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史/主题/立法/C1924L00101/FRLI
1924 年。第 1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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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规章。
我,澳大利亚联邦总督,根据联邦行政委员会的建议,特此根据《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制定以下规章,该规章立即生效。
1924 年 7 月 17 日。
福斯特
总督
奉总督阁下命令
L. 艾特金森
邮政部长代理
1. 本规章可称为无线电报规章。
2. 本规章分为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初步。
第二部分——执照:类别和条件。
第三部分——广播。
第一节——广播台。
第二节——广播听众台。
第三节——设备销售。
第四部分——实验执照。
第五部分——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和设备控制。
第六部分——操作员和监听员资格证书。
第七部分——杂项。
3. 在本规章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
“法案”指《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
“航空台”指为与其他授权台通信而设立在飞机上的台;
“澳大利亚”包括联邦及其任何领地的领海;
“澳大利亚船舶”指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舶;
“授权官员”指经部长书面授权的任何官员;
“授权台”指已颁发执照的台;
“英国船舶”指除澳大利亚船舶以外的英国船舶;
“广播台”指为向持照广播听众台广播而设立在陆地上的台;
“广播听众台”指专门用于接收广播台节目发射的台;
“海岸台”指在陆地或永久系泊的船舶上建立的台,并开放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在陆地和船舶台或其他海岸台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
“部门”指邮政部长部门;
“实验台”指专门用于无线电报教学、研究或调查的台;
“外国船舶”指除澳大利亚船舶或英国船舶以外的船舶;
“政府信息”指代表英国政府或联邦政府发送的信息;
“港口”包括任何真正的港口,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工的,或任何船舶可以获得避风、装卸货物或旅客的河口、通航河流、码头、码头或其他设施;
“国际电报公约”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并包括对该公约的任何修改;
“国际电报规则”指根据国际电报公约制定的服务规则,并包括对这些规则的任何修改;
“陆地台”指在陆地上建立的台,不包括海岸台,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与其他台通信;
“持照安装”指已颁发执照的台的安装;
“执照人”指根据本规章已获得执照的任何人;
“军事信号”是指在澳大利亚联邦军事部队运营或代表运营的两个或多个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组之间,或在其中一组设备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站之间,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进行的信号传递。
“部长”是指目前管理该法的部长,包括任何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他们目前代表或代替部长行事。
“海军信号”是指使用任何无线电报或电话系统在两艘或多艘陛下海军舰艇之间,陛下海军舰艇与海军基地之间,或陛下海军舰艇或海军基地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或电话站(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任何船舶上)之间进行的信号传递。
“便携式电台”是指没有固定位置的电台,可以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并在运输过程中进行操作,以便通过无线电报与其他授权电台进行通信。
“邮政部长”包括目前管理该法的部长,以及任何部长或执行委员会成员,他们目前代表或代替邮政部长行事。
“船舶电台”是指安装了无线电报收发装置的船舶(并非永久系泊)。
“电台”是指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收发信息的电台。
“电报”是指用于电报或电话通信的电线或电缆,包括任何包含电线或电缆的套管、涂层、管、隧道或管道,以及任何支撑电线或电缆的柱子、桅杆或码头,以及任何与之相连的设备,或任何用于通过电力传输信息或其他通信的设备。
“领海”是指联邦的领海以及联邦任何领地的领海,包括港口。
“首席经理”是指根据《1922 年联邦公共服务法》任命的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无线电报公约”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下制定的服务条例,包括公约或条例不时进行的任何修改。
“秘书”是指邮政部长部的秘书。
“无线电报”包括所有通过电力传输和接收电报或电话信息的系统,而无需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建立连续的金属连接。
第二部分 - 许可证:类别和条件,一般。
[edit | edit source]许可证的类别、条件等。
[edit | edit source]4. (1) 可以授予以下类别的许可证,并可以通过与本条例附表中表格一致的文书证明:
(a) 海岸电台许可证(表格 1);
(b) 船舶电台许可证(表格 2);
(c) 陆地电台许可证(表格 3);
(d) 广播电台许可证(表格 4);
(e) 广播收听许可证 | 普通 特殊 |
(表格 5); |
(f) 广播收听许可证,临时(表格 6);
(g) 经销商许可证(表格 7);
(h) 实验许可证(表格 8);
(i) 便携式电台许可证(表格 9);
(j) 飞机电台许可证(表格 10);以及
(k) 特别许可证;授予任何公司或个人,用于一种电台类别,该类别不适合本条例中提到的其他任何许可证。
(2) 除获得国防当局同意外,不得向非出生或归化英国国民的任何人授予许可证(广播收听许可证或经销商许可证除外)。
(3) 所有接触无线通信或实际操作许可安装的人员(广播收听安装除外)应根据本条例附表中表格 15 签署商业、海军或军事无线通信保密声明。
(4) 每个许可证应遵守《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不时制定的任何条例的规定(只要这些规定适用于该许可证),这些规定应被视为已纳入许可证中。
(5) 许可证持有人应始终赔偿澳大利亚联邦和邮政部长因许可证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许可证进行的任何行为而导致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6) 除获得邮政部长或授权官员的书面同意外,许可证持有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允许任何其他个人或公司参与许可证授予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授权。
(7) 邮政部长发送或发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确表示为书面形式)可以由邮政部长管理的部门的秘书或其他授权官员签署,并可以通过向许可证持有人发送挂号信,将其发送到许可证持有人的通常或最后已知住址或营业地点,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时间应被视为该信件按普通邮政发送到该地点后,该信件将被送达许可证持有人的时间;许可证持有人发送的任何通知可以通过挂号信发送到秘书在澳大利亚联邦内的官方地址。
(8) 除获得邮政部长或授权官员的同意外,许可的安装不得在许可证附表中提到的任何细节方面进行更改或修改。
(9) 每个许可的安装在发生国家紧急情况时应可供国防部长使用。
(10) 邮政部长或授权官员根据本条例签发许可证并不免除许可证持有人因其侵犯任何发明专利的责任。
许可期限。
[edit | edit source]1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可以不时续期,续期日期为续期年份中与许可证签发月份相对应的月份的最后一天。
许可证费用。
[edit | edit source]12. (1) 对于任何许可证生效的每年或部分年份,应支付以下费用:
(a) 对于海岸电台许可证 - 一英镑;
(b) 对于船舶电台许可证 - 一英镑;
(c) 对于陆地电台许可证 - 一英镑;
(d) 对于广播电台许可证 - 本条例第三部分规定的费用;
(e) 对于广播收听许可证 - 本条例第三部分规定的费用;
(f) 对于经销商许可证 - 本条例第三部分规定的费用;
(g) 对于实验许可证 - 本条例第四部分规定的费用;
(h) 对于便携式电台许可证 - 一英镑;
(i) 对于飞机电台许可证 - 一英镑;
(j) 特别许可证 - 视情况而定。
但部长可根据 1922 年 3 月 28 日澳大利亚联邦与 Amalgamated Wireless (Australasia) Limited 之间达成的协议,向 Amalgamated Wireless (Australasia) Limited 免收任何许可证费用。
(2) 本条例规定的费用应预先支付。
关于谐振的条件。
[edit | edit source]13. (1) 在授予任何许可证之前,申请人应使部长或授权官员确信,根据许可证使用或将要使用的无线电报设备或装置符合当时有效的关于谐振、波长和防止干扰的规定。
(2) 许可电台使用的发射装置应具有这样的特性,即发射的波尽可能纯净且衰减小,许可电台使用的接收装置应具有这样的特性,即在接收信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干扰。
衰减和耦合。
[edit | edit source]14. (1) 在澳大利亚获得许可的任何电台发射的无线电波应尽可能地少衰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完整振荡的对数衰减不应超过十分之二,发送遇险信号或与之相关的信号或信息时除外。
(2) 振荡变压器初级和次级之间的耦合应不小于使平均波长与耦合电路发射的两个波长之间的差异为 5% 的耦合。
禁止多余的信号传输。
[edit | edit source]15. (1) 任何电台传输多余信号的行为绝对禁止;测试、试验和练习是被禁止的,除非在能够排除对其他电台干扰的特殊情况下。
(2) 任何人不得传输或发出包含亵渎言语或语言的信号,或不适当地传输其他电台的呼号或任何对实验或通信进行不必要的信号。
检查权。
[edit | edit source]16. 部长或部长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安装无线电报设备或正在安装无线电报设备的电台进行合理检查,并可以检查或测试设备及其运行和使用情况。
保密规定。
[edit | edit source]17. 不论本条例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在制定本条例之前授予的任何实验许可证的持有者,除广播收听许可证持有者外,也不得将其获知的消息(除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具有管辖权的法庭外)泄露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利用其获知的消息。
许可证分发和展示。
[edit | edit source]18. (1) 每个许可证(船舶许可证除外)应制作两份副本。
(2) 船舶许可证应分为三部分:副本和三份副本应发放给被许可人,原件保留在部门。
(3) 许可证的副本应在安装许可设备的房间内展示。对于便携式电台或飞机电台,应根据本条例附录中表格 16 中的规定携带一张卡片。
许可证的续期。
[edit | edit source]19. (1) 许可证可以通过签发新许可证或在其上书写或附上备忘录来续期,备忘录中应说明续期期限,并由部长或授权人员签署。
