部长,或当时负责执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在 州(以下简称“持照人”)希望在 属于持照人的设备,用于与
鉴于澳大利亚联邦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规定,现任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负责执行该法,可以授予许可,允许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站和设备,用于发送或接收无线电报信息,许可期限、条件和费用均按规定执行。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并已支付相应的规定费用。
兹有本人,即现任管理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之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为此目的之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准予持照人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之期限或期间内,许可和准予——
(i)在附于本许可证之第一附表中指定的陆地电台,为下述目的建立、竖立、安装和维护、操作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或装置,该设备或装置属于称为 无线电报系统的系统中所使用的类型(该设备或装置以下简称“许可装置”)。
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a)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附录一中规定的规格;
(b)被许可人应提供拟采用的连接方案的完整示意图;
(c)陆地电台使用的发射装置应具有这样的特性,即发射的波尽可能纯净且阻尼小,并且在上述电台或电台中使用的接收装置应具有这样的特性,以便在接收信号时提供最大的抗干扰保护。
(d)发射装置所采用的波长应为 。
(e)许可装置不得用于进行构成与邮政部长电报或电话服务竞争的商业通信。
(ii)通过许可装置在上述陆地电台与 无线电报电台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但从上述陆地电台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受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规章的约束;以及
(iii)就使用许可安装设备或利用该设备发送或接收信息收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并且,我特此声明,上述许可和权限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授予的:
1.在本文件中(以及在本附录第一附表中),除非主题或语境与这种解释相冲突,否则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赋予它们的含义(即):
“无线电报”一词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与英国1869年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在两艘或多艘英国海军舰艇之间、英国海军舰艇与海军基地之间或英国海军舰艇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无论是沿海无线电台还是船舶无线电台)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传递。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分别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不时修订的公约或规程。
“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是指1912年7月5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不时修订的公约或规程。
“陆地无线电台”是指陆地上建立的无线电台,不包括沿海无线电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与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船舶无线电台”是指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站。
“控制器”一词是指无线电控制器。
2.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代表被许可人或经被许可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发送或接收信息,除非这些信息已获得本许可证的授权。
3.(1)被许可人不得通过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发送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干扰海军信号。
(2) 使用波长超过海军专用波长的电台不得发射任何可能干扰信号或附近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的副波或谐波。
(3)如果部长认为附于本许可证之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许可装置的操作与海军信号的自由使用不符,则持照人应在部长书面要求时关闭该电台。
(4)这些关于海军信号保护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其他任何规定的普遍适用性。
4.在本许可证的范围内,被许可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 insofar as the said Convention and Regulations are capable of being applied to wireless telegraphy in common with ordinary land and submarine telegraphy.
5. 持照人应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适用于持照人。
6. 持照人应遵守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许可装置应由获得证书的操作员或经控制器授权的合格人员操作。
7. 持照人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器不时为防止干扰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工作以及使通过许可安装交换的消息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消息区分开来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8. 许可安装不得未经部长或控制器的同意,在其任何方面进行更改或修改,这些方面在本附录的附表中提及。
9. 持照人应随时赔偿部长因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因本许可证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伤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10. (1)根据本许可证的规定,持照人应通过许可装置以平等的条件发送和接收信息,不偏袒或优先,无论是在收费标准、发送顺序还是其他方面:但遇险信号及相关信息应优先于所有其他信息,其他信息的发送顺序应以国际电报规章为准。
(2) 对于代表英王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送的消息,持照人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费率的一半。
11.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员(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通过本许可装置获知的任何信息。持照人及其雇用的操作员应签署无线通信保密声明。
12. 持照人应保存通过许可装置发送的所有信息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簿,并在这些登记簿中,每条信息应附有其识别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完整信息,以及部长或控制器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其他信息,陛下服务的信息应在这些登记簿中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持照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信息表格(书面和印刷的)和信息的抄本以及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期限应为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期限,如该公约未对此事项作出规定,则应为国际电报规章不时规定的期限,这些登记簿和信息文件应在 持照人办公室供部长或控制器或其授权官员查阅,每日(星期日、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日除外)上午10时至下午5时开放。
13. 部长或部长、秘书或控制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均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许可证准予的陆地电台,以检查目的,并可检查安装在该电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任何装置,以及安装在该电台的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该装置和电报仪器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14. 持照人应在本许可证下建立的陆地电台展示本许可证的印刷件或复印件,该印刷件或复印件经部长适当官员签署证明为真实副本,以及部长为使持照人能够根据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与电台进行通信而规定的文件。
15. (1) 持照人应根据本许可证向部长支付每年一英镑的费用。
(2) 本许可证项下的应付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前支付,许可证续期时应付的费用应在续期前支付。
16. 除获得部长书面同意外,持照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参与本许可证授予的利益、权力或权限。
17. (a) 如果且只要,部长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并且英王陛下需要控制许可设施的消息传输和接收,部长有权要求持照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许可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如果该持照人服从该要求,则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进入并接管第一和第二附录中指定的电台,并使用该电台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该电台、设备和仪器的占有和使用期间,部长应向受让人偿还受让人支付给与该电台有关的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这些人员对于该电台的适当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这些工资或薪金与受让人之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受让人拒绝根据要求移交该电台和设备,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但不妨碍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措施以获得该电台和设备的占有权。
