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 FYLSE/刑法大纲
谋杀是指在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非法杀害他人,而故意杀人罪可以通过意图实施某些危险的重罪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死亡是被告行为的自然而然的后果,并且发生在重罪实施期间,即使死亡是意外的。
Al 和 Bill 在酒吧关门时,邀请了他们刚认识的 Clara 回家。她同意了,但这两个男人却把她带到一个偏远的地方,首先是 Bill,然后是 Al,强奸了她。当 Clara 试图推开 Al 时,Al 通过掐住她来制服了她。Bill 看着,但没有参与 Al 的活动。Clara 因窒息而死。Al 和 Bill 被捕。**
1. 证据不足以支持以一级谋杀罪起诉 Bill 吗?—J88Q5
在这里,Al 和 Bill 对 Clara 实施了强奸,这属于危险的重罪之一。当 Clara 试图推开 Al 时,Al 通过掐住她来制服了她,从而满足了谋杀的犯罪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要求。虽然 Bill 没有参与杀害 Clara 的行为,但她的死亡是 Al 行为的自然而然的后果,并且发生在两个人实施强奸期间。Bill 在场却没有阻止 Al 让她死亡,这一点加剧了谋杀罪所需的恶意。即使他们辩称他们没有意图将 Clara 勒死,即使这是真的,他们仍然根据谋杀罪规则对 Clara 的意外死亡负有责任。
共谋罪需要:(1)两人或两人以上达成协议,以达到非法或欺诈的目的,以及(2)采取一项支持共谋的公开行为。根据多数规则,所有共谋方必须同意追求非法或欺诈目的;然而,根据少数规则,仅一个参与者的协议就足以建立共谋(例如,在一个人参与共谋以试图犯罪而另一个人是卧底执法人员的情况下)。关于公开行为的要求,共谋者采取的几乎任何支持非法目标的行为都足够。
共谋者对共谋本身作为一项独立的犯罪,以及任何共谋者在支持非法目标过程中所犯下的所有可预见犯罪负有责任。没有将共谋应用于合并的原则,因此一个人可能被判犯有共谋罪和支持共谋罪的潜在犯罪。共谋者无需亲自参与支持共谋的共谋者所犯下的潜在犯罪,只要该犯罪是支持非法目标的可预见结果。
接收赃物罪要求被告:(1)接收从合法所有者那里被非法盗取的财产,并有意不将其归还给真正的所有者,以及(2)知道所涉财产是从其合法所有者那里被非法盗取的。被告的认识可能是明确的或是在情况下隐含的,此外,如果被告在情况下对财产被盗的事实“故意视而不见”,则可能满足认识要求。
一个人有权保护自己免受因使用非法武力而产生的迫在眉睫的伤害。正当防卫中使用的武力必须与所威胁的伤害相称。如果一个人没有过错,面对非法武力,并面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则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进行正当防卫。即使已知警官正在执行逮捕,也可以使用非致命武力抵抗不当逮捕。
如果被告合理地认为被帮助方有正当防卫的合法权利,则被告有权为他人辩护。如果所使用的武力与所面临的威胁相称,则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合理的。防卫他人不能用于帮助犯罪或犯罪活动。
事实错误作为一项辩护被提出,以表明被告缺乏潜在犯罪所需的意图状态。必须证明合理性才能反驳除具体意图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的意图状态。
绑架要求限制一个人移动或离开的能力,以及隐藏或移动这个人。
企图绑架要求有绑架的具体意图,以及朝着完成该行为采取的实质性步骤。