(2) 备忘录应在许可证的每一部分上书写,但在被许可人部分的情况下,应以部长或授权人员或任何授权代表部门收取款项的人员签署的续期费官方收据的形式书写。
(3) 收据应由被许可人附在其持有的许可证部分或部分上。
许可证的吊销。
[edit | edit source]20. (1) 部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以被许可人未能遵守该法案当时生效的任何条例或许可证的任何条件或任何此类条例中指定的任何其他理由为由,吊销并终止任何许可证。
(2) 被许可人无权因任何此类吊销或终止而获得任何补偿。
如有需要,应提供更多详细信息。
[edit | edit source]21. 在授予任何许可证之前,部长或授权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他认为必要的其他详细信息。
现有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22. 根据本条例废除的条例授予的或根据本条例生效的任何许可证(广播电台许可证和经销商许可证除外)应被视为根据本条例授予,并应受本条例的约束,并且应在它们本应续期的日期续期,如果本条例尚未制定的话。
无线电报公约和条例的适用。
[edit | edit source]23. 无线电报公约和根据公约生效的现行服务条例的规定,只要这些公约和条例适用,应适用于所有可用于传输或接收信息或无线通信的无线电报设备,无论这些设备是由联邦政府安装的还是根据许可证安装的,以及所有由这些设备处理的信息,每个被许可人都应遵守这些规定。
海岸电台许可证——申请。
[edit | edit source]24. 海岸电台许可证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以下信息:
(a) 电台名称;
(b) 纬度和经度;
(c) 电源来源和发射机最大功率;
(d) 正常航程(海里)——(a) 白天,(b) 夜间;
(e) 将要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以及发射系统的特性;
(f) 天线类型;
(g) 发射机的波长(米);
(h) 执行的服务性质;
(i) 服务时间;以及
(j) 海岸电台收费。
海岸电台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25. (1) 可以为位于澳大利亚的电台授予海岸电台许可证,该电台用于维护与船舶电台、陆地电台或其他海岸电台的无线电报通信。
(2) 许可的设备应由持有规定合格证书的操作员或操作员操作。
(3) 被许可人应通过许可的设备以平等的条件进行信息传输,不应有任何偏袒或优先权,无论是在收费费率、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
但是,遇险信号和与之相关的消息应优先处理,其他消息的传输顺序应受国际电报条例的约束。
(4) 对于政府消息,被许可人应收取不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的费率一半的费率。
(5) 被许可人或其雇用的人员应尽可能地接收来自船舶和其他电台的所有援助请求和遇险信号,并应答复这些请求和信号,并以最快的速度通过许可的设备或被许可人拥有的任何其他手段将这些请求和信号转发给有关当局。
(6) 被许可人应保留通过许可的设备传输的所有信息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
(7) 每条消息都应在登记簿中附有其识别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详细资料,以及部长或授权官员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8) 政府消息应在登记簿中与其他消息区分开来。
(9) 持照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书面和印刷的消息表格;以及消息的记录,以及所有其他文件,期限为无线电报公约 1912 年不时规定的期限,如果没有公约中关于该主题的任何规定,则为国际电报规则不时规定的期限,这些登记簿和消息文件应向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开放,在持照人通常或主要的营业场所,每天上午 10 点至下午 5 点,除了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
(10) 持照人应在其许可证下设立的海岸电台展示其许可证的印刷件或副本,经授权官员签字证明为真实副本,以及部长指示的用于使持照人能够与其他电台进行通信的文件,以符合无线电报公约 1912 年。
(11) 向在海岸电台工作的操作员颁发的熟练证书应可供授权官员查阅。
船舶电台 - 申请。
[edit | edit source]26. 船舶电台许可证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以下详细资料:-
(a) 申请许可证的船舶名称;
(b) 该船在澳大利亚的注册港口;
(c) 从事航线或服务;
(d) 船上正常船员人数;
(e) 根据乘客证书的乘客人数;
(f) 操作员和观察员人数;
(g) 服务时间;
(h) 总吨位;
(i) 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报系统;
(j) 正常信号范围(海里) - (a) 白天,(b) 夜间;
(k) 发射装置的描述,包括火花频率和放电器类型;
(l) 接收装置的描述;
(m) 发射机波长(米);
(n) 来源和最大功率;
(o) 发射装置的最大功率(安培和伏特);
(p)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每秒的周期数;
(q) 紧急装置的详细资料,显示主电源的伏特和安培以及能量来源(如果使用储能电池,则说明储能电池的连续安培小时容量);以及
(r) 船舶电台收费。
船舶电台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27. (1) 船舶电台许可证仅应针对澳大利亚船舶上的电台颁发,用于与海岸电台或其他船舶电台进行通信。
(2) 澳大利亚船舶上的每个船舶电台应由持有规定的熟练证书的人员操作。熟练证书应随时可供授权官员查阅。
(3) 持照人应通过许可的装置以平等的条件,不偏不倚地发送和接收消息,无论是在收费率、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
但遇险信号和有关遇险信号的消息应优先处理,其他消息的传输顺序应由国际电报规则决定。
(4) 持照人应尽可能地接收来自船舶和其他电台的所有求救请求和所有遇险信号,并应尽快通过许可的装置或持照人所能使用的任何其他方式,将这些请求和信号回复并转发给相关当局。
(5) 持照人应保存通过许可的装置传输的所有消息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簿。
(6) 每条消息都应在登记簿中附有其识别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详细资料,以及部长或授权官员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7) 对于政府消息,持照人应收取的费用不超过向普通公众收取的费用的一半。
(8) 政府消息应在登记簿中与其他消息区分开来。
(9) 持照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书面和印刷的消息表格;以及消息的记录,以及所有其他文件,期限为无线电报公约 1912 年不时规定的期限,如果没有公约中关于该主题的任何规定,则为国际电报规则不时规定的期限,这些登记簿和消息文件应向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开放,在持照人通常或主要的营业场所,每天上午 10 点至下午 5 点,除了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
(10) 持照人应在其许可证所涉船舶上携带其许可证的印刷件或副本,经授权官员签字证明为真实副本,以及部长指示的用于使持照人能够与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进行通信的文件,以符合无线电报公约 1912 年。
船舶电台上的安装类型。
[edit | edit source]28. 船舶电台应设有正常装置和紧急装置,但如果正常装置满足本规则关于紧急装置的要求以及关于正常装置的要求,则仅设置正常装置即可。
正常装置的范围。
[edit | edit source](2) 正常装置必须能够在正常条件和情况下,在白天从船到船之间以至少 100 海里的范围传输清晰可辨的信号。
紧急装置的范围。
[edit | edit source](3) 紧急装置必须包括一个独立的能源,该能源能够快速投入使用,并能够连续工作至少 6 小时,船到船之间的最小范围为:对于在 1924 年《航海(无线电报)条例》(即 1924 年法定规则第 72 号,并经不时修订)中定义的 I 类船舶为 80 海里,对于在该规则中定义的 II 类和 III 类船舶为 50 海里,并且该独立的能源必须能够连续工作至少 6 小时,不受船舶推进动力、蒸汽供应系统和主供电系统的限制。
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的方法。
[edit | edit source](4) 为了本规则的目的,如果一个装置能够在 600 米波长上保持通信,其范围是上述分别规定的海里数的 1.5 倍,白天在海上使用没有放大装置的接收机与海岸电台进行通信,则该装置应被视为符合前一项分条关于范围的要求。
29. 当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英国还是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与岸站之间进行无线电报通信时,应遵守岸站无线电报工作规则。
30. 根据该法案获得许可的所有配备无线电报装置并曾在联邦领海或联邦控制下的邻近岛屿航行的船舶,应配备调谐晶体接收机或热离子阀式接收机,其特征应足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在接收信号期间的干扰。
31. 船站应始终备有主设备和应急设备中易于磨损或损坏的备件,以及一对备用耳机、备用电线、备用检测器、电池测试仪器和蒸馏水。
32. 在澳大利亚获得许可的所有船舶上,在按照许可证附录 1 或 1924 年《航海(无线电报)条例》(即 1924 年法定规则第 72 号,经不时修订)的规定进行值班期间,应为主设备提供电力。
33. (1) 船长可以审查所有发往或由其控制船舶上的电台发送的信息,但不得泄露给任何个人(政府授权的官员或合格的法律法庭除外),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通过审查得知的信息,船长或任何操作员不得泄露给任何个人(政府授权的官员或合格的法律法庭除外),或以任何方式利用通过审查得知的信息(除了遇险信息),除非这些信息是为该电台而发送的。
(2) 任何船长或在配备无线电设备的船舶上工作并可以接触无线信息的人员,应签署一份关于无线通信秘密的法定声明。
34. 任何船舶(无论是澳大利亚、英国还是外国船舶)在领海内或在任何电台上的无线电报设备的操作方式不应中断或干扰——
(a) 海军或军事信号;或
(b) 其他无线电报台之间信息的传输。
35. 除非得到部长或其授权人员的许可,否则任何澳大利亚船舶、英国船舶或外国船舶(战舰除外)上的无线电报设备不得在其停泊在澳大利亚的任何码头或码头时进行操作或使用。
但任何根据 1908-1920 年《检疫法》或其相关条例停泊的船舶,在没有其他电力通信方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无线电设备与岸站通信。
36. 陆站许可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以下内容:-
(a) 申请许可证的电台所在地;
(b) 电台所在地财产的所有者姓名,以及申请人是所有者还是租赁者;
(c) 对无线电报系统(发射机和接收机)的描述,包括电源和发射机最大功率;
(d) 天线类型;
(e) 发射机波长(以米为单位);
(f) 电源和最大功率;
(g) 发射机最大功率;
(h) 希望与其通信的电台名称;
(i) 正常通信距离(以英里为单位)——(a) 白天,(b) 夜间;
(j) 服务收费;以及
(k) 目前可用的电报或电话通信。如果没有,则提供最近的电报或电话局。
37. (1) 陆站许可证可以授予电台,用于陆站与另一个陆站或岸站之间,或部长批准的其他电台之间的通信。
(2) 申请应说明希望与其通信的电台,除非遇险情况,否则不允许与任何其他电台通信。
(3) 许可的装置应由持证操作员或经授权官员批准的合格人员操作。
(4) 除非得到部长的特别授权,否则许可的装置不得用于进行构成对邮政总局电报和电话服务竞争的商业活动。