(d) 因行使本条款赋予的权力而导致许可设施损坏,受让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18.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即):—
(a) 如果受让人应根据或根据本文件支付给部长的任何款项在应根据或根据本文所载契约支付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仍拖欠未付;
(b) 持照人违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或所有契约(支付金钱的契约除外)或条件,以及持照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任何或所有契约或条件;或
(c) 持照人未能遵守《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现行有效的任何规章制度,
则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部长可以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中先前授予的许可证、权力和权限,此后,本协议以及该许可证、权力和权限应立即终止、失效和作废,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本协议中持照人一方的契约已经产生或此后产生的任何诉讼权或补救措施。
19. 本协议中所载内容不应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营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许可证授权的系统相同)的权利,部长可自行酌情选择方式;本协议中所载内容也不应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就电报的运营和使用(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许可证授权的系统相同)或在联邦或联邦管辖下的任何领土的任何部分通过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个人或任何人发送信息达成协议或授予许可证的权利,部长可自行酌情确定条款,并且(除非本许可证明确规定),本协议中所载内容不应被视为授权持照人行使《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或《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赋予或授予部长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20. 部长根据本协议给予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确表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部长或其授权代表或控制器签署,并可通过将之发送至持照人在联邦内通常或最后已知居住地或营业地的挂号信件送达,持照人根据本协议给予的任何通知均可通过将之发送至秘书在其联邦内的官方地址的挂号信件送达。
许可设施的详细情况。
1. | 2. | 3. | 4. | 正常信号范围(英里)。 | 设备类型。 | 功率。 | 10. | ||
受让人姓名和地址。 | 电台场地的位置。 | 执行的服务性质。 | 服务时间。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每秒周期数。 |
夜间。 | 白天。 | 无线电报系统和发射系统的特性。 | 波长(米)。 | 电源和最大输出功率。 发射设备的最大功率。 | |||||
其他详细情况:-
本许可证授权在本许可安装中使用的完整连接和天线系统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均授权使用的电路。
由部长或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签署、盖章和交付,见证人:- | (L.S.) | |
我根据上述条款和条件以及条件接受本许可证。
经上述持照人签署、盖章并在下列人员见证下交付:— | (L.S.)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 4。
编号。
日期 19
兹向所有见到本证书的人宣布,我,尊敬的 现任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致以问候
鉴于 的 位于 州的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2条所定义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其唯一目的是通过无线电话传播新闻服务和/或娱乐服务:并且鉴于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未经无线电报法1905-1919年管理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为此目的授予的许可证,而建立、架设、维护或使用任何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或接收信息的台站或设备均属违法,并且,除非在上述法律中规定,否则在澳大利亚联邦境内发送电报或其他通信也属违法。
并且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
现在,我, 目前管理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我为此目的赋予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从本文件签署之日起至本文件如下所述终止之日止的许可证和许可——
(i) 在本附录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台站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以下简称“许可安装”),但条件是台站安装的设备应符合所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规定的类型,并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
条件(a)是许可安装仅用于通过无线电话传播新闻服务和/或娱乐服务,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在任何情况下,许可安装的操作方式均不得构成对邮政总局电报或电话服务的竞争;
(c)广播使用的波长为 米。
并且,我特此声明,所述许可证和许可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授予的,这些条件和条款以后可以更改、添加或修改,以满足公众利益或需求或紧急情况。
1.在本文件中(以及在本附录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与这种解释相抵触,否则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赋予它们的含义(即):—
(1)“无线电报”一词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2)“电报”和“电报线路”一词与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3)“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两艘或多艘舰船之间、陛下海军舰船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舰船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任何舰船上)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4)“陛下海军”或“陛下舰船”包括属于陛下任何领地的海军部队的舰船。
(5)“澳大利亚”包括澳大利亚联邦的领海和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领地的领海。
(6)“军事信号”是指在澳大利亚联邦军事部队为或代表其操作的两套或多套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之间,或在一套此类设备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7)“部长”指总理或目前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
(8)“广播台”是指陆地上的台站,其目的是向无限数量的接收台站发送信息,从而传播新闻服务和/或娱乐服务。
(9)“控制器”指无线电控制器。
2.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在被许可人代表或经被许可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许可安装传输或接收新闻和/或娱乐服务,除非本许可证授权。
3.被许可人应遵守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适用于被许可人。
4. (a) 许可安装的操作方式不得干扰在澳大利亚为部长或澳大利亚联邦任何部门或为商业目的而建立的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的操作,特别是不得干扰在陆地上建立的上述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与海上舰船上建立的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或在这些台站接收的任何信息的传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通过许可安装呼叫陛下舰船。
(b)为了防止上述干扰,被许可人和任何代表其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器为避免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与另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发生干扰而向被许可人发出的所有指示。
(c)未经部长或控制器或其授权的官员的书面许可,不得更改许可安装在本附录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任何事项。
(d)被许可人应始终赔偿澳大利亚联邦和部长因本文件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e)许可安装应由经认证的操作员或经控制器授权的胜任人员操作。
5.(a)被许可人不得(无论自己还是任何代表其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通过传输许可安装的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干扰海军或军事信号。
(b)每当被许可人所述台站的操作员通过其使用的设备感知到正在进行海军或军事信号时,他们应停止使用许可安装,直至所有表明正在进行海军或军事信号的迹象消失为止。
(c)这些保护海军或军事信号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6. 许可证持有人或任何以其名义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士(澳大利亚联邦的授权官员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通过本许可证授权的设备获知的任何信息。操作员或接触到许可安装接收设备的人员应签署无线通信保密声明。
7. 部长或部长、秘书或控制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士,可以随时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许可证持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天线站或其他场所,以进行检查,并可以检查分别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任何固定或位于此类场所的设施,以及所有其他分别固定或位于此类天线站的电报或电话仪器和设备,以及此类设施和电报或电话仪器的运行和使用。
8. 除非得到部长或控制器的书面同意,否则许可证持有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权力或权限或其中任何一项许可证、权力或权限,也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参与其中。
9. (a) 如果并且只要,部长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需要英王陛下控制许可设施的信息传输和接收,部长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人代表英王陛下交出位于澳大利亚的许可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上述许可证持有人遵守该要求,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士可以进入并接管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天线站,并连同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一起使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天线站、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占有的期间,部长应向许可证持有人报销许可证持有人支付给与上述天线站有关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此类人员对于上述天线站的正常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此类工资或薪金与许可证持有人先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拒绝按要求交出上述天线站和设备,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但不损害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措施以获取上述天线站和设备的占有权。
10. 本许可证授权的设施的技术细节包含在本许可证的第一个附表中;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显示在本许可证的第二个附表中。
11. (1) 许可证持有人应向部长支付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费用,对于许可证在安装许可设施的天线站生效的每一年或部分年份,费用为五英镑(5英镑)。
(2) 费用应每年预付给部长。
12. 部长可以随时自行决定,以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协议并取消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 24 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限届满时,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将相应终止,但不损害部长根据本协议中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约或条款行使的任何救济。
13. 如果部长根据本协议中先前包含的权力或任何其他授权其行事的权力撤销和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则许可证持有人不应因终止而有权获得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
14.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建立、建造、扩展、维护和使用任何电报或电话通信系统(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许可证授权的系统相同)的权利,其方式可由其自行决定,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与任何人士签订协议或授予与电报或电话(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许可证授权的相同)的运行和使用或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传输信息的许可证的权利,其条款可由其自行决定,并且(除非在本许可证中明确规定),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许可证持有人行使邮政部长根据《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或部长根据《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15. 根据本文件规定,部长为或代表部长而发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当时担任部长所管辖部门的秘书或控制员签署,并可通过向持照人寄送挂号信件至其通常或最后已知居住地或营业地点送达,在此情况下,送达时间应视为该信件在正常邮递情况下送达持照人该地点的时间;持照人根据本文件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通过向该秘书在其澳大利亚联邦境内的官方地址寄送挂号信件送达。
16. 为此,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于本文件前面所述之日签署并加盖印章。
许可安装的详细资料。
1.
持照人和台站地址。 |
2.
发射设备的描述。 |
3.
接收设备的描述。 |
4.
发射机使用的波长。 |
5.
发射机使用的电源和最大能量(瓦特)。 |
其他详细情况:-
本许可证授权在本许可安装中使用的完整连接和天线系统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均授权使用的电路。
由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在以下人员见证下签署、盖章和交付—— | (l. s.) |
我根据上述条款和条件以及条件接受本许可证。
经上述持照人签署、盖章并在下列人员见证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 5。
编号。
日期 19
兹向所有看到本文件的人致意,我,尊敬的 部长或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在 州(以下简称“持照人”),希望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第 2 条所定义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其唯一目的是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演示或实验:鉴于《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和《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未经部长或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为此目的授予许可证并根据许可证的规定,建立、架设、维护或使用任何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或接收信息的台站或设备都是非法的,除非在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下,在澳大利亚联邦境内发送电报或其他通信也属非法
并且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
现在,我, 上述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为此目的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持照人自本文件签署之日起至本文件如以下规定终止之日止,许可和权限——
(i) 在本文件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台站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以下简称“许可安装”),但台站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规定的特征,并应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
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a) 许可安装仅用于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演示或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实验以促进科学发展。
(b) 在该台站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具有发射波尽可能纯净且阻尼较小的特性,并且在该台站或台站使用的接收设备应具有在接收信号期间最大程度地防止干扰的特性。
(c) 发射机使用的波长应为 米,发射功率应为 瓦特,以 为单位测量。
(d) 持照人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员不时发布的关于传输时间的指示。
并且,我特此声明,所述许可证和许可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授予的,这些条件和条款以后可以更改、添加或修改,以满足公众利益或需求或紧急情况。
1. 在本文件中(以及在本文件附表中),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赋予其含义,除非主题或语境中有与这种解释相冲突的内容(即):—
(1) “无线电报”一词的含义与《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2) “电报”和“电报线路”的含义与《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3)“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两艘或多艘舰船之间、陛下海军舰船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舰船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任何舰船上)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4)“陛下海军”或“陛下舰船”包括属于陛下任何领地的海军部队的舰船。
(5)“澳大利亚”包括澳大利亚联邦的领海和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领地的领海。
(6) “军事信号”是指在澳大利亚联邦军事力量代表或为其操作的两组或多组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之间,或在一组此类设备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通过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传输。
(7) “部长”是指总理或当时负责管理《1900-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
(8) “控制员”是指无线电控制员。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是代表持照人还是经持照人许可,均不得将许可安装用于传输或接收信息,除非是本许可证授权的信息。