(5) 持证人应通过许可的装置在平等条件下发送和接收信息,无论收费标准、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均不应有任何优待或偏袒。
但遇险信号和与遇险信号相关的消息应优先处理,其他消息的传输顺序应按照国际电报规则进行。
(6) 持证人应保留所有通过许可的装置发送的消息的完整记录和登记簿。
(7) 每条信息应在登记簿中附带其识别号码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以及部长或授权官员不时要求提供的其他详细信息。
(8) 对于政府信息,持证人应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对普通公众收取费用的二分之一。
(9) 政府信息应在登记簿中与其他信息区分开。
(10) 持证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书面或打印的通信表格、信息的转录本以及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时间应为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规定,如果公约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应为国际电报规则规定的时间,登记簿和通信文件应在每周日或法定节日以外的每个工作日的上午 10 点至下午 5 点期间,供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在持证人的通常或主要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11) 持证人应在其许可的陆站上展示一份由授权官员签署并证明为真实副本的许可证印刷品或副本,以及部长为了便于持证人与电台按照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进行通信而指示的其他文件。
38. 广播电台执照、广播收听执照或经销商执照可根据本规定的第三部分的规定授予。
39. 实验执照可根据本规定的第四部分的规定授予。
40. 便携式电台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列明以下事项:-
(a)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拟议电台的使用目的;
(c)拟议运输和操作电台的区域;
(d) 想要与其通信的电台;
(e)拟议电台使用的设备的完整描述(连同连接图);以及
(f) 申请人的国籍。
41. (1) 便携式电台执照仅在部长或授权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授予特殊情况。
(2)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通过电台进行构成与邮政部长电报或电话服务或商业无线电服务竞争的业务。
(3) 在发射电台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应持有业余无线电操作员熟练证书,或电台应由授权官员证明的能够有效操作电台的人员操作。
(4) 申请人应说明他希望与其通信的电台,并且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允许与任何其他电台通信。
42. (1) 航空电台执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列明以下事项:-
(a)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 航空器参与的服务路线;
(c) 用于无线电报系统的描述;
(d) 正常信号范围(以英里为单位) - (a) 白天,(b) 夜间;
(e) 发射机的波长;
(f) 电源和发射机最大功率;以及
(g) 想要与其通信的电台。
(2) 关于无线电通信保密的法定声明。
43. (1) 航空电台执照应针对安装在航空器上用于与其他授权电台通信的电台签发。
(2) 电台应由授权官员授权的合格人员操作。
(3) 申请人应说明通常想要与其通信的电台。
44. 特殊执照可发给任何个人或公司,用于任何其他执照在本条例中不适用的电台类型。执照的条件和费用应由部长在每种情况下确定。
45. 广播电台分为两类,即:-
(a) A 类电台,其被许可人将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获得可用收入的比例;
(b) B 类电台,其被许可人不得获得任何可用收入的比例。
48. 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每个州分别运营 A 类电台的被许可人数量上限为 -
(a)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两个;以及
(b) 在其他每个州,一个。
47. - (1.) 广播电台许可安装的功率应在高频发生器电路中测量。
(2.) 在 A 类电台中,功率应如接下来的两条规定中所述。
(3.) 在 B 类电台中,功率应由邮政部长和被许可人协商确定。
48. 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每个州的两个现有被许可人之一应至少运营一个功率不低于 5000 瓦的 A 类电台,而另一个则应至少运营一个功率不低于 1500 瓦的 A 类电台。
49. - (1.) 在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A 类电台的被许可人应至少运营一个功率不低于 5000 瓦的 A 类电台。
(2.) 在塔斯马尼亚州,A 类电台的被许可人应至少运营一个功率不低于 3000 瓦的 A 类电台。
50. 广播电台执照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说明以下事项:-
(a)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b) 申请人或拟议操作许可安装的人员的技术资格。(如果申请人没有必要的资格,并计划在执照颁发后聘请专家控制电台,则应说明);
(c) 申请所代表的公司的注册名称,或者,如果是个人申请,则提供财务稳定的具体信息;
(d) 拟建站点的地址;
(e) 拟议使用的发射机类型和调制方式;
(f) 拟议的发射机正常工作功率(以高频发生器电路计);
(g) 天线类型和自然波长;
(h) 广播所需的波长;
(i) 服务时间;以及
(j) 要广播的服务类别,以及平均节目的具体信息。
51.—(1.) 广播站许可证应制备两份,一份由部门保留,另一份发放给许可证持有人,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需要时向授权人员提供许可证以供检查。
(2.) 许可证不可转让,广播站的地址不得更改,除非得到邮政总长的批准。
52. 广播站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此后每年可续期。
53.—(1.) A 类广播站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签发后一个月内,承诺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邮政总长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最多可延长六个月的期限内)根据这些条例开始可靠的广播服务,并在五年内维护令邮政总长满意的广播服务。
(2.) 该承诺应得到以下支持:
(a) 由邮政总长认可的保证人提供 1,000 英镑的保证金;或
(b) 许可证持有人向邮政总长存入 1,000 英镑的金额或价值 1,000 英镑的证券。
(3)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许可证条款或这些条例的任何规定,保证人(如果有)应向邮政总长支付全部保证金,或邮政总长认为合适的任何部分,邮政总长可以追回该款项或部分款项,视为保证人欠他的债务,如果没有保证人,邮政总长可以宣布许可证持有人存入的金额或任何部分金额被没收。
54.—(a) 安装在广播站的发射装置应配备与天线耦合的调谐电路,并应设计为在运行期间保持相当稳定的载波,并尽可能减少有害谐波。
(b) 应以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干扰其他台站风险的方式控制该装置。
(c) 允许在许可波长上下偏差 1%。
(d) 该站应配备波长指示仪或等效设备。
(e) 发射装置的正常功率不得在未经邮政总长同意的情况下改变。
55.—(a) 每个许可证都将发放给在 250 到 2,000 米之间可用于广播的波段中选择的特定波长。
(b) 邮政总长将决定要使用的波长,该波长不得更改,除非得到邮政总长的指示或允许。
56. 许可安装应由持证操作员操作。
57. 许可安装应在所有合理时间内向授权人员开放以供检查,应为确定台站状况和是否符合这些条例提供一切便利。
58. (a) 广播站应通过电话与广播站所在地的公共电话交换系统连接。
(b) 广播站许可证持有人应签订建立服务的标准电话用户协议。
59.—(a) 除了广播站许可证持有人在节目中包含的那些公众关注事项外,邮政总长还可以要求广播站许可证持有人在节目中包含邮政总长认为必要的所有其他公众关注事项或实用事项。
(b) 邮政总长认为必要的这些额外事项的量,不应占用广播站的时长超过每个连续的十二小时内 30 分钟。
(c) 所有广播内容应接受邮政总长决定的审查。
60.—(1.) A 类广播站的许可证持有人以及邮政总长批准的 B 类广播站的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广播广告。
(2.) 任何有权并希望广播广告的台站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公布广告费价目表,未经邮政总长同意,不得拒绝广播任何广告。
(3.) 从 A 类广播站广播广告的时间应限制在不超过五分钟的时段内,总计不超过任何常规节目中的三十分钟,或任何连续的十二小时内的六十分钟。
(4.) A 类广播站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在每次广播广告的开始时,进行广播宣布此事,并在结束时,进行广播宣布将恢复常规节目。
(5.) A 类广播站的许可证持有人未经邮政总长明确同意,不得在常规节目或其广播公告中暗示广告。
61. 任何广播站的许可证持有人都可以通过与其他台站的许可证持有人的协议,在邮政总长批准的范围内转播或广播这些台站广播的节目。
62.—(1.) 在邮政总长对许可证持有人提供的服务感到满意,并且许可证持有人遵守这些条例的规定以及本部分的规定前提下,A 类广播站的许可证持有人有权获得其台站所在的州的可用收入的以下比例:
(a) 新南威尔士州或维多利亚州现有大功率台站的许可证持有人——70% 的可用收入;
(b) 新南威尔士州或维多利亚州的另一位许可证持有人——30% 的可用收入;以及
(c) 任何其他州的许可证持有人——全部可用收入。
(2.) 如果可用收入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的分配比例不为任何有权获得该收入的持证人所接受,则可用收入的分配比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3) 如果受影响的持证人未能就确定分配比例的仲裁员达成一致,邮政部长可任命仲裁员,仲裁员确定的分配比例即为分别应支付给各持证人的比例。
(4.) 可用收入分配给任何持证人的依据应为持证人提供令邮政部长满意的服务的时长,该服务对公众开放。
(5). 可用收入应按季度支付,支付日期由邮政部长确定。
63. 发生以下情况时:
(a) 许可证终止;或
(b) 许可证项下保留的任何权利被取消;或
(c) 节目广播暂时停止。
邮政部长可根据情况,调整支付给持证人的可用收入金额,调整范围和方式由邮政部长决定。持证人有责任退回已收到的可用收入中必要的金额,以执行该调整。邮政部长可从持证人处追回应退回的金额,如同该金额是持证人欠邮政部长的债务。
64. 邮政部长可根据其认为可取的方式,分配或暂停支付与发射功率低于本规则第 48 条或第 49 条规定的发射功率的台站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收入。
65. 如果未收到有关任何特定 A 类台站许可证的申请,或未颁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被终止,则应由邮政部长处理原本应支付给该台站持证人的可用收入,处理方式由邮政部长决定。
66.—(1.) 如果邮政部长认为,由于公众需求,某个地区需要额外的 A 类台站(包括用于中继或转播节目的台站),则该地区所在的州的 A 类持证人应建立和运营必要的额外台站。