3.被许可人应遵守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适用于被许可人。
4. (a) 获许可的安装应以不干扰在澳大利亚由或为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部长或任何部门的目的而建立的,或为商业目的而建立的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站的运作的方式进行操作,特别是指在上述陆地上建立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站与海上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站之间或在这些站点的任何信息传输或接收。绝不允许使用获许可的安装来呼叫陛下所属的船只。
(b) 为了防止上述干扰,许可证持有人及其代表或经其许可的任何人在避免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站与另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站之间发生干扰方面,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器向许可证持有人发出的所有指示,或部长规定的所有指示。
(c) 未经部长或其授权官员的书面许可,不得更改获许可的安装的任何在本附录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细节。
(d)被许可人应始终赔偿澳大利亚联邦和部长因本文件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5.(a)被许可人不得(无论自己还是任何代表其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通过传输许可安装的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干扰海军或军事信号。
(b) 每当许可证持有人的上述电台的操作员通过他们使用的设备察觉到正在进行海军或军事信号传输时,他们应停止使用获许可的安装,直到所有表明海军或军事信号传输正在进行的迹象都停止。
(c)这些保护海军或军事信号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6. 许可证持有人或其代表或经其许可的任何人都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有资格的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许可证持有人或上述任何此类人员通过本许可证所获许可的安装获知的任何信息。
7. 部长或部长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员、秘书或控制器可以随时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许可证持有人拥有或占用的电台或其他场所,以进行检查,并且可以检查在这些场所分别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任何安装以及所有其他分别安装在这些电台中的电报或电话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安装和电报或电话仪器的运作和使用情况。
8. 除非得到部长或控制器的书面同意,否则许可证持有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权力或权限,或其中任何许可证、权力或权限,也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参与其中。
9. (a) 如果并且只要,在部长看来,发生了需要英王陛下控制获许可的安装的信息传输和接收的紧急情况,部长可以要求许可证持有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位于澳大利亚境内的获许可的安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如果上述许可证持有人遵守该要求,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进入并占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电台,并使用该电台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英王陛下代表保留上述电台、设备和仪器的占有和使用期间,部长应向许可证持有人报销许可证持有人支付给与该电台相关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这些人员对于该电台的正常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这些工资或薪金与许可证持有人之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拒绝按要求交出上述天线站和设备,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但不损害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措施以获取上述天线站和设备的占有权。
10. 本许可证授权的设施的技术细节包含在本许可证的第一个附表中;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显示在本许可证的第二个附表中。
11. (1) 许可证持有人应向部长支付本许可证所授予的许可证费用,该费用为每一年或部分年份(许可证在安装获许可的安装的电台生效)1英镑(1英镑)。
(2) 费用应每年预付给部长。
12. 部长可以随时自行决定,以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协议并取消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 24 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限届满时,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将相应终止,但不损害部长根据本协议中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约或条款行使的任何救济。
13. 如果部长根据本协议中先前包含的权力或任何其他授权其行事的权力撤销和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则许可证持有人不应因终止而有权获得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
14. 本文件所载内容不应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随时建立、建造、扩展、维护和使用任何电报或电话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许可证所许可的系统性质相同还是其他性质)的权利,其方式可由其自行酌情决定,也不应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随时与任何个人或任何个人签订协议或授予许可证,以涉及在澳大利亚的任何地方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电报或电话(无论是与本许可证所许可的电报或电话性质相同还是其他性质)或传输信息的权利,其条款可由其自行酌情决定,并且(除非在本许可证中明确规定),本文件所载内容不应被视为授权许可证持有人行使邮政部长根据《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或部长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15. 本许可证项下,部长或代表部长发出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明示或暗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当时负责部长管理的部门的秘书或主办人签署,并可通过向持照人寄送挂号信件至其通常或最后已知居住地或营业地点的方式送达,在这种情况下,送达时间应视为邮件在正常邮递过程中送达持照人该地点的时间;持照人根据本许可证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通过向秘书在其澳大利亚联邦官方地址寄送挂号信件的方式送达。
16. 持照人可以与部长为实验目的许可的任何实验无线电报站进行通信,但此类通信不得干扰国防和商业站的有效运行。
作为本许可证的证明,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于上述日期和年份在此签署并加盖印章。
许可设施的详细情况。
1.
持照人和台站地址。 |
2.
发射设备的描述。 |
3.
接收设备的描述。 |
4
发射机使用的波长。 |
5.
发射机允许使用的最大能量(瓦特)。 |
其他细节
在本许可证授权的无线电台使用的完整连接和天线系统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许可安装中授权使用的电路。
经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签署、盖章和交付,见证人为—— | (l. s.) |
我根据上述条款和条件以及条件接受本许可证。
经上述持照人签署、盖章并在下列人员见证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6。
编号。
日期 19
兹证明,尊敬的 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住在 州的 (以下简称“持照人”)希望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2条定义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其唯一目的是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演示或实验。
鉴于根据《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未经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授予的许可,建立、安装、维护或使用任何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或接收信息的电台或设备均属违法,并且,除非上述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澳大利亚联邦境内发送电报或其他通信也属违法。
鉴于持照人已申请此许可证;
现在,我,当时负责管理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持照人从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至本许可证以下述方式终止之日止,许可和权限——
(i)在附于此的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电台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仅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接收信息的设备(以下简称“许可安装”),前提是电台安装的设备应符合所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规定的类型;以及
(ii)从部长许可的任何实验电台接收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至所述电台的信息;
但须遵守以下规定:许可安装应仅为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实验的目的而操作,信息应仅为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实验的目的而接收。
并且,我特此声明,所述许可和权限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授予的:
1. 在本文件中(以及在本文件附表中),以下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赋予其含义,除非主题或语境中有与这种解释相冲突的内容(即):—