(2.) 如果持证人在邮政部长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建立和运营必要的额外台站,邮政部长可向他人颁发许可证,并分配给他们认为合适的可用收入比例。
67. 为了本部分的目的,“可用收入”是指根据本规则从广播听众许可证、经销商许可证和实验许可证收取的费用余额,从每项许可证中分别扣除以下金额后得到的金额:
许可证类别。 | 扣除金额。 |
普通广播听众许可证......................... | 5s。 |
特殊广播听众许可证............................ | 5s。 |
临时广播听众许可证...................... | 费用的 25% |
经销商许可证......................................................... | 费用的 25% |
实验许可证.................................................. | 10s。 |
68. 邮政部长可免费发放其认为在公共利益中可取的广播听众许可证数量。
69. (a) 在广播服务继续令邮政部长满意的前提下,本规则中涉及 A 类台站持证人数量和分配给广播持证人的可用收入金额的部分,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修改。但在该期限届满后,邮政部长保留根据当时 prevailing 的条件,审查本规则,并做出认为必要的修改的权利。
(b) 如果在任何时候未能提供令邮政部长满意的服务,邮政部长可取消许可证或许可证项下保留的任何权利。
70.—(1.) 每个 A 类台站的持证人应分别记录其维护的广播服务的提供和维护费用,无论此业务是否为持证人从事的其他任何活动的附加活动。
(2.) 广播账户应记入从广告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收入,包括持证人为自己广播的广告的款项,该款项应根据公布的广告费率支付。
71. 每个广播持证人根据前一条规则保存的账户,应在必要时接受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72. 持证人运营的第一个 A 类台站的许可证费用为每年 15 英镑,该持证人在同一州运营的任何后续台站的许可证费用为每年 5 英镑,每个 B 类台站的许可证费用为每年 5 英镑,应每年预付。
73. 每个广播持证人应始终使邮政部长免受因其根据邮政部长颁发的任何许可证运营的任何设备而产生的版税索赔,或因持证人运营而产生的任何索赔的损害。
74. 授予任何广播执照的条件是,执照持有者不得——
(a) 传输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部分作品,除非得到版权所有者的同意;或
(b) 发送任何报纸上刊登的新闻或信息,或由任何报纸或报纸协会或任何新闻机构或服务收集、整理或协调的新闻或信息,除非事先获得执照持有者和报纸、报纸协会、新闻机构或服务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执照持有者和报纸、报纸协会、新闻机构或服务之间相互商定的付款方式和条件进行。
广播节目的出版。
[edit | edit source]75. 未经广播电台执照持有者同意和邮政部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出版广播节目的一部分。
信息的传输。
[edit | edit source]76. 广播电台执照持有者未经邮政部长明确许可,不得传输任何信息或其他通信,如果许可的装置在该法案的含义内是电报,则该信息的传输将违反《1901-1923年邮政和电报法》的规定。
现有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77. 邮政部长可以根据本条例附表中第 4 项表格颁发执照,以代替根据本条例废除的条例颁发的任何广播电台执照。
本条例其他部分的影响。
[edit | edit source]78. 除非存在任何不一致,否则本部分的任何内容不影响本条例其他部分规定的普遍性。
邮政部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dit | edit source]79. 邮政部长对本分部任何条款的解释或应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部分 — 广播收听站。
[edit | edit source]执照的颁发。
[edit | edit source]80. 广播收听执照可以根据附表中所示的第 5 项表格颁发,条件是按照本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在任何官方邮局申请并支付执照费。
执照不可转让。
[edit | edit source]81. 执照不可转让。
设备使用者必须持有执照。
[edit | edit source]82. 使用接收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照。
区域。
[edit | edit source]83. — (1.) 为了颁发广播收听执照和支付相关费用,每个州将被划分为三个区域,如下所示:-
(a) 在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 -
(i) 第 1 区域将包括从布里斯班以北约 250 英里和阿德莱德以西约 250 英里,以及从海岸线向内延伸约 250 英里的线,并根据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区域。
(ii) 第 2 区域将包括与第 1 区域相邻的区域,该区域向第 1 区域外延伸约 150 英里。
(iii) 第 3 区域将包括这些州中剩余的区域。
(b) 在西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 -
(i) 第 1 区域将包括该州以电台安装所在城镇或城市的中心为圆心,半径约 250 英里的圆所包围的区域。
(ii) 第 2 区域将位于 250 英里的圆和另一个以相同中心为圆心,半径约 400 英里的圆之间。
(iii) 第 3 区域将包括 400 英里边界之外的该州的其余区域。
(2.) 邮政部长可以确定任何广播收听站所在的区域。
(3.) 邮政部长可以修改本条例第 (1) 款中近似指定的区域边界,或在必要时建立额外的区域。
执照种类和费用。
[edit | edit source]84. — (1.) 执照种类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如下:-
许可证类别。 | 应支付的费用取决于许可的电台将要运行的区域。 | ||
第 1 区域。 | 第 2 区域。 | 第 3 区域。 | |
普通执照........ | 第一年每年的 35 先令 第二年每年的 30 先令 |
第一年每年的 30 先令 第二年每年的 25 先令 |
第一年每年的 25 先令 第二年每年的 20 先令 |
特别执照........... 临时执照..... |
每年 10 英镑........... 每周 20 先令............. |
每年 9 英镑............. 每周 17 先令 6 便士....... |
每年 7 英镑 10 先令 每周 15 先令 |
(2.) 就本条例而言,“第一年”是指本条例颁布之日起的一年期限,“第二年”是指紧随第一年的一年期限。
(3.) 普通执照将颁发给住宅或执照持有者出于自身目的运行接收机,而非出于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的场所。
(4.) 特别执照将颁发给酒店、餐厅、娱乐场所或其他旨在为大量人群接收广播节目而使用的场所。
(5.) 临时执照(第 6 项表格)将颁发给在展览场、展览会或其他特定场合使用特别执照的临时用途。
(6.) 邮政部长关于任何特定目的的适当执照种类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许可证的续期。
[edit | edit source]85. 普通执照和特别执照将根据申请人是否符合这些条例的条件,每年续期一次。续期费应在与前一年签发月份相对应的月份的最后一天到期,并可在任何官方邮局支付。
86.—(1.) 执照应随时在执照中所述地址向部门官员出示以供检查。
(2.) 未经邮政部长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在执照中指定地址以外的地方使用接收设备。
87. 执照持有人应在地址变更后两周内将任何地址变更通知部门。
88. 所有广播收听者应签署一项承诺,承诺尊重商业和国防无线通信的保密性,不得向未经授权的官员或法律法庭泄露这些通信的内容。
89.—(1.) 接收机中使用反应(反向耦合)将被允许,前提是使用时要小心,以避免干扰附近接收机。
(2.) 任何以造成对任何其他台站接收干扰的方式使用反应的执照持有人,将被视为违反这些条例的行为。
90. 根据本条例废除的无线电报条例颁发的广播(接收)执照在执照中提及的期限内有效。在该期限结束时,如果持有人希望继续使用其接收设备,则应申请广播收听者执照。
91. 任何违反本条例任何条款或未遵守执照任何条件的人,将被视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处罚:二十英镑。
92. 除非获得经销商执照,否则任何人或公司不得制造、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用于广播接收器或用于广播接收器的设备。
但私人人士可在将接收器或接收设备出售后,在一个月内将出售通知发送给部门。
93. 邮政部长可根据本条例附件中的表格 7 颁发经销商执照。
94. 执照不得转让,除非经邮政部长同意。
95. 执照应针对特定地址,未经邮政部长同意,不得在任何其他地址使用。
96.—(1) 执照费应为第 1 区 5 英镑;第 2 区 3 英镑;第 3 区 2 英镑;并应每年预付。
(2) 本条例中对区域的任何提及均应视为对本条例第 83 条所定义的区域的提及。
97. 执照持有人应出示其执照副本,并醒目地展示邮政部长为该目的发送给执照持有人的有关规定的任何通知。他还应在其场所内面向外部展示“持证无线电经销商”字样。
98. 经销商执照应包括操作接收设备以演示接收器的工作原理的许可,但不得出于任何其他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操作接收设备,以接收广播节目。
99.—(1.) 持证经销商可获得使用发射机的许可,以用于测试或演示设备,功率和波长有限。
(2.) 在高频发生器电路中测量的功率不得超过 10 瓦,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令人满意的理由向邮政总长提出。
100. 所有持牌经销商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商业和国防无线通信的保密性,并且不得泄露这些通信的内容,除非向授权官员或法律法庭泄露。
101. (1) 允许在接收机中使用反向耦合(反馈),但须谨慎使用,以免干扰附近接收机。任何以造成对其他任何台站接收干扰的方式使用反馈的执照持有者,均属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02. 经销商未经邮政总长明确许可,不得传输任何消息或其他通信,如果获得许可的装置是《1901-1923 年邮政和电报法》意义上的电报,则传输这些消息或其他通信将违反该法的规定。
103. 根据本规定废止的无线电报规定颁发的经销商执照,在按比例支付本规定项下经销商执照费用差额的情况下,将有效期为执照中提到的期限。
104. 任何违反本规定任何条款或未遵守执照任何条件的人,均属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处罚:二十英镑。
105. 实验执照(表格 8)可颁发给合格人士,用于研究以及在学校或教学机构进行教学。
106. 实验执照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包含以下具体事项:—
(a) 姓名全称、地址、年龄、技术培训或资格以及目前职业;
(b) 希望获得执照的科学、技术、实践或其他理由;
(c) 预计进行的调查或研究的性质;以及
(d) 关于无线通信保密的法定声明或承诺。
107.—(1.) 实验执照申请人应使邮政总长满意,他拥有进行研究调查的足够知识。
(2.) 他应在申请中说明他拥有的资格以及他打算进行的调查的性质。
108.—(1.) 除非邮政总长准予豁免,否则实验执照申请人应接受授权官员对其资格进行考试。
(2.) 每场考试收取 2.5 先令的费用。
109. 如果申请人未满 21 岁,则申请须由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获批准的人员签字,这些人员应负责遵守执照条件。
110. 实验执照持有者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商业和国防无线通信的保密性。
111.—(1) 实验执照持有者可能被要求:保存日志簿,其中包含对所进行的调查的按时间顺序记录。
(2.) 日志簿应随时可供授权官员检查。
112. 如果通过检查日志簿或其他方式发现未进行适当的研究或教学,则可以要求执照持有者取得广播收听执照。
113.—(1.) 实验执照费用为 1 区 20 先令、2 区 17.5 先令和 3 区 15 先令。
(2.) 本条例中提到的任何区域应被视为本条例第 83 条中定义的区域。
114.—(1.) 实验执照持有者可在接收机中使用反向耦合(反馈),但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由重新辐射引起的干扰附近台站。
(2.) 任何导致其接收机的天线对附近天线产生干扰的实验者,均属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15. (1.) 实验执照通常仅用于接收
(2.) 希望传输的执照持有者应在适当的表格上填写申请。
(3.) 如果获得传输许可,则应在实验执照上进行背书。
116.—(1.) 申请无线电发射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持有本规章第七部分规定的业余无线电操作员资格证书。
(2.) 在教学机构或无线电公司的情况下,持证人应保证在进行无线电发射实验和测试时,始终有持有业余无线电操作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场,除非邮政局长特别批准豁免。
实验发射站使用的功率。
[edit | edit source]117.—(1.) 实验发射站使用的功率(以高频发生器电路中的功率测量)不应超过 10 瓦,除非在特殊情况下,经部门证明该功率不足。
(2.) 实验发射站的波长范围应在 125 到 250 米之间。邮政局长认为必要时,可授权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波长。
实验设施使用限制。
[edit | edit source]118. 许可的实验设施的使用应限于无线电报或电话的调查、研究或教学目的。
设备的安装方式等。
[edit | edit source]119.—(1.) 持证人使用或打算使用的所有设备应以不直接或因其工作或使用而干扰其他电台的有效和便捷工作的方式进行安装、固定、放置和使用,尤其是不会干扰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任何信息的传输或接收。
(2.) 持证人绝不可呼叫或传输至任何非许可实验电台。
信息的传输。
[edit | edit source]120. 未经邮政局长明确许可,实验许可持证人不得传输任何信息或其他通信,如果许可的设施属于《邮政和电报法》1901-1923 年意义上的电报,则该信息或其他通信的传输将违反该法案的规定。
临时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121. 邮政局长可以向实验许可持证人颁发临时许可证,用于在讲座或娱乐活动中演示无线电报或电话,以帮助促进无线电报或电话的发展或公众对其的欣赏。
现有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122. 根据本规章废除的无线电报规章颁发的实验许可证将在许可证中提到的期限内有效。在该期限结束时,持证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其许可设备,应—
(a) 申请广播收听许可证;或
(b) 根据本规章获得实验许可证。
违规行为。
[edit | edit source]123. 任何违反本规章任何规定或未能遵守许可证任何条件的人,均构成违反本规章的行为。
处罚:二十英镑。
第五部分—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和设备控制。
[edit | edit source]国防当局的权力。
[edit | edit source]124. (1) 在紧急情况下(部长为唯一判定人),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或海军委员会或任何陛下海军(包括帝国或联邦海军)战舰的指挥官,或任何国防军部队指挥官可以—
(a) 占有根据许可证安装在任何电台上的任何无线电报设备,并将这些设备用于国王的利益;或
(b) 安排任何人员控制此类设备;或
(c) 指示持证人或负责设备的人员向其提交通过设备传输或接收的所有信息或部分信息;或
(d) 停止或延迟或指示持证人或负责设备的人员停止或延迟任何此类信息的传输或传送,或将信息传送给其;或
(e) 指示持证人或负责设备的人员遵守其认为合适的关于通过设备传输或接收信息的任何指示。
(2) 每个持证人以及负责根据许可证安装的任何无线电报设备的人员应遵守本条规定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发布的所有指示。
(3) 应向持证人支付因行使本条规定授予的权力而造成的设备损害的合理补偿。
(4) 部长可以根据在《公报》上公布的命令,无论本规章中向持证人颁发的许可证的任何内容如何,禁止任何持证人与其国王陛下或其属地交战的任何国家授权的或属于的或位于的任何电台进行通信,并禁止此类通信持续时间由部长决定。
(5) 根据本条规定第 (e) 款发布的任何命令可以禁止所有通信,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禁止与特定电台的通信。
外国船舶上设备的使用。
[edit | edit source]125. (1) 任何外国军舰在澳大利亚任何港口停留期间,其船上无线电报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总督认为合适的规定(无论是禁止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2. (a) 停泊在任何港口的外国军舰及其陪同的军用飞机应向海军港口的资深海军军官申请使用其无线电报或电话设备的许可,并说明拟议的系统、波长和传输时间。
(b) 停泊在任何港口的外国军舰及其陪同的军用飞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i) 禁止在 600 米波长上进行传输,但发出或答复遇险信号除外;
(ii) 必须避免干扰海军或军用信号或任何固定岸台;
(iii) 必须在以下人员要求时停止传输:—
(1) 任何海军当局;
(2) 港口当局;
(3) 任何固定岸台;
(iv) 必须避免使用非纯连续波传输设备进行长时间信号传输;以及
(v) 如果港口内有英国或联邦舰队或军舰停泊,应征求资深海军军官的意见。
(3)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需要联邦政府控制所有无线电报信息的传输,总督可以在《公报》上发布公告,禁止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使用无线电报,持续时间由其决定。
第六部分—操作员和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edit | edit source]船舶、海岸和广播电台应配备持证操作员
[edit | edit source]126. 凡取得执照的任何船站、海岸站和广播电台,应由持有本条例附表第 11 表格规定的商业操作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该证书应由部长或部长授权的人员,或英国邮政总长,或英国帝国任何部分的适当机构经考试后颁发。
证书条件。
[edit | edit source]127. 商业操作员资格证书应颁发给年满十八岁的考生,他们已通过包括国际无线电报公约附录的《服务条例》第 10 条和英国邮政总长颁发的《无线电报操作员手册》要求的考试。
证书考试。
[edit | edit source]128. 证书分为两类,即:-
一等证书。
[edit | edit source](a) 一等证书,表示对以下方面有令人满意的了解:-
(i) 设备的调整和操作;
(ii) 以声音方式发送和接收,速度不低于每分钟二十个单词(五个字母算一个单词);以及
(iii) 适用于无线电报通信交换的规定;以及
二等证书。
[edit | edit source](b) 二等证书,表示对以下方面有令人满意的了解:-
(i) 设备的调整和操作;
(ii) 以声音方式发送和接收,速度为每分钟十二到十九个单词(五个字母算一个单词);以及
(iii) 适用于无线电报通信交换的规定。
考试和证书费用。
[edit | edit source]129. (1) 考生每次参加考试时,应缴纳十先令的费用。
(2) 对于成功通过规定考试的考生,可以收取五先令的费用颁发资格证书,如果证书丢失,则应支付十先令的费用获取证书的第一个副本,一英镑的费用获取第二个副本,以及两英镑的费用获取任何后续副本
但如果能够证明原始证书在持有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丢失或毁坏,部长可以授权免费颁发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3) 每位合格的考生须提供一张(附在其证书上的)本人签名照片(约 2.5 英寸 x 2.5 英寸)以及以下个人信息:身高;眼睛颜色;头发颜色;肤色和任何特殊特征。
不合格考生的复试。
[edit | edit source]130. 如果考生未通过考试,通常应在三个月后才能再次参加任何系统的考试。
部长可以收回、取消或暂停证书。
[edit | edit source]131. 如果部长颁发了资格证书,而该证书的持有者-
(a) 被判犯有刑事罪;或
(b) 因能力不足或任何其他原因,被部长认为不适合继续持有证书,
部长可以收回、取消或暂停该证书。
总理或海军部长颁发的证书。
[edit | edit source]132. 总理或海军部长颁发的资格证书,如果在这些条例生效之日仍有效,则应继续有效,如同根据这些条例颁发的一样。
值班员资格证书
[edit | edit source]133. (1) 凡根据《1912-1920 年航海法》第 231 条担任无线电报值班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根据本条例附表第 13 表格颁发的值班员资格证书,该证书由部长或部长授权的人员,或英国邮政总长,或英国统治地区任何部分的适当机构颁发,证明证书持有者能够接收和理解无线电报遇险信号和警报信号,并且对需要值班的设备有足够的了解,能够通过蜂鸣器或其他简单测试来判断该设备是否处于能够接收信号的良好状态。
(2) 不得向未满十六岁的任何人颁发值班员资格证书。
(3) 考生每次参加考试时,应缴纳五先令的费用。
业余操作员资格证书。
[edit | edit source]134. (1.) 也可以向年满十六岁的任何人颁发资格证书,授权其根据条例(第四部分)操作实验发射台。考试费用为五先令,证书费用为二先令六便士。证书应符合本条例附表第 14 表格,并应表明对以下方面有令人满意的了解:-
(a) 以声音方式发送和接收,速度不低于每分钟十二个单词(五个字母算一个单词);
(b) 低功率设备的调整和操作,以及对其工作原理的了解;以及
(c) 对国际无线电报公约规定的主要缩写和规定有了解。
(2.) 对于成功通过规定考试的考生,可以收取二先令六便士的费用颁发资格证书。
(3.) 如果考生未通过考试,通常应在三个月后才能再次参加任何系统的考试。
(4.) 业余操作员资格证书不授权持有人操作船站、海岸站或广播电台。
(5.)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能够操作低功率发射设备,则可以免除考试,并支付二先令六便士的规定费用后颁发证书。
操作员和值班员的国籍。
[edit | edit source]135. (1) 除国防当局同意外,不应向任何非出生或归化英国国民的人员颁发符合本条例附表第 11 或 12 表格的资格证书
(2)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为非英国国民的值班员颁发一次有效的一次性特殊证书。
第七部分——杂项:无证电台、处罚等
[edit | edit source]136. 本条例中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使部长对被许可人在行使其许可证时侵犯任何作品的版权或任何发明专利的行为负责或承担责任,或对因行使许可证而产生的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负责,并且本条例中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被许可人对其所为的任何此类行为的责任。
无线电报在国防目的中的使用。
[edit | edit source]137. 本条例不应阻止国防当局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出于国防目的使用无线电报;