(1)“无线电报”一词的含义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2)“电报”和“电报线路”一词的含义与《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3)“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两艘或两艘以上舰船之间、陛下海军舰船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舰船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无论是在陆地上还是在任何舰船上)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4)“陛下海军”或“陛下舰船”包括属于陛下任何领地的海军部队的舰船。
(5)“澳大利亚”包括澳大利亚联邦的领海和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领地的领海。
(6)“军事信号”是指在澳大利亚联邦军队代表或代表其操作的两套或两套以上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之间,或在一套此类设备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7)“部长”是指总理或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
(8) “控制员”是指无线电控制员。
2. 持照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代表持照人或经持照人许可,将许可安装用于接收信息,除非是本许可证授权的信息。
3.被许可人应遵守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适用于被许可人。
4. (a)未经部长或主办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许可安装的任何与本许可证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提到的细节相关的方面。
(b)持照人应始终赔偿澳大利亚联邦和部长因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因本许可证授权或许可的任何行为而造成的任何伤害而提起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5. 持照人或任何代表其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亚联邦的授权官员或有资格的合法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持照人或上述任何人员通过本许可证授权的安装获知的任何信息。持照人以及所有可以接触许可安装的人员都应签署无线通信保密声明。
6. 持照人不得向任何人传送或导致传送其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接收到的任何信息,除非该信息的传输或传送已获得部长或控制器或其授权批准该信息的官员的批准。
7. 部长或部长以书面形式授权的秘书或控制器,可以随时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持照人占有或使用的工作站或其他场所,以检查目的,并且可以检查分别在这些场所安装或存在的任何用于接收无线电报或电话信息的设施,以及分别在这些工作站安装或存在的其他电报或电话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设施和电报或电话仪器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8. 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权力和权限,除经部长或控制器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转让、转移、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并且持照人除经同样同意外,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以任何方式参与此类许可证、权力或权限的利益。
9. (a) 如果并且只要,在部长看来,发生了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英王陛下有必要控制本附录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无线电台或场所以及其上的设备和仪器,则部长可以要求持照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此类无线电台、场所、设备和仪器或其任何部分,如果持照人遵守此类要求,则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进入此类无线电台或场所,并占有和使用该无线电台或场所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无线电台、场所、设施和仪器的占有和使用期间,部长应向持照人偿还持照人支付给与上述无线电台或场所相关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此类人员对于上述无线电台或场所的妥善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此类工资或薪金与持照人先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持照人拒绝按要求移交上述无线电台或场所以及其上的设施和仪器,则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此许可证,但不妨碍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采取任何措施以获取此类无线电台、场所、设施或仪器的占有权。
10. 本许可证安装的技术细节包含在本附录第一附表中,并且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显示在本附录第二附表中。
11. (a) 持照人应向部长支付因本许可证授予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为每年的十先令(10先令),或许可证在安装许可设施的工作站生效的任何部分年份。
(b) 该费用应每年预付给部长。
12. 部长可以随时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撤销和终止本文件,并在收到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结束时取消本文件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并且在此期限届满时,本文件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将相应地终止和失效,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持照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任何契约或条款中的任何补救措施。
13. 如果部长根据上述权力或任何其他授权其执行此操作的权力撤销和终止本文件以及本文件授予的许可证或许可,则持照人无权因终止而获得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
14. 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建立、竖立、扩展、维护和使用任何电报或电话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的系统还是其他系统)的权利,其方式可由其自行决定;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就电报或电话(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的系统还是其他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或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传输信息与任何个人签订协议或授予许可证的权利,其条款可由其自行决定;(除非本许可证明确规定),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授权持照人行使邮政总长根据《1901-1918年邮政和电报法》或部长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15. 根据本文件由部长或代表部长发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确表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部长当时管理的部门的秘书或控制器签署,并可通过发送挂号信件至持照人在其通常或最后已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地点,并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时间应被视为邮件在正常情况下送达持照人该地点的时间,而持照人根据本文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通过发送挂号信件至秘书在其联邦内的官方地址送达。
作为本许可证的证明,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于上述日期和年份在此签署并加盖印章。
1.
工作站名称。 |
2.
接收设备的描述。 |
经许可在本安装中使用的所有连接的完整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许可安装中授权使用的电路。
由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在以下人员见证下签署、盖章和交付—— | (l. s.) |
我根据上述条款和条件以及条件接受本许可证。
经上述持照人签署、盖章并在下列人员见证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7。
编号。
日期 19
兹证明,本人,尊敬的 现任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谨致问候。
鉴于 的 在 州(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建立、安装、维护和使用《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2条所定义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用于实验或与 电台进行通信。鉴于《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未经现任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批准并按照其许可证的规定,建立、安装、维护或使用任何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传输或接收信息的电台或设备都是非法的,而且,除非在上述法律中另有规定,否则在澳大利亚联邦境内传输电报或其他通信也是非法的。
并且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
现在,本人, , 现任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负责管理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赋予我为此目的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从本证明日期起至本证明如下所述终止之日,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和权限——
(i) 在本文件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台站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以下简称“许可安装”),但台站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规定的特征,并应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
但须遵守以下条件:(a)在任何情况下,许可的设备都不得以构成与邮政总局的电报或电话服务或商业无线电服务竞争的方式运行。
(b)在该电台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具有以下特征:发射的波尽可能纯净且阻尼小,并且在该电台或电台使用的接收设备应具有以下特征:在接收信号期间提供尽可能大的抗干扰保护。
(c)发射机使用的波长应为 米,发射功率为 瓦特,以
(d)被许可人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器不时发布的关于传输时间的指示,
(e)许可的安装应在以下描述的地点运行:
并且,我特此声明,所述许可证和许可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的基础上授予的,这些条件和条款以后可以更改、添加或修改,以满足公众利益或需求或紧急情况。
1.在本证明书(及其附表)中,除非主题或语境中有相反的规定,否则以下词语和表达方式应具有以下赋予它们的含义(即):—
(1)“无线电报”一词的含义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2)“电报”和“电报线路”的含义与《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3)“海军信号”是指在陛下海军两艘或多艘舰船之间、陛下海军的舰船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的舰船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无论是在陆地上还是在任何船上)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4)“陛下海军”或“陛下舰船”包括属于陛下任何领地的海军部队的舰船。
(5)“澳大利亚”包括澳大利亚联邦的领海和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领地的领海。
(6)“军事信号”是指在澳大利亚联邦军事部队为或代表其操作的两套或多套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之间,或在一套此类设备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台站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
(7)“部长”指总理或现任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
(8)“便携式电台”是指没有固定位置、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并在运输过程中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与其他授权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9)“控制器”指无线电控制器。
2.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代表被许可人还是经被许可人许可,均不得将许可的安装用于传输或接收信息,除非本许可证已授权。
3.被许可人应遵守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适用于被许可人。
4.(a)许可的安装应以不干扰澳大利亚由部长或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部门或出于商业目的建立的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的工作的方式运行,特别是指陆地上建立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与海上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之间或在这些电台之间传输或接收任何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许可的安装呼叫陛下舰船。
(b)为了防止上述干扰,被许可人和代表其或经其许可的任何人应遵守部长给予被许可人的所有指示,或部长或控制器为避免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与另一个无线电报或电话电台之间的干扰而规定的所有指示。
(c)未经部长、控制器或其授权的官员的书面许可,不得更改许可的安装中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提到的任何具体事项。
(d)被许可人应始终赔偿澳大利亚联邦和部长因本文件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e)许可安装应由经认证的操作员或经控制器授权的胜任人员操作。
5.(a)被许可人不得(无论自己还是任何代表其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通过传输许可安装的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干扰海军或军事信号。
(b) 每当许可证持有人的上述电台的操作员通过他们使用的设备察觉到正在进行海军或军事信号传输时,他们应停止使用获许可的安装,直到所有表明海军或军事信号传输正在进行的迹象都停止。
(c)这些保护海军或军事信号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6. 持照人或任何以其名义或经其许可行事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正式授权官员或主管法律法庭除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其通过本许可证所批准的设备获知的任何信息。所有接触获许可设备的人员均应签署无线通信保密声明。
7. 部长或部长、秘书或控制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随时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持照人占有或使用的工作站或其他场所,以检查目的,并可以检查安装在这些场所的任何用于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或电话信息以及安装在这些工作站的所有其他电报或电话仪器和设备,以及这些设备和电报或电话仪器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8. 除非获得部长或控制器的书面同意,否则持照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权力或权限,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实体参与其中。
9. (a) 如果并且只要,部长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国王陛下需要控制获许可设备的信息传输和接收,则部长可以要求持照人代表国王陛下移交位于澳大利亚境内的获许可设备或其任何部分,如果该持照人遵守该要求,则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进入并接管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工作站,并使用该工作站以及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
(b) 在代表国王陛下保留该工作站、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权期间,部长应向持照人报销其支付给与该工作站相关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这些人员对于维护该工作站是必要的,并且前提是这些工资或薪金与持照人先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拒绝按要求交出上述天线站和设备,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但不损害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措施以获取上述天线站和设备的占有权。
10. 本许可证批准的设备的技术细节包含在本许可证的第一附表中,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显示在本许可证的第二附表中。
11. (1) 许可证持有人应向部长支付本许可证所授予的许可证费用,该费用为每一年或部分年份(许可证在安装获许可的安装的电台生效)1英镑(1英镑)。
(2) 费用应每年预付给部长。
12. 部长可以随时自行决定,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并终止本许可证,并在发出该通知后24小时后取消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或权限,并且在此期限届满时,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或权限将相应终止,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本许可证中载明的任何契约或条款追究持照人的责任,这些契约或条款规定持照人应遵守和履行。
13. 如果本许可证和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或权限因部长根据上述权力或任何其他授权其行使的权力而被撤销和终止,则持照人无权因终止而获得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
14. 本许可证中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建立、竖立、扩展、维护和使用任何电报或电话通信系统(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许可证批准的系统相同)的权利,其可以自行决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本许可证中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澳大利亚联邦随时与任何个人或任何人签订协议或授予许可证,这些协议或许可证涉及在澳大利亚任何地方使用无线电报或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传输信息(无论其性质是否与本许可证批准的系统相同),其可以自行决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并且(除非在本许可证中明确规定),本许可证中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持照人行使邮政部长根据《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或部长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授予或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15. 部长根据本许可证给予或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部长当时管理的部门的秘书或控制器签署,并可通过将信件寄往持照人通常或最后已知的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挂号信件送达,在这种情况下,送达时间应视为信件在正常邮政流程中送达持照人该场所的时间;持照人根据本许可证作出的任何通知,可通过将信件寄往澳大利亚联邦境内该秘书的官方地址的挂号信件送达。
16. 持照人可以与部长为实验目的许可的任何实验无线电报站进行通信,但前提是这种通信不会干扰国防和商业电台的有效运行。
为证明起见,部长或当时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已在本许可证上签字并加盖印章,日期为本许可证首行所载日期。
许可设施的详细情况。
1.
受让人姓名和地址。 |
2.
发射设备的描述。 |
3.
接收设备的描述。 |
4.
发射机使用的波长。 |
5.