但须由部长以书面形式授权每个要使用的无线电报装置(除了简单的临时装置)。
没收未经许可安装的设备。
[edit | edit source]138. 如果治安法官根据宣誓的证词确信有合理理由推断在任何地方或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船舶上已建立了无线电报站,或已安装或使用了任何无线电报设备,而没有相应的许可证,他可以向任何警官或部长或授权官员任命的官员颁发搜查令,并在搜查令中列明其姓名,而如此颁发的搜查令将授权搜查令中指明的官员进入和检查该电台、地点或船舶,并没收任何似乎在该电台、地点或船舶中被用于无线电报或意图用于无线电报的设备。
违反条例的罪行。
[edit | edit source]139. 任何违反本条例任何规定或未履行许可证任何条件的人,均构成违反本条例的罪行。
处罚:二十英镑。
废止。
[edit | edit source]140. (1) 本条例特此废止1923年无线电报条例(即1923年法定规则第97号)。
(2) 不论1923年无线电报条例是否已废止,在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生效的费率,应以1922年3月28日澳大利亚联邦与澳大利亚无线电合并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准,并根据该协议进行调整,作为在联邦内部或在联邦与任何联邦管辖的领土之间或在任何此类领土之间通过无线电报传输或接收的电文收取的费率。
附表。
[edit | edit source]表格 1。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海岸电台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5条以及无线电报条例赋予邮政部长的权力和授权,特此授予 M 在 建立无线海岸电台,并自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运营该电台。该电台的建立和运营应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进行,并应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修订的条例进行,并应服从邮政部长或任何经邮政部长书面授权的官员在任何时候发布的进一步限制和条件。
奉邮政部长指示,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日期
授权电台清单。
1. 许可证号 过期日期
2. 电台名称
3. 纬度和经度
4. 电台呼号
5. 电源来源和发射机最大功率
6. 正常航程(海里)——
(a) 白天
(b) 夜晚
7. 无线电报系统,包括发射系统的特性
8. 天线类型
9. 波长(米)(正常波长带下划线)
10. 提供的服务类型
11. 服务时间
12. 每字电文收费
被许可人签名
日期
费用 £1。
澳大利亚联邦。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表格 2。
船舶电台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日期 19
致所有看到这份文件的人,本人,阁下 现任部长或执行理事会成员,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致以问候。
鉴于 的 在 州的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希望在 称为 属于被许可人的船舶上建立、安装、维护并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收发电文的设备
鉴于根据联合王国1863至1907年电报法以及联合王国1908年无线电报令,未经联合王国邮政部长授权,在英国群岛领海或公海上,任何地方或任何英国船舶上建立任何无线电报站或安装或使用任何无线电报设备均属非法
但须规定,在任何英国属地(包括英吉利海峡群岛和马恩岛以外)或任何英国保护国注册的英国船舶上的任何人,如果该属地或保护国的权力机构依法授权其进行该行为,并在该船舶上安装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并且该人根据该许可证的规定行事,则不应被视为因在该船舶上安装和使用无线电报设备而违反联合王国1904年无线电报法
鉴于颁发本许可证的船舶在联邦注册
鉴于《无线电报法》1905-1919年澳大利亚联邦法令规定,部长可授予许可,以建立、建造、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发射或接收信息的台站和设备,其期限、条件和收费均按规定。
鉴于许可证持有人已申请此许可证,并已支付相应的规定费用。
现在,我, 现任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依据上述《无线电报法》1905-1919年,并根据赋予我方的全部权力和权限,特此授予许可证持有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下许可和权限:
(i) 在附件第一部分所列船舶台站建立、建造、安装和维护、工作,并将其用于以下用途:安装无线电报设备,所用设备类型为 无线电报系统(以下简称“许可安装设备”)。
条件如下:
(a) 每个船舶台站应符合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附件服务规程第十三条中所述类别,该类别在上述附表中与该台站名称相对。
(b) 安装的设备应符合上述第一部分所述类型。
(c) 许可证持有人应提供所用连接的完整方案。
(d) 船舶台站使用的发射装置应具备以下特点:发射的电波尽可能纯净且衰减较小,该台站或台站使用的接收装置应具备以下特点:在接收信号时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干扰。
(e) 许可安装设备的结构应能使用波长为 300 米和 600 米的电波,按英国邮政局现行标准测量,并可使用经部长或授权官员书面批准的其他波长。
(f) 在正常情况下,信息传输和接收速度不应低于每分钟 20 个字,5 个字母算作一个字。
(ii) 使用许可安装设备在上述船舶台站与海岸台站和其他船舶台站之间传输和接收信息:前提是在英国群岛的任何港口内,从上述船舶台站传输和接收信息应遵守英国邮政大臣不时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在英联邦或英联邦控制下的任何领土的任何港口内,应遵守《无线电报法》1905-1919年颁布的规定;
(iii) 允许因使用许可安装设备或通过该设备传输或接收信息而收取货币或其他有价值的报酬。
我特此宣布,上述许可和权限是在以下条件和条款下授予的:
释义条款。
[edit | edit source]1. 在本协议(和附件第一部分)中,以下词语和表述将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与该解释相冲突的规定(即):
“无线电报”的含义与《无线电报法》1905-1919年中的含义相同。
“电报”一词的含义与英国《电报法》1869年中的含义相同。
“海军信号”是指使用任何无线电报系统在两艘或多艘英王海军舰艇之间、英王海军舰艇与海军台站之间、英王海军舰艇或海军台站与任何其他无线电报台站(无论是海岸台站还是船舶台站)之间进行的信号传递。
“英王海军”包括英王属地任何部分的海军部队舰艇。
“海军部”是指英国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执行海军大臣职务的委员。
“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分别指 1875 年 7 月 10 日至 22 日签署的圣彼得堡国际公约及其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对公约或规程进行的任何修订。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是指 1912 年 7 月 5 日在伦敦签署的公约及其制定的服务规程,并包括对公约或规程进行的任何修订。
“海岸台站”是指在陆地或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台站,并向陆地与船舶台站或其他海岸台站之间开放,用于通过无线电报传输和接收信息。
“船舶台站”是指在非永久停泊的船舶上建立的无线电报台站。
“授权官员”是指经部长书面授权的任何官员。
安装使用限制。
[edit | edit source]2. 许可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使用许可安装设备,无论是代表许可证持有人还是经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传输或接收信息,除非是本许可证授权的信息。
保护海军信号。
[edit | edit source]3. (1) 许可证持有人不得通过使用许可安装设备传输任何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许可安装设备来干扰海军信号。
(2) 使用比海军专用波长更长的波长的台站,不得发射可能干扰信号或附近商业波长或海军波长的任何副波或谐波。
(3) 如果部长认为附件第一部分所列许可安装设备的工作与海军信号的自由使用不一致,则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书面要求时关闭该台站。
(4) 这些保护海军信号的规定应理解为不损害本许可证任何其他规定的普遍性。
许可证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规程。
[edit | edit source]4. 为了本许可证的目的,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国际电报公约和国际电报规程,只要这些公约和规程可以适用于无线电报,就像适用于普通陆地和海底电报一样。
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无线电报的相关规定。
[edit | edit source]5. 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无线电报法》1905-1919年颁布的任何规定的条款,只要这些规定适用于许可证持有人。
6. 持证人应遵守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
7. 持证人应遵守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不时为防止干扰其他无线电报站的工作并使通过许可安装交换的信息能够与来自任何其他无线电报站的信息区分开来而发布或制定的所有指示和规则。
8. 许可安装未经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的同意,不得在附表中提到的任何事项方面进行更改或修改。
9. 该安装应包括根据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附件服务规则第 XI 条规定,船舶站类别要求的紧急安装。
10. 持证人应始终赔偿部长因本协议许可或允许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任何伤害而导致任何公司、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和要求。
11. (1) 遵守本许可的规定,持证人应通过许可安装以平等的条件传输和接收信息,不应有任何优惠或偏见,无论是收费标准、传输顺序还是其他方面:但紧急信号和与之相关的信件应优先于所有其他信件,并且其他信件的传输顺序应受国际电报条例的约束。
(2) 对于代表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传输的信息,持证人应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对普通公众收取费用的二分之一。
12. 持证人应尽可能地接收船舶和灯塔的所有援助请求和遇险信号,并应答复这些请求和信号,并通过许可安装或持证人能力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方式,以最快的速度将它们转发给相关部门。
13. 上述船舶站的许可安装仅由持有部长或英国邮政大臣颁发的商业操作员证书或熟练程度证书的人员操作。熟练程度证书仅授予部长认为具备操作和信号规则知识方面的必要技术熟练程度的人员,并且应采用部长不时规定的格式,并受其规定的条件约束。
14. 持证人不得向任何人(除陛下政府或联邦政府的授权官员或合格的法律法庭外)泄露或以任何方式使用通过许可安装得知的任何信息。操作员和其他有权接触通过许可安装传输或接收的信息的人员应签署关于无线电通信保密性的声明。
15. 持证人应保存通过许可安装传输的所有信息的完整账目、记录和登记簿,并且在这些登记簿中,每条信息应附带其识别号和日期以及其发源地和最终目的地的详细资料,以及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不时合理要求显示的进一步细节,陛下服务的信件应在这些登记簿中与其他信件区分开来。持证人应保存所有使用过的信息表格(书面和印刷),信息记录以及所有其他文件,保存期限应为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不时规定的时间,并且如果没有该公约中关于此主题的规定,保存期限应为国际电报条例不时规定的时间,并且这些登记簿和信息文件应向部长或其授权人员在持证人总部开放,位于 ,在每天上午 10 点至下午 5 点之间,除了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或一般假期之外。
16. 部长或任何授权官员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经许可的船舶站,以检查,并可以检查安装在该站或正在该站的任何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安装,以及安装在该站的所有其他电报仪器和设备,以及该安装和电报仪器的工作和使用情况。
17. 持证人应在与许可证相关的船舶上携带许可证的印刷件或复印件,该复印件由授权官员签字认证为真实复印件,以及部长为使持证人能够根据 1912 年无线电报公约与海岸电台进行通信而规定的文件。
18. (1) 持证人应向部长支付因本协议授予的许可证而产生的费用,每年一英镑。
(2) 本许可证项下应付的费用应在许可证颁发前支付,许可证续展时应付的费用应在续展前支付。
19. 除经部长或任何授权人员书面同意外,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许可证授予的许可证权利或权限,也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或机构参与本许可证权利或权限的利益。
20. (1) 如果和只要出现紧急情况,为了公共服务需要,陛下政府必须控制通过许可安装的无线电报信息传输,那么任何陛下皇家海军战舰指挥官都有权接管许可安装或其任何部分,
以陛下名义并代表陛下,用于陛下的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用于该指挥官认为合适的普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该指挥官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进入安装了许可安装的任何船舶,并接管该安装,并按上述方式使用它。
(2)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此类指挥官可以代替接管许可安装,指示并授权他认为合适的人员接管许可安装的全部或部分信息的传输控制权,并按他指示的方式进行。这些人员可以进入安装了任何设备的船舶,或者该指挥官可以指示被许可人向他或他授权的任何人员提交通过许可安装传输或到达的所有信息,或任何类别或类别的此类信息,停止或延迟任何信息的传输,或将信息传递给他或他的代理人,并总体上遵守该指挥官可能规定的关于信息传输的所有指示,被许可人应服从并遵守所有这些指示。
(3) 被许可人有权因本条款授予的权力行使而导致的许可安装的任何损坏获得合理的赔偿。
21.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a) 如果被许可人应向部长支付的任何款项在应支付日期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仍未支付;
(b)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未遵守或未履行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条款(除付款条款外)或条件,且应由被许可人遵守和履行;或
(c) 如果被许可人未能遵守《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当时生效的任何规定,
那么,在任何此类情况下,部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和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中授予的许可证、权利和权限,由此,本协议以及上述许可证、权利和权限应完全终止、失效并成为无效,但不妨碍部长根据本协议中被许可人一方的条款而已经获得或以后获得的任何诉讼权利或救济。
22.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建立、扩展、维护和运行任何电报通信系统(无论是与本许可证中许可的系统类似还是其他系统),以及部长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损害或影响部长不时与任何个人或机构就电报(无论是与本许可证中许可的电报类似还是其他电报)的工作和使用或通过无线电报或其他方式在英联邦的任何部分或英联邦控制的任何领土进行信息传输达成协议或授予许可证,以及部长认为合适的任何条款。并且(除非在本许可证中明确规定),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被许可人行使部长根据《1901-1916 年邮政和电报法》或《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获得或获得的任何权利或权限。
23. 部长根据本协议应给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同意(无论是否明确表示为书面)可以由部长或任何授权人员签署,并可以通过将该通知以挂号信寄往被许可人在英联邦内通常或最后已知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进行送达。被许可人根据本协议应给出的任何通知可以通过将该通知以挂号信寄往英联邦内秘书的官方地址进行送达。
许可安装的详细信息。
1. | 2. | 3. | 4. | 正常信号范围(海里)。 | 设备类型。 | 功率。 | 10. | |||
建立无线电台的船舶名称。 | 《无线电报公约》规定的船舶类别。 | 提供的服务类型。 | 服务时间。 | 5. | 6. | 7. | 8. | 9. | 如果使用交流发电机,每秒的循环次数。 | |
夜间。 | 白天。 | 无线电报系统和发射系统的特性。 | 波长(米)。 | 电源和最大输出功率。传输设备的最大功率。 | ||||||
紧急安装的详细信息:—
其他详细信息:—
本许可证无线电台授权使用的完整连接方案。
这张图是纯粹的示意图,它显示了发射机和接收机授权使用的电路。
由当时管理《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会议成员签署、盖章和交付。 | (l.s.) |
由被许可人在下列人员见证下签署、盖章和交付 | (l.s.) |
费用 £1。
表格 3。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总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5条及《无线电报规章》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职权,特此向 M 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 建造无线陆地电台,并从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十二个历月内运营该电台。该电台的建造和运营应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并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在本许可证有效期内,该电台的建造和运营还应遵守邮政总长或经邮政总长书面授权的任何官员不时发布的进一步限制和条件。
奉邮政部长指示,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日期
授权电台清单。
1. 许可证号 过期日期
2. 电台位置
3. 电台所在地产所有者姓名
4. 电力来源和发射机最大功率
5. 正常航海里程(海里)—
(a) 白天
(b) 夜晚
6. 无线电报系统,包括发射系统的特性
7. 天线类型
8. 波长(米)(正常波长已加下划线)。
9. 允许通信的电台
10. 服务时间
11. 服务收费
被许可人签名
日期
费用 £1。
表格4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广播电台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5条及《无线电报规章》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职权,特此向 (姓名) (地址) 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 ,建造A/B类广播电台,并从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五年内运营该电台。该电台的安装和运营应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并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本许可证由现任负责管理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行政委员会成员签署、盖章并交付。
本人同意在上述条件下接受本许可证。
本许可证由被许可人签署、盖章并交付,见证人:—
授权电台清单。
1. 许可证号 | 有效期至 | |
2. 被许可人姓名 | ||
3. 电台位置 | ||
4. 发射机类型 | 功率 | 瓦 |
5. 接收机类型 | ||
6. 工作波长 | 呼号 | |
7. 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电路图:— |
A类收费15英镑。
B类收费5英镑。
表格5。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广播收听者许可证—普通/特殊。
[edit | edit source]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5条及《无线电报规章》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职权,特此向 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 建造并运营广播收听者电台,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至 结束。该电台的安装和运营应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并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特此确认被许可人已支付 的许可证费用。
被许可人同意遵守上述规章中规定的许可证条件,并在许可证续期费用到期时支付相应的续期费用。
奉邮政部长指示,
邮政局长
日期
被许可人签名
日期
注意:本许可证仅从上述日期起有效期为12个月。任何延长有效期均需获得新的许可证或续期许可证。
未经许可运营接收机处罚:不超过20英镑。
由于对接收机的建造没有限制,因此请被许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馈耦合)的接收机时格外小心,避免干扰附近接收机。任何此类干扰均违反规章规定。
表格6。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广播收听者许可证—临时。
[edit | edit source]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5条及《无线电报规章》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职权,特此向 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 建造并运营广播收听者电台,有效期为 周,至 结束。该电台的安装和运营应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并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特此确认被许可人已支付 的许可证费用。