发射机允许使用的最大能量(瓦特)。 |
其他详细情况:-
在本许可证所许可的站点中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均授权使用的电路。
由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在以下人员见证下签署、盖章和交付—— | (l. s.) | |
经上述持照人签署、盖章并在下列人员见证下交付:— | (l s.) |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8。
日期 19
致所有见到本许可证的人,我,尊敬的 部长或当时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州的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在描述为 的飞机上,用于被许可人所属的 服务的设备,建立、竖立、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收发信息的设备。
鉴于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的《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规定可以由部长或当时管理该法的行政会议成员,根据规定的期限、条件和费用,授予建立、竖立、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收发信息站和设备的许可证。
鉴于被许可人已申请此许可证,并已支付相应的规定费用。
现在,我, ,即当时管理上述《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并行使我为此目的赋予的所有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从 19年 日开始,至19年 日结束的期限或期间的许可证和许可——
(i)在本文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站点上建立、竖立、维护和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收发信息的设备(以下简称“许可安装”),但条件是,在该站点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附表中规定的类型,并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
但须遵守以下条件:
(a)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附表中规定的类型;
(b)被许可人应提供拟采用的连接的完整方案;
(c)在飞机站上使用的发射设备应使其发射的波尽可能纯净且阻尼小,并且在该站上使用的接收设备应能够在接收信号期间提供最大的抗干扰保护。
(d)使用的波长应为 米,发射机的功率应为 瓦特。
(ii)通过许可安装在上述飞机站与其他站点之间收发信息。
并且,我特此声明,该许可证和许可证的授予以以下条件和规定为准:
1.在本许可证(以及本文第一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以下含义:—
“无线电报”一词与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与英国1869年《电报法》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在两艘或多艘英国海军舰艇之间、英国海军舰艇与海军基地之间或英国海军舰艇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无论是沿海无线电台还是船舶无线电台)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进行的信号传递。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分别指1875年7月10日至22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不时修订的公约或规程。
“控制器”一词是指无线电控制器。
“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一词是指1912年7月5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的服务规章,并包括对该公约或规章不时作出的任何修改。
“沿海无线电台”是指陆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台,用于在陆地与船舶无线电台或其他沿海无线电台之间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信息。
“陆地无线电台”是指陆地上建立的无线电台,不包括沿海无线电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与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船舶站”一词是指在未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站。
“飞机站”一词是指在用于与其他授权站通信的飞机上的站点。
“控制器”一词是指无线电控制器。
2.被许可人或任何其他人,无论代表被许可人还是经被许可人许可,均不得将许可安装用于传输或接收信息,除非本许可证授权。
3.(1)被许可人不得通过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发送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干扰海军信号。
(2)使用波长超过海军用途波长的站点不得发出任何可能干扰附近信号或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的副波或谐波。
(3)如果部长认为本文第一附表中指定的许可安装的运行与海军信号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则被许可人应在部长书面要求时关闭该站点。
(4)这些关于保护海军信号的规定应被解释为不妨碍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4.为本许可证的目的,被许可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章, insofar as 该公约和规章能够适用于无线电报,如同适用于普通陆地和海底电报一样。
5.被许可人应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规章的规定, insofar as 这些规定适用于被许可人。
6. 持照人应遵守1912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7. 持照人应遵守部长或控制器不时为防止干扰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工作以及使通过许可安装交换的消息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消息区分开来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8.未经部长或控制器的同意,不得更改或修改许可安装的任何本文附表中提到的细节。
9. 持照人应随时赔偿部长因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因本许可证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伤害而可能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10.上述飞机站上的许可安装只能由控制器授权的合格人员操作。
11.被许可人和其雇用的任何操作许可安装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除英王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正式授权官员或胜任的合法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通过本许可证许可的安装获知的任何信息。所有接触许可安装的人员都应签署无线通信保密声明。
12. 部长或部长书面授权的任何人,秘书或控制器,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本许可证所述的飞机站,进行检查,并可检查该站内用于发送和接收无线电报信息的任何固定或正在使用的设施,以及该站内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此类设施和电报仪器的运行和使用。
13. (1) 持证人应根据本许可证支付给部长每年一英镑的费用。
(2) 根据本许可证应付的费用应在许可证签发前支付,而许可证续期应付的费用应在续期前支付。
14. 除经部长、秘书或控制员书面同意外,持证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力或权限,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参与本许可证授予的利益。
15. (a) 如果并且只要,部长认为发生了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英王陛下应控制许可设施的报文发送和接收,则部长可以要求持证人代表英王陛下移交许可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如果上述持证人遵守该要求,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进入并占有第一和第二附表中指定的电台,并连同其上的所有设备和仪器一起使用。
(b) 在代表英王陛下保留上述电台、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占有的期间,部长应向持证人偿还持证人支付给与该电台有关人员的所有工资和薪金,前提是雇用此类人员对于该电台的正常维护是必要的,并且进一步前提是此类工资或薪金与持证人先前为类似服务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相同。
(c) 如果受让人拒绝根据要求移交该电台和设备,部长可以立即取消本许可证,但不妨碍总督在理事会可能认为合适的任何措施以获得该电台和设备的占有权。
(d) 因行使本条款赋予的权力而导致许可设施损坏,受让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
16.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a) 持证人违反、不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中所载的任何条款(支付金钱的条款除外)或条件,以及持证人应遵守和履行的条款;或
(b) 持证人未能遵守《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现行规定的任何规章。
则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部长可以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中先前授予的许可证、权力和权限,此后,本协议以及该许可证、权力和权限应立即终止、失效和作废,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本协议中持照人一方的契约已经产生或此后产生的任何诉讼权或补救措施。
17. 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设立、扩展、维护和运营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性质的还是其他性质的)的权利,其方式由部长自行酌情决定;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就运营和使用电报(无论是与本许可证类似性质的还是其他性质的)或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联邦控制下的任何领土内通过无线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向任何人或任何人发送报文订立协议或授予许可证的权利,其条款由部长自行酌情决定,并且(如本许可证中明确规定),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持证人行使《1901-1916年邮政和电报法》或《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赋予或部长根据该法获得的任何权力或权限。
18. 部长根据本协议应给予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示为书面形式)均可由部长、控制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可通过向持证人寄送挂号信件的方式送达,信件地址为持证人的惯常或最后已知住所或营业地点,而持证人根据本协议应给予的任何通知均可通过向秘书寄送挂号信件的方式送达,信件地址为秘书在英联邦内的官方地址。
许可设施的详细情况。
1. | 2. | 3. | 4. | 正常信号范围(英里)。 | 设备的特性。 | 功率。 | ||
受让人姓名和地址。 | 飞机使用服务或地点。 | 执行的服务性质。 | 服务时间。 | 5. | 6. | 7 | 8 | 9 |
夜间。 | 白天。 | 无线电报系统和发射系统的特性。 | 波长(米)。 | 来源和最大输出。最大值由发射设备获取。 | ||||
其他详细情况:-
在本许可证电台中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和天线系统方案。
此图仅为示意图,显示了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均授权使用的电路。
由当时负责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在以下人员见证下签署、盖章和交付—— | (l. s.) |
我根据上述条款和条件以及条件接受本许可证。
经上述持照人签署、盖章并在下列人员见证下交付:— | (l s.) |
澳大利亚联邦
证书编号。
表格 9。
由总理颁发。
一等。
兹证明,根据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和《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 先生已接受无线电报考试,并已通过以下考试:
(а) 设备的调整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识。
(b) 以每分钟不少于二十个单词的速度进行发送和收听。
(c) 适用于无线电报业务交换的规章制度的知识。
该考生精通以下系统:
兹进一步证明,持证人已作出合法声明,承诺保守通信秘密。
认证官员签名—
无线电控制器。
总理府秘书。(日期)。
持证人签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注意:如果持证人有失职行为或违反规章制度,部长可酌情对本证书进行背书或撤销。除非撤销,否则只要1912年在伦敦缔结的无线电报公约规章继续有效,本证书将继续有效。
持证人服务的详细信息应由持证人所服务的船舶船长在下面背书:
船名。 | 服务期限。 | 效率。 | 品格。 | 船长签名和日期。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 10。
由总理颁发。
兹证明,根据《航海法》1912-1920年条款,先生 已接受无线电报考试,并且—
(а) 能够接收并理解无线电报遇险信号和警报信号;
(b) 对其需要值守的设备有足够的了解,能够通过蜂鸣器或其他简单测试了解其是否处于能够接收信号的良好状态。
此证明还证明持证人已声明将保守通信秘密。
考试官签名—
因此,本证书持有人被授权履行无线电报监听员的职责。
总理部秘书代签。
日期—
持证人签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11。
(1) 此处填写做出声明人的姓名、地址和职业。
我,(1) ,居住于 ,位于 州,郑重声明:—
1. 我将严格保守所有通过我之手或进入我认知范围的无线电报或电话或其他通信,这些通信可能来自—
(a) 根据我获得的许可证号 进行无线电报或电话实验;或
(b) 执行委托给我的无线电报或电话职责。
2. 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除澳大利亚联邦的授权官员或主管法律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利用因许可安装而了解到的任何信息或消息。如果受雇于获得许可进行商业无线通信的电台的运营商,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有关此类信息或通信的任何信息,除非是为这些信息或通信的预期接收者或澳大利亚联邦的授权官员或我的雇主的授权官员。
3. 我不会传输或导致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传输我收到的任何需要传输的消息,也不会向任何人传递或导致交付我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收到的任何消息,除非此类消息的传递已得到目前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其授权批准此类消息传递的官员的批准。
我根据《1911年法定声明法》做出此庄严声明,真诚地相信其中所述内容在各个方面都是真实的。
(2) 做出声明人的签名。
(3) 宣誓人签名。
(4) 此处填写宣誓人职称。
(2)
于 ,192年 月 日宣誓。
在我面前,
(3)
(4)
注意:任何蓄意在法定声明中做出虚假陈述的人均构成可公诉罪,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论是否进行强迫劳动,最长可达四年。
注意:须在治安法官或宣誓专员面前签署,并退回墨尔本总理部无线电报控制器。
表格12。
[卡片正面。]
澳大利亚联邦。
安装和操作便携式/飞机无线电台的授权卡。
——
总理令发布。
[卡片内侧]
总理部, 墨尔本无线电报分部, 日期 持卡人,先生 地址 已获得总理授权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设备,用于在描述为 的区域内接收和发送信号,从 到 ,根据许可证号 的条款,该许可证授予 无线电控制器。 |
在安装无线电报设备期间,此卡必须随身携带在所有便携式或飞机电台上。 |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13。
根据1905-19年无线电报法及其相关法规。
由 处理的无线电报设备的详细信息
(1)
销售日期。 |
(2)
物品或产品。 |
(3)
获得者。(姓名和地址)。 |
(4)
是否已向(3)中提到的个人授予或申请了许可证 在 (3) 中。 |
(3)中提到的个人的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