被许可人同意遵守上述规章中规定的许可证条件。
奉邮政部长指示,
邮政局长
日期
被许可人签名
日期
————
注意:本许可证仅从上述日期起有效期为 周。任何延长有效期均需获得新的许可证。
未经许可运营接收机处罚:不超过20英镑。
由于对接收机的建造没有限制,因此请被许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馈耦合)的接收机时格外小心,避免干扰附近接收机。任何此类干扰均违反规章规定。
表格7。
澳大利亚联邦。 编号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经销商许可证。
[edit | edit source]根据1905-1919年《无线电报法》第5条及《无线电报规章》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职权,特此向 ,颁发许可证,允许其
(a)经营无线电设备,以及
(b)建造并运营无线电台(仅接收)用于演示目的,
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至
被许可人销售、租赁或处置无线电设备,以及安装和运营上述电台,应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并根据本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
特此确认被许可人已支付 的许可证费用。
被许可人同意遵守上述规章中规定的许可证条件,并在许可证续期费用到期时支付相应的续期费用。
奉邮政部长指示,
邮政局长
被许可人签名
日期
注意 - 本许可证仅从上述日期起生效十二个月。 任何额外期限,必须获得新的许可证或延期许可证。
违反无线电设备或未经许可操作无线电台的处罚:不超过 20 英镑的罚款。
由于对接收机的建造没有限制,因此请被许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馈耦合)的接收机时格外小心,避免干扰附近接收机。任何此类干扰均违反规章规定。
表格 8。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根据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第 5 条和无线电报条例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授权,许可证授予 M 在 , 建立一个实验无线电台,并从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运营该电台。 该电台的建立和运营应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应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时修订,并应遵守邮政总长或邮政总长书面授权的任何官员不时发布的进一步限制和条件。
奉邮政部长指示,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日期
授权电台清单。
1. 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2. 许可证持有人姓名
3. 电台位置
4. 接收机类型 许可证持有人签名
日期
除非特别背书,不得用于发射。
由于对接收机的建造没有限制,因此请被许可人在操作包含反向耦合(回馈耦合)的接收机时格外小心,避免干扰附近接收机。任何此类干扰均违反规章规定。
表格 9。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根据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第 5 条和无线电报条例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授权,许可证授予 M 建立一个无线电便携式电台,其具体情况见附件,并从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运营该电台。 该电台的建立和运营应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应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时修订,并应遵守邮政总长或邮政总长书面授权的任何官员不时发布的进一步限制和条件。
经邮政总长授权。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日期
授权电台清单。
1. 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2. 允许运输和操作无线电台的区域
3. 允许通信的电台
4. 获准使用发射装置的描述
5. 获准使用接收装置的描述
6. 波长
7. 允许用于发射机的最大能量
被许可人签名
日期
费用 £1。
表格 10。
澳大利亚联邦。
邮政部长部。
无线电报法 1905-1919.
根据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第 5 条和无线电报条例赋予邮政总长的权力和授权,许可证授予 M 在名为 的飞机上建立无线电飞机电台,用于 服务,并从本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运营该电台。 该电台的建立和运营应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应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时修订,并应遵守邮政总长或邮政总长书面授权的任何官员不时发布的进一步限制和条件。
奉邮政部长指示,
电报和无线电总经
日期
授权电台清单。
1. 许可证号 . 有效期至
2. 飞机使用的服务或地点
3. 电源来源和发射机最大功率
4. 正常航程(海里)—
(a) 白天
(b) 夜晚
5. 无线电报系统,包括发射系统的特性
6. 波长(米)(正常波长用下划线标出)
7. 每字电报费
8. 允许通信的电台
9. 执行的服务性质
被许可人签名
日期
费用 £1。
澳大利亚联邦。
证书号
表格 11。
邮政总长颁发。
一级。
兹证明,根据《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和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 先生参加了无线电报考试,并在以下方面通过了考试:
(a) 设备调整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识,
(b) 以每分钟不少于 20 个单词的速度进行发射和声音阅读,以及
(c) 关于交换无线电报业务的条例的知识。
考生精通以下系统:
兹亦证明,持证人已作出合法声明,承诺将保守通信秘密。
认证官员签名 —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邮政总长部门秘书。
(日期)。
持证人签名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注意 - 本证书可根据部长的决定进行背书或撤销,以处理持证人行为不端或违反条例的情况。 除非被撤销,否则该证书将继续有效,只要 1912 年在伦敦签订的无线电报公约的条例仍然有效。
发行费,5 先令。
表格 12。
澳大利亚联邦。
证书号
邮政总长颁发。
二级。
兹证明,根据《国际无线电报公约》和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 先生参加了无线电报考试,并在以下方面通过了考试:
(a) 设备调整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识;
(b) 以每分钟十二到十九个字的速度通过声音发送和接收(五个字母算一个字);以及
(c) 适用于无线电报通信交换的规定。
考生精通以下系统:
兹亦证明,持证人已作出合法声明,承诺将保守通信秘密。
认证官员签名 —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邮政总长部门秘书。
日期
持证人签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注意:如果持证人有违反行为或违反规定,部长可自行决定对该证书进行背书或撤销。除非被撤销,否则只要 1912 年在伦敦缔结的无线电报公约的规定继续有效,该证书也将继续有效。
签发费,5s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 13
无线电报操作员资格证书。
[edit | edit source]邮政总长颁发。
兹证明,根据 1912-1920 年《航海法》的规定,先生 已通过无线电报考试,并—
(a) 能够接收并理解无线电报遇险信号和警报信号;以及
(b) 对他需要值班的设备有足够的了解,能够通过蜂鸣器或其他简单测试来判断设备是否处于接收信号的正常状态。
兹再次证明,持证人已声明将保守通信秘密。
考试官签名—
因此授权该证书持有人执行无线电报操作员的职责。
邮政部长代表署理秘书。
日期—
持证人签名 —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考试和签发费,5s。
证书号
澳大利亚联邦,
业余无线电操作员资格证书。
[edit | edit source]邮政总长颁发。
表格 14。
兹证明,根据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的规定,先生 已通过无线电报考试,并在以下方面合格—
(a) 以每分钟不少于十二个字的速度发送和接收(通过声音)摩尔斯信号;
(b) 低功率设备的调整和操作以及其工作原理的知识,以及
(c) 对国际无线电报公约规定的主要缩写和规定的了解;
因此有资格根据上述规定操作实验站。
兹再次证明,持证人已作出法定声明,将保守商业和国防无线通信秘密。
认证官员签名 —
无线电检查员。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邮政部长代表署。
日期 192
持证人签名—
出生日期和地点—
注意:如果持证人有违反行为或违反规定,部长可自行决定对该证书进行背书或撤销。除非被撤销,否则只要根据 1905-1919 年《无线电报法》签发该证书的规定继续有效,该证书也将继续有效。
签发费,2s. 6d.
澳大利亚联邦 表格 15.
关于无线通信秘密的法定声明。
(1) 这里填写作出声明人的姓名、地址和职业。
我,(1) 住在 的 在 州,庄严地并真诚地宣誓如下:
1. 我将严格保守所有通过我手中传递或在我执行所委托的无线电报或电话职责时知悉的无线电报或电话或其他通信的秘密。
2. 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除经授权的澳大利亚联邦官员或合格的法庭外)透露或利用任何因许可的安装而知悉的信息。如果我在获得许可进行商业无线电通信的电台担任操作员,我不会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有关此类信息或通信的信息,除非是这些信息或通信的接收者,或澳大利亚联邦的任何授权官员或我雇主的授权官员。
3. 我不会发送或造成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发送任何接收到的待发送的信息,或传递或造成传递任何通过无线电报或电话接收到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已获得当时管理 1905-191 年《无线电报法》的部长或由其正式授权批准的信息传递。
我根据 1911 年《法定声明法》作出此庄严声明,真诚地相信其中所述内容在各个方面都是真实的。
(2) 作出声明人签名。
(2)
宣誓于 的 192
在我面前,
(3) 作出声明的接收人签名。
(3)
(4) 这里填写宣誓接收人的头衔。
(4)
注意:任何蓄意在法定声明中作出虚假陈述的人均构成可公诉罪,可被处以有期徒刑,可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四年。
注意:该声明须在治安法官或宣誓专员面前签署,并送交墨尔本邮政部长代表署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表格 16。
表格 16
[卡片正面.]
澳大利亚联邦 安装和操作“便携式/航空站无线电装置的授权卡 经邮政部长授权签发。 |
[卡片内侧.]
邮政部长代表署,
无线电部门,墨尔本,
日期
持卡人,先生
地址
经邮政部长授权安装和操作无线电报设备,用于接收和发送,地点为 从 到 ,根据许可证编号 授予 电报和无线电首席经理。 |
此卡须在所有便携式或航空站安装无线电报设备时随身